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设或者关停高速公路互通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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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等级公路条例(修订草案)

云南省高等级公路条例(修订草案)

云南省高等级公路条例(修订草案)(听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级公路管理,规范高等级公路的服务行为,保障高等级公路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等级公路的养护、路政、经营等相关管理和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高等级公路是指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高速公路和一、二级公路。

第三条高等级公路管理和服务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畅通、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高等级公路的管理工作;有关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路政管理机构、经营企业具体负责高等级公路的相关工作。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等级公路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水利、林业、工商、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高等级公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高等级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联动协调工作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建设高等级公路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应急效能。

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路政管理机构、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高等级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根据实际需要组建高等级公路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应急演练,配备抢险救援必要的设备及物资,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六条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等级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高等级公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高等级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高等级公路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提高沿线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

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高速公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国家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告,专供汽车通行的公路。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设立的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以及利用贷款、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从事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以及收费、养护、清障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交通巡逻警察机构应当加强巡察,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

第二章建设与养护第七条省交通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需要,按照国家高速公路总体规划要求,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全省高速公路规划,依法报批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建设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执行,其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要求。

第八条对高速公路建设使用土地,高速公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可以统一征地和供地。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安置费用支付标准和方式,由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应当支付的安置补偿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江苏省各厅局职能汇总表

江苏省各厅局职能汇总表
总工程师
夏国星 省大桥指挥部 总指挥助理, 泰州大桥建设 现场副总指挥
江苏省交通厅 惠先宝 主任 规划研究中心 (兼)
凌耀初 副主任(兼)
唐韧 副主任
江苏省交通通 信信息中心
金 凌 主任
交通行业宣传 教育中心
严志明 省交通行业宣 传教育中心主
任(兼)
陈胜利 省交通行业宣 传教育中心副
主任
苏北航务管理 处
公路建设施 工许可
公路、水运 工程监理企 业丙级资质
依法必须招 标的省管项 目可以不招 标
依法必须招 标的省管项 目采用邀请 招标方式
管理相对人需求(B)
管理相对人需求 (C)
内设机构
主要负责 人
直属单位
机构领导
新增营业性 厅许可项目 运输的客船 办公室
、危险品船
综合计划处
朱培德 主任 52853411
陶绮宁 党总支副书记 分管办公室、 政工科、政策 法规科、稽查

周体光 副 局长分管客运 科、站场科、
驾培科
鲍学训 副局长 分管货运科 田永生 副调研员 分管车辆科 汤志平 副调研员,厅 行政服务中心 专职副主任
江苏省地方海 事局(省交通 厅安全生产处 、省船舶检验 局)
江苏省交通运 输厅工程质量 监督局
(九)负责全省地方铁路管理工作。组织引导全 省航空产业发展,依法对民用机场、航空企事业 单位实施监督管理。承办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 战备办公室工作。
(十)指导全省交通运输行业队伍建设和精神文 明建设。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利用外资和国际交流 合作工作。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更新砍伐高 速公路、国 、省道公路 用地上的树 木数量超过 10立方米或 200株 在高速公路 用地范围内 设置公路标 志以外的其 他标志 超限载车辆 跨省辖市确 需行驶公路 或者起运地 市高速公路 的 在公路建筑 控制区内埋 设管线、电 缆等设施 穿、跨越高 速公路修建 桥梁等或者 架设、埋设 管线等设施

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高速公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国家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告,专供汽车通行的公路。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设立的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以及利用贷款、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从事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以及收费、养护、清障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交通巡逻警察机构应当加强巡察,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

第二章建设与养护第七条省交通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需要,按照国家高速公路总体规划要求,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全省高速公路规划,依法报批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建设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执行,其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要求。

第八条对高速公路建设使用土地,高速公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可以统一征地和供地。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安置费用支付标准和方式,由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应当支付的安置补偿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修改“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者拆除分隔带”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修改“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者拆除分隔带”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修改“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者拆除分隔带”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25•【字号】深交规[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修改“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者拆除分隔带”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13〕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并经市政府同意,我委决定对“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者拆除分隔带”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一、“行政许可内容”第二项“长期路口”修改为“非临时路口”。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新增一项作为第九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条件”第二项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可能对周边道路交通环境产生影响达到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指引规定阈值的,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5.0.2、5.0.3、5.0.5),未达到规定阈值的,应进行交通组织设计(《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及本实施办法)。

四、“申请材料”第八项修改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原件3份,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其他情况应提交建设项目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原件3份,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并在依据中新增“本实施办法”。

五、“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新增:(七)龙华新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龙华交通运输局;(八)大鹏新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大鹏交通运输局。

现将修改后的实施办法重新发布。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3年1月25日许可事项: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者拆除分隔带。

整治高速出口实施方案

整治高速出口实施方案

整治高速出口实施方案在当前社会发展中,高速公路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高速公路出口的交通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整治高速出口的交通安全问题,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

首先,我们将加强对高速公路出口的监测和管理。

通过增加监控设备,提高监控覆盖范围,及时发现和处理出口交通违规行为,确保出口交通秩序井然。

同时,加强对出口车辆的管理,对超速、超载等违规行为进行严格处罚,提高出口车辆的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

其次,我们将加强对出口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范化管理。

通过对出口交通标志和标线进行规范设置和维护,提高出口交通信息的清晰度和准确性,减少因标志和标线不清晰而导致的交通事故。

同时,加强对出口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更新和维护,确保其长期有效,提高出口交通的安全性和便捷性。

此外,我们将加强对高速公路出口的路面和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通过加强对出口路面和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路面裂缝、设施损坏等安全隐患,确保出口路面和设施的完好性,提高出口交通的通行安全性和舒适性。

最后,我们将加强对高速公路出口的交通教育和宣传工作。

通过加强对出口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出口车辆驾驶员和乘客的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减少因驾驶员和乘客的交通安全意识不强而导致的交通事故。

同时,加强对出口车辆驾驶员和乘客的交通安全宣传,提高他们对交通安全的重视程度,共同维护出口交通秩序和安全。

综上所述,通过加强对高速公路出口的监测和管理、规范化管理、路面和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交通教育和宣传工作,我们将有效地整治高速出口的交通安全问题,提高出口交通的安全性和便捷性,为人们的出行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交通环境。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2022修正)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2022修正)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2022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2022修正)(2015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6月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服务、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和高速公路运行管理、运营服务监管、安全监管、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所属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交通事故处理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高速公路筹资、建设、管理等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交通安全协助机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协助做好本辖区高速公路沿线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取得的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高速公路经营者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和其他经营服务等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第七条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增设互通有关事宜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增设互通有关事宜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增设互通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增设互通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高速公路网的逐步完善,地方道路网也在不断增加,为充分发挥高速公路的整体效益,充分利用现有互通,保障交通安全,同时又合理选择与地方道路的连接,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现就营运高速公路增设互通式立交事宜,在浙交〔2004〕550号文件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以规范互通增设的条件和程序。

一、拟增设的互通必须符合全省公路网规划,满足高速公路结构和营运安全、技术标准、环境保护等要求,增设互通与相邻互通(含枢纽、服务区、停车区)的间距应不小于4Km,与隧道的间距应不小于1Km。

二、拟增设互通式立交连接的道路必须是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并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在7000辆(含)以上的道路。

(二)连接省政府批准的产业集聚区的主干道路。

(三)符合国家公路运输枢纽城市综合交通建设布局规划的道路。

(四)连接具有县城及以上城市出入口功能的道路。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增互通式立交,由项目所在地县政府或市级交通部门与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就相关建设管理和费用等事宜达成书面协议后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经省厅同意后报省级部门立项,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审批和交(竣)工验收均按照国家相关基本建设程序执行。

四、新增互通式立交的营运纳入所在高速公路项目统一管理。

五、新、改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结束——。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2023年)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2023年)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3.29•【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3月29日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2023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运营服务第五章优势再造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质量、安全、畅通和智慧运营,促进枢纽经济建设,服务人民群众美好出行需求,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服务、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联网收费等工作。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四条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投资主体进入、招标投标、土地征收和使用以及施工保障等方面,支持高速公路建设。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建立高速公路路警联动体系,健全路警联动管理工作机制,完善路警联动协作措施,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省高速公路条例》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7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4月16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1月16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4年3月28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省高速公路条例》已由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3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3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高速公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国家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告,专供汽车通行的公路。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省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机构(以下简称高速交警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区对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反旅客运输、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规定,以及使用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营运等行为的监督检查,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其具体职权围由省交通运输部门依法确定。

江苏省高速公路治理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治理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増进高速公路事业的进展,保障高速公路主好、安全、畅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走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计划、建设、养护、经营、利用和治理高速公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国家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体会收合格并向社会公告,专供汽车通行的公路。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设立的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冥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和利用贷款、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治理单位),依法从事高速公路投资建设和收费、养护、清障等活动,冥合法权益受法律爰惜。

第六条高速公路路政治理机构、交通巡逻警蔡机构应当増强巡察,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直行驶的车辆。

第二章建设与养护第七条省交通部门应当依照本省国民经济、社会进展和国防建设需要,依照国家高速公路整体计划要求,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全省高速公路计划,依法报批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建设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的规走执行,其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走的技术等级要求。

第八条对高速公路建设利用土地,高速公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能够统一征地和供地。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安置费用支付标准和方式,由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走执行。

应当支付的安置补偿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机动车驾驶的高速公路出入口规定

机动车驾驶的高速公路出入口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01
规定了高速公路的通行规则,包括出入口的使用和管理。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02
对高速公路出入口的设计和建设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地方性法规
03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能出台了一些关于高速公路出入口管理
的具体规定和措施。
02
驶入高速公路前准备工作
检查车辆安全性能
注意特殊天气条件下的灯光使用
在雾、雨、雪等特殊天气条件下行驶时,驾驶员应根据能见度情况开启相应的灯光,如前 雾灯、后雾灯等,以确保行车安全。
04
驶出高速公路操作规范
提前减速,观察出口指示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减速
在驶近高速公路出口时,应提前减速,使车辆以较低的速度平稳地驶出高速公 路。
观察出口指示牌
在减速的同时,应注意观察路边的出口指示牌,确认出口的位置和编号,以免 错过出口或误入错误的出口。
注意前方车辆动态
驾驶员应时刻关注前方车辆的行驶 状态,如前车突然减速或变道,应 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发生追尾 事故。
正确使用灯光和信号装置
开启转向灯
在进入高速公路前,驾驶员应提前开启转向灯,向其他车辆示意自己的行驶意图,确保安 全汇入车流。
使用近光灯
在夜间或视线不良的情况下行驶时,驾驶员应开启近光灯,提高自己的能见度,同时避免 远光灯对前方驾驶员造成眩目。
保持安全距离
在驶出高速公路时,应注意与前后车辆保持安全距离,避免追尾或被追尾事故的 发生。
05
特殊情况处理措施
错过出口时如何应对
01
保持冷静,不紧急刹车或突然变道
在高速公路上错过出口时,驾驶员应保持冷静,避免紧急刹车或突然变

2024年高速出入口环境整治方案

2024年高速出入口环境整治方案

2024年高速出入口环境整治方案____年高速出入口环境整治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高速公路建设规模日益扩大,高速出入口作为高速公路与城市交通的联系节点,其环境整治问题亟待解决。

为了提升高速出入口的环境质量,提高通行效率,保障交通安全,本方案旨在对____年高速出入口的环境进行整治,以营造安全、快捷、舒适的行车环境。

二、整治目标1. 提升高速出入口的环境质量,打造美观、整洁、绿化的景观。

2. 提高高速出入口的通行效率,减少交通拥堵。

3. 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确保行车安全。

三、整治内容1. 高速出入口景观规划1.1 对高速出入口周边建筑、绿地、围墙等进行美化改造,增加景观装饰,提升整体形象。

1.2 通过在高速出入口周边种植花草树木,增加绿化面积,改善空气品质,吸纳噪音,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1.3 设立高速出入口标志和指示牌,提供指引和方向,提高通行效率,减少迷路。

2. 高速出入口道路改造2.1 对高速出入口道路进行拓宽,增加通行面积,减少交通拥堵。

2.2 针对高速出入口的交通流量情况,优化交通信号灯设置,提高交通疏导效果。

2.3 定期检修路面,修补裂缝,确保道路平整。

3. 高速出入口停车场管理3.1 对高速出入口的停车场进行规范管理,划定合理的停车位,并设置停车导引系统,提高停车位的利用率。

3.2 加强停车场的安保力量,保障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3.3 定期清理停车场垃圾,保持整洁。

4. 高速出入口环卫管理精心组织环卫人员,加大高速出入口的清扫频次,确保环境的整洁。

加强对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垃圾分类和回收。

5. 高速出入口安全管理5.1 加强对高速出入口的安全监控,安装高清摄像头和夜视设备,及时获取监控画面,防范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5.2 定期检查高速出入口的路灯、标识和护栏等设施,确保完好,及时维修更换。

5.3 加强交通警力的配备和培训,加强对高速出入口交通秩序的管理和疏导。

江苏省高速公路路政审批规定

江苏省高速公路路政审批规定

江苏省高速公路路政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规范高速公路路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和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江苏省交通厅(以下简称“交通厅”)主管全省高速公路路政许可工作,委托江苏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含所属各高速公路路政支队,以下统称“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高速公路路政许可工作。

第三条高速公路路政许可工作遵循“依法许可、公开规范、分级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在本省境内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应当事先取得许可:(一)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的;(二)穿、跨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杆)线等设施的;(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四)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五)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中断交通,以及占用、挖掘高速公路,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施工作业,所编制的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六)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确需在高速公路上从事超限运输的;(七)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的;(八)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和服务区设置广告设施的;(九)变更已建成高速公路的标志、标线的;(十)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因高速公路新建、改建或建筑控制区调整等原因被划入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确需扩建的;(十一)确需对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进行更新砍伐的;(十二)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周围二百米、高速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高速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十三)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使高速公路改线的;(十四)高速公路互通出入口、服务区的增设或者关停;(十五)其他依法需经许可的行为。

安大线高速口最新通知

安大线高速口最新通知

安大线高速口最新通知
近日,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安大线高速公路的部分出入口将进行施工和改造,以提升交通流量和道路安全。

以下是有关安大线高速口最新通知的详细内容。

首先,根据施工计划,安大线高速公路的A口和C口将会进行改造和扩建工程。

改造工程将包括道路拓宽、收费站改建、交通标志更新等方面的工作。

这些改造工程将有助于缓解交通拥堵问题,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同时,为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道路安全,相关部门将会采取一些交通管理措施。

施工期间,部分出入口将暂时关闭,交通将会进行疏导和调整。

请广大驾驶员提前关注交通信息,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此外,为方便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施工期间将设置临时通道和人行道。

这些临时通道将有助于减少施工对交通的影响,同时也提高了行人的安全性。

请广大驾驶员和行人密切关注交通指示并按照指示行驶或通行。

最后,施工期间,相关部门将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

请广大驾驶员提前计划行程,避免高峰时段经过施工区域,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延误和拥堵。

安大线高速口最新通知的发布,是为了提醒广大驾驶员和行人关注施工情况,做好行车和通行的准备工作。

相关部门将尽最大努力减少施工对交通的影响,并确保施工质量和道路安全。

我们希望广大驾驶员和行人能够积极配合,并遵守交通规则,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希望以上通知对广大驾驶员和行人有所帮助,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建和谐交通大家庭!。

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高速公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国家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告,专供汽车通行的公路。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设立的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以及利用贷款、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从事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以及收费、养护、清障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交通巡逻警察机构应当加强巡察,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

第二章建设与养护第七条省交通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需要,按照国家高速公路总体规划要求,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全省高速公路规划,依法报批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建设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执行,其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要求。

第八条对高速公路建设使用土地,高速公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可以统一征地和供地。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安置费用支付标准和方式,由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应当支付的安置补偿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上报《青海省高等级公路条例(草案)》的报告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上报《青海省高等级公路条例(草案)》的报告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上报《青海省高等级公路条例(草案)》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03.22•【字号】青交法〔2019〕48号•【施行日期】2019.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上报《青海省高等级公路条例(草案)》的报告青交法〔2019〕48号省司法厅:根据《青海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我厅起草了《青海省高等级公路条例(草案)》(送审稿),现随文报上,请审阅。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3月22日青海省高等级公路条例(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等级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等级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等级公路使用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等级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服务、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高等级公路是指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

第三条高等级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建管养运并重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行业监管、部门协作、分工负责、社会参与、便民利民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等级公路工作,其所属的高等级公路运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等级公路的收费、养护、经营服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等级公路路政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治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高等级公路的相关工作职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利)用高等级公路、高等级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在高等级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拦截和检查车辆。

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2022年)

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2022年)

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9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2015年3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安全畅通、高效便民、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的高速公路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全区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建立高速公路管理协作工作机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高速公路相关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从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活动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取得的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高速公路属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以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不得非法在高速公路及其附属道路上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检查车辆;不得非法在高速公路上随意设置出入口或者附属设施。

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5.29•【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8年5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运营、路政、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养护、运营、路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分别负责高速公路的养护、运营和路政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五条公路养护部门应当按照公路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高速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化养护,做好预防性、周期性养护,保证高速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养护应当积极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降低养护成本,及时处治公路病害,提高养护质量。

第六条公路养护部门应当加强高速公路巡查和公路技术状况检测评定。

发现公路病害和危及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时,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排除险情。

第七条高速公路管理、养护人员实施检查、维护作业时,应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装。

高速公路管理和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进行现场作业时,必须设置明显统一的标志,开启示警灯;在确保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方向、速度和停靠可以不受高速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应当注意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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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15日至
2005年6月31日。
1、增设或者关停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增设或者关停单位授权委托书);
2、相关批准文件;附送材料
3、增设互通出入口、服务区的,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文本;
4、关停互通出入口、服务区的,有可行的配套措施文本(含公告方案、路面提示标志、期限等)。
增设或者关停高速公路互通出入口
、服务区
xx申请表
(示范文本)
项目名称申请
人名称/姓名
地址法Leabharlann 代表人/负责人代理人
申请事项
作业地点申请理由XX高速公路服务区修复工程
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XX市XX路X号
张XX
xxxx电话
电话2238xxx邮编
6627xxx邮编220000关停XX高速公路XX服务区
XX高速公路上行145K+500至145K+920
XX高速公路已经建成通车7年多,位于高速公路XX上行145K+500至145K+920的XX服务区设计时仅仅是一个停车区,规模小,随着车流量的增加,该服务区已经不能满足车流量发展的需要。另外,由于前几年超载车辆的掠夺性使用,部分水泥场地已经提前损坏。为了更好为过往车辆服务,我公司申请对该服务区进行关闭修复,计划建设工期
备注
xx:
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签章)日期:
2004年12月30日
注:
斜体字为xx填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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