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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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征地补偿细则

陕西征地补偿细则

陕西征地补偿细则(一) 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现发布《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白清才一九九四年九月八日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林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森林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行勘察设计、修筑道路或者工程设施、基本建设、开采矿藏、开发旅游区以及其它用途,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必须征用集体林地和个人使用的林地、占用国有林地(以下分别简称征用、占用林地)时,均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从事非林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补偿费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在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等。

第二章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第五条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表及有关附件,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土地管理部门按征用土地审批权限办理征用、占用林地手续,具体审批手续应当力求简化。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表》由省林业、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附件应当包括:1、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批准文件;2、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申请报告(包括占地平面图);3、被征用、占用林地的权属凭证;4、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以及伐除林木应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有关费用的协议书或意向书;5、需要采伐林木的,还应当提交采伐林木申请书。

陕西省林地补偿标准

陕西省林地补偿标准

陕西省林地补偿标准陕西省林地补偿标准是指对于因建设项目需要征用林地而需要进行的补偿标准规定。

林地作为生态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征用对于生态环境和生态平衡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对于征用林地需要进行合理的补偿,以保障生态环境的持续稳定发展。

下面将对陕西省林地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林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原则。

1. 合理性原则,补偿标准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合理反映林地的使用价值和生态效益,确保被征用林地的保护和恢复。

2. 公平性原则,补偿标准应当公平合理,既要保障被征用林地的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3. 可操作性原则,补偿标准应当具有可操作性,方便实施和监督,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

二、林地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1. 林地征用补偿费用包括,土地征用费、林木补偿费、生态环境损失补偿费等。

2. 土地征用费的确定,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根据被征用林地的土地等级、土地市场价格和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进行确定。

3. 林木补偿费的确定,根据被征用林地上的林木种类、树龄、数量和质量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补偿。

4. 生态环境损失补偿费的确定,根据被征用林地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失补偿费用。

三、林地补偿标准的执行和监督。

1. 补偿标准的执行,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林地补偿标准进行执行,确保补偿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2. 补偿标准的监督,社会各界应当对林地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性。

四、林地补偿标准的调整和完善。

1.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林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补偿标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2. 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对林地补偿标准的研究和调整,促进补偿标准的不断完善和提高。

五、结语。

陕西省林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对于保障生态环境和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确保林地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和有效执行,为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陕西省土地补偿分配办法

陕西省土地补偿分配办法

陕西省土地补偿分配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陕西省土地补偿分配办法: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户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第四条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其共同确认的有关材料应当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内容。

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事项,应当予以公示。

第七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八条征收或者征用农村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并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

陕西省征地补偿办法是什么

陕西省征地补偿办法是什么

陕西省征地补偿办法是什么1.安置补助费:根据征用、占用林地范围内需要安置的人口数,对每个需要安置的人口按照当地中等耕地单位面积平均年产值的2~4倍补偿。

2.依法批准征用、占用的林地,征用、占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森林植被恢复费。

我们国家为了公共建设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嗯规定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都不能进行阻挠或者干涉,当然国家在征收土地时相应的会给被征收者一定的补偿费,而这个补偿费用是很多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所关注的。

嗯小编将以陕西省为例,给大家介绍一下陕西省征地补偿办法是什么。

陕西省征地补偿办法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344国道陕西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344国道陕西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344国道陕西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林(草)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林地管理费)12000元/亩,退耕还林地按32000元/亩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5%林地管理费)。

我们都知道,我国的土地是归集体或国家所有,企业、个人等只对土地具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

有时,国家为了经济建设或者城市规划等,会进行土地征收,针对土地征收给人民造成的损失,国家会对其进行补偿,针对344国道陕西征地补偿这个问题,小编为您推荐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管理办法。

▲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2002年1月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统一征地工作,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建设用地环境和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统一征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统一征地是指根据建设项目需要,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第三条统一征地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

第五条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实行统一组织管理,分级负责实施的制度:(一)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跨设区市的能源、交通、水利和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统一征地工作;(二)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本行政区内跨县(市、区)建设项目的统一征地工作;(三)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

第六条建设用地单位不得与被征地单位或农村村民协商征地事项。

第七条依法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可以按项目实施统一征地。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林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森林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进行勘察设计、修筑道路或者工程设施、基本建设、开采矿藏、开发旅游区以及其它用途,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必须征用集体林地和个人使用林地、占用国有林地(以下分别简称征用、占用林地)时,均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第三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从事非林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补偿费用。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在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等。

??第二章? 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表及有关附件,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土地管理部门按征用土地审批权限办理征用、占用林地手续,具体审批手续应当力求简化。

???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表》由省林业、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 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附件应当包括:??? 1、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批准文件;??? 2、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申请报告(包括占地平面图);??? 3、被征用、占用林地的权属凭证;??? 4、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以及伐除林木应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有关费用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5、需要采伐林木的,还应当提交采伐林木申请书。

??? 第六条? 征用、占用林地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审核,具体审核权限如下:??? (一)征用、占用林地10亩以下(“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下同),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征用、占用林地10亩以上、50亩以下(西安市为100亩以下),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由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征用、占用林地50亩以上(西安市为100亩以上)2000亩以下,经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征用、占用林地2000亩以上的,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2009年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袁纯清二○○九年六月二十一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四条县级行政区域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核定。

具体税额见《陕西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

第五条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第六条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当地适用税额的50%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七条耕地占用税的免征或者减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八条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照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

第九条耕地占用税由各级征管部门负责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书面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征管部门。

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

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

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正文:---------------------------------------------------------------------------------------------------------------------------------------------------- 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1991年5月17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5月17日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第三章森林保护第四章植树造林第五章森林采伐与木材运输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挥森林的多种效益,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进行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利用、管理以及其他改变森林自然生态环境的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登记造册,核发山林权证。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教育,鼓励科学研究,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其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森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二)根据国家规定,负责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林种;(三)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规划;(四)指导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建立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森林资源监测;(五)指导开展采种育苗和植树造林活动;(六)组织和指导森林防火、防治病虫害、防止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七)根据人民政府的决定,负责发放山林权证书和处理山林权属纠纷的具体工作;(八)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利用实行管理和监督;(九)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6.04.15•【字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省管县财政局、林业(农林)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节约集约使用林地,促进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78号)、《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林业厅2016年4月15日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节约集约使用林地,促进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及《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支出主要用于或专项用于安排相关支出。

最新西安市征地补偿费标准是什么

最新西安市征地补偿费标准是什么

It will be more beneficial to treat your competitors as rivals rather than enemie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西安市征地补偿费标准是什么1.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35000元/亩。

2.林(草)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林地管理费)1元/亩,退耕还林地按3元/亩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5%林地管理费)。

3.其他。

现如今,我国各地的城市经济和城市面貌都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

有些时候,政府在修建一些公共建筑的时候,免不了的需要将老百姓的用地规划进去。

尽管如此,但是政府会适当的给人们发放补偿标准,补偿标准都是由各地政府严格制定出来的。

下面为大家介绍的是西安市征地补偿费标准是什么?一、西安市征地补偿费标准是什么?1、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35000元/亩,由涉及市、县(区)政府按照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分解并公布后按照公布标准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可参照同区域在建同类重点项目补偿标准执行。

2、林(草)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林地管理费)1元/亩,退耕还林地按3元/亩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5%林地管理费)。

3、青苗补偿费1200元/亩。

4、砍移树木补偿费:园地成片树木6000—18000元/亩;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元/亩;其他土地上零星树木元/亩。

5、建筑物拆迁补偿:房屋(含窑洞)拆迁按土木房(含土窑)350—450元/㎡、砖木房500—650元/㎡、砖混房(含砖、石窑洞)700—950元/㎡进行补偿,其他建构筑物拆迁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补偿标准执行。

二、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哪些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陕西省征地赔偿标准

陕西省征地赔偿标准

陕西省征地赔偿标准陕西省征地赔偿标准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指导下,根据当地土地资源、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情况等因素确定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征地赔偿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其他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陕西省征地赔偿标准的确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征地赔偿标准的制定必须充分考虑土地的类型、用途、地理位置、市场价格及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等因素,确保赔偿标准能够真实反映土地的实际价值,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其次,陕西省征地赔偿标准应综合考虑土地的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

直接补偿包括土地征收款、过渡期补助、搬迁补助等,而间接补偿则包括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生活补助等。

通过综合考虑直接和间接补偿,可以更好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和社会稳定,促进征地后的社会和谐发展。

再次,陕西省征地赔偿标准的调整应及时、公开、透明。

随着土地利用方式的变化、土地市场价格的波动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征地赔偿标准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进行调整时,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调整过程公开透明,赔偿标准公平合理。

最后,陕西省征地赔偿标准的执行应严格监督和检查。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征地赔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征地赔偿标准的执行效果。

同时,还应建立健全的征地赔偿标准评估机制,定期对征地赔偿标准进行评估,为今后的调整和完善提供依据。

总之,陕西省征地赔偿标准的制定、调整、执行和监督都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其他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在征地赔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能够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征地赔偿标准的公平、公正、合理,为陕西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陕西省征地补偿条例是怎样的?

陕西省征地补偿条例是怎样的?

陕西省征地补偿条例是怎样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35000元/亩。

林(草)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林地管理费)12000元/亩,退耕还林地按32000元/亩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5%林地管理费)。

青苗补偿费1200元/亩。

近几年,由于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共设施在建设之中。

国家建设公共设施会涉及到对征收土地,同时也会给予被征收人员一定的经济补偿。

各地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制定了不同的征地补偿标准,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陕西省征地补偿条例,希望可以带给大家帮助。

▲陕西省国家征收房屋补偿标准及补偿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屋拆迁、建设、规划、计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建设需要和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拆迁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拆迁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实施城市房屋拆迁应当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领、审查、颁发和拆迁公告的发布,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7.24•【字号】•【施行日期】198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已印发各地。

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有关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征税范围。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外(以下同)。

占用林地、打粮场地和人工种植的草地、改良草地与耕地视同。

二、税额。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以县(市、区)为单位计算,税额规定如下: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含一亩)的,每平方米为五元五角;人均耕地在一亩至二亩(含二亩)的,每平方米为四元五角;人均耕地在二亩至三亩(含三亩)的,每平方米为三元五角;人均耕地在三亩以上的,每平方米为二元五角。

占用菜地、园地、鱼塘、水田、水浇地或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的城郊区、镇的耕地,在上述各档次税额的基础上加征百分之三十。

三、减税、免税。

除国务院规定外,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群众筹资、出工和国家补助材料修筑的县以下公路用地,以及改造原有的旧公路;水利工程用地;劳改、劳教场(所)、殡仪馆、火葬场用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用地。

但用耕地作为中方合资者投资股本的,应由中方照章纳税。

因遭受洪水、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城乡居民以及生产、生活有困难的贫困户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对上述减免税的单位和个人已改变征地用途的,按实际面积,依照规定补交耕地占用税。

四、征收管理。

耕地占用税由各级财政机关管理,乡政府负责组织,乡财政所直接征收,未建立乡财政的由乡农业税干部征收。

陕西征地补偿最新标准

陕西征地补偿最新标准

陕西征地补偿最新标准陕西省征地补偿标准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规定,对因征地而需要搬迁的农村居民、农民工、城镇居民等群体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和安置安居。

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陕西征地补偿标准也在不断更新,为了让大家更清楚了解陕西征地补偿最新标准,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陕西省政府发布的《陕西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地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等。

其中,土地补偿费按照土地的类型、土地的等级、土地的位置等因素进行综合测算,确保农民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过渡期生活补助费主要是针对因征地而暂时无法维持正常生产生活的农民,通过发放一定的生活补助费来保障其基本生活。

安置补助费则是针对需要搬迁的农民提供的一次性经济补助,以帮助其顺利安置。

其次,对于城镇居民和农民工的征地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根据《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办法》,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等。

房屋补偿费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类型、面积、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确保被拆迁人能够得到公平的经济补偿。

搬迁补助费主要是针对因搬迁而产生的一次性费用进行补助,包括搬迁费、装修费等。

安置补助费则是为需要重新安置的居民提供的一次性经济补助,以帮助其顺利安置。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无论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城市房屋拆迁,征地补偿标准都是依法进行的,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补偿,确保被征地群体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同时,被征地群体在接受补偿时也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办理手续,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陕西征地补偿最新标准是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规定,对因征地而需要搬迁的群体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和安置安居。

在接受征地补偿时,被征地群体需要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积极配合政府的工作,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希望本文对大家对陕西征地补偿最新标准有所帮助。

陕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和发展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包括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

中央补偿基金主要用于重点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省级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地方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各市(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也要逐步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和《陕西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实施方案》区划界定,并经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地方公益林是指各县级实施单位按照《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施办法》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厅和财政厅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补偿标准及范围第四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75元用于国有和集体林业单位及个人的管护等开支;0.25元由省级财政部门列支,用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公益林管护检查验收等开支。

第五条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为公益林的所有者或经营者。

第六条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的,补偿基金支付给个人的,由个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管护责任。

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林业单位或村集体、集体林场的,补偿基金的支出范围为:对公益林管护人员购买劳务、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七条根据重点公益林林权主体和经营主体的不同,补偿性支出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国有单位经营管理的公益林(1)林地、林木所有权属于国有的,补偿性支出全部用于国有单位公益林的管护;(2)林地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木所有权属国有的,国有单位应将不低于30%的补偿性支出支付给林地所有者,作为林地所有者的补偿费,其余不高于70%部分用于国有单位的公益林管护支出;(3)林地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木所有权属国有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国有单位应将不低于60%的补偿性支出支付给林地所有者,其余不高于40%部分用于国有单位的公益林管护支出;(4)林地、林木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的,国有单位应将不低于70%的补偿性支出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其余不高于30%部分用于国有单位管护公益林的支出;(5)林地所有权属国有,林木所有权属双方共有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补偿性支出的支付比例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陕西省征地补偿标准

陕西省征地补偿标准
留坝县 1000 20 20000
佛坪县 1200 22 26400
镇巴县 1116 22 24546
平均 1439 23.7 34179
安康市
汉滨区 1359 26 35327
汉阴县 1377 25 34418
甘泉县 1277 27 34479
宝塔区 1333 27 35994
安塞县 1323 26 34394
延安市
子长县 1317 27 35555
延川县 1189 27 32107
延长县 1264 28 35392
户县 1356 27 36622
长安区 1650 30 49500
周至县 1197 26 31125
蓝田县 1137 25 28432
平均 1460 28.6 41754
千阳县 778 22 17119
麟游县 778 22 17119
平均 1188 24.5 29083
咸阳市
秦都区 2406 28 67375
渭城区 1935 28 54168
渭南市
韩城市 1736 23 39924
合阳县 1423 20 28460
澄城县 1454 20 29083
大荔县 1740 20 34800
富平县 1412 22 31063
蒲城县 1286 21 27000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陕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
各县(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平均标准
地(市、州)名称 县域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 (元/亩) 平均补偿倍数
安康市
宁陕县 1137 22 25020

陕西苗木征地补偿标准

陕西苗木征地补偿标准

陕西苗木征地补偿标准林地补偿费:按实际征用、占用的林地面积计算。

乔木林地一般按当地中等耕地单位面积平均年产值(下同)的2-3倍补偿,如属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应按3-5倍补偿,珍贵树种林地、经济林地按五至六倍补偿。

由于政府对于土地资源的重新规划和整合利用,不可避免会涉及到对苗木征地的情况。

全国各地农村地区都有苗木征地补偿标准来规范补偿行为,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那么陕西苗木征地标准又是怎样的呢?为您解答。

▲一、补偿征收范围和标准第十二条依法批准征用、占用的林地,征用、占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森林植被恢复费。

拆除征用、占用林地上的建筑物或者其它附着物,应当折价补偿。

已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各项补偿费的,不另缴纳征地补偿费、土地复垦费、水土保持费等迭加费用,有关部门不得重复收费。

第十三条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标准缴纳各项补偿费:(一)林地补偿费:按实际征用、占用的林地面积计算。

乔木林地一般按当地中等耕地单位面积平均年产值(下同)的2-3倍补偿,如属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应按3-5倍补偿,珍贵树种林地、经济林地按五至六倍补偿。

疏林地按乔木林地的50-70%补偿;灌木林地按乔木林地的40-60%补偿;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按乔木林地的30-50%补偿;苗圃地按乔木林地的5-6倍补偿;未成林造林地按当年同等立地条件造林投资的2-3倍补偿。

(二)林木补偿费:人工阔叶幼龄林(10年以下)按实际造林投资3-4倍补偿;中龄林(10-20年)按达到主伐期出材量实际价值(出材量和平均售价)补偿100-150%;成熟林按出材量实际价值补偿50-100%。

天然林按人工林的80-90%计算补偿,针叶树按阔叶树的1-2倍补偿。

固定苗圃地苗木按当年苗木价值的1-2倍补偿。

未达到盛产期的经济林木按实际投资的3-5倍补偿;有收益的经济林木按前3年平均产值3-4倍补偿。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占用林地、林木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0]1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占用林地、林木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0]1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占用林地、林木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征占用林地、林木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0〕15号2000年4月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切实加强林地林木资源的保护管理,严格控制基本建设征占用林地,加快森林植被的恢复,按照《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需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用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恢复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安置补助费的征收。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的重要性。

林地是森林赖以依存的基础,加强林地保护是保护森林资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内容。

新中国成立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一手抓植树造林,一手抓林地、森林保护,通过实施“三北”防护林、长江中上游防护林、关中平原林网建设等工程和因地制宜建立林业管理场站,使林木覆盖率有了明显提高,林地质量总体上有了改善。

但是,一些地方对林地、林木保护仍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有的基本建设项目超计划占用林地,有的只占用不补偿,有的只垦伐不恢复,造成局部林地锐减,水土流失加剧。

我省是全国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任务十分繁重和紧迫。

恢复征收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不仅是国家的要求,也有利于进一步唤醒人们对林地的保护意识,控制基本建设用地,筹集林地、林木恢复资金,加快生态环境的建设步伐。

目前国家实施的西部开发战略和山川秀美工程建设,为我们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各级政府要在大力组织实施以退田还林草为主要内容的生态环境建设的同时,切实加强林地保护,搞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加快山青水绿人富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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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林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森林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XX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XX国土地管理法》和《XX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XX省森林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行勘察设计、修筑道路或者工程设施、基本建设、开采矿藏、开发旅游区以及其它用途,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必须征用集体林地和个人使用林地、占用国有林地(以下分别简称征用、占用林地)时,均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从事非林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补偿费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在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等。

第二章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表及有关附件,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土地管理部门按征用土地审批权限办理征用、占用林地手续,具体审批手续应当力求简化。

《XX省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表》由省林业、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附件应当包括:
1、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批准文件;
2、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申请报告(包括占地平面图);
3、被征用、占用林地的权属凭证;
4、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以及伐除林木应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有关费用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5、需要采伐林木的,还应当提交采伐林木申请书。

第六条征用、占用林地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审核,具体审核权限如下:
(一)征用、占用林地10亩以下(“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下同),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征用、占用林地10亩以上、50亩以下(XX市为100亩以下),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由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征用、占用林地50亩以上(XX市为100亩以上)2000亩以下,经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征用、占用林地2000亩以上的,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占用省、地(市)直属林业单位的林地,应当按隶属关系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手续。

第八条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林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多次申报。

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用,不得先征待用。

第九条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种子园、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树种、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林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征用、占用。

因特殊情况确实必须征用、占用的,应由负责审核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事先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护和恢复措施。

第十条经批准征用、占用的林地,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未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申请用地单位的使用权,交原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继续用于发展林业生产。

第十一条经批准临时使用的林地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及时恢复林地上的植被和其它生产条件,归还原林地所有权单位或经营单位。

第三章补偿费征收X围和标准
第十二条依法批准征用、占用的林地,征用、占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森林植被恢复费。

拆除征用、占用林地上的建筑物或者其它附着物,应当折价补偿。

已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各项补偿费的,不另缴纳征地补偿费、土地复垦费、水土保持费等迭加费用,有关部门不得重复收费。

第十三条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标准缴纳各项补偿费:
(一)林地补偿费:按实际征用、占用的林地面积计算。

乔木林地一般按当地中等耕地单位面积平均年产值(下同)的2 ̄3倍补偿,如属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应按3 ̄5倍补偿,珍贵树种林地、经济林地按五至六倍补偿。

疏林地按乔木林地的50-70%补偿;灌木林地按乔木林地的40-60%补偿;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按乔木林地的30-50%补偿;苗圃地按乔木林地的5 ̄6倍补偿;未成林造林地按当年同等立地条件造林投资的2 ̄3倍补偿。

(二)林木补偿费:人工阔叶幼龄林(10年以下)按实际造林投资3 ̄4倍补偿;中龄林(10 ̄20年)按达到主伐期出材量实际价值(出材量和平均售价)补偿100 ̄150%;成熟林按出材量实际价值补偿50 ̄100%。

天然林按人工林的80-90%计算补偿,针叶树按阔叶树的1 ̄2倍补偿。

固定苗圃地苗木按当年苗木价值的1-2倍补偿。

未达到盛产期的经济林木按实际投资的3 ̄5倍补偿;有收益的经济林木按前3年平均产值3 ̄4倍补偿。

对发挥防护效益的灌木林参照人工幼林标准补偿。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除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外,按被征用、占用林地整地、造林、培育(包括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地垦复、林木抚育等)全过程的重置价格缴纳。

(四)安置补助费:根据征用、占用林地X围内需要安置的人口数,对每个需要安置的人口按照当地中等耕地单位面积平均年产值的2 ̄4倍补偿。

第十四条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伐除被征用、占用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原林地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交征用、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据以采伐并将所伐林木集中归楞,交被征占林地所有者、经营者处理。

拆除直接为林业服务的标志、工程设施等,按现行重置价格或者由双方协商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征用、占用林地在2年以内的,可适当降低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
费标准。

征用、占用林地不伐除林木的,只缴纳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不缴纳植被恢复费。

伐除林木的,须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资金所有权不变。

用地期满,由用地单位造林,经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森林植被恢复费;到期未造林的,归还林地时不退给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用以代为造林。

第四章补偿费征收与管理
第十六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X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按照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不属征用、占用林地,不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

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征用、占用林地,其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由负责审核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统一收取;征用个人使用的林地上属于个人的林木和附着物的补偿费全部付给本人;征用、占用属于集体和国有林业单位的林地,其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除95%付给原林地,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外,其余5%按以下规定管理使用:
(一)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留县(市、区)3%,上缴省、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1%;
(二)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返还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1%,上缴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1%,留地(市)3%;
(三)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各返还给地(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1%,留省3%;
(四)付给集体或者国有林业单位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必须用于造林、护林,发展林业生产。

第十八条征用、占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和林木与其它附着物的补偿费,由负责审核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双方签订的协议统一收取,全部付给原林地、林木、其他附着物的所有者或经营者,用于富余劳力的安置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比例留成的补偿费和按规定不退给
用地单位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部纳入林业基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用于森林资源的
恢复和管理,不得挪用。

收取上述费用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条申请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以及虽经依法批准但拒不承担各项补偿费用的,林地所有者和经营者有权拒绝其进入林地X围内从事任何建设或生产经营活动,并按照《XX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无权审批、越权审批或者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审批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所批准的文件无效;其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50-3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在批准占用林地之日起30日缴纳各项补偿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补偿费用5‰的滞纳金。

对在3个月内仍未缴纳各项补偿费的,终止其在所征用、占用林地内的一切活动或收回林地。

对已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征用、占用国有林业单位、苗圃、自然保护区等经营X围内的非林业用地(包括农业用地、畜牧用地和其他未利用土地)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补偿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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