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规则(讨论稿)
证据审核交流研讨发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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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核交流研讨发言材料尊敬的评审专家、各位代表:大家好!我是来自某市公安局的XXX,今天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与各位共同探讨证据审核的相关问题。
我将结合自己多年的执法实践经验,为大家分享一些关于证据审核的看法和思考。
首先,证据在司法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法院判断案件事实真伪、确定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基础。
因此,对证据的审核必须具备严谨、科学和公正的特点。
一、严谨性。
严谨是证据审核的基本要求。
尽管我们在执法中努力搜集、保管证据,但证据本身可能存在不完整、不准确的风险。
因此,在审核中我们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二、科学性。
科学是证据审核的基本指导原则。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为证据审核提供技术手段和方法。
例如,DNA鉴定、图像处理等技术的应用,可以有效提高证据的科学度和准确性。
在审核中,我们要尽可能运用科学技术手段,确保审核结果的客观和公正。
三、公正性。
公正是证据审核的核心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审核必须独立于案件当事人利益的影响,以公正的态度、严谨的标准来进行。
证据审核的结果应当体现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确保审讯的公正和社会的正义。
除了以上基本要求之外,我认为在证据审核中还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统一的标准。
我们应当建立和统一证据审核的标准和规范,明确审核的程序和要求。
只有在具备统一标准的前提下,才能避免主观意识的干扰,确保审核结果的公正和科学。
二、专业的技术支持。
在现代社会,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我们应不断提升自身的科技水平和技能。
通过了解和学习最新的科学技术,我们可以更好地运用这些工具来辅助证据审核工作,提高审核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加强协作与沟通。
证据审核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涉及多个环节和不同的人员。
我们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与沟通,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特别是在跨领域的案件中,多部门的协作将提升整个审核流程的效率和结果的可信度。
四、加强培训和学习。
执法工作是一个与时俱进的工作,我们需要不断通过培训和学习来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论证据规则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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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规则的意义证据规则是指在收集证据、采用证据、核实证据、运用证据时所必须遵循的准则。
它不是一般的原则和制度,而是诉讼实践中可以操作的尺度。
长期以来,缺乏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证据规则,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证据规则,对于保障刑事诉讼法的有效运作,保证诉讼的科学化和民主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证据规则的概念证据规则是指在调查收集、审查运用证据时必须遵循的一系列规范的总称。
在英文中,证据规则是“rules of evidence”,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证据法则”。
英美法系国家为适应陪审团审判的需要,及基于严谨务实的思维方式使然,就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加以严格的规定,长期以来形成了一整套复杂的证据规则。
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对于防止不可靠的证据进入审判程序、集中庭审的焦点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自由心证主义,证据规则较少,对证据能力的限制也较少,证据的取舍全凭法官的自由心证。
但从20世纪中叶以来的发展看,大陆法系国家,即使是以前实行较为彻底的自由心证主义的国家或地区,也开始在诉说法中增加证据规则的规定,且证据规则具有趋同的趋势,其原因可能是诉讼证明具有共同的规律可以遵循。
二、证据规则的种类国外立法中的主要证据规则,从体例上来说,主要有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自由心证的证据规则和有关国际公约中对证据规则的规定。
这些规则中的基本内容都是在长期的诉讼中积累而成的,就其技术性而言,已经达到较高的程度,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予以借鉴。
(一)相关性规则相关性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也就是说,如果所提出的证据对案件中的某个实质性争议问题具有证明性,那它就具有相关性。
(二)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包括两种证据资料:一是证人在审判日以外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二是证人在审判日以他人感知的事实向法庭所作的转述。
传闻证据规则即传闻法则,是指原则上排斥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证据规则。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全文+新闻稿+答记者问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全文+新闻稿+答记者问](https://img.taocdn.com/s3/m/5c8fcea733d4b14e85246879.png)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全文+新闻稿+答记者问(共100条,对原规定保留11条,修改41条,新增47条)最高人民法院法语峰言5天前·时间:2019年12月26日(星期四)上午10:30·地点:最高人民法院全媒体新闻发布厅·出席嘉宾:·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发布内容: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上午好!下面,我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的有关情况。
一、修改《民事证据规定》的背景和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实施,迄今已近十八年,审判实践中有关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适用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
其间,经历2007年、2012年、2017年民事诉讼法三次修改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公布实施,社会生活、法律制度和民事诉讼实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切实贯彻中央决定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应民事审判实践的需要,根据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关于“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完善民事诉讼证明规则”的要求和我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小组”的安排,我们在2015年启动了《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工作。
历时四年,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完成对《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讨论通过。
修改《民事证据规定》,是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重要举措。
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王利明)
![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王利明)](https://img.taocdn.com/s3/m/32f9050d6c85ec3a87c2c5cc.png)
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王利明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问题尹飞:大家好!欢迎各位参加我们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德恒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民商法前沿论坛”的“证据法系列讲座”。
今天我们请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王利明教授为我们演讲。
大家知道,王利明教授一直在大力呼吁对证据法的立法和研究,现在正主持起草我国民事证据法专家建议稿。
我们本学期进行的“证据法系列讲座”也正是在他的亲切关怀和大力支持下举办的。
王老师今天演讲的主题是“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问题”,相信能够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启发。
今天我们还邀请到了我院汤维健教授作为嘉宾出席我们的讲座。
下面,请王老师开始他的演讲。
王利明: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我今天主要想谈谈下面几个问题:一,我们需要尽快制订民事证据法。
大家知道,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6日制订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面简称为“证据规则”。
总体上对这个司法解释,我个人的看法是:它应该是非常重要的,对提高司法效率等等,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现在有一些学者提出了这样、那样的批评意见,但是整体上我觉得这个司法解释出台是非常及时的,而且是符合实际需要的。
这个规则的出台,确实有助于增进司法的独立和保障司法的公正。
这具体表现在:一是规定了一套较为合理的审查判断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规则,从而弥补了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方面因缺乏必要的基本规则,而导致对证据的审查、认定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
二是明确了法官依职权主动收集和调查证据的范围及程序。
同时,在法院调查取证的程序方面,也做了较为合理的规定,这是十分必要的。
三是完善了证人出庭制度。
这对于提高证人出庭率、保障司法公正是有益的。
四是明确了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
“证据规则”确定了关于证明力的判断规则,这既有利于法官准确的认定事实,同时也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这个规则适应了司法改革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初步完成了证据规则的统一。
法律中的证据规则
![法律中的证据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6e92352c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9f6ec64.png)
法律中的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是用来证明事实真实性的材料。
而法律中的证据规则则是指对于何种证据可以作为法庭判决的依据,以及这些证据应当如何被收集、保管和呈现的规定。
证据规则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合法权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法律中的证据规则,并阐述其重要性和具体应用。
一、证据规则的重要性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证据规则有利于确保司法公正。
它明确了法庭判决所依据的范围和标准,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公平的环境,避免了权力滥用和不公正的判决。
其次,证据规则有助于准确判断事实。
它要求证据必须具备一定的可靠性和确定性,以确保司法决策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此外,证据规则还有助于保护证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受到不正当的调查和侵害。
二、证据的分类根据证据规则,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种类型。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目击证人的证言、物证等。
而间接证据是通过推理、认定等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鉴定结果和证人证言等。
直接证据在法律中具有更高的证明力,因为它可以直接证明事实的真实性。
而间接证据则需要通过推理和判断来确定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三、证据的收集和保管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收集和保管是十分关键的环节。
首先,证据应当通过合法手段进行收集,比如调查、搜查等程序,以确保其合法有效。
其次,对于物证,应当注意保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防止证据被人为操控或更改。
此外,证据的保管也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以确保证据不受损坏或丢失。
同时,对于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证据,也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避免泄露和滥用。
四、证据的呈现证据的呈现是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在法庭上,每一方都有权利提出证据,并通过相关规则和程序来进行证据的质证、辨认、鉴定等。
同时,法庭也有权利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根据证据的可信度来作出判断。
在证据呈现过程中,律师和法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并获得一个公正和公平的审判环境。
关于《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建议稿)》的说明
![关于《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建议稿)》的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f40effd3bceb19e8b9f6ba2b.png)
关于《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建议稿)》的说明(司法建议稿2007年9月30日第五稿)的说明(一)《建议稿》的体系结构现在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议稿》,其体系结构可以概括为:以相关性为逻辑主线,以准确、公正、和谐与效率为价值基础,以举证(取证)、质证和认证构建事实认定的证明过程。
如附图5所示。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1.以相关性为统一证据规定的逻辑主线相关性是证据的根本属性,也是证据法寻求事实真相这一基本功能的客观依据。
证据相关性是指事实之间信息联系的相关性。
事实不是抽象的,而是特殊的、具体的。
因此,不能用主观推测来判断特定证据与事实之间关联的可能性,而要通过一系列经验推论来加以证明。
所谓证明,实质上是按照相关性线索把一片片证据“拼合”在一起的工作。
首先,相关性是可采性的必要条件,《建议稿》第12条规定:“所有相关证据均具有可采性,法律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具有相关性的证据不可采纳。
”其次,相关性决定了证据的证明力。
相关性是指一种逻辑上的证明力,《建议稿》第11条规定:“相关证据,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证明力,有助于审判人员审查判断案件事实存在可能性的证据。
”证据由于具有相关性而具有证明力,由于相关性的高低而具有高低不同的证明力。
例如,第16条关于原始证据优先的规定,因为原始证据比派生证据更具相关性,所以具有更大的证明力;物证、书证等证据的辨认、鉴真及鉴定,质证与认证,都是相关性这条逻辑主线的自然展开。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以相关性作为逻辑主线把各项证据规定组织起来,这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
我们在深人各地法院进行调研的过程中,大多数法官对《建议稿》对运用这一立法技术表示了肯定,认为具有先进性和前瞻性。
很多法官表示,从立法技术上看,《建议稿》的理念是先进的,既考虑了国外的优秀制度,也考虑了中国的现实情况,具有相当高的可操作性。
武汉中院的一位法官表示,在认真研读《建议稿》之后,最强烈的感觉是它的逻辑性很强,使原本杂乱无章的证据规则变得系统和严谨了。
论证据裁判原则五篇
![论证据裁判原则五篇](https://img.taocdn.com/s3/m/479c942d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3c4b52b.png)
论证据裁判原则五篇第一篇:论证据裁判原则论证据裁判原则[摘要]证据裁判原则是目前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可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是法治与理性对刑事裁判的必然要求。
由于对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以及作为证据裁判依据的证据理解和要求不同,各国形成了不同的证据裁判制度。
而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尚未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
为此,须对裁判事实的内涵和裁判证据的要求进行重新定位,并在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上进行相应改革,以完善我国证据裁判制度。
[关键词]证据裁判;裁判事实;诉因制度;裁判证据证据裁判指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根据一定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能认定事实。
证据裁判是人类从非理性裁判走向理性裁判的一个重要标志,并且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
时至今日,证据裁判原则已经在绝大多数国家的司法中获得了普遍的意义。
但是,在不同的证据制度和不同的诉讼理念下,证据裁判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其中由于对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以及作为证据裁判依据的证据理解和要求不同,从而形成了内容各异的证据裁判制度。
一、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裁判事实的问题上存在着较大区别。
虽然基于控审分离的基本理念,两大法系都认可诉审同一原则,但两大法系对“同一”的理解并不相同。
英美法系奉行严格的法律事实同一性原则,即诉审同一不仅仅是指事实的同一,而且包括对事实的法律评价即罪名的同一,法官审判的事实和罪名均应受起诉指控的限制。
英美法系对诉审罪名同一的强调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体现了法官对控方处分权的尊重;另一方面则是基于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需要。
法律事实同一性原则构成了英美法系诉因制度的理论基础,根据诉因制度,检察官在起诉时,不仅要在起诉书中记载公诉事实,而且应明示诉因。
所谓诉因,即诉讼请求原因,也称为起诉的理由,它指的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事实,也即构成要件化的事实。
诉因制度具有两项基本功能:确定审判对象与设定防御对象。
根据诉因制度,裁判事实必须与控方提出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同一,因此,法院不能改变指控罪名,否则便改变了控方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完整资料).do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完整资料).doc](https://img.taocdn.com/s3/m/7c5995bf4afe04a1b071de6c.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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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而言,其诉讼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是围绕证据进行的,当事人通过收集证据、向法院提供证据、围绕证据进行质辩等活动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法院而言,法院通过指定举证期间、必要的调查取证、组织当事人质证、审核认定证据等活动,保障诉讼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只有12条,基本上是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无法真正解决实践中的证据问题。
一方面,当事人对举证责任的内容不明确,缺乏举证积极性和诉讼风险意识,败诉后又往往将责任推给法院,造成法院公信度下降,更有一些当事人利用证据搞突然袭击、拖延诉讼,严重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可供遵循的具体的证据规则,审判人员往往依靠经验和直觉分配举证责任和判断证据,影响司法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同时,对证据的裁量权过大,也容易滋生腐败。
证据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重要因素,证据问题不解决,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目标就难以真正实现。
为此,最高法院党组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2000年将民事证据问题列为22个重点调研课题之一,2001年又将其确定为五项重点改革内容之一。
最高法院民一庭从2001年4月负责起草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文稿。
历经十多次较大的修改,在全国范围内征求各级法院的意见,多次召开专家座谈会,征求了最高法院相关庭室、全国人大法工委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意见,并多次赴东部、中部和西部调研。
在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01年12月31日公布并将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地针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它以与时俱进的精神,通过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对于进一步促进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推动我国民事审判实践的发展、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乃至司法改革的深化,必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证据制度话题”规章制度范文(精简篇)
![证据制度话题”规章制度范文(精简篇)](https://img.taocdn.com/s3/m/fd4d6bfc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ff.png)
证据制度话题”规章制度范文证据制度话题”规章制度范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要求。
这项原则是我国多年来司法实践的科学总结,也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必然要求。
这项原则的制度化、法律化是从我国1979年制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开始的,此后,我国相继制订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也都贯彻了这一原则,则有必要重新探讨。
一种观点认为,”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都应当而且只能是以客观事实作为唯一根据。
任何一个案件事实,都是一种客观存在,都由特定的事实构成。
对这个事实的确定,必须绝对真实可靠。
这里所指的客观存在,实际上就是哲学意义上的客观存在。
如果我们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做到这样,都能以这样一种客观存在为依据,下一步再正确适用法律,那么我们作出的裁判结果当然是最客观、最公正、最经得起历史检验的。
但从实际情况看,或者说从我们的司法实践看,依这样的客观存在作为裁判案件依据的要求是不太可能的,是一种超越现实的理想主义。
而法律是要运用的,不能把它理想化,应强调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在很大一部分案件中,我们不可能把握到这样的客观存在。
原因很简单,当一个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甚至于说进入严格意义的司法制度调整范畴之后,这样的客观存在已成过去,成为”历史“。
法院、法官、执法机关不可能耳闻目睹这样一个客观存在发生、发展、灭亡的全过程,也就不可能绝对完全掌握这样一种客观存在。
而当人们以证据反映或者证明的”客观存在“来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的时候,这个”客观存在“已不是哲学意义上的客观存在,而只是一种以证据证实的”客观存在“,这种”客观存在“只是真正的客观存在、真正的事实通过一定形式在人脑中的反映,它是相对的。
当然按照马克思主义唯物论的原理,这种客观存在是可知的,是可以被完全把握的,但需要一个复杂的过程。
我们处理案件是有条件限制的,如办案周期、未能取得全部证据等,这些客观条件要求我们不可能无限制、无期限的去认识这一客观存在,只能在一定条件下得出相对正确的结论。
法律案件证据规则(3篇)
![法律案件证据规则(3篇)](https://img.taocdn.com/s3/m/f9243a26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547a113.png)
第1篇在法律案件中,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确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证据规则是规范证据收集、审查、运用等一系列活动的法律准则,对于保证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从证据的种类、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等方面,对法律案件证据规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证据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分为以下几种:1. 物证:指以物品、痕迹等客观存在的物质形态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2. 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3. 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知道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4. 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5. 视听资料: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数据等手段所记录或存储的信息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6. 法医鉴定:指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形成的鉴定意见。
7. 侦查实验: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案件中的某些情况进行的实验。
8. 被害人陈述:指被害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二、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1. 证据合法性原则:证据必须合法取得,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2. 证据真实性原则:证据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案件事实。
3. 证据充分性原则:证据应当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排除合理怀疑。
4. 证据优先性原则: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时,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5. 证据独立审查原则:法院应当独立审查证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6. 证据公开原则:证据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三、证据的收集1. 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当事人有权自行收集证据,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 法院收集证据: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自行收集证据。
3. 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就鉴定意见进行说明。
四、证据的审查1. 审查证据的真实性:法院应当审查证据是否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案件事实。
法律案件的证据规则(3篇)
![法律案件的证据规则(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b145eb4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a7.png)
第1篇一、引言证据规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关于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等方面的一系列法律规范。
证据规则是保障诉讼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证据规则的概念、原则、种类、收集、审查和运用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证据规则的概念证据规则是指法律对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等方面所规定的法律规范。
证据规则旨在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合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
三、证据规则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程序。
2.真实性原则:证据必须真实、客观,不得伪造、篡改、隐瞒。
3.关联性原则: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力。
4.充分性原则:证据应当充分、确凿,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5.优先性原则:优先运用证据规则,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证据规则的种类1.法定证据规则: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作出明确规定的规则。
2.司法解释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解释机关对证据规则作出的解释和补充。
3.习惯证据规则:根据司法实践和习惯,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形成的规则。
五、证据规则的收集1.当事人自行收集:当事人有权自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2.法院调查收集: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勘验、鉴定等。
3.委托调查收集: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收集证据。
六、证据规则的审查1.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审查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违反法律程序。
2.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证据是否真实、客观,是否存在伪造、篡改、隐瞒等情况。
3.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审查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力。
4.审查证据的充分性:审查证据是否充分、确凿,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七、证据规则的运用1.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
了解证据规则和法定证据的要求
![了解证据规则和法定证据的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7cb76e24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375c7c8.png)
了解证据规则和法定证据的要求在司法领域,证据是审判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是法官作出正确判决的基础。
为了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审判,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证据规则和法定证据的要求。
本文将探讨证据规则的重要性以及法定证据的要求,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司法系统中的证据问题。
一、证据规则的重要性证据规则是指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对于各种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所采用的一系列规则和原则。
它的存在和实施,旨在保障公正、公平和合法的审判。
证据规则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证据规则有助于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在审判中,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能存在主观偏见、夸大事实或篡改证据的情况。
证据规则要求法院对证据进行审查,排除不合法或不可信的证据,从而保证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其次,证据规则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在证据收集和运用过程中,法院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例如,证据规则要求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必须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陈述和辩护的机会,以免因证据不完整或违反程序规定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最后,证据规则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公众信任。
严格的证据规则可以帮助法院有效地处理证据,避免过多的争议和纠纷,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证据规则的公正性和透明性也有助于增强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二、法定证据的要求法定证据是指法律规定的必须提供的证据,它是一种法律上的要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定证据要求可能存在差异。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法定证据要求。
1.书证要求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表达的证据,如合同、票据、公文等。
法定证据要求通常规定,书证必须是原件或经过法定程序认证的副本,且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关联。
这样的要求可以确保书证的真实性和可信度,避免伪造和篡改。
2.物证要求物证是指以物质形式存在的证据,如物品、痕迹等。
法定证据要求通常规定,物证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关联,并经过鉴定或认证。
这样的要求可以保证物证的真实性和可信度,避免伪造和误导。
证据法学研讨会发言稿范文
![证据法学研讨会发言稿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2c654867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d0.png)
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在这里参加证据法学研讨会,并就证据法学领域的一些问题与大家进行交流。
在此,我将从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合法性以及证据的收集与运用三个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证明力是证据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我认为,在判断证据的证明力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1. 证据的真实性。
真实性是证据证明力的基础。
只有真实可靠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 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才能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
3. 证据的充分性。
充分性是指证据足以证明案件事实,使法官能够得出确切的结论。
4. 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证明力的前提。
非法获取的证据,其证明力应受到限制。
二、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
以下是我对证据合法性的几点思考:1. 证据的来源合法。
证据的来源必须合法,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2. 证据的收集过程合法。
证据的收集过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3. 证据的运用合法。
证据的运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滥用证据。
4. 证据的审查与核实合法。
证据的审查与核实必须依法进行,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证据的收集与运用证据的收集与运用是证据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以下是我对证据收集与运用的几点看法:1. 强化证据意识。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证据的收集与运用,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 完善证据制度。
建立健全证据制度,明确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等方面的规定,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3. 加强证据能力培训。
对司法人员、律师等从事证据工作的人员进行证据能力培训,提高其证据意识和证据运用能力。
4. 重视证据的科学性。
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提高证据收集和运用的科学性,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总之,证据法学研究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不断深化证据法学研究,为我国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实用法律案例讨论发言稿(3篇)
![实用法律案例讨论发言稿(3篇)](https://img.taocdn.com/s3/m/11517c7f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ec.png)
第1篇大家好!今天我发言的主题是关于一起实用法律案例的讨论。
这起案例涉及合同纠纷,涉及到合同法、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下面,我将从案件背景、争议焦点、法律分析、判决结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并发表自己的观点。
一、案件背景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交付期限、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内容。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交付货物,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若乙公司构成违约,其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3. 甲公司损失的计算方法及赔偿数额。
三、法律分析1. 关于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显然构成违约。
2. 关于违约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按照约定交付货物;(2)采取补救措施,赔偿甲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遭受的损失;(3)赔偿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遭受的其他损失。
3. 关于损失的计算及赔偿数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2)因违约造成的信誉损失;(3)因违约造成的其他直接损失。
根据以上分析,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关于刑事证据两个《规定》的解读
![关于刑事证据两个《规定》的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fa2939eec5da50e2534d7f6a.png)
关于刑事证据两个《规定》的解读引言:各位云南的律师朋友大家好,非常高兴借这次时机和云南的各位律师就我们共同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交流,也非常高兴能够在这个场合见到了老朋友。
今天我讲两个专题:〔一〕两院三部关于刑事证据问题的两个规定向大家做一些简要的介绍,这个文件还没有正式公布,主要就内容方面做一些简要的介绍,穿插一些我个人的看法和观点。
〔二〕谈一下刑事辩护当中应当注意处理九个方面的关系。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假设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假设干问题的规定》,这两条规定出台以后不光是在法学界法律界引起很大反响,在整个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
其中有一种说法,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是赵作海案件导致的,这个说法在一定意义上是有道理,但不能完全这样去理解。
专题一:关于刑事证据问题两个《规定》的解读一、两个文件出台的背景在十七大中央换届以后,周永康同志担任了中央政治局常委,并任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在政法领域又掀起了新一轮的司法改革,2007年提出新一轮司法改革的任务之后,经过一定的调研,在2008年中央出台了19号文件,这个文件确定了这一轮司法改革的方向、目标、步骤、范围等等方面的问题,今天为止还没有完成。
这次改革和前一次改革有所不同。
2007年之前司法改革成为全国的热点问题,但是那次改革雷声大雨点小,唯一完成的一件事就是死刑案件复核权收回最高法院。
其他方面的讨论得比较热烈,并且认为具有很大的可行性,有实现的可能,但最后都没有做到。
现在出台的这个文件,从大的背景上说,是在2007年以后,中央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宏伟蓝图当中提出了一个问题,要建立完善诉讼证据制度。
19号文件作为一个专题列出来了,并且这项改革任务的具体落实牵头单位是全国人大法工委,这次改革和过去有所不同,中央搞了60个题目,然后按照题目的内容和各个部门相关的关系,做了分工,哪些题目由哪个部门牵头,哪个部门协作。
刑事证据的改革当时由法工委来牵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治工作委员会来牵头。
详解证据规则的法律规定(3篇)
![详解证据规则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e4ae397a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dc59162.png)
第1篇一、引言证据规则是法律程序中的一项基本规则,它规定了在诉讼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使用应当遵循的原则和程序。
证据规则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解析证据规则的法律规定,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收集、证据的审查和判断、证据的使用等方面。
二、证据的种类1. 按照证据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1)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等。
(2)传来证据:是指经过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如书证、鉴定意见等。
2. 按照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1)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等。
(2)实物证据:是指以物品、痕迹等物质形态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如物证、书证等。
3. 按照证据的作用不同,可以分为主要证据和辅助证据。
(1)主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2)辅助证据:是指能够辅助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证据的收集1. 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当事人有权自行收集证据,但应当遵守法律规定。
2. 法院调查取证: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调查收集证据。
3. 证人作证:证人应当如实陈述,不得作虚假陈述。
4. 鉴定: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鉴定。
5. 证据保全:为防止证据灭失或者难以取得,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四、证据的审查和判断1. 审查原则:证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2. 判断原则:证据应当综合判断,排除非法证据,认定真实、合法的证据。
3. 审查方法:审查证据时,应当从证据的来源、内容、形式等方面进行审查。
4. 证据证明力:证据的证明力分为完全证明力、部分证明力和无证明力。
五、证据的使用1. 当事人举证责任: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
2. 举证时限: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08]1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08]1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12fb6c09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8a10bb5.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08]129号)北京市、云南、山东、吉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根据院领导指示,委托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起草了《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立足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充分借鉴吸收国内外有益经验,努力做到科学、严谨,为我国建立统一的证据制度作了有益经验,为人民法院制定并实施统一证据规范提供了基础性的、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范本。
为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定》,使之更加适应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需要,特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四个中级人民法院和三个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试点工作。
经研究,确定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东城区人民法院为试点法院。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证据是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国现有的证据立法比较原则,有关证据问题的司法解释也不够健全完善。
开展试点工作,修改制定好《规定》,有利于从影响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和基础领域着手,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利于人民法院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也可为我国今后的证据立法提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司法实践经验。
讲究证据的法律规定(3篇)
![讲究证据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9d5127a3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cf.png)
第1篇在法治社会中,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石。
法律规定的讲究证据原则,旨在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本文将从证据的概念、证据规则、证据的收集与审查以及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等方面,探讨讲究证据的法律规定。
一、证据的概念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在法律诉讼中,证据是判断案件事实、确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证人证言:证人根据自己的亲身经历,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2. 物证: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品、痕迹等。
3.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4. 视听资料:以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5. �鉴定意见:鉴定人根据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判断。
6. 推定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从已知事实推断出的未知事实。
二、证据规则为了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法律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制定了相应的规则。
以下列举几个主要证据规则:1. 证据合法性规则:证据必须合法取得,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2. 证据真实性规则:证据应当真实、客观,不得伪造、变造、篡改。
3. 证据关联性规则: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4. 证据充分性规则:证据应当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排除合理怀疑。
5. 证据排除规则: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6. 证人证言规则:证人应当如实陈述,不得作虚假陈述。
三、证据的收集与审查1. 证据收集证据收集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依法收集证据的活动。
证据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收集:收集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客观公正:收集证据应客观、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3)及时、全面:收集证据应及时、全面,确保案件事实的查明。
2. 证据审查证据审查是指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核实、判断、筛选的过程。
法院审判中的证据规则探讨
![法院审判中的证据规则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41084886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418d058.png)
法院审判中的证据规则探讨在法律领域中,证据对于审判的正当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
法庭依靠证据来了解案件事实,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
然而,证据的收集、保管和呈现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困难和争议。
有效的证据规则可以确保审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然而,如何确定和适用这些规则仍然是一个复杂而值得讨论的问题。
首先,证据规则应强调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法庭应确保收集到的证据是真实可信的,并且未经篡改。
为此,可以采用合适的技术手段,如调查取证、现场勘查等,以确保证据的准确性。
此外,在呈现证据时,应注意证据的完整性,不应忽略任何可能对案件的判决产生重要影响的证据。
其次,证据规则应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在获取证据时,应遵守法律程序和原则,遵循合法的调查手段,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证据的收集过程应当透明、公正,确保证据的可接受性和法律效力。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司法制度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第三,证据规则应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法庭应确保当事人在证据收集和审判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当事人有权对其不利证据提出质疑、辩解,并提供有利证据证明自己的无罪或无过错。
法庭也应确保当事人充分了解证据规则和程序,以便能够有效行使自己的权益。
只有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才能实现审判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此外,证据规则应考虑到不同案件的特点和需要。
不同类型的案件可能需要不同的证据规则来适应其特殊性和复杂性。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法庭可能需要更加严格的证据标准来保护被告人的权益,而在民事案件中,法庭可能更加注重证据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因此,灵活性和适应性是证据规则的重要特点,以实现审判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最后,证据的评估和运用应符合逻辑和科学原则。
法庭在判断证据的可信度和法律效力时,应遵循逻辑和科学的方法,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不能凭主观臆断或个人情感做出决策,而应依据证据的证明力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判决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证据规则在法院的审判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证据法律规定(3篇)
![证据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f89aaf22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f31fb6b.png)
第1篇一、引言证据法律制度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证据法律规定贯穿于各个诉讼领域,对于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等方面均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证据法律规定的概念、原则、种类、收集、审查、运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证据法律规定的概念证据法律规定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证据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中。
三、证据法律规定的原则1. 证据合法性原则: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不得非法收集、使用证据。
2. 证据客观性原则:证据必须真实、客观,不得虚构、伪造、篡改。
3. 证据关联性原则: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直接关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4. 证据充分性原则:证据必须足以证明案件事实,达到诉讼证明标准。
四、证据的种类1. 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2. 物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
3. 书证:记载或反映案件事实的文字、符号、图画等。
4. 视听资料: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
5. 鉴定意见:鉴定人根据专门知识对案件事实所作的判断。
6. 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人员对案件现场、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所制作的笔录。
7. 检验报告:检验人员对案件物品、痕迹等进行检验所制作的报告。
8. 其他证据:符合法律规定,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五、证据的收集1.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证据。
2. 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自愿提供证据。
3.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案件相关物品进行鉴定。
4.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勘验、检查、询问等方式收集证据。
六、证据的审查1. 审查证据的合法性: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
2. 审查证据的客观性:证据是否真实、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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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证据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规范执法证据适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时,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的活动,应当遵照本规则。
第三条【证据的定义】本规则所称证据,是指用以证明与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相关的特定事实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材料。
第四条【事实认定原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的程序、标准和要求作出具体行政决定时,必须以确实、充分的证据作为认定法律事实的依据。
第五条【证据收集原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调查、收集与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或者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执法人员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实。
第六条【证据审查原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监督执法证据审查制度,保证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充分性。
第七条【证据使用与保密原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证据用于行政监督管理以外的其他目的。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对外公开。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证据公开原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公开相关行政监督执法信息的,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章证据的收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九条【证据的种类】食品药品监督执法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和现场检查笔录等。
第十条【证据收集的基本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应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二)告知行政相对人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或者调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三)告知行政相对人应当依法配合调查,不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作伪证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阻碍调查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以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十一条【证据收集方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过下列方式收集证据:(一)进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三)对食品药品以及相关产品、原料、辅料、添加剂等进行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等;(四)对可能涉嫌违法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药品及其相关产品、工具、场所等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五)依法对可能灭失、损毁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复制、复印、拍照、录像等保全措施;(六)通过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公文行文收集相关材料;(七)从行政许可、产品注册、体系认证、日常监督检查记录等有关资料中调取;(八)通过查阅计算机系统或者其他电子信息记录设备收集;(九)通过接受投诉、举报等方式收集;(十)通过其他方式收集。
第二节书证第十二条【书证基本形式】书证主要包括:(一)相关行政许可、产品注册、管理认证等过程中形成的申请、受理、审评、审批等有关资料、批准证明文件、认证证书、备案凭证以及身份证明材料;(二)相关的合同、票据、清单、账簿、记录、文件、图片、专业技术资料等;(三)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出具的公告、通报、通知、批复、协查复函等公文文书,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职能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决定文书以及监督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检查记录等书面资料;(五)其他能够证明特定事实的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书证收集一般要求】收集书证时,应当调取原件。
调取书证原件应当注明调取时间、提供人和执法人员姓名,并由提供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调取原件有困难的,可以对原件进行复印、扫描、拍照、抄录,经提供人和执法人员核对后,注明“经核对与原件相同”以及来源、调取时间,并由书证提供人或者见证人、执法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许可证照的正、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具有相同的证明效力。
但副本内容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的,应当调取正本。
第十四条【书证收集特殊要求】对专业性较强的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第三节物证第十五条【物证基本形式】物证主要包括:(一)产品实物;(二)用于生产的原料、辅料等;(三)用于生产、经营、使用的工具、设备以及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等;(四)其他能够证明特定事实的实物。
第十六条【物证收集一般要求】收集物证时,应当调取物证原物。
原物为数量较多的同一物品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
调取原物有困难的,在确保能够充分反映原物外形特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对原物进行拍照、录像、复制的方式调取,并且记录取证过程。
物证的调取应当制作笔录、清单,详细注明物品来源、品名、规格、数量、调取方式、调取时间,并由物证提供人或者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对于既是物证又是涉嫌违法物品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扣押,并按规范制作相关文书。
第十七条【物证收集特殊要求】收集属于毒性、放射性、鲜活产品的物证,或者有冷冻、冷藏要求的其他物证,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采用相应的工具、设备和适当的保管方式。
第四节视听资料第十八条【视听资料基本形式】视听资料主要包括:(一)记录相关生产、经营、使用活动情况的照片、录音、录像;(二)记录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过程的照片、录音、录像;(三)其他能够证明特定事实的录音、录像、照片。
第十九条【视听资料收集要求】收集视听资料时,应当调取存储的原始载体或者介质原件。
视听资料的调取应当制作笔录,注明资料来源、主要内容(证明对象)、提取时间、调取方式等。
无法提取原始载体或者介质原件的,可以通过复制方式进行调取。
采取复制等方式调取的,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无法提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的过程、复制的数量和原件存放的地点等。
上述笔录应当经资料提供人或者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五节电子数据第二十条【电子数据基本形式和收集要求】电子数据主要包括:(一)通过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反映相关生产、经营、使用情况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相关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形成的记录生产、购销、仓储、运输、使用等情况的电子文档(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下同)、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及其数据等;(四)相关行政监督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行政许可、产品注册、管理认证、备案管理等具体监督管理活动的电子文档、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及其数据等;(五)其他能够证明特定事实的电子数据。
第二十一条【电子数据收集一般要求】收集电子数据应当调取包含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并制作笔录,记载取证的参与人员、技术方法、步骤和过程,记录收集对象的事项名称、内容、规格、类别以及时间、地点等,或者将收集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录像。
无法调取电子数据原始载体或者提取确有困难的,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复制或者转化成其他形式的证据材料。
复制电子数据必须注明不能或者难以提取原始载体的原因、复制件制作人、复制过程以及原始载体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网络地址的说明、制作时间,由原始电子数据持有人、复制件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必要时可以以公证等其他有效形式证明电子数据与原始载体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二条【电子数据收集特殊要求】提供通过技术手段恢复或者破解的与案件有关的光盘或者其他数字存储介质、电子设备中被删除的数据、隐藏或者加密的电子数据,必须附有恢复或破解对象、过程、方法和结果的专业说明。
第六节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第二十三条【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形式】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主要包括:(一)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行政相对人记录的询问调查笔录、陈述申辩笔录;(二)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出具的书面证言和陈述申辩;(三)其他记录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证言和陈述申辩内容的文书。
第二十四条【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收集要求】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行政相对人时,应当个别进行,分别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询问调查笔录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调查目的及调查日期。
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逐页签字并捺指印确认。
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调查人捺指印确认。
执法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可以出具书面材料进行陈述、作证。
书面材料应当注明出具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与本案关系等基本信息,注明出具日期,并由出具人签名并捺指印或者盖章确认。
出具人为个人的,还应当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第七节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第二十五条【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形式】检验报告、认定意见以及鉴定意见主要包括:(一)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食品药品及其相关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检验结果;(二)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认定意见;(三)归属的地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出具的产品评估认定意见;(四)法定的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人身伤害、价格评估等鉴定意见;(五)其他符合法定要求的鉴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收集要求】检验报告、认定意见和鉴定意见的收集应当参照本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节现场检查笔录第二十七条【现场检查笔录收集要求】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如实记录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以及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与配合检查义务的情况;现场检查时间、地点、主要过程;被检查场所概况及与当事人的关系;与检查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书证、物证收集情况;与违法行为有关人员的活动情况;当事人及其他人员提供证据材料和配合检查情况;现场拍照、录音、录像、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情况;实施强制措施情况;检查发现的其他事实。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字确认。
被检查人拒绝到场或者签字确认、且无法找到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上详细注明,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确认,同时通过现场录音、录像方式予以全程记录。
第九节其他证据第二十八条【证据类公文收集要求】证据类公文是指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证明或确认特定事实的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