保险业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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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业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依法、公开、公正。
2.保险市场:包括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机构和保
险中介机构的股东。
3.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
争的原则。
4.适用于审批制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包括: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险种
2)依法实施强制保险的险种
3)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
5.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保险监督管
理机构有权采取的措施包括:
1)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请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6.有下列情形之一着,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修改,或者责
令停止销售该产品: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的禁止性规定
2)违反国家有关财政金融政策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内容显失公平或者形成价格垄断,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5)保险条款、厘定费率、预期利率不当,可能危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6)中国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事由
7.即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
的比率。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为应对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风险对公司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最低资本是指认可资本与认可负债的差额。
8.保险公司发生下列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的,应当自改事项发生之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1)
9.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
下列措施:
1)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2)责令拍卖不良资产,
3)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4)限制业务范围
5)限制商业性广告
6)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7)限制向股东分红
8)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9)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
10.
11.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
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12.保险公司有下列违法行为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可以
责令调整负责人及其有关管理人员。
1)未按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风险责任准备金
2)未按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
13.
中提存的各种金额。
14.整顿是指对具有违法保险法规定且逾期未改正的保险公司,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
理机构清理整治其业务状况、财务状况或者资金运用状况,以及经营管理状况的行为。
15.整顿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保险公司必须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未按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2)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保险公司已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3)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是期限内未予改正。
16.整顿组的成员:保险专业人员;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
17.整顿组的职权范围:
1)精算业务
2)展开业务
3)理赔业务
4)财务会计业务
5)保险资金运用情况
6)内部审计、控制工作情况
18.保险公司的接管,是指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派接管组直接介入保险公司
的日常经营管理,并由接管组负责保险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的监管方式。
19.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即接管保险
公司的原因):
1)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2)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20.重整:
21.破产:
22.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企业破产法规定情形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23.重整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该保险公司破产:
1)被重整的保险公司如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有欺诈、恶意减少资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该保险公司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人的请求,
24.撤销是指监管部门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机公司,依法采取行政
措施,终止其经营活动,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最终消灭其法人主体资格。
25.撤销保险公司的两种情形:
1)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2)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
26.撤销与关闭的异同:
1)公司法叫关闭,保险法叫撤销
2)撤销与关闭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一是最终结果导致金融机构的法人主体资格消灭;二是有关主管机关做出决定后,要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进行清产核资;三是有关主管机关或地方政府应组织成立清算组;四是偿还债务的原则系统;五是如清算结果表明法人的有效资产不能足额清偿债务,且没有外部资金弥补缺口时,可能会启动破产还债程序。
27.撤销与破产的异同:
1)性质不同。撤销是行政行为,宣告破产是司法行为
2)发起的主体不同。撤销是由行政主管机关主动发起的,破产是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的。
3)原因不同。撤销是因为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许可证,或者偿付能力不足,不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产仅仅是因为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4)法律后果不同。对撤销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法院宣告破产的行为则不能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