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路政案件法律文书运用的具体规定
《执法程序文书适用规范0506》
《执法程序文书适用规范0506》路政执法程序与文书适用规范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颁布实施的《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现就路政案件办案程序与路政案卷文书适用规范规定如下:一、路政案件办案程序(一)路政案件处罚程序1、路政案件处罚简易程序;2、路政案件处罚一般程序;3、路政案件处罚听证程序。
(二)路政案件许可程序1、路政案件许可简易程序;2、路政案件许可一般程序;3、路政案件许可听证程序。
(三)路政案件处理程序1、路政案件处理简易程序;2、路政案件处理一般程序;3、路政案件处理听证程序。
二、路政案件处罚程序应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一)路政案件处罚简易程序应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1、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含五十元)、单位处一千元以下(含一千元)罚款或警告可当场作出决定;2、执法主体合法,二名路政人员办案并出示执法证件;3、属本机构法定职责范围,依法应当处罚的案件;4、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法律依据;5、罚款金额在法律规定范围内;6、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回执证明;7、使用国家统一票据,罚缴分离;8、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二)路政案件处罚简易程序适用文书规范1、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2、询问笔录3、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任选一种);4、送达回证;5、票据凭证;6、结案报告。
(三)路政案件处罚一般程序应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1、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不含五十元)五百元以下(含五百元)、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不含一千元)二万元以下(含二万元)罚款,适用一般程序;2、执法主体合法,二名路政人员办案,并出示执法证件;3、属本机构法定职责范围,依法应当处罚的案件;4、主管领导批准立案并确定办案人员;5、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使用文书完整;6、作出处罚决定前,执法人员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违法及处罚依据,向领导提出处罚建议;7、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意见;8、路政案件承办人应拟定调查报告;9、主管领导对调查报告提出意见;10、集体讨论形成统一的处罚决定。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和填写说明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和填写说明一、内业管理文书(一)《交通执法案件处理卷宗》使用说明:适用于一案一档的卷宗封面,按省厅印制的统一格式使用。
(二)《交通执法案件处理目录》使用说明:应按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声像资料的先后时间顺序排列。
(三)《交通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使用说明:发现违法事项,应进行立案前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依职责权限予以立案,并履行报批手续。
1、“案由”,按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违法行为种类填写。
(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建设需要永久占用公路)。
(公路法第44条)(2)擅自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穿(跨)越或架(埋)设设施(公路法第45条):a、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b、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c、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线等设施;d、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3)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公路法第46条)a摆摊设点;b堆放物品;c倾倒垃圾;d设置障碍;e挖沟引水;f占道加水;g污染公路;h打场晒粮;i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j 其它:违章停车;占道作业;车辆载货触地;堵塞公路边沟等。
(4)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公路法第47条第1款)a、在大中型桥梁周围二百米和小型桥梁周围一百米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条例第8条)b、在渡口周围二百米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c、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d、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e、其它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
(5)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公路。
(公路法第48条)(6)超限运输车辆违法行驶公路:(公路法第50条第1款)a、擅自行驶公路;b、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超限管理规定第15条)c、车辆型号或所运载物品与《通行证》所要求的不一致;(超限管理规定第16条)d、未携带《通行证》或未按《通行证》要求行驶。
路政案件的法律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路政案件是指因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等活动引发的纠纷,涉及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公路事业的快速发展,路政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
为了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路的畅通和安全,有必要了解路政案件的法律程序。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路政案件的法律程序进行阐述。
二、路政案件的范围路政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纠纷;2. 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过程中因施工、作业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3. 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过程中因征收、补偿、安置引发的纠纷;4. 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过程中因土地、矿产资源权属引发的纠纷;5. 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过程中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6. 其他与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相关的纠纷。
三、路政案件的法律程序1. 诉讼前的调解(1)自愿调解: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调解过程中,双方应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进行协商。
(2)行政调解:在诉讼程序启动之前,当事人可以向公路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
公路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调解,调解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 诉讼程序(1)起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
(2)受理:人民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予以受理。
(3)答辩: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辩驳。
(4)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并进行交换。
(5)庭审:人民法院组织庭审,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辩论、举证、质证。
(6)判决:人民法院根据庭审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3. 执行程序(1)申请执行: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审查执行: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予以执行。
(3)执行措施: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
(4)执行终结: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作出执行终结裁定。
四、特殊程序1. 公路主管部门先行裁决在诉讼程序启动之前,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先行裁决。
路政赔偿案件法律文书(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信息案件名称:关于XX路段交通事故路政赔偿纠纷案原告:(姓名)XXX,性别:男/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XX市XX区路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局长。
案由:路政赔偿纠纷二、事实与理由一、事实1. 事故发生经过:2023年3月15日,原告XXX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XX路段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XX路段XX公里处时,因被告XX市XX区路政管理局在道路养护过程中未采取有效警示措施,导致原告车辆失控撞上道路右侧的路肩,造成车辆损坏及原告身体受伤。
2. 事故认定:经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认定原告XXX在本起事故中无过错,被告XX市XX区路政管理局在道路养护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损失情况:经鉴定,原告车辆损失金额为人民币XXXX元,原告身体受伤治疗费用为人民币XXXX元。
二、理由1. 被告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道路养护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道路通行安全。
”被告XX市XX区路政管理局在道路养护过程中未采取有效警示措施,导致原告车辆失控撞上路肩,存在过错。
2. 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XX市XX区路政管理局因过错导致原告车辆损坏及原告身体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因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被告应依法赔偿。
三、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XX市XX区路政管理局赔偿原告车辆损失人民币XXXX元;2. 判令被告XX市XX区路政管理局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人民币XXXX元;3. 判令被告XX市XX区路政管理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证据1. 交通事故认定书;2. 车辆损失鉴定意见书;3. 医疗费票据;4. 原告身份证明;5. 被告身份证明;6. 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执法案卷文书管理规定
(五)执法案卷文书管理规定
一、路政执法人员必须使用统一印制旳案卷文书。
二、法律文书实行专人领管, 不得任意借用, 不得遗失, 作废文书须保留完整, 文书使用完后, 将存根及作废文书交回内勤管理人员处, 完善有关手续。
三、执法案卷文书应按规定旳格式制作。
1.用墨水笔或签字笔填写, 书写工整、清晰。
2.各项内容填写完整、精确;存根与送达联应一致。
3.案卷文书装订整洁。
四、执法案卷文书实行集中管理, 分别立卷, 一案一卷旳原则, 任何人不得私存案卷, 结案前, 案卷可由承接人保管, 结案后, 承接人应在规定旳时间内将案卷整顿完备, 移交专人保管, 归档时, 保管人要逐卷认真检查, 严格验收, 进行交接, 不得接受制作不符合规定旳案卷文书。
五、执法案卷文书非经同意不得调阅、借阅, 对确需调阅旳, 应按规定办理手续。
1.调阅、借阅一般不得少于二人, 并持有单位简介信和身份证明。
2、调阅仅限于司法机关, 其他单位不得调阅。
3、借阅指当场阅读, 阅后一律不准私自复印。
六、执法案卷文书归档后要及时存入档案柜有序地保留, 不得随意乱放, 保管人员要定期检查档案, 对保管期限已满旳案
卷太湖及时鉴定, 造册登记, 报请同意后现再行销毁。
高速公路路政执法的文书书写与归档
高速公路路政执法的文书书写与归档一、引言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作为维护交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确保道路通行畅顺至关重要。
而文书书写和归档作为执法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有效管理、监督和审查执法活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重点探讨高速公路路政执法的文书书写与归档的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二、文书书写要求1. 文书格式标准化:在书写过程中,应按照规定的格式书写,包括文书标题、编号、日期、页码等,并且要保持统一的排版格式,以确保文书整洁美观。
2. 内容准确详实:文书中应详细记录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时间、执法地点、被处罚人的基本信息等,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详细描述和证据呈现,使文书内容准确、无歧义。
3. 语言简练明了:在书写过程中,应尽量使用简明、通俗易懂的语言,避免使用过于晦涩的法律术语,以便被处罚人能够理解并阐明自己的违法行为和后果。
4. 书写规范规定:应注意书写规范,如避免错别字和语法错误等,以免影响文书的准确性和文书的审查。
三、文书归档要求1. 归档分类管理:根据文书的性质和用途,对文书进行适当的分类归档管理,如行政处罚类、警告类、责令改正类等,以便于查询和检索相关文书。
2. 归档材料完整性:归档时应确保所归档的文书材料完整无遗漏,包括文书原件、证据材料、相关附件等,以确保归档文件的全面性和可靠性。
3. 归档标识规范化:在归档过程中,应为文书材料标识适当的编号,并填写清晰的归档时间,以便于后续的查询和审查。
4. 归档存储安全性:归档文件应妥善存放,确保其安全性与机密性。
可以采用密码保护、存储设备防火防水等措施,防止文书存档被篡改或损坏。
四、文书书写与归档的重要性1. 法律依据:文书书写与归档是执法活动的法律依据,是对执法行为的记录和呈现,对于维护执法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2. 证据效力:文书作为执法活动的证据之一,在法律程序中具有重要的证明效力,能够为案件调查和判决提供有效的依据。
3. 决策参考:归档的文书还可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对于后续的管理、监督和评估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交通部令第24号
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正文:---------------------------------------------------------------------------------------------------------------------------------------------------- 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令第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证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简称“路产”),维持公路合法权益和为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路政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二章路政管理第五条公路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省、地(市)、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可分别设立相应的路政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路政管理人员,具体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公路养护道班和养护人员对所辖路段应依法保护路产,制止毁坏路产行为,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和路政人员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条路政管理人员分为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兼职路政管理人员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
兼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由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聘用。
第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及专职路政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二)实施公路巡查;(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四)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五)审理从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的建筑事宜;(六)对在特殊情况下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维护公路渡口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八)为处理违反公路管理法规的行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九)对损害路产或发生侵权行为又拒不接受查处的车辆,责令停止行驶。
公路路政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前言公路路政案件是指公路管理机构在履行公路路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为了规范公路路政案件的处理,保障公路的畅通和安全,维护公路路政管理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公路路政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公路路政案件法律依据概述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包括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等。
在公路路政案件中,宪法为公路路政管理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
2.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是我国公路路政管理的基本法律,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使用和保护等内容,明确了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公路法是处理公路路政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3.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是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道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认定。
在公路路政案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处理涉及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4.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是规范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执行等内容。
在公路路政案件中,行政处罚法为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5.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起施行,是规范行政强制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程序和执行等内容。
在公路路政案件中,行政强制法为采取强制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6.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是公路路政管理的基本规章,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明确了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权限和程序,为公路路政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具体依据。
三、公路路政案件处理的法律依据1.公路法(1)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公路路政管理职责,维护公路路政管理秩序。
关于路政案件法律文书运用的具体规定
五、文书有关内容的填写
(一)案由: 填写侵占路产、违法建筑、损坏路产、盗伐 行道树、违法超限运输、污染路面、私设平 交道口、私设非交通标志等,其中造成了路 产损坏不便细分的,统一列入损坏路产类。 (二)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情况及结果”要求写出时间、地点、 当事人姓名、名称、行为造成的后果、被损 路产的结构、构造。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签名一栏要求当 事人填写“属实”字样,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六、文书的归档 (续-1)
(二)文书整理归档将各类文书连同有 关证据、资料按处理类简易卷、处罚 类简易卷分别归档;当场处罚决定书 归入简易类处罚卷。对于一般程序的 案件按一案一卷分别处理类、处罚类 装订归档。
本讲完毕Biblioteka 二、一般程序(一)适用范围:案情较为复杂,需进 一步调查取证,待查清事实后方可处理 的路政案件,适用一般程序。 (二)适用的文书: 1、勘验检查笔录; 2、询问笔录; 3、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4、违法行为通知书; 5、处理决定书或处罚决定书;
二、一般程序 (续-1)
• 6、文书送达回证; 7、结案报告书; 8、抽样取证凭证; 9、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10、鉴定意见书。 其中1—7种文书为必须使用文书,8— 10视案件情况选择运用。
五、文书有关内容的填写(续-2)
(五)处理决定书: “处理决定书”一栏主要内容有: 1、针对私设平交道口或在公路路产范围内堆 积物品、倾倒垃圾污物等,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恢复原状并缴纳路产占用费; 2、限期拆除非交通标志、违法建筑; 3、损坏路产的,限期到处理机关缴纳路产损 失赔偿费。 其他未列入内容可根据案情实际填写。 处理决定书一律加盖公路管理机构印章。
(三)路政案件的处罚时(不进行处理)的文 书适用: 1、直接进行当场处罚。如果没有造成路产 损坏或有违法占用、利用公路,只给予公民 个人50元以下、个人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 (含本数在内),适用当场处罚决定书。其 中20元以下的罚款以及针对身份不明或经常 变动的对象,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 的,罚款应当场收缴。 2、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处罚案件时,依 据路政案件处理、处罚并用时的文书制作。
公路路政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路路政案件是指因公路路政管理活动而产生的纠纷,涉及公路规划、建设、养护、使用等方面。
为了规范公路路政案件的处理,保障公路路政管理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公路路政案件的法律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等。
二、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法》是我国公路路政管理的基本法律,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公路路政管理的原则、职责、程序等内容,为公路路政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旨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该法规定了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职责,为公路路政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是规范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
公路路政案件中的合同纠纷,可以依据《合同法》进行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订,是规范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
公路路政案件涉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等问题的,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进行处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是规范城乡规划的基本法律。
公路路政案件涉及规划许可、规划调整等问题的,可以依据《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理。
三、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路路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于2007年7月23日发布,明确了公路路政案件的管辖、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内容,为公路路政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司法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路路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于2010年6月23日发布,进一步明确了公路路政案件的适用法律、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内容,为公路路政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司法解释。
路政文书管理制度
路政文书管理制度一、总则路政文书是指道路交通管理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道路交通管理活动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所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为加强对路政文书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优化和提高路政文书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国道路交通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道路交通管理行政部门在行使路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所制定的各类文书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交通教育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公告、通知通告等。
三、管理原则1、依法合规原则。
路政文书管理工作必须依法、合规进行,确保文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规范程序原则。
路政文书的制定、颁发、送达等程序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3、严格审核原则。
路政文书必须经过严格审核程序,确保内容精准、合法、合理。
4、及时送达原则。
路政文书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程序要求,及时送达相关当事人,确保当事人享有知情权和申诉权。
5、权威可信原则。
路政文书必须具备法定的权威性和可信度,确保其合法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四、管理程序1、文书制定。
文书的制定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确保文书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文书审核。
文书的审核必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业人员进行审核,确保文书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3、文书颁发。
文书的颁发必须由专门的人员负责,并在法定程序和时限内将文书送达相关当事人。
4、文书送达。
文书的送达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进行,确保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诉权。
五、管理要求1、严格依法依规制定和管理路政文书。
路政文书管理工作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和使用文书。
2、完善文书管理制度和流程。
建立完善的文书管理制度和流程,规范文书的制定、审核、颁发和送达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文书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3、加强文书审核和监督。
加强对路政文书的审核和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的审核和监督机制,确保文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路政法律依据以及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路政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对于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路政法律体系较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路政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从路政法律依据出发,结合具体案例分析,探讨路政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路政法律依据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中涉及路政的条款主要有:(1)第十一条: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2)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加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的建设,保障交通运输的畅通和安全。
2.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路政管理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了道路的规划、建设、维护、养护和交通管理等事项。
(1)规划与建设:第三条:道路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兼顾交通需求、环境保护和节约用地。
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节约用地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2)维护与养护:第三十六条:道路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对道路进行养护,保证道路的畅通和安全。
(3)交通管理: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需求,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并予以公布。
3.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是我国公路管理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了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运营、保护等事项。
(1)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兼顾交通需求、环境保护和节约用地。
第二十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节约用地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2)养护与运营:第三十六条:公路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的畅通和安全。
第四十八条规定: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经营,保证公路的畅通和安全。
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是我国城市道路管理的基本法规,主要规定了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运营和保护等事项。
路政案例法律文书制作(3篇)
第1篇一、引言路政案件作为公路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等多个方面。
在处理路政案件时,法律文书的作用至关重要。
一份规范、严谨的法律文书不仅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能够维护公路管理的正常秩序。
本文将结合路政案例,详细阐述路政法律文书制作的相关内容。
二、路政法律文书概述(一)定义路政法律文书是指路政管理机关在处理公路行政管理事务过程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行政处罚决定书2. 行政许可决定书3.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4. 行政复议决定书5. 行政诉讼起诉状、答辩状等(二)特点1. 法律性:路政法律文书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规范性:路政法律文书格式规范,内容严谨。
3. 客观性:路政法律文书应客观反映案件事实,不得主观臆断。
4. 严谨性:路政法律文书语言表达准确,逻辑严密。
三、路政法律文书制作步骤(一)准备阶段1. 收集证据: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
2. 审查证据: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3. 确定法律依据: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适用的法律依据。
(二)制作阶段1. 确定文书种类:根据案件性质,确定适用的法律文书种类。
2. 拟定文书内容:根据法律文书种类,拟定文书内容,包括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处理结果等。
3. 审核修改:对拟定的文书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并进行必要的修改。
(三)签发阶段1. 签署:由路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签署法律文书。
2. 印章:加盖路政管理机关印章,确保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四、路政法律文书制作要点(一)行政处罚决定书1. 标题:写明文书种类和案件名称。
2. 受处罚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等。
3. 违法事实:详细描述违法行为,引用相关法律法规。
4. 处罚依据:引用适用的法律法规,明确处罚理由。
5. 处罚结果:明确处罚措施,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管理规定
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以下简称文书)的管理,规范文书格式、印制、发放、领取、使用、存档等工作,明确管理职责,提高执法水平,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文书是指交通主管部门、交通各业务管理机构在实施交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进行行政复议、听证、执法监督等交通行政执法活动中需要使用的有固定格式的公文(文书种类、名称见附件)。
第三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厅)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省的文书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州县交通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文书监督管理工作,厅直各业务管理机构法制工作机构根据本规定具体负责本行业的文书监督管理工作。
各执法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承担本单位文书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文书格式由省厅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确定。
禁止擅自改变文书格式和增加文书种类。
第五条印制文书实行条块结合、分级负责。
全省各业务管理系统使用的文书由相应的厅直业务管理机构印制。
除交管站使用的暂扣证由省厅印制外,市州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设置的交管站使用的文书,由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印制。
行政强制措施类文书由省厅监制,印制其他类文书应经省厅审查同意。
行政复议类文书,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文书格式制作。
第六条下级单位按照本地、本单位文书使用量(使用计划每半年向印制单位申报一次),定期到上级单位领取,并据实支付印制费。
第七条负责发放文书和使用文书的单位应明确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专职人员领取、发放和保管文书,并防止遗失和毁损。
各执法单位应建立文书领取和发放台帐,如实记录领取和发放时间、数量、文书编号、经办人、费用结算情况等内容,以备查验。
第八条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进行行政复议、听证等执法活动时,必须按规定使用文书。
文书的使用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
鉴定意见书应当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十)证据登记保存申请书。证据登记保存必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因此,首先应有申请书,然后才有证据登记保存清单。a.申请时间为申请证据保存的年月日。b.主要事实及理由应与《路政处罚(理)立案报告表》中的主要事实及理由一致。c.登记保存证据栏目应根据《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中提取证据保存物品,按顺序、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及特征一一详细填写。d.负责人批示栏目的填写:鉴于证据保存的严肃性,进行证据保存前,应报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批示人应据实填写姓名及批示日期。
D、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7、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勘验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抽样取证凭证、陈述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
当事人认为笔录内容无误的,应在笔录上写明“以上笔录无误”字样,并签名注明日期。当事人发现笔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按手指印确认。当事人要求作较大修改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确认。
路政案件管理制度
路政案件管理制度为有效查处各种路政案件,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保护公路的路产路权,维护公路的合法权益,制度本制度。
(一)路政案件查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依法办案.(二)路政案件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路政管理规定》、《山东省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三)路政案件的分类路政案件按照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可分为路产赔(补)偿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路产赔(补)偿案件按照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可分为简易案件、一般案件、重大案件、特大案件。
(四)路政案件的查处必须由两名以上路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严格遵守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要加盖“路政专用章”、“行政处罚专用章”及办案人员名章(签名),使用法定文书和省财政厅统一制作的专用票据。
(五)公路赔(补)偿案件查处程序简易路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当场处理,其程序为:1、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有权作出陈述和申辩.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4、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5、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6、报路政管理部门备案.一般程序:除按简易程序可以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费案件外,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立案。
2、调查取证。
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
4、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5、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6、出具收费凭证。
接到报案后,路政执法员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协助交警及时疏导交通,同时现场将事故情况(人员伤亡、交通堵塞、路产损失等情况)报告局值班室;勘查完毕后,路政执法人员整理现场勘查有关资料,制作《立案决定书》,在24小时内立案.(六)路政处罚程序实施路政处罚的程序按照《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七)路政案件的查处实行逐级上报审批的原则。
路政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路政文书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所有涉及路政工作的文书档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文件、图纸、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三条路政文书档案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系统性、安全性和保密性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路政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和实施路政文书档案管理制度;2. 负责路政文书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3. 组织开展路政文书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工作;4. 对路政文书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建立电子档案;5. 指导和监督其他部门的路政文书档案管理工作;6. 负责路政文书档案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文书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文书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收集的档案能够全面反映路政工作的实际情况;2. 及时性原则:及时收集各类路政文书档案,确保档案的时效性;3. 真实性原则:收集的档案应真实反映路政工作的真实情况。
第七条文书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 分类整理:根据档案的性质、内容、时间等进行分类整理;2. 编号归档:对整理好的档案进行编号,建立档案目录;3. 档案装订: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装订,确保档案的整齐和美观;4. 标签标注:在档案袋或盒子上标注档案的名称、编号、起止日期等信息。
第四章文书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文书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1. 安全保管:确保档案库房安全,防止火灾、水灾、盗窃等事故发生;2. 适当温湿度:保持档案库房适宜的温度和湿度,防止档案霉变;3. 防虫防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虫害和鼠害对档案的破坏;4. 定期检查: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保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文书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保密原则: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2. 有偿利用:对内部利用的档案,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一定的费用;3. 便民原则: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服务。
路政赔偿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路政赔偿案件是指因公路管理、养护、建设等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依法应当给予赔偿的案件。
在我国,路政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
以下将对这些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是我国关于公路管理的基本法律,对路政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具有重要意义。
1.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路,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用于连接城市、乡村和工矿区的道路。
2. 第二十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的保护和管理,防止和减少公路损坏、占用和侵占。
3. 第二十八条:因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等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 第三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损害赔偿制度,对公路损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给予赔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规范侵权行为的法律,对路政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1. 第二条:本法所称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民事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第十六条: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第十九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4. 第二十一条:因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损坏、倾倒、塌陷造成损害的,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对路政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1.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因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损坏、倾倒、塌陷造成损害的,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避险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避险人的责任。
3.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补充责任。
路政适用法律(2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公路建设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公路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公路的畅通、安全和使用效率,路政法律法规应运而生。
本文旨在探讨路政适用法律的相关内容,分析其在公路管理中的作用和实施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路政适用法律概述路政适用法律是指规范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路规划与建设法律:涉及公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法律规定。
2. 公路养护法律:规定公路养护标准、养护作业程序、养护责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3. 公路管理法律:涉及公路使用、通行、收费、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4. 公路保护法律:规定公路设施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路政适用法律的作用1. 保障公路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路政法律法规为公路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了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提高公路养护水平:通过规定公路养护标准和管理制度,提高了公路的养护水平,保障了公路的畅通和安全。
3. 维护公路使用者权益:路政法律法规明确了公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公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4. 保护公路设施:通过规定公路设施的保护范围和措施,有效防止了公路设施的破坏和侵占。
三、路政适用法律实施中的问题1. 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部分法律法规滞后于公路建设和管理的发展,存在空白和漏洞。
2. 执法力度不足:部分地区和部门对路政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3. 执法主体不明确:部分路政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不明确,导致执法责任不落实。
4. 法律宣传教育不到位:公众对路政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不足,导致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四、改进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根据公路建设和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路政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
法律文书管理和使用制度
精品规章制度法律文书管理和使用制度一、为规范大队法律文书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山西省交通违法处理法律文书管理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法律文书的领用、监督和管理由大队法制员负责。
大队配备专门的法律文书保管场所,严防发生意外损坏,妥善保管法律文书档案。
三、大队应当根据单位执法情况,按照拥有执法权的民警有且只有一本法律文书的原则,及时发放法律文书,确保一线执法所需。
四、领用法律文书时应认真填写《法律文书领用登记表》,如实登记领取数量、文书类别、领取时间、使用民警等信息。
同时将领用具体情况录入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系统,并按照实际发放情况启动文书管理功能。
五、法律文书的填写应当使用能长期保存字迹的钢笔、碳素圆珠笔等填写或使用打印机直接打印,做到字迹工整、清晰,各项内容填写完整、准确。
民警现场执法时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当在24小时内录入交通违法处理系统。
非现场执法时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当同时录入。
六、法律文书使用完毕后,领用民警在文书封面执法民警处签字,负责管理法律文书的专、兼职法制员经核查确认后,在该文书法制员处签字。
七、非因执法民警原因造成法律文书填写错误,需作废文书的,由各大队法制员审核,大队主要领导批准,并报支队法制机构备案。
对应执法民警自身原因造成法律文书填写错误的,按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执法民警的责任。
八、按照简易程序处罚的案卷,以50份为一卷,按照《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顺序装订。
填写错误、作废等法律文书也应当装订入卷。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违法案件一案一卷,但一人同时有两个(含)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同时被处罚的,可以合并一卷。
九、适用建议程序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案件档案和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为二年。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行政拘留的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为五年。
但案件相关法律文书未送达、重大信访案件、行政处罚未履行或者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的档案保管期限,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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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文书的归档 (续-1)
(二)文书整理归档将各类文书连同有 关证据、资料按处理类简易卷、处罚 类简易卷分别归档;当场பைடு நூலகம்罚决定书 归入简易类处罚卷。对于一般程序的 案件按一案一卷分别处理类、处罚类 装订归档。
本讲完毕
五、文书有关内容的填写
(一)案由: 填写侵占路产、违法建筑、损坏路产、盗伐 行道树、违法超限运输、污染路面、私设平 交道口、私设非交通标志等,其中造成了路 产损坏不便细分的,统一列入损坏路产类。 (二)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情况及结果”要求写出时间、地点、 当事人姓名、名称、行为造成的后果、被损 路产的结构、构造。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签名一栏要求当 事人填写“属实”字样,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五、文书有关内容的填写(续-2)
(五)处理决定书: “处理决定书”一栏主要内容有: 1、针对私设平交道口或在公路路产范围内堆 积物品、倾倒垃圾污物等,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恢复原状并缴纳路产占用费; 2、限期拆除非交通标志、违法建筑; 3、损坏路产的,限期到处理机关缴纳路产损 失赔偿费。 其他未列入内容可根据案情实际填写。 处理决定书一律加盖公路管理机构印章。
三、听证程序
• (一)适用范围:按照一般程序的路政 处罚案件中涉及较大数额的罚款(罚款 数额超过5000元的),当事人要求听证 的,应严格按交通部7号令,组织听证。 (二)适用的文书: 1、处罚案件听证会通知书; 2、处罚案件听证会笔录; 3、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四、具体规定
(一)路政案件处罚、处理并用时的文书适用: 1、简易程序处理案件时依次运用:勘验检查 笔录、处罚决定书、结案报告三种。 2、一般程序处理案件时依次运用:勘验检查 笔录、询问笔录、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违法 行为通知书、处罚决定书、文书送达回证、 结案报告七种。 其它文书视具体情况选用。
五、文书有关内容的填写(续-3)
(六)处罚决定书: “除外”一栏,填写“限 日内恢复 原状,限 日内自行拆除,限 日内 缴纳路产损坏赔偿费 元”等内容。 处罚决定书一律加盖交通主管部门印章。
六、文书的归档
(一)违法行为通知书、处理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决定书、文书送 达回证、一般一式两份(根据需要可一 式多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备查存卷。
(三)路政案件的处罚时(不进行处理)的文 书适用: 1、直接进行当场处罚。如果没有造成路产 损坏或有违法占用、利用公路,只给予公民 个人50元以下、个人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 (含本数在内),适用当场处罚决定书。其 中20元以下的罚款以及针对身份不明或经常 变动的对象,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 的,罚款应当场收缴。 2、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处罚案件时,依 据路政案件处理、处罚并用时的文书制作。
五、文书有关内容的填写(续-1)
(三)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备注”栏填写当事人是否要求申辩和听证 等事项。 (四)违法行为通知书: “通知内容”栏填写责令改正的内容、拟给 予的处理、处罚内容和三日内到公路管理机 构接受处理的内容。 “执法单位盖章”中的印章应与该案决定书 印章一致,即同一路政案件,只能使用一种 决定书。当处理、处罚并用和单独进行处罚 时,应盖交通主管部门章,当单独使用路政 处理时,应加盖公路管理机构印章。
加强业务学习 规范路政执法 关于路政案件法律文书 运用的具体规定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罗庄分局 2012年9月16日
一、简易程序
(一)适用范围:案情相对简单, 事实清楚、义务明确、双方无争议, 当事人愿意接受处理的案件,适用 简易程序。 (二)适用的文书: 1、勘验检查笔录; 2、处理决定书或(当场)处罚决 定书; 3、结案报告。
四、具体规定 (续-1)
(二)路政案件处理时的文书适用: 1、按简易程序处理时,适用勘验检 查笔录、处理决定书、结案报告三种。 2、按一般程序处理时,适用的基本 文书有: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 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违法行为通知书、 处理决定书、文书送达回证、结案报 告七种。 其它文书视情况选用。
四、具体规定 (续-2)
二、一般程序
(一)适用范围:案情较为复杂,需进 一步调查取证,待查清事实后方可处理 的路政案件,适用一般程序。 (二)适用的文书: 1、勘验检查笔录; 2、询问笔录; 3、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4、违法行为通知书; 5、处理决定书或处罚决定书;
二、一般程序 (续-1)
• 6、文书送达回证; 7、结案报告书; 8、抽样取证凭证; 9、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10、鉴定意见书。 其中1—7种文书为必须使用文书,8— 10视案件情况选择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