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公司治理营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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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公司治理营销论文

一、为什么要”治理”公司?

中国的公司治理实践,雷声大,雨点稀;举措不少,收获却一般。为什么会这样?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改革的研究不够深入,太注重借鉴国外公司治理的形式,而不知其存在的理由。结果,在形式上越学越像的同时,一切还是老样子,在有些方面甚至还出现了新的更难解决的问题。所以,在我看来,现在实在是到了该认真反思的时候了。

什么是公司治理(corporategvernance)呢?为什么经济学家放着一个现成的”管理”概念不用,偏偏又创造一个新词,叫”治理”呢?公司治理就是”法人治理结构”吗?公司治理机制真的就像中国某些大牌经济学家所谓的是处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班子的责任、权利和关系问题”吗?这些问题不讨论清楚,申国的公司治理实践就很难有实质性的进展。

其实,”治理”从最本质的意义上讲,就是约束经理的”招”。在代理经营的情况下,股东拿出钱来投资,但企业通常是交给职业经理经营的。而经理的利益又与股东的利益不一致,他们之间的信息也不对称,没办法及时监督,怎么办呢?股东就要想出”招”来约束和监督经理。可以说,这个”招”,就是”公司治理”最基本的含义。

现代公司是个法人实体,是广大的股东拿出钱来投资到一起,按照事先约定的公司章程来独立运作的盈利性组织。对于公司法人而言,股东是出资人,但他们中间的绝大多数人不直接参与经营,只是依法享有企业经营成果的收益权、剩余财产索取权和重大经营活动知情权。公司的经营活动由职业经理班子来组织进行,并且关于经营活动的细节,经营班子没有向大股东事前征求意见的必要。

经理班子有其自己的利益,他们的利益与公司法人的利益(实际上就是股东的利益)是不一致的。股东希望的是:通过经营班子的工作,企业法人可以长期存续经营,并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经济学家证明,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与我们平时所讲的利润最大化是一致的。但是,经理们的利益却不是这样,企业价值最大化并不一定是经理们想要的。经理们需要的是他们个人收益的最大化,是他们在职支配资源满足个人需要、获得效用的最大化,是他们借助于运作公司,实现

自我价值的最大化,是他们营造个人帝国,身价的最大化。经理们如果在这些最大化的驱动下,可能就不再尽职地为股东的利益工作了,他们或直接、或间接地要为自己服务。而且,经理们的活动是没有办法监督的,他们的行动是隐蔽行动。当他们大肆花费公司的钱财进行某种活动时,你常常很难说的清他是为自己的利益服务,还是为公司的利益效劳。这就叫做信息不对称。

显然,如果经理们的上述行为不能得到控制,现代股份公司制度就不可能存在了。股东们不是傻子,决不会白白拿出钱来,交给经理们挥霍。于是,股东们就想出各种各样的控制办法来激励和约束职业经理,这些机制的总称就叫做”公司治理”,英文原文为Corporategovernance。按照美国大经济学家威廉姆森用学术性的语言进行的权威定义,”公司治理就是限制针对事后产生的准租金分配的种种约束方式的总和,包括:所有权的配置、企业的资本结构、对管理者的激励机制,公司接管,董事会制度,来自机构投资者的压力,产品市场的竞争,劳动力市场的竞争,组织结构等等”。1997年,哈佛大学的经济学家石雷佛(Shleifer)和魏施尼(Vishny)进一步把公司治理定义为”是要研究如何保证公司的出资人可以获得他们投资所带来的收益,研究出资人怎样可以使经理将资本收益的一部分作为红利返还给他们,研究怎样可以保证经理不吞掉他们所提供的资金、不将资金投资于坏项目。一句话,公司治理就是要解决出资者应该怎样控制经理、以使他们为自已的利益服务”。

二、为什么各国的公司治理机制不一样?

我研究公司治理问题10余年,越研究越觉得自己无知,因为我在比较各国的治理机制时,总会发现很多差异、甚至矛盾的现象。比如,在大型公司处理董事长和最高执行者的关系时,美国公司里董事长兼任CEO的超过70%;而英国的公司董事长和CEO合二为一的却不到10%。在经理报酬的设置上,美国的上市公司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期权等长期形式,而在日本绝大多数企业中用期权来做报酬的几乎闻所未闻。在美国的上市公司中,大量的董事是外部董事,一份调查显示,在标准普尔500家企业中,董事会的平均人数是13人,外部董事约10人,而在日本同种规模的企业,董事会几乎全部是内部董事,最多的可以达到50人。同样是现代公司,同样是代理经营,为什么会有这样大的差异呢?

这是由于治理机制的使用是有收益和成本比较问题的。也就是说,既然是”

招”,不同的人用起来,可能觉得”顺手”、好用的招就会不一样;在不同的环境下,可以有效使用的招也可能不一样。所以,公司治理机制不可能是千篇一律的,而应该是权变的、是有选择的。我过去在读威廉姆森的”合同关系的治理”一文时,对他的有效率治理的概念缺乏认识,直到后来一个意想不到的经历,才突然使我明白了治理机制为什么会存在差异、以及治理机制绝对不可以复制的道理。

1993年,在全民经商的热潮中,我的一个朋友有了一个不错的发明,估计一旦商品化,可能潜在的市场会不错,但他没有钱投资。这个项目的总投资量不算太大,大约两千万左右就可以达到生产上比较经济的规模,可是前期投资还是不少,大约需要1000万多一点,而且是一次性投资。我的朋友找到我,说你在企业界的朋友不少,能不能在民营企业这个圈子里帮我找一个肯投资的人,将来我们把事情做出来,大家三七分帐,我拿三,投资者拿七。

当时还不流行爆炒高科技概念,市场经济主要处于跑马圈地的状况,常规性的投资项目不少,所以,在当时的情况下,找民营资本家进行风险投资还是很有难度的。费了一些周折,总算找到一个企业家有兴趣,我陪着他们谈了一天。当其它问题几乎都得到解决的时候,企业家提出了一个最棘手的问题。他说,在我投资之后,我的钱都变成了设备和产品,这个企业又是个高科技企业,在你没有进入到规范运营阶段,我不仅管不了,而且你的经营决策我都没有办法发表意见,我怎么知道你是为了我们两个人的利益服务呢?为此,我们讨论了很多机制,试图解决这个问题。我们甚至提出找一些专家来做董事会成员,也就是聘请外部董事。但那位企业家还是觉得放心不下。最后他对我的朋友说,其实也没有必要太复杂了,你有一个女儿,我也有一个女儿,千脆你把女儿送到我这里来,我供她吃,供她上学,你踏踏实实地搞你的经营,别的你就不用操心了。

对于这个”人质”方案,我开始一直当个笑话来讲。后来,我突然意识到这是一种治理机制,一个经济学上讲的”筛选”过程(通过你是否有胆量把女儿送来,判断我的朋友对项目最后能否开发成功的信心和把握);一种这位企业家认为效率最高,收益和成本比较最划算的治理机制。我当时提出的设置董事会的方式固然最规范,但是,无论从董事会成员的聘请、还是从董事会的运作上,这位企业家能够掌控的东西都会很有限,内部人控制都会不可避免。对他来说,都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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