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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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厦交建[2010]81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10.30

【实施日期】2010.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办法的通知

(厦交建〔2010〕81号)

各区交通局,市公路局,市交通质监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建设市场秩序,健全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考核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683号)、《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闽交建〔2009〕2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建设市场的实际,我委制订了《厦门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办法的过程中,及时将所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函告我委建设管理处。

二O一O年十月三十日

厦门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本市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交通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683号)、《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闽交建〔2009〕2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是指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信用考核的主体,主动采集在本市交通建设市场从事相关活动的各方主体守法、履约方面的信用信息,对其信用状况做出内部评价和监管提示,并据此实施差别化监管的制度。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全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工作,负责审定并公布从业信用考核定级结果。

项目法人(项目业主)负责本项目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登记、考核的初评工作,并协助做好信用考核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原则上按照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以及列入本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其他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三大类进行分类

考核。其中:高速公路施工单位考核细分为路基土建工程(包括桥隧工程)、路面工程、机电工程三类;高速公路施工监理单位考核细分为土建工程、机电工程监理二类。

除独立特大型桥梁、独立特大型隧道工程外,信用考核结果的使用原则上按分类工程实行分类使用。

第五条本市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准确地考核评定。

第二章信用登记

第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市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档案,并负责其日常登记、更新及维护管理工作。相关信用档案在厦门交通口岸网站

(,下同)上公布。

第七条各项目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业绩档案信息收集整理和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将新建项目信息及在建项目更新的信息报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保证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业绩档案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并按季度汇总上报各从业单位、人员的接受信用考核、检查及整改情况。

第三章信用考核与公布

第八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考核应按照相应的考核类别分类进行。考核等级分AA级(信用好)、A级(信用较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D

级(信用差)五等。

第九条高速公路路基土建、路面工程与普通公路、列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其他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其主要人员[指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以及施工企业下属施工班组负责人(自然人),施工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不设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项目部,为驻地监理工程师)、试验室主任,及试验检测单位试验室主任] 采取直接考核定级和综合评分定级相结合的双重考核方式;其他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仅采取直接考核定级方式。

第十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建设过程存在严重质量安全、进度严重滞后问题及违法违纪违约等不守信用行为的从业单位及直接责任人进行直接考核定级,定级结果为C级、D级2个级别。直接考核定级也可由项目业主或相关监管部门提出,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对存在本办法附件一所列问题,未达到C级定级标准的从业单位,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市级重点督查对象,并记录不良信用。

第十一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年终组织对从业单位、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并确定其信用等级。

工程开工时间(以开工令为准)不足6个月的合同段,其从业单位不参与该年度的综合考核;对上半年完工的项目,应在项目完工后,及时组织信用考核登记工作。

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在C级有效期限内仍可参加年度综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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