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热点专家谈]专利复审程序中依职权审查的理解与典型适用

[专利法热点专家谈]专利复审程序中依职权审查的理解与典型适用
[专利法热点专家谈]专利复审程序中依职权审查的理解与典型适用

[专利法热点专家谈]专利复审程序中依职权审查的理解与典型适用

专利复审程序中,合议组的审查行为被界定在依请求审查和依职权审查两种行为,复审程序的审查范围是案件进入复审程序之后复审请求人和合议组首先关注的问题,而依职权审查在每件具体的复审请求案中应如何行使历来是复审审查中的难点。近年来,随着复审请求案件数量的激增,与依职权审查相关的问题除了一直为专利复审委员会所关注外,正逐渐成为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乃至社会公众的热点。把握复审程序的性质、了解复审审查的使命、找准依职权审查的定位并对其进行进一步明晰和规范,是全面保障复审请求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现优质高效审查的重要内容。

复审程序的双重属性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一节开宗明义地指出,复审程序具有双重属性,即“提供救济”——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对专利申请全面审查的义务;与“延续审批”——为提高专利授权的质量,避免不合理地延长审批程序,可以依职权对驳回未提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正确理解复审程序的审理范围,应当在“正确解析立法本意,实现优质高效审查”的思想指导下准确把握“提供救济”与“延续审批”的关系。首先,复审程序是申请人因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提供救济”是其首要属性;其次,复审程序通过必要的延续审批来提高专利授权的质量和审查效能,以实现申请人和社会公众间的利益平衡,“延续审批”属性是“提供救济”属性的必要补充。

依法处理复审请求,实现优质高效的审查目标,在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充分救济的前提下引入必要的延续审批程序的审查内容,即引入依职权审查行为。在具体复审案件的审查中,对于依职权审查行为的引入,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考量以下因素:是否出于从实质上解决在先审级与复审请求人之间争议的需要;是否出于避免不合理延长审批周期的要求;是否属于基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得到的结论;专利申请对所属领域作出的智慧贡献及其授权前景;是否超出复审请求人对依职权审查的合理预期程度;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是否对在先审级和社会公众产生指引效应。

依职权审查的法律内涵

因存在操作性差和执行一致难问题,自2006版审查指南起,删除了以“避免审级损失”和“程序经济”两原则结合“审查顺序”来确定合议组依职权审查范围的规定。现行《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虽融入了上述两原则的思想内涵,但更加强调通过所有法律原则的综合考量以实现复审程序设立的目的,故上述两原则已不属于审查依据。在目前的实务操作层面,确定复审案件的合议审查范围时,合议组应在《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复审程序性质的引领下,严格遵循其第四部分第二章对“复审请求合议审查”的具体操作规范进行审查。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依职权审查有三种类型:

第一,用在驳回决定作出前已告知过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及其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

设立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避免驳回决定被撤销后,审查部门在无需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情况下直接再次驳回申请,从而造成的前后审之间的“直接程序震荡”,不合理地延长审查周期。为实现上述目的,此类依职权情形应理解为,申请中存在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外的其他依据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应予以驳回的缺陷,且在驳回决定作出前在先审级就该缺陷对申请人的告知在程序上满足听证原则的要求;只有在此情形下,如果在复审程序中不对其进行依职权审查,一旦撤销驳会决定,前审才“足以”直接再次驳回,导致上述的审批程序的不合理延长现象出现。

第二,驳回决定未指出的明显实质性缺陷。

复审程序不同于一般行政复议程序,其制度设计决定了:一方面,出于提供救济的目的,合议组需要全面、深入了解在先审级与复审请求人间的争议及其产生的过程,而不仅仅限于驳回决定文字本身;另一方面,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的修改、举证、说明、澄清等行为往往导致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发生变化。以上两个原因均可能导致专利申请中一些驳回决定未指出的实质性缺陷被鲜明地显现出来,在此情况下,如果合议组能够对该缺陷的存在形成内心确认,且在综合考量本文第一节所述的判断因素后确认依职权审查的必要性,则可以将该缺陷作为“明显实质性缺陷”向复审请求人指出。

因属于“明显实质性缺陷”而被纳入审查范围的内容通常来源于:与驳回决定依据的事实、证据和理由间存在密切关联的事实、证据,以及请求人能够合理预期到的驳回决定外的内容;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在适用上存在逻辑关

系的法律条款;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知识和能力范畴的内容以及为印证该内容引入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导致专利申请完全丧失授权前景的重大缺陷。

第三,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

“性质相同的缺陷”是指与驳回决定依据的理由及证据相同、且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的事实类似的缺陷。例如,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A因上下位概念并存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合议组发现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B同样因上下位概念并存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该缺陷属于“性质相同的缺陷”。

设立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这些性质相同的缺陷与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相近似或密切相关,在解决驳回决定所引发的的争议的基础上,引入这些性质相同的缺陷进行审查,既有利于提高审查效能,更有利于复审请求人针对同类问题一并作出修改与回应,免受程序振荡和延长的负面影响。

以下将上述指南规定的三种情形统称为依职权审查。但应说明的是,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欲通过修改克服驳回决定或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的,对于该修改文本的合法性以及针对修改后对象的审查属于依请求的审查行为,不属于依职权审查。

下文通过解析与三种依职权审查类型相对应的常见情形和典型案例,体会上述各因素的综合考量,进一步诠释依职权审查在审查实践中的应用。

依职权审查的常见情形

和典型案例

第一,引入足以用在驳回决定作出前已告知过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及其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避免撤销驳回决定后,在先审级因实质争议问题没有解决而直接再次驳回。

在第17480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申请号: 200410022715.3),在先审级的第一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申请人修改后,第二次通知书指出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最终依据该条款作出驳回决定。在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书修改回了原始文本状态后,合议组撤销了驳回决定,且该复审决定既认定本申请其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同时认定其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案在先审级与申请人间的争议实质在于权利

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而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驳回是由此引发的;且由于在先审级有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告知满足听证原则的要求,如果合议组仅以克服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缺陷为由撤销驳回决定,则在先审级可以在无需发出通知书的情况下直接再次作出驳回决定。

第二,依职权引入驳回决定未指出的明显实质性缺陷。

1.专利申请中存在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缺陷有关联的实质性缺陷,且该缺陷的存在影响合议组对驳回决定进行审查,出于从实质上解决驳回决定所引发的争议的目的,依职权引入针对该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

这种“影响”可以体现为:该缺陷的存在导致合议组无法对驳回缺陷进行判断或可能导致判断有误;虽未影响判断结论,但对合议组作出的相关审查意见的正确和准确性造成影响;不引入针对该缺陷的审查,则针对驳回缺陷给出的审查结论明显不合理。

在第24074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申请号:200480012503.5),在先审级以独立权利要求及其部分从属权利要求(含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复审通知书认为,权利要求4不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导致其技术效果以及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能被确认,直接影响到合议组对驳回决定指出的创造性问题进行判断,故而引入该缺陷进行审查并指出。同时评述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及其他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影响对驳回缺陷进行审查的缺陷的常见情形例如:合议组在审查权利要求创造性问题时,发现权利要求的某技术特征在实审阶段经过修改,但其明显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在先审级未发现该缺陷,仅评述其不具备创造性。虽然修改不是发生在复审程序,但如合议组不引入对其修改超范围的缺陷的审查,则将对复审审查意见中对于区别技术特征及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认定造成影响,甚至直接影响其创造性判断的结论;并且,如果案件撤回在先审级,还将影响继续审查所针对的文本的合法性。此外,权利要求书涉及请求保护非专利保护客体的权利要求的,例如某项权利要求是以疾病治疗方法为主题,如果驳回理由是该权利要求与其他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且合议组认为创造性缺陷并不存在,在此情况下,由于认定一项请求保护非专利保护客体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将会导致撤销驳回的复审决定明显不合理。因此,合议组应当指出该缺陷。

2.把握争议的实质,根据法律条款适用的逻辑关系,依职权选择更具针对性

的法律条款,抓住审查实质,增强审查意见的针对性和说服力。

专利申请存在的某一特定事实或缺陷可能导致其同时不符合两个或以上的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中所列条款的规定。如果驳回决定所使用的条款属于可以适用的条款,但并非针对该具体案情的最优条款,则合议组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调整适用的法条以增强审查意见的针对性和说服力,使得请求人更为清楚地认识到专利申请存在的问题,以利于真正解决在先审级与复审请求之间的争议。

在第41470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申请号:200910305819.8),驳回决定指出本申请的技术手段不能解决采用重力和磁力发电的问题,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复审决定认为,本申请说明书所描述的技术方案实质上是通过输入一定量的电能,经过多个能量转换后输出了更小的电能,故不能产生其预期的用重力和磁力来发电以解决社会用电需求的积极效果,最终以不具备实用性为由维持了驳回决定。因技术手段不能解决其技术问题和产生积极效果,导致本申请同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与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但上述问题是技术方案的固有缺陷所致,与说明书的公开程度无关,因而合议组可以依职权选择更具针对性的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进行评述。

复审请求人通过修改或举证以期克服驳回条款所指出的缺陷的,如果该修改或举证必然导致该申请违反与驳回条款存在逻辑关系的另一法律条款的规定,且该缺陷无法通过进一步的修改、举证和(或)陈述意见而被克服,则合议组应当依职权对该法条进行审查。出现上述情形的原因在于,某些申请存在无法克服的固有缺陷,且与之相关的驳回条款之间存在内在逻辑联系,导致修改或举证前后在法律适用上出现两个驳回条款“非此即彼”的现象。

在第28483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申请号: 98102983.3),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说明书因缺乏证明其技术问题能够得以解决的证据而不能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请求人提交了现有技术证据,并主张鉴于该证据公开了与本申请产品结构十分近似的产品解决了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问题,故能够推导出本申请产品同样能够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合议组在接纳了请求人的意见的同时得出了以下审查结论:为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请求人提交的现有技术基础上获得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且该缺陷的存在导致申请完全不具备授权前景;继而,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继续对本申请提出反对意见。

3.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属于复审审查中必然涉及的内容,并不因未在驳回决定中记载而被排斥在审理范围之外。

判断一项申请是否应予授予专利权的所有审查标准,其判断主体均为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该特定主体其本身应知晓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

创造性审查中,复审阶段修改增加的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的,可以依职权将其与原有证据的结合纳入审理的范围。在第5369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申请号: 96112203.X),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修改增加了技术特征“低密度直链聚乙烯”,合议组认为,低密度聚乙烯通常具有较高的拉长率和抗拉强度,其弹性较好,其本身的物理性质决定了低密度直链聚乙烯的最主要用途之一就是作为包覆材料;本申请中也是作为包覆材料,引入的该特征明显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合议组结合该公知常识指出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新颖性审查中,合议组能够确认复审阶段修改增加的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并且该申请因未对所属领域作出智慧贡献而完全不具备授权前景的,可以依职权指出该申请相对于原新颖性证据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同样在新颖性审查中,合议组发现驳回决定误认为某技术特征在其所使用的对比文件中公开或者漏评了某技术特征的,如果能够确认该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且该申请未对所属领域所作智慧贡献,故即便克服缺乏新颖性的缺陷,依然因不具备创造性而完全不具备授权前景,则可以在原有证据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评述其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此外,如果上述增加、错评或漏评的技术特征被在驳回决定之前的审查过程中使用过的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对比文件之间的结合启示明显,且导致专利申请完全丧失授权前景,则可以依职权引入在先使用过的对比文件以评判创造性。

4.根据请求人对卷内证据的合理预期程度,依职权变更证据及其使用方式。

合议组在驳回决定依据的证据基础上依职权变更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或缺省某证据,使得针对该权利要求创造性问题的评述更为合理,没有超出申请人对卷内证据技术内容的了解与预期。例如,在先审级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该专利申请,其中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进入复审程序后,合议组可以选择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指出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此外,驳回决定使用多篇对比文件评述创造性的,如果合议组认定该申请缺乏创造性的缺陷依然存在,但其中某一篇对比文件的结合启示不明确,则可以缺省该证据评述创造性。

合议组在驳回决定具体使用的对比文件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引入记载在该对比文件中与上述具体评述的部分密切相关的内容,符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技术内容阅读理解的规律,没有超出专利申请人对卷内证据技术内容的了解与预期,且有利于通过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该现有技术而获得更为客观、公正的审理结论。例如,驳回决定使用对比文件的权利要求作为评价专利申请的创造性,而合议组发现该对比文件的实施例与专利申请更为接近,则可以采用实施例进行评述。但是,如果对比文件包含多达数百个实施例,在先审级仅使用过其中某特定实施例评价专利申请的新颖性,而合议组采用与该实施例相差较远的其他实施例作为现有技术,则可能不符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技术内容阅读理解的规律,超出请求人的合理预期。

第三,依职权引入对性质相同缺陷的审查。

合议组发现与驳回决定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的,不论上述性质相同的缺陷是否导致专利申请完全丧失授权前景,均可以将其纳入复审依职权审查的范围。在第9930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申请号:00809912.X),驳回针对的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一种电极,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同时指出权利要求1中某电阻值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后,新权利要求1-2和4-7对应于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1-6,且删除了上述电阻值。复审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并且从属权利要求2和4-7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所述电极的弹簧形状、电导体材料、导电性、电极体化学组成以及中空体长度,这些附加技术特征均同样属于公知常识,且部分特征还被对比文件1公开,即从属权利要求2和4-7同样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结语

综上所述,复审程序中的依职权审查,是提高专利授权质量,避免不合理地延长审批程序的一项有效措施。对于社会整体来说,这种做法提高行政资源的利用效能,减少了不当授权对社会整体创新造成的危害;对于当事人个体来说,其从解决请求人与在先审级的争议实质出发,减少了前后审级之间的无谓程序振荡,具有积极的意义。要使这一制度设计充分发挥价值,需要我们从实践出发,以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为方向,不断加深对复审程序性质以及依职权审查的设立目的的理解,在审查实践中充分考虑复审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把握依职权审查尺度,真正实现复审程序的制度价值。(李越)

作者简介

李越,毕业于天津大学应用化学专业,后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学位和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法律硕士学位(LLM)。李越1995 年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从事药物化学领域专利审查工作,2002 年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化学申诉处,现任化学申诉一处处长。其主持审理多起业内甚至国内外具有影响的重大案件,主持或参与多个国家知识产权局内外课题的研究,在多部专利复审委员会编纂的书籍中担任执笔人、统稿人和编委,是《专利审查指南》修订的执笔人和统稿人之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业务指导组成员和专利复审委员会首批审查业务指导专家。

涉及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问题的探讨

涉及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问题的探讨 大中小 2006年12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943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名称为“一种聚氨酯胶粘剂”的发明专利,其申请日为2000年4月5日。 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独立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聚氨酯胶粘剂,其是由主剂和固化剂组成的双组分胶粘剂,其特征在于主剂和固化剂的重量比为:主剂:固化剂=100∶1-10;所述主剂的组成及其以组成成分总重量之和为100的重量百分含量为:聚氨酯预聚物(羟值为5-60mg KOH g) 10-80%,SBS热塑性弹性体0-50%,有机溶剂10-85%;所述的固化剂为异氰酸根值为5-12%的、甲苯二异氰酸酯与多元醇按[NCO][OH] <2的比例反应的加成物,而且游离TDI含量不大于0.1%;有机溶剂为酯类、酮类、芳香烃类溶剂中的一种或几种。” 针对该专利权,请求人于2003年8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中一个无效宣告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并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聚氨酯胶粘剂》,化学工业出版社,李绍雄、刘益军编著,1998年8月第1版,封面和第42-43页,复印件共2页; 附件2:《聚氨酯胶粘剂》,化学工业出版社,李绍雄、刘益军编著,1998年8月第1版,封面和第134-149页,复印件共9页; 附件3:《聚氨酯胶粘剂》,化学工业出版社,李绍雄、刘益军编著,1998年8月第1版,封面和第70-83页,复印件共8页; …… 附件7:请求人示出的本专利实施例一中所提供的聚氨酯胶粘剂的组成成分,复印件共1页; 附件8:请求人示出的本专利实施例二中所提供的聚氨酯胶粘剂的组成成分,复印件共1页; 附件9:请求人示出的本专利实施例三中所提供的聚氨酯胶粘剂的组成成分,复印件共1页; 附件10:请求人示出的本专利实施例四中所提供的聚氨酯胶粘剂的组成成分,复印件共1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范围是SBS热塑性弹性体占主剂的0-50%,但由附件7-10所记载的四个实施例可以看到,只有实施例一中的聚氨酯胶粘剂的组分中含有SBS成分,其余3个实施例均未提及SBS成分,根据附件1、2、3,此时SBS组分

工业产权法要点整理

一、专利权保护的客体 1、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型 产品发明包括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物品,例如对机器、设备、部件、仪器、装置、用具、材料、组合物、化合物等等作出的发明。 方法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的方法,又可以分为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种类型,例如对加工方法、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或产品使用方法等所作出的发明。 2、不属于发明创造的有: ·科学发现和科学理论只是人们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未知物质、现象或变化过程的认识和对其规律的总结,不是利用自然规律去能动地改造世界 ·经济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等方面的计划、规则和方法等,由于只涉及人类社会活动的规则,没有利用自然力或自然规律 ·例如下棋规则、游戏规则、汉语拼音方案、提高记忆力的方法等,由于只是指导人们判断、记忆、推理、分析的规则和方法,不具有技术内容 3、《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本身不是专利法所保护的对象,但为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而使用的仪器、器械、装置以及化学物质和组合物等,仍属于可专利的主题。非以治疗为目的方法如除臭等仍属于可专利的主题 ·不可专利的主题如:中文打字汉语拼音快速排字和检字法、中国年历星期六的色彩表示方法、中医的诊脉法、西医的X光诊断法、超声诊断法、中医的针灸、气功,西医的电疗、磁疗,以及进行外科手术的方法、为美容进行手术的方法4、世界上的伟大发明,如: ·人工合成胰岛素、人造血、卡介苗、避孕药、味精、杂交水稻(以上动植物品种都是指生产方法) ·血压计、核磁共振仪、 ·集成电路、卫星、核反应堆、原子弹 ·电影、电视系统、电子邮件 ·拉链、塑料、人造纤维 5、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如果发明创造的目的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只是不按正常方法予以应用有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法律的后果,则不能因为该发明创造的滥用会违反国家法律而拒绝对此类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例如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麻醉品、镇静剂、兴奋剂,以及以娱乐为目的的游戏机、棋牌等 ·例如,一种用以防止汽车被盗的装置采用释放催眠气体的方法,使盗车者在开车时失去控制,从而便于抓获偷盗者,但是由于这种装置也会给行人造成危害,

关于2017年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关于2017年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

我对于专利的理解

一、都是翻译惹的祸 专利究竟是? 专利起源于西方,或者说是伴随着自由市场主义(资本主义)而来的,XXX年,西方由教会社会(封建社会), 翻译惹的祸:其实有很多词汇,在特殊时期(1970年至1980年)历史遗留问题,patent 被翻译成了专利;被翻译成了资本主义。 二、我国的专利法的每一次改变是被迫的。 1624年英国制定的《垄断法》,使得专利制度由封建专制向保护私权转变。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是世界现代专利制度的开端。继英国之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实行专利制度、颁布专利法。 1883 年,以法国为首的十多个欧洲国家为了解决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经过协商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根据该公约成立了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公约于1884年7月7日正式生效,最初的缔约国成员为14个国家,截止到2011年8月,缔约国成员己达到173个国家。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 三、目前专利行业发展情况 四、对于国有企业来讲,专利的意义

第一篇“被动”的专利 当我开始接触专利时,脑子里就有一个疑问,专利强调就是“专人有利,专人使用,别人不能白用”,这不是跟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群策群力,共同富裕”的原则相违背吗? 后来我得出了肯定的答案:对,就是相违背的。 中国的专利事业,一开始就是被动的,被动的产生,而后来,也在被动的发展(严格意义上,不能称之为“发展”,只能说是“改变”)。 看一下专利法规的时间表: 一、诞生。 思考:1984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在这部专利法中有很多令人难以相信的地方,比如说,“私营企业的发明专利保护时限只有1年”、“国有企业不能成为专利所有权人,国有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的专利归国家所有”、“国家可以无偿使用私营企业的专利”、“专利纠纷全部由地方政府裁决”、“食品、药品配方制作方法不受专利法保护”等等。 一开始看到这些条款,会很难理解这部法律的用意,甚至于去怀疑,在这样的环境下,会有人去申请专利吗? 即使是这样封闭的法律,在专利法建立初期,还是有很多争论的声音,比如“专利本身就是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与社会主义的性质完全违背,不应该设立专利法”。那么我们当初为什么要设置专利法呢? 原因是这样的,1978年开始实施改革开放策略,因为不具备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国外的先进企业不敢在中国国内设立工厂,即便是劳动密集型的企业也很少,究其原因是当时中国企业(基本上全部为国有企业)标榜的“学习、模仿、超越”三步走策略,让很多外资望而却步,招商引资举步维艰。所以,虽然我们设立了上述的专利法,来表明这个国家会保护知识产权,让外资不要害怕,可是熟不知这样的专利法,如此的不开放,如此的自闭,如此的人治,外资更是不敢来的。所以从知识产权的角度说,改革开放最初的15年,我们一点也不开放。 不过,换句话说,这也是当时的国情所致。举个例子,当时我们的药厂,主要集中在哈尔滨,基本上所有的药品都是照搬欧美国家的配方,我们的奶粉,也都是仿制的其他国家现成的配方,如果真的按照国际专利法的通用标准,那么将有一大批国有企业倒闭。

2016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专利法真题及答案

2016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专利法真题及答案

1. 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公告授权 B.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防专利机构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C.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D.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 2. 甲于2013年7月7日完成一项发明创造,并于2013年7月8日下午到当地的专利代办处面交了专利申请;乙于2013年7月4日独立完成相同发明创造,并于2013年7月7日通过快递公司提交申请文件,专利局受理处于次日上午收到该申请文件。如果两件申请均符合其他授权条件,则专利权应当授予谁? A.甲 B.乙

C.甲和乙 D.甲和乙协商确定的人 3.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下列哪个人或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A.专利代理人 B.专利代理机构 C.有专利代理资格证的人 D.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 下列哪个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A、一种采用新程序控制的垃圾桶 B、一种制作卡通形象垃圾桶的模具 C、一种用于制作垃圾桶的新材料 D、一种为了美观而将外形设计为动物形象的垃圾桶

5. 下列哪个主题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A.以企业商标标识为主体内容的瓶贴设计B.手机屏幕壁纸的设计 C.艺术花瓶的设计 D.可批量印制的摄影作品 6. 下列哪个属于不可获得专利权的主题?A.一种用转基因方法培育的黑色玉米品种B.一种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方能生产的武器C.一种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 D.一种制造假肢的方法 7. 某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2月2 5日。下列出版物均记载了与该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的技术内容,哪个会导致该申请丧失新颖性? A.2012年12月印刷并公开发行的某中文期刊 B.在2012年12月25日召开的国际会议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C.2012年11月出版的专业书籍,该书籍印

专利法重点概念

专利法复习整理 专利权,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是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 习惯上,专利一词包含三种含义:1. 指专利权2. 指发明创造成果本身3. 指记载专利的文献 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是威尼斯制定的1474年 1944年5月29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利法 专利权的特征:(1)无形性(区别于有形财产)(2)专有性(独占性、排他性、垄断性)(3)地域性(专利独立原则)(4)时间性(防止对技术的过度垄断)(5)可复制性(重复再现性,不具有物理耗损的共同消费性) 专利法是调整因发明创造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专利法是一种主要的知识产权法。 专利制度是专利法律制度的简称,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即国家通过制订、实施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发明成果,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一种法律制度。 专利制度的基本特点1、法律保护2、科学审查3、公开通报4、国际交流 专利权的客体:即专利保护的对象,如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 专利权的客体:相应地,专利就分为三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只要是技术方案即可但有要求:1. 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 2. 要有实现的可能性3. 抽象的思想、自然法则、自然现象不可以申请专利 发明专利分为两大类:1、产品发明专利:只及于产品2、方法发明专利:及于方法及用此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不保护方法。 专利的实质,发明人向公众充分公开发明的所有相关技术信息政府授权发明人在有限的时间内有限地垄断该项发明 申请人:依法享有就某项发明创造向国家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专利权人:指对国家机关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享有排他性独占权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专利权人不同于专利申请人。 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人 发明人:我国把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完成者叫发明人 设计人:我国把外观设计的完成者叫设计人 注发明人、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浅析对专利法的理解与认识

浅析对专利法的理解与认识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人们制定了专利法。其旨在提高创新能力,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下面我简要谈谈对专利法的一些认识。 (一)专利和专利法的概念 “专利”一词是从英语Patent翻译而来,从不同的角度理解,可以有不同的含义。一般来说,专利即指专利权,它是国家专利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授予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 “专利法”是调整申请、取得、利用和保护专利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某些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是国际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推动科技进步的管理制度。我国专利法的基本任务,就是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会建设的需要。 (二)专利权概述与保护对象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一种独占权。它主要具有三个特点:一是专有性。二是地域性。三是时间性。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三)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 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人。专利权的主体与专利申请权的主体不同。在美国,只有发明人本人才可以是专利申请人。而在其他国家,发明人或发明人单位、发明人的申请权受让人、发明人单位的申请权受让人,都是可能成为有权申请专利的人。我国专利权与大多数国家相同。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有权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包括:

专利审查指南(word版,有红色标注)

第一部分初步审查 第一章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1.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因此,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之后、公布该申请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是: (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存在可以补正的缺陷时,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条件;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时,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明缺陷的性质,并通过驳回的方式结束审查程序。 (2)审查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随后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文件存在缺陷时,根据缺陷的性质,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或者直接作出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3)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是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期满未提交或者逾期提交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4)审查申请人缴纳的有关费用的金额和期限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费用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或者逾期缴纳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请求视为未提出的决定。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是: (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格式上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专利代理人考试专利法试题和参考答案解析.doc

1.下列哪个机关依法具有处理侵犯专利权纠纷的职能? A.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B. 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C.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D. 国家知识产权局 【答案】A 2.2015年11月10日,张某与甲电子技术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之后,张某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了一项与其在甲电子技术公司的本职工作相关的发明创造。那么就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谁? A. 甲公司 B. 甲公司和张某 C. 张某 D. 由甲公司和张某协商决定 【答案】C 3. 王某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2017年5月5日,王某和张某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合同,但没有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此后,王某又于2017年7月3日与刘某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合同,并于2017年7月14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登记。2017年8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项专利权的转让进行了公告。那么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 该专利权的转让自2017年5月5日起生效 B. 该专利权的转让自2017年7月3日起生效 C. 该专利权的转让自2017年7月14日起生效 D. 该专利权的转让自2017年8月1日起生效 【答案】C 4. 张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项发明专利申请,2017年7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张某发出了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2017年8月4日,张某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登记手续,同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专利权进行了登记,并于2017年8月17日进行了公告,2017年8月24日,张某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那么,张某的专利权应当自何时生效?

A. 2017年7月4日 B. 2017年8月4日 C. 2017年8月17日 D. 2017年8月24日 【答案】C 5. 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 年满60周岁的专利代理人,不能作为合伙人或股东发起设立新专利 代理机构 B. 从事过一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 专利代理人资格 C. 对年龄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不能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D. 未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 【答案】C 6. 专利代理人李某在代理过程中未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 由李某所在的代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B. 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其所在的代理机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C. 李某所在的代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按一定比例向李某追偿 D. 李某的行为情节严重,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答案】C 7. 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申请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下列哪种手续? A. 提出专利申请 B. 委托专利代理 C. 转让专利申请权 D. 答复补正通知书 【答案】D 8. 关于申请日的确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窗口直接递交的分案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B. 通过邮局邮寄递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的专利申请,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2016年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

2016年专利法律知识考试试题解析 (答案为标准答案,解析为个人表述仅供参考) 韩晓春 1、本试卷共有100题,每题1.5分,总分150分。 2、本试卷所有试题的正确答案均以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司法解释和国际条约为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30题,每题1.5分,共45分。) 1.C 2.D 3.B 4.B 5.C 6.A 7.C 8.A 9.D 10.A 11.B 12.A 13.C 14.A 15.B 16.C 17.D 18. D 19.C 20.A 21.B 22.C 23.D 24.A 25.B 26.D 27.D 28.D 29.D 30.D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31-100题,每题1.5分,共105分。) 31.BC 32.ABC 33.AD 34.ABCD 35.AC 36.ABCD 37.AD 38.ABD 39.BD 40.CD 4 1.ABC 4 2.AD 4 3.AB 4 4.BCD 4 5.AC 4 6.BCD 4 7.AD 4 8.BD 4 9.AC 50.AD 51.AD 52.BC D 53.BD 54.BC 55.AC 56.AC 57.ABD 58.BC 59.ABD 60.AB 61.ABC 62.ABCD 63.BC 64.ACD 65.ACD 66.AD 67.ACD 68.AC 69.ABD 70.BC 71.BC 72.AB 73.ACD 74.BC 7 5.ACD 76.CD 77.AD 78.AC 79.AC 80.AC 81.AD 82.AC 83.BC 84.AD 85.BD 86.BD 87. BC 88.AD 89.BC 90.BC 91.ACD 92.BD 93.BC 94.BD 95.ABD 96.AB 97.BD 98.BD 99. ABC 100.ABD 一、单选题 1. 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公告授权 B.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防专利机构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C.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D.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 【答案】C 评析: A项:发明专利申请满18个月公布,而不是公告授权,A错误。 B项:国防专利如果授权也以国知局名义授权,B错误。 C项: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C项正确。 D项:实用新型不进行实质审查,D错误。

《中国专利法详解》(2011版)读书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读书笔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释: 1、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 2、鼓励发明创造 3、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 4、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发明创造的定义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一、发明 释: 1、《专利审查指南》对“技术方案”作了如下解释: 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气味或者诸如声、光、电、磁、波等信号或者能量也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客体。但是利用其性质解决技术问题的,则不属于此列。 2、《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专门加入了“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解决技术问题,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的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不是解决技术问题,或者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对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不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或者获得的不是受自然规律约束的效果,则这种解决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3、所谓“积极效果”或者“有益效果”,是指通过发明创造的实施能够给公众或者社会带来益处,使发明创造具有予以实施应用的价值。多、快、好、省、方便、便宜等都能构成“积极”和“有益”效果。 4、技术特征 技术方案由技术特征组成。产品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零件、部件、材料、器具、设备、装置的形状、结构、成分等;方法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工艺、步骤、过程以及所采用的原料、设备、工具等。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是技术特征。 5、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分为产品技术方案和方法技术方案。 6、“新的”一词,用于界定能够获得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的性质,但不是“判断新颖性、创造性的具体审查标准”。 二、实用新型 1、实用新型只限于产品,不能是方法。 2、《专利审查指南2010》对“形状”、“构造”作了定义:

最新整理专利法知识100条.docx

最新整理专利法知识100条 专利法知识100条 1、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与录音制品和广播(包括电视)有关的权利通常称为邻接权。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与录音制品和广播(包括电视)有关的权利属于知识产权中的工业产权部分 3、工业财产、工业产权指人们在经济活动中,为了与同业展开竞争面作出的一些智力成果。 4、专利一般就是指发明专利。 5、知识产权的最大特点是无形的。 6、我们今天所了解的专利制度,一般认为起源于西欧的一些国家。 7、发明专利作为一种正规的制度,最先采用的国家是威尼斯。 8、正式的、全面的专利法直到18世纪末年才出现。 9、智力创造成果的特点是经济智力体力。 10、第一个将西方专利制度思想介绍到我国来的是太平天国天王洪秀全的堂弟洪仁歼。 11、光绪帝批准赐予xxxx机器织布局10年专利。 12、我国近代史上第—个有关专利的法规是xxxx8年清朝光绪帝颁发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 13、我国历史上第——部正式的专利法是1944年由当时的国民党政府颁布的。 14、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但没有采用当时存在的绝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所采用的发明人证书和专利证书的双轨制。 15、在专利权归属问题上把所有权和管理权分开.

16、下列关于技术的描述:技术是由知识组成的。知识必须利用自然规律。技术必须是系统的知识。 17、发明的专利保护:并非所有发明都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18、各国专利所授予的保护期限过去多在15年至20年之间,现在根据知识产权协定规定为20年。 19、传送技术秘密的方式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20、产品发明是指以有形形式出现的一切发明,例如机器、仪器、设备、装置、用具和各种物质等。 21、实用新型只适用于产品,不适用于方法。而且所谓产品,必须是具有一定形状、构造的产品。 22、工业品的外观设计并不增添产品的实用性,它主要是为了使产品对消费者产生吸引力。 23、不授予专利保护的客体动物和植物品种。 24、专利法的核心问题是专利权。 25、就发明创造获得专利的权利是一种财产权。 26、单位指大学本身,而不是指大学内部设立的院、系等小单位。 27、职务发明创造是指由于工作人员执行研究、设计、开发的职务而产生的发明创造。在西方国家称为“雇员发明”。 28、在我国境内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在专利方面,享有与我国国民同样的待遇。不需要有条约或者互惠原则的根据。 29、我国专利法采用先申请原则。 30、专利法实施细则采用由他们自行协商确定的 31、专利法采用第三种即混合新颖性的标准。

2019专利代理人考试卷一专利法试题及答案

专利代理人考试卷一专利法试题及答案 1、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只能对发明专利给予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 B、只有发明专利申请才需要进行保密审查 C、只能对实用新型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D、只有发明专利才能由国务院批准推广应用 2、某电机厂职工张某所作的职务发明被授予了专利权。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张某有在申请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的权利 B、张某有从该电机厂获得奖励的权利 C、在该电机厂不实施该专利的情况下,张某有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D、在该专利权被侵犯时,张某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3、下列哪些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A、紫草可治疗感冒的特性 B、治疗心脏病的方法 C、可使彩灯闪烁的电流 D、可喷出浓硫酸的防盗门 4、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电动研磨装置,包括研磨柄,所述研磨柄一端的端部为研磨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研磨体的端部具有凸起,所述凸起的外表面粘结有由金刚石颗粒组成的微粒层。” 下列哪些从属权利要求存在不清楚的缺陷? A、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研磨装置,所述端部为圆锥形。 B、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研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起的外表面上设置一条以上的凹槽。 C、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研磨装置,所述磨损指示剂为一种可见染料。 D、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研磨装置,所述微粒层的厚度小于0.5mm,最好小于0.3mm。 5、当事人因耽误下列哪些期限而造成权利丧失的,不能请求恢复权利? A、要求优先权的期限 B、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C、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 D、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 6、刘某于2009年5月6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下列做法哪些不符合相关规定? A、刘某于2009年9月10日就该驳回决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B、刘某的妻子王某于2009年7月10日就该驳回决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C、刘某于2009年9月10日就该驳回决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D、刘某于2009年7月10日就该驳回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

2015年专利法律知识考试试题解析 (答案为标准答案,解析为个人表述仅供参考) 韩晓春 答题须知: 1、本试卷共有100题,每题1.5分,总分150分。 2、本试卷要求应试者在机考试卷上选择答案。 3、本试卷所有试题的正确答案均以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司法解释和国际条约为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30题,每题1.5分,共45分。) 1.B 2.D 3.A 4.D 5.D 6.C 7.B 8.B 9.A 10.D 11.C 12.B 13.D 14.A 15.C 16.A 17.C 18.A 19.A 20.D 21.A 22.B 23.C 24.D 25.C 26.D 27.B 28.A 29.D 30.C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31-100题,每题1.5分,共105分。) 31.AD 32.ABCD 33.ACD 34.ABCD 35.ACD 36.BCD 37.ABC 38.BD 39.BCD 40.AB 41.BCD 42.CD 43.AD 44.AD 45.AB 46.BC 47.ABC 48.BCD 49.BD 50.AD 51.BCD 52.ABC 53.AD 54.BCD 55.AD 56.CD 57.AB 58.ABD 59.ACD 60.ACD 61.ABC 62.AB 63.AD 64.ABCD 65.AD 66.BCD 67.BD 68.AB 69.ABCD 70.AC 71.BCD 72.CD 73.ACD 74.ABC 75.ABC 76.AB 77.ABCD 78.ABC 79.BCD 80.ABC 81.ABCD 82.ACD 83.BD 84.AD 85.BD 86.AC 87.BCD 88.BD 89.AC 90.CD 91.ACD 92.AC 93.ABC 94.ABCD 95.ABCD 96.BD 97.CD 98.AD 99.AB 100.AD 1、乙公司委托甲公司研发某产品,甲公司指定员工吕某承担此项研发任务,吕某在研发过程中完成了一项发明创造。在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形下,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谁? A.吕某 B.甲公司 C.乙公司 D.甲公司和乙公司 【答案】B

新专利法详解: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

第二十二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性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解释】对本条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改变了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创造性作出规定的逻辑结构,将其统一建立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之上。尽管“现有技术”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已经成为最为常用的术语,但是《专利法》通篇却没有出现这一措辞。本次修改前的本条第二款前半部分实际上隐含了现有技术的定义,却没有冠以“现有技术”的称呼;本次修改前的本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其中采用了“已有的技术”一词,却没有对它作出定义;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称已有的技术,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现有技术”,对现有技术作了定义,却没有

明确判断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的基础也是现有技术。这样的规定方式较为杂乱,使人难于一目了然地弄清各条款之间的关系。本次修改后的本条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统一采用了现有技术的概念,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最后在本条中增加了第五款,对现有技术进行了定义。这种结构安排和表述方式便于公众理解现有技术的概念和新颖性、创造性的标准。二是拓宽了现有技术的范围,规定为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均属于现有技术。 本次修改前的本条第二款对不同类型的现有技术规定了不同的地域范围,其中以出版物方式公开的现有技术的范围是全球性的;以使用或者其他方式公开的现有技术的范围仅限于国内。因此,对于专利申请日前在国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均不能作为现有技术来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明显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尤其是网络技术的突飞猛进,出版物公开与非出版物公开之间的界限已经越来越模糊,将非出版物公开的现有技术限制在我国地域之内已逐渐变得没有实际意义,且缺乏可操作性。更为重要的是,对没有公开发表过,但在国外已经被公开使用过或者公开销售过的产品或者方法,只要在我国国内还没有公开使用或者销售,就可以在我国被授予专利权,这不利于鼓励真正的发明创造,提高我国授权专利的质量和水平。让国外已经能够为公众自由使用的技术在我国受到专利权的控制,会损害公众的合法利益,也不利于企业之

谈谈你对专利法的认识

谈谈你对专利法的认识 一、专利法的概念和特征 专利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调整因确认发明创造所有权和利用发明创造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是以保护发明为手段,达到促进全社会的科学技术与生产发展为目的的一种法律制度。专利法的主要作用在于:一方面要求发明人公开其发明,以便让社会公众能了解其发明,并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利用其发明;另一方面,在法律上保护发明人的专有权,在一定的期限内禁止任何第三人侵犯其专利权,使发明人不致因公开其发明而遭受损失。 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或许可。 一个国家依照其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的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权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我国享有独占权或专有权。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具有时间性,中国的发明专利权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还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不但具有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性,还具有独占性、公开性、法定性。 二、我国专利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原则这一原则具体表现在: 1.《专利法》依法赋予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的专有权,这种专有权具有财产权内容,包括发明创造的所有权、独占使用权和转让权。在人身权利方面,依发明法可享有发明人署名权和荣誉权。

2008专利代理人考试专利法真题

2008专利代理人考试专利法真题 一、不定项选择题(本大题100小题.每题1.5分,共150.0分。) 第1题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专利权被授予后,在任何情况下专利权人均无需获得他人同意即可自行实施其专利 B 不同申请人先后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其申请日在先的申请人 C 不同申请人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申请人,协商不成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完成该发明创造的申请人 D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5分 【答案解析】 解析:A选项,错误在于其专利可能是在别人的基础上做的改进,例如,在先申请的特征ABC,在后是ABCD,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在后申请已经落入在先的保护范围内,在后的专利权人必须经过在先的专利权人的同意才能实施其专利。专利法第九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故B正确。指南2-3-6.2.1.2规定,在审查过程中,对于不同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同一日分别提出专利申请,并且这两件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应当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申请人期满不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协商不成,或者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两件申请均予以驳回,故C项错误。专利法第四十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因此D错误。此题选B。 第2题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请求书中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理解与适用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理解与适用 ——对说明书中引证文件的考虑 作者姓名:徐燕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 摘要 浅述了当说明书中存在引用文件时,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如何考虑的问题,这主要包括时间和内容两方面内容:(1)时间上,所引证的非专利文件和外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应当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所引证的中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不能晚于本申请的公开日; (2)内容上:如果引证内容是实现发明必不可少的部分,则应当将说明书和引证内容相结合作为整体看待,如果引证内容难以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相结合以解决技术问题,获得预期效果,则应当认为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 关键词 专利法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公开充分 说明书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由此可知对清楚完整的标准的判断的依据是是否能够实现,所以需要明确“能够实现”是对“清楚”、“完整”的外在的程度化的要求,这三者之间不是并列的关系。也就是说,说明书是否对请求保护的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是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为判断标准。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立法本义来讲,这三个方面是一个整体的要求,即能够实现是最根本的要求,三者之间不是并列关系。 那么当说明书中使用引证文件来说明发明的相关内容时,如何考虑其充分公开的问题呢?此时应当从说明书的整体上考虑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

三款的规定。 1.引证文件时间要求 所引证的非专利文件和外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应当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所引证的中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不能晚于本申请的公开日。 2.有印证文件时对充分公开的判断: (1)如果引证内容是实现发明必不可少的部分,则应当将说明书和引证内容相结合作为整体看待; (2)如果引证内容难以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相结合以解决技术问题,获得预期效果,则应当认为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 以下,我们结合两个具体案例来进一步帮助大家理解。 案例1:200410027104.X 本申请要求保护一种铬酸电解除金属杂质的设备及其方法,其主要是采用了一种特制的陶瓷缸来做隔膜,以解决现有技术中的隔膜抗氧化性不足和透水太大等问题,说明书中给出了所述的特制陶瓷缸可参见(中国)台湾专利第8110672号(以下简称D1)。 由于D1是实现发明必不可少的部分,因此应当将说明书和引证内容相结合作为整体看待,来整体考虑其是否公开充分的问题。经过检索所给出的专利号,我们发现并不能获得所述的D1文件,从而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无法得知所述的特定陶瓷缸到底结构如何,如何实现隔膜作用的,从而也就无法得知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到底是如何实施的,如何解决其技术问题的,也就是说,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无法实施该发明,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有案例1可以得出,当说明书中对所引证的文件给出的明确指引错误以致不能获得该文件时,应当视为未引证该文件。当其与发明内容息息相关时,则会导致申请文件公开不充分。 假设我们能够获得D1,那么对于本案我们还要考虑以下问题: 该申请的公开日期是否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因为该文件是一个(中国)台湾申请,因此要求其公开日必须在本申请的申请日(含申请日)之前,即要求该文献相对于本申请必须是现有技术,才视为印证了该文件,否则同样视为未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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