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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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柏拉图的哲学

1.理念论产生

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中指出:“在所说的各派哲学之后,柏拉图的方案出现了,它在许多方面追随着这些哲学,但也有和意大利派哲学不同的自己的特点。在青年时代,柏拉图开始是克拉底鲁的同路人,也赞同赫拉克利特的意见。一切可感觉的东西不断流变,关于它们,知识是不存在的,他在晚年仍然持这样的观点。苏格拉底致力于伦理学,对整个自然则不过问。并且在这些问题中寻求普遍,他第一个集中注意于定义。柏拉图接受了这种观点,不过他认为定义是关于非感性事物的,而不是那些感性事物的。正是由于感性事物不断变化,所以不能有一个共同定义。他一方面把这些非感性的东西称为理念,另一方面感性的东西全都处于它们之外,并用它们来说明。’’

2.理念论内容

在柏拉图的哲学中,“理念"既具有本质的意义,同时又有“种”和“类”的含义。柏拉图把理智的对象称作理念,所谓“理念",柏拉图使用的原文是idea和eidos,它们均出自动词idein(看),愿意是“看到的东西’’,柏拉图把其意义转义为“灵魂所见的东西"。在柏拉图看来,理念或形式是共同名字(普通名词)表述和界定的不可被人感到但可被人知道的共相事物,是若干或许多个体事物共同分享或分有的一个实体事物。可知的理念是可感的事物的根据和原因,可感的事物是可知的理念的派生物。一类事物有一个理念,各式各样的事物有各式各样的理念。不同的事物组成了事物的世界,而由它们的理念所组成的总体就是柏拉图所谓的理念世界。在他看来,前者是可感世界,后者是可知世界。他认为这两个世界的关系是原本和摹本的关系,理念世界是原本、模型,现象世界是理念世界的影子或摹本。柏拉图曾经通过一系列的比喻来论证两个世界的学说,其中最著名的是洞喻。“洞喻"即洞穴之喻。一群人犹如囚徒世代居住在洞穴里,由于被锁住而不能走动、回头和环顾左右,只能直视洞壁的情景。他们身后有一堆火在燃烧,火与人之间有一堵矮墙,墙后有人举着雕像走过,火光将雕像投影在他们面对的洞壁上,形成了变动的影像。由于他们长期看着这些影像,便以为是真实的事物。但是如果有一个囚徒挣脱锁链,回头第一次见到火光,虽然一时会刺眼眩目,但经适应后他就会分清影像与雕像,并明白雕像比影像更真实。如果他被人拉出洞外,第一次看到太阳下的真实事物,也会再次眼花缭乱,先见到阴影,再看水中映象,进而看事物,最后抬头望天,直接见到太阳,这才知道太阳是万物的主宰。柏拉图明确指出,这个比喻“可以整个地应用到以前的论证上,将囚徒们居住的洞穴比作可见世界,里面的火光比作太阳。如果你把上升的途径及对上方万物的静观比作是灵魂上升到可知世界,就没有误解我的意思"。在这是一个关于人从黑暗走向光明,从无知走向有知的神话。“太阳"是理念论的终极实在,即为善。善是神的化身,善是知识和真理的源泉,又高于一切的知识与真理。这样,善的理念成为理念中最高的理念。通过善的理念,柏拉图最终确立起了他的哲学王国。

3.理念论反思

在《巴门尼德》篇前半部分里柏拉图通过对理念论的反思,打着批判“少年苏格拉底"的旗号,以分有说为批判对象反思了自己早期和中期的一些基本论点。

第一、关于理念的普遍性问题。柏拉图的理念论具有浓厚的价值含义,所以对树、火、人等自然物是否存在理念的问题,却犹疑不决;对头发、污泥、秽物等低下事物,

更是决口否认有同名的理念存在。这样必将否认任何事物都因理念而存在的理论前提。

于是,柏拉图“恐怕陷入无底的谬说泥坑中而殄灭。”

第二、关于理念的被分有问题。柏拉图承认,事物对同名理念的分有只能有两种方式,即或是整体分有或是部分分有。但这两种方式都有困难,因为理念的首要特性是单

一完整性。如果一个理念整个地被许多同名事物分有,那就等于说一个理念同时整个地

存在于许多个别事物中,这样就导致了理念同其自身的分裂,破坏了自身单一性。如果

事物分有理念的一部分,那就破坏了理念的完整性,把同一理念肢解成很多部分了。不

仅如此,在分有“大于”、“小于”、“等于"等理念时,还会出现非常荒谬的结论:分有

“大于”的事物必须小于“大于”(因为它只是部分分有),也就是说,是“小于"使事物分有“大于"从而成为“大于’’的。分有“等于"、“小于"时也会出现类似情况。

第三、关于理念被摹仿的问题。如果个别事物类似理念,理念也就类似个别事物。它们之间之所以类似(即有共同性),只能是由于分有了同一个理念的结果。如此类推,第一个理念和事物类似是共同分有了第二个理念,而事物、第一理念和第二理念之间的类似还得靠分有第三理念。所以,如果理念与分有它的事物类似,就会引出新的理念而且是永无止境的。

第四、关于理念、神和我们的关系问题。如果分有说和摹仿说都不成立,理念世界

和事物世界的联系就会割断,就会推出两个无法接受又不得不接受的结论。首先,“美本身、善本身及其它我们认为自身存在的理念,是不为我们所认知的。"本来是作为认识对象而设立的东西现在由于各处一域竟然无法认识,它还有什么意义呢?①其次,“如果神是最完美的主人,具有最精确的知识,那么,他作为主人不能统治我们,他的知识不涉及我们或我们世界的任何事情。我们的权威不能伸展到神,我们的知识也不能知道神圣的事物。如此推论,神不是我们的主人,不知道人类的事情”。

正因如此,在《智者篇》里,柏拉图对理念论进行了修正。他指出,理念之间的关

系只有一种可能情况:有的能结合,有的不能结合。为简明起见,他选择了存在、不存在、运动、静止、相同、相异这六个最普遍的理念作为代表来讨论,而这些理念所体现

的正是希腊哲学所讨论的中心问题。由于这些最普遍的理念外延最大,在逻辑上也被称

为“种"(genos),哲学史上称作“通种论”。柏拉图选定“运动"为范例来说明六个种之间的关系。首先,运动与相同、相异。运动显然异于相同,因为它们是不同的理念;但运动又是相同,因为一切理念都分有相同,所以,运动既是相同又不是相同。同理,运动既是相异又不是相异。其次,运动与静止。这两个理念是不相通的,因为运动异于静止,不能说运动是静止,静止是运动。最后,运动与存在、不存在。运动不是存在,又是存在,因为它分有存在。而不存在是必然存在的,既存在于运动中,又存在于每个理念中。因为当我们说到不存在时,“我们并不是在说与存在相反的东西,而只是异于存在的事物"。所以,运动无疑也与不存在相通。通过考察,柏拉图得出了结论:存在、不存在、相同、相异可以互相结合;这四个理念与运动、静止也可以互相结合;但运动和静止不能互相结合。这就证实了前面所说的可能性:有的理念能结合,有的不能结合。柏拉图将理念之间的结合也称为“分有”,不过这个分有与事物对理念的分有却是不同的,这是理念之间的互相联系。柏拉图对理念论所作出的另一修证是划分法。划分和概括是辨证法的两条途径。概括是理念由低到高的上升,划分则是由高到低的下降。在柏拉图思想的早期,他为了突出对“善”理念的把握,强调的是概括;而在后期的《智者》篇、《政治家》篇和《菲利布》篇中,则突出了划分的方法,其目的主要还是为解决理念之间的关系问题。因为通种论讨论的是最普遍的理念之间的关系,划分方法则是为了进一步明确种概念以下的理念之间的逻辑层次。柏拉图的划分法实质上是二分法(这也是他建构整个哲学体系的方法论特点),即将一个总的东西划分为二,再将其中的一个划分为二,一直这样二分下去,直到所需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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