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暂行办法
DRG点数法与费率法
DRG点数法与费率法2019年5月20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召开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启动视频会议,30个试点城市名单正式公布。
其中,一些试点城市实行点数法,如上海、金华;一些试点城市实行费率法,如天津、无锡。
截至2024年已落地实施DRG付费改革的区域,也基本通过这两种方法进行预算基金分配,具体有什么不同?对医院行为引导和医保管理侧重点带来什么影响?我们通过这一篇来进行学习。
一、点数法是参照各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权重标准,运用工分制原理,建立不同疾病组医疗费用与权重之间的相对比价关系,换算出每个DRG组的点数,并以病组点数来分配区域内医保基金的付费方式。
通过某市DRG点数法付费实施来理解其计算逻辑,重点关注:基准点数、调整系数、点数计算、月度预结、年度清算。
付费方式:按照“总额预算、月度预拨、点数计算、年终清算”原则统一决算。
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综合相关因素确定DRG点数付费年度预算总额,作为当年点数付费最高支付限额,其中5%留作调剂金,用于医保基金超支分担。
总额预算调整:除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医保待遇政策调整外,年度预算原则上不做调整。
医疗机构级别指标:以医保支付等级为准,原则上每一年调整一次。
计算核心:不与基金偿付直接关联,工分制原理。
病例分类:稳定病组(正常倍率病例、高倍率病例、低倍率病例、歧义组病例)、非稳定病组、无法入组病例。
病组基准点数:稳定病组基准点数、床日基准点数说明:不同区域文件对稳定病组/非稳定病组的划分(如CV值)、医疗机构医保支付等级的划分、床日病例分类、高低倍率的划分、调整系数计算方式、歧义组/未入组病例的支付比例、非稳定病组的核准方式等细则存在差异,请以本地的《**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点数法付费实施细则》为准。
二、费率法是指参照各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权重标准,根据预测的住院总费用和DRG总权重计算出分级费率,将年度医保住院统筹基金进行分配的方式。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5.28•【字号】浙医保发〔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4〕14号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在杭省级公立医院: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政策,按照国家医保局相关工作要求,完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产出导向”的基本原则,设立精子优选处理等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1),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在杭省级公立医院按以上规定执行;各设区市根据当地医疗水平、经济状况等制定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省级公立医院相应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二、删除部分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2)。
保留33K0011试管婴儿,仅用于辅助生殖过程中确需开展的检验项目收费,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将具体项目及收费标准报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备案,设区市医疗保障局按照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报省医疗保障局;在杭省级公立医院直接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
三、本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辅助生殖类项目(见附件1),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按照甲乙分类、先行自付比例和限定支付范围,纳入住院费用支付和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服务。
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完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医保项目数据库更新工作,确保群众医疗费用即时结算。
四、加强对本地政策实施情况跟踪监测,密切关注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对监测发现的医疗服务量异常增加、自主定价项目价格偏高等问题及时报告省医疗保障局。
丽水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办法实施细则
丽水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改革工作要求,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暂行办法》(浙医保联发〔2019〕21号)和丽水市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印发《丽水市县域医共体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丽医保发〔2019〕43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开展住院医疗服务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适用本细则。
丽水市及异地(按就医地管理,包括市内异地、省内异地和跨省异地)参保人员在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本细则管理。
本细则所称医保基金是指统筹区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三条纳入本细则结算管理的全民医疗保险一档和二档实行单独核算,各统筹区各自承担本统筹区参保人基金支出。
本细则是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基金结算办法,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仍按项目支付结算,不受此实施细则调整。
第二章总额预算管理第四条各统筹区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年度总额预算,结合当年收入预算、重大政策调整和医疗服务数量、质量、能力等因素,科学编制住院医保基金支出预算。
全民医疗保险一档基金支出增长率原则上全市统一确定,全民医疗保险二档暂由各统筹区分别确定,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确定住院医保基金支出增长率,支出增长率不高于收入增长率,各统筹区不得安排赤字预算。
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确定的增长率、上年度住院医保基金决算总额(含结余留用部分,不含超支分担及临时追加的预算部分)核定本统筹区当年住院医保基金预算总额。
住院医保基金预算总额包括统筹区参保人员在本地和异地住院的医保基金支出总额。
住院医保基金年初预算总额=统筹区上年度住院医保基金决算总额×(1+住院医保基金支出增长率)。
第五条年度住院医保基金预算确定后,除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医保待遇政策重大调整外,原则上不再调整。
DRG费率法和点数法
当年预测住院总费用=
住院基金总预算 报销比例
+ 预测住院人次×起付线
DRG费率法 - 测算方法
3.预测住院总费用 2)若当地医保报销有目录外的自费项目,则根据各地的实际补偿比预测住院的总 费用: 当年预测住院总费用=住院基金总预算÷上一年医保住院实际补偿比
DRG费率法 - 测算方法
4.计算总权重 总权重的计算不仅要考虑各DRG的病例数,还要考虑各DRG的权重,其实际上是各DRG内病例数 的加权求和。先计算改革当年DRG的病例数:
DRG病人总费用=∑(某DRG入组病人数×该 DRG 组付费标准)
DRG费率法 - 费率与付费标准的验证与调整
2.费率与付费标准的调整 由于医学科技发展和社会经济水平提高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医疗费用总体上是呈现增长的趋
势,因此,在进行 DRG 费用和付费标准计算时,需要考虑医疗费用合理增长因素,在预测下一 年的费用和付费标准时,给出适当的医疗费用增长空间(须控制在医改政策允许的最大增长范围 内),以免制约定点医疗医疗技术的发展,合理补充其成本支出。
同时,在 DRG 正常运行以后,DRG 费用和付费标准需要在下一年度开始前进行常规调整, 以使 DRG 费率水平跟上医疗机构技术发展和医疗费用增长的要求。
费率和付费标准的调整需根据上文中的测算方法,利用前 3 年 DRG 分组器中的实际出院结 算数据和当年可用住院统筹基金的数量进行测算,以保证费率测算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DRG管理运用
01
浙江省省级和杭州市将根据我省DRG分组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统一分组。
原则上疾病分组组内变异系数CV<1,总体方差减小系数RIV≥70%。
02
CV值为DRG组内医保结算费用的变异系数,反映组内不同样本的差异度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3.29•【字号】浙医保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医保发〔2022〕14号各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快建立管用高效闭环的医保支付机制,省局制定了《浙江省全面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2022年3月29日浙江省全面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加快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结合浙江省支付方式改革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加快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为目标,采用“两条腿”走路,从2022年到2024年,分期推进门诊支付方式改革,迭代升级住院DRG支付方式改革。
2022年底,完成门诊支付方式改革顶层设计和信息系统建设,继续推进浙江省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ZJ-DRG)细分组目录修订工作;2023年底,全省所有统筹地区全面实施门诊按人头包干结合门诊病例分组(以下简称:APG)支付方式改革;2024年底,实现住院DRG和门诊APG支付改革区域全覆盖、费用全覆盖、人群全覆盖、医疗机构全覆盖,形成贯穿医保支付全周期和管理全流程的改革闭环,全面建成医保基金预算更加合理、分类方法更加科学、协同保障更加有力、资源配置更加有效的医保支付新机制。
二、工作任务聚焦抓扩面、建机制、打基础、推协同四个方面,分阶段、抓重点、螺旋式推进改革工作,建立完善机制,注重提质增效,高质量完成支付方式改革各项任务。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DRG点数付费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DRG 点数付费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0.30•【字号】浙医保发〔2023〕32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DRG点数付费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医保发〔2023〕32号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省级医疗机构:现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DRG点数付费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DRGs点数付费评价办法(试行)》(浙医保发〔2021〕50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附件:1.医疗机构DRG点数付费评价表2.指标及术语解释浙江省医疗保障局2023年10月30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DRG点数付费评价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有效推进基本医疗保险DRG点数付费改革,提升患者获得感,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防范化解医保基金运行风险,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技术规范和分组方案》《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真实反映医疗机构的实际工作情况。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实施DRG点数付费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条DRG点数付费评价内容包括:(一)组织管理和制度建设:DRG点数付费组织架构、保障措施等。
制度建设包括病案管理、成本核算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等。
(二)数据质量和目录管理:病案质量、结算清单和医保目录管理。
(三)服务能力:医疗机构收治病例覆盖DRG组数、病例组合指数值(CMI 值)、三四级手术占比、住院服务人头数。
(四)行为规范:评判分解住院、推诿重病人、提供医疗服务不足、将住院费用分解至门诊结算等行为。
浙江省医保DRG盈亏规则及秘钥-20200109
1
如何知道诊治的病人分到哪个组? 如何知道诊治的病人分到哪个组?
如何知道这个组的费用标准值?
2
3
如何控制费用在标准值内?
按区间占比分析盈亏
DRG盈亏公式解析
正常倍率阈值= 病例点数 × 每点数费用=基准点数准点数*成本系数
基准点数=本病组全市平均住院费用÷所有病组全市平均住院费用×100。
低倍率病例点数 = 基准点数*(病例总费用/本病组全市平均住院费用) 正常倍率病例点数= 基准点数*成本系数 高倍率病例点数 = 基准点数*成本系数 (先按照1倍的基准点数进行计算,等到特病单议后再追加相应点数)
追加点数= ((医疗总费用-不合理费用)/本组全市均费-2) * 基准点数
控制医院DRG盈亏
倍率如何计算确认
实操一:预分组
估算点值:80元/点
第一步:先找到病例类型(高倍率、低倍率、正常倍率); 第二步:正常倍率 第三步:低倍率 第四步:高倍率(需要特病单议) 第五步:按科室、医生、病例类型、病种分别统计
DRG盈亏公式解析
盈亏 = 每点数费用*(病例点数+追加点数-扣除点数+人工干预调整点数)-总费用 = 每点数费用* 总点数-总费用
正常倍率阈值= 基准点数 ×成本系数×每点数费用
成本系数=本医院本病组的平均住院费用÷本病组全市平均住院费用。
每点数费用 80.68 80.68 80.68 80.68 80.68 80.68 80.68 80.68
基准点数 651.19 651.19 651.19 651.19 651.19 651.19 651.19 651.19
DRG盈亏规则及秘钥
2020年1月9日
CONTENTS
1
DRGs与点数法付费2.0
+ 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从2017年7月1日 起 正式开始实施DRGs付费 方式改革, 由各定点机构主 动提出申请, 准备成熟后即 可纳入。
+ 2018年1月1日起, 城乡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 (居民医 保的医保年度为自然年度) 也纳入DRGs点数法管理。
总体原则为以收定支, 结余留用, 超支不补。
山东省
2019年9月28日,山东省医保局在 济南召开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 (DRG)付费省级试点工作启动会。
DRG付费国家试点城市分析
山东省首批选取省本级和济南、枣庄、 东营、烟台、潍坊、威海、日照、临 沂、聊城、菏泽10个市开展DRG付 费省级试点,成为全国省级试点城市 最多的省份之一。
平安健康 泰康保险
人才投入
21世纪最重要 的是人才!!!
医学人才、产品 经理、DRG专业
人才 ……
特病单议
对所有医疗机构公布的疾病分 组中病例数不足 (含) 5例的病 组, 若年终该病组经重新计算仍 不稳定的, 原则上该病组内发生 的高倍率病例, 其它病组中因病 施治的高倍率病例, 年终时可纳 入特病单议, 给予核准追加点数。
1、避免医保基金收不抵支风险 2、提高诊疗效率 3、提高定点机构的效益 4、减少不合理医疗费用 5、推动医疗改革
吴 鹏
1、DRGs点数法付费 2、DRGs市场前景与规划 3、DRGs与临床路径 4、DRGs与分级诊疗
1、DRGs点数法付费
国家医保局政策
浙江省医保局政策
DRGs点数法付费案例
付费
金华市DRGs点数法
付费
柳州市DRGs点数法
4个直辖市:北京、上海、天 津、重庆
26个地级市
包含省级城市、副省级城市、普通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防范医疗保险基金风险,确保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长期可持续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与市域范围内定点医药机构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待遇不受本办法影响。
(二)管理要求。
按照〃规范使用、合理支付、消除浪费、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积极引导定点医药机构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良性机制,合理、有效地利用医药卫生资源,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工作。
(三)医疗费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以下费用:1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特殊病种(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和药店购药费用];2.住院医疗费用;(四)工作机制。
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医疗费用结算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根据上级部门规定和本市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药品与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医药医保支付等医保、医疗、医药体制改革工作推进情况,研究调整结算管理标准。
二、管理原则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总额预算管理。
(-)门诊医疗费用。
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总额预算考核管理。
各定点医药机构年度医疗费用预算总额一般应在每年年初确定,次年年初结合定点医药机构实际医疗费用发生情况、日常管理服务情况以及绩效评定结果等进行年度决算。
(二)住院医疗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省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点数付费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6.28•【字号】浙医保发〔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医保发〔2020〕14号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直属单位,各省级公立医院:现将《浙江省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2020年6月28日浙江省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为提升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医保基金绩效,根据国家和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和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改革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优化制度、完善政策、创新方式,发挥医保基金的战略性购买作用,动态调整省药械采购平台在线交易产品,实现医保药品通用名下在线交易产品全覆盖;引入动态竞争机制,建立在线交易产品进退渠道;扩大服务对象范围,鼓励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自愿进入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规范医保药品支付政策,促进医药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二、实施对象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三、主要任务(一)完善平台准入机制1.属于药品集中采购范围且已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含现有省增补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通用名剂型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通用名下无在线交易药品的,可按以下定价原则申请挂网:在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挂网(中标)且实际在线交易的省份(可不含广东、福建、重庆和军区,下同)达10个及以上的,不高于其全国最低价;不足10个的,在不高于其全国最低价的前提下,经与我省包括至少10家三级医院谈判后,不高于谈判的最低价;参加过我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和2018年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的产品,不得高于其当时参考价。
浙江省医保DRG付费制定及实施-20190109
DRG的分组、命名与定价过程(4位编码的形成过程)
组)
极简理解 DRG
MDC组是疾病系统 = 商品大类系统 ADRG组是同病不同治疗方法分类 = 商品细类
DRG组可定价,属于同病同治疗方法个体差异不同
商品也是在第三步才能定价
DRGs是什么?
起源于:美国 较为有名的:澳大利亚
现在实践最好:德国 中国引进:2008年
• 定价权:药品、医疗服务价格
• 采购权: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
DRG付费试点 • 2018年12月20日, 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 《关于申报按疾病诊
断相关分组付费国家试点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3号)。 • 2019年5月20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召开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
启动视频会,大会公布了国家30个试点城市。 • 2019年6月5日, 《关于印发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国家试点
DRGs理论出现, 凸显出在管理上的优势
1980s
中国开始相关研究, 从争论到开发
2010s
已开始应用于医保基金 支付结算
1960s
在美国正式运用,并自美国扩 展至世界各地,得到国际化发展
1990s
初步应用于医疗机构
当前
几个概念
DRGs(Diagnosis Related Groups(疾病)诊断相关分组) DRG-PPS(prospective payment system),代表基于疾病 病种分类组合的预定额付费制,是国际上广泛应用的医疗保险 付费方式 PCS:(Point Count system)点数法
ICD10诊断编码 操作、合并诊断
年龄、伴随 病、合并症等
DRGs
MD C
ADRG s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医药技术医保支付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医药技术医保支付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10.09•【字号】浙医保发〔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医药技术医保支付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医保发〔2024〕17号各市医疗保障局,省级医疗机构:现将《浙江省创新医药技术医保支付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与我局联系。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2024年10月9日浙江省创新医药技术医保支付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三个“一号工程”及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等部署要求,支持创新医药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更好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一、认定条件符合条件的创新医药技术经申报和认定后,可纳入DRG点数付费激励范围。
(一)创新药品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四年内(指含申报年度及之前的三个自然年度,下同)经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1类、2类、5.1类药品;四年内因增加功能主治或适应症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四年内新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
2.取得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
3.临床效果较临床主流使用的药品有较大提升。
4.费用超过DRG病组均费的50%。
5.申报定点医疗机构上一自然年度内累计本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病例达到50例及以上。
(二)创新医疗服务项目(含医用耗材)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四年内本省批准设立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省本级已经设立过的新技术项目除外)或新上市的医用耗材。
2.取得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服务项目(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
3.在操作途径、操作方法、诊疗方式、解剖部位、适用范围等方面有明显的技术创新。
4.临床效果较临床主流使用的医疗服务项目有较大提升。
经典:DRGs与点数法付费1.1
通过试点实现“五个一”的目标,即制 定一组标准、完善一系列政策、建立一 套规程、培养一支队伍、打造一批样板。 各试点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贯彻实施 相对统一的DRG分组规则、支付政策和 经办管理规范,完善医保信息系统,提 高医院管理水平。
3
DRG分组器
2019年10月16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印发疾病诊断 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技术规范和分组方案的通知》正 式公布了《国家医疗保障DRG分组与付费技术规范》(和《国家 医疗保障DRG(CHS-DRG)分组方案》两个技术标准。
生部规划财务司)直接领导下,从2010年起组建近千人的大型研究组历时6年研 究制定的按DRG收付费系统。2017年C-DRG率先在深圳、三明、克拉玛依三地 开展试点。
申康版DRG:申康版DRG分组器是在澳大利亚DRG的基础上改良的,由上海
瑞金医院病案室专家联合卫宁健康开发,并应用于上பைடு நூலகம்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下辖的 各家医院。
4
DRG分组器
• 国家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HS-DRG) 国家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HS-DRG)的 ADRG 是 在以往研究开发的 BJ-DRG、CN-DRG、CR-DRG 以及 CDRG 基础上编制的,具有更加优化,更加稳定,更符合作为 管理工具的要求。
包含26个主要诊断大类(Major Diagnosis Category,MDC),376个核心DRG(Adjacent Diagnosis Related Groups,ADRG),其中167个外科手术操作ADRG组、 22个非手术操作ADRG组和187个内科诊断ADRG组。
举个例子:
已知全市的平均住院费用是8031元,A病组的病 组平均住院费用是10064元,在甲医院中A病组 的平均费用是12598元。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中医优势病种付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中医优势病种付费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7.26•【字号】金医保发〔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金华市医疗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中医优势病种付费办法(试行)的通知金医保发〔2024〕36号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现将《金华市中医优势病种付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2024年7月26日金华市中医优势病种付费办法(试行)为深化DRGs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探索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付费方式,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省县域医共体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12号)、《金华市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病组(DRGs)点数法付费实施细则的通知》(金医保发〔2019〕6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规定的中医优势病种付费是指金华市定点医疗机构对诊断明确,诊疗技术成熟,临床路径清晰,医疗成本稳定,中医优势明显的病种,采用中医传统治疗的,医保付费在相应DRG病组付费标准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的激励。
(二)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统筹区医保政策规定执行,不受本办法调整。
(三)中医优势病种付费纳入住院病组点数法管理。
二、病种遴选(四)试行病种按照“中医药治疗为主,临床路径明确,诊疗方案成熟,临床疗效确切,治疗风险可控,疗效与西医疗效相近或优于西医疗效”的原则遴选。
(五)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牵头组织病种调整工作。
中医优势付费病种诊疗方案及医保支付激励评价标准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组织专家制定(首批10个试行病种见附件1),报市级医保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浙江省省级及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省级及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实施细则(试行)杭州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做好省级及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根据《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暂行办法》(浙医保联发〔2019〕21号)精神,结合省级和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及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4月30日浙江省省级及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暂行办法》,结合浙江省省级和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浙江省省级及杭州市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适用本实施细则。
浙江省省级、杭州市及异地参保人员在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三条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受此实施细则调整。
本实施细则所称医保基金是指统筹区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除个人账户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二章总额预算第四条浙江省省级、杭州市及所辖的区、县(市)统筹区医保行政部门应综合考虑当年收入预算、重大政策调整和医疗服务数量、质量、能力等因素,会同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通过谈判方式确定当年的住院医保基金支出增长率。
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确定的增长率、上年度住院医保基金决算总额(含结余留用部分,不含超支分担及因疾病爆发等临时追加的预算部分),核定本统筹区当年住院医保基金预算总额。
住院医保基金年度预算总额=统筹区上年度住院医保基金决算总额×(1+住院医保基金支出增长率)。
本预算包括统筹区参保人员在本地和异地住院的医保基金支出金额,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的住院医保基金纳入总额预算,合并核算。
2020年度浙江省省级和杭州市区(含萧山、余杭、富阳区,不含临安区)医保基金总支出增长率为7%,杭州市所辖的其他区、县(市)统筹区自行制定医保基金支出增长率,并报杭州市医保行政部门备案。
DRGs与点数法付费2.0讲课讲稿
DRG分组器
浙江省医保 局
浙江省医保局
浙江省医保局
DRGs点数法付费
医保基金的有限性,决定点数法必然成为医 保基金“串底”风险的重要“杀手锏”。
金华市DRGs点数 法
•全国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看金华,2016 年7月,金华市区7家主要医疗机构试 点,率先开展以“病组点数结算”为核 心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成效明显。
DRGs市场前景
未来可期,前景乐观
DRGsRGs市场规划
DRG付费国家试点城市分析
广东省:佛山市 江苏省:无锡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浙江省 辽宁省:沈阳市 山东省
DRGs市场规划
DRG付费国家试点城市分析
广东省佛山市
广东省是目前我国经济体量GDP最大的省份。
举个例子:
已知全市的平均住院费用是8031元,A病组的病 组平均住院费用是10064元,在甲医院中A病组 的平均费用是12598元。
这种医院间的点数差异细化到了分组,避免了 按照医院等级设定差异系数的一刀切做法导致 的不合理,更为妥善地解决了不同医院不同 病组之间的成本差异问题。
金华市DRGs点数法具体实施方法
柳州市DRGs点 数法实施成效
DRGs与点数 法付费
2、DRGs市场前景与规划 为什么做DRG? DRG市场前景 DRG市场规划 DRG市场竞争力
为什么做 DRG ?
公司使命 公司使命是公司文化的核心,是我们 努力奋斗的方向。 改变医疗、造福百姓 ……
市场前景
DRGs市场 前景
DRGs市场前 景
金华市DRGs点数法
金华市DRGs点数法具体实施方法
金华市DRGs点数法具体实施方法
2、采用“病组点数法”精准付费
1)疾病分组引入DRGs分组方法 根据美国的MS-DRGs、北京的CN-DRGs经验和临床专家团队的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 据测算先制定初步的分组,再与医院谈判,最终通过5轮沟通谈判形成了595个疾病分组 (2017年增加至625个)。 2)根据国际标准建立分组器 共收集了18个月内21万个样本病例的住院医保结算数据、病案数据,并将之划分为手术组 (采用ICD9-CM-3编码)和非手术组(采用ICD-10编码)两组进行统计,确定每个样本病 历的病种。
温州市DRGs付费实施办法
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总额预算和DRGs点数付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充分发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暂行办法》(浙医保联发〔2019〕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住院医疗服务,实施在总额预算管理下的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结合点数付费(以下简称“DRGs点数法”)。
第三条温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病例、外地参保人员来温州市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病例,以及自费结算(包括非参保人员)的住院病例,纳入病组点数法管理。
实行全市统一分组管理、统一病组基准点数。
第四条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受此实施细则调整。
本实施细则所称医保基金是指统筹区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住院统筹基金),不包括医疗救助、公务员补助、个人账户、大病保险等其他医保基金。
第五条温州市各医保统筹区的医保基金实行独立预决算。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分别纳入DRGs点数法管理,单独核算。
第六条各医保统筹区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总额预算和病组点数法部门联席会议机制。
第二章总额预算管理第七条总额预算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合理编制,包括统筹区参保人员在本地和异地就医的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支出金额,实行年初预算,年终决算。
第八条总额预算按照各统筹区上年度医保基金决算总额(含结余留用部分,不含超支分担及临时追加的预算部分)和医保基金支出增长率确定。
实施首年按统筹区上年度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总额替代上年度医保基金决算总额。
医保基金年初预算= 上年度医保基金决算总额×(1+医保基金支出增长率)。
浙江省省级及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省级及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实施细则(试行)杭州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做好省级及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根据《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暂行办法》(浙医保联发〔2019〕21号)精神,结合省级和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及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4月30日浙江省省级及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暂行办法》,结合浙江省省级和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浙江省省级及杭州市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适用本实施细则。
浙江省省级、杭州市及异地参保人员在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三条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受此实施细则调整。
本实施细则所称医保基金是指统筹区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除个人账户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二章总额预算第四条浙江省省级、杭州市及所辖的区、县(市)统筹区医保行政部门应综合考虑当年收入预算、重大政策调整和医疗服务数量、质量、能力等因素,会同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通过谈判方式确定当年的住院医保基金支出增长率。
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确定的增长率、上年度住院医保基金决算总额(含结余留用部分,不含超支分担及因疾病爆发等临时追加的预算部分),核定本统筹区当年住院医保基金预算总额。
住院医保基金年度预算总额=统筹区上年度住院医保基金决算总额×(1+住院医保基金支出增长率)。
本预算包括统筹区参保人员在本地和异地住院的医保基金支出金额,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的住院医保基金纳入总额预算,合并核算。
2020年度浙江省省级和杭州市区(含萧山、余杭、富阳区,不含临安区)医保基金总支出增长率为7%,杭州市所辖的其他区、县(市)统筹区自行制定医保基金支出增长率,并报杭州市医保行政部门备案。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7.01•【字号】浙医保联发〔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8号各在杭省级公立医院:现将《浙江省省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省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明细表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7月1日浙江省省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为进一步推进“三医联动”、“六医统筹”,巩固破除以药补医成果,持续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快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6〕1431号)和《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浙政发〔2016〕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步强化价格与医疗、医保、医药等相关政策衔接联动,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
二、基本原则(一)总量控制。
严格控制医药费用增长,确保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二)结构调整。
通过压缩不必要药品和医用耗材使用量、控制不必要检查检验等腾出空间,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
(三)有升有降。
降低偏高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提高偏低的技术劳务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四)逐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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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全省县域医共体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住院医疗服务,实施在总额预算管理下的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简称DRGs)结合点数付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由省级医保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联合颁布DRGs标准,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计算所辖区域DRGs点数,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计算点值,并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第四条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受此办法调整。
本办法所称医保基金是指统筹区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二章总额预算
第五条总额预算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合理编制。
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纳入总额预算,单独核算。
第六条建立“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的责任共担机制,统筹区医保基金年度决算出现结余或超支的,应在分析原因、厘清责任的基础上,由医疗机构和医保基金按一定比例留用或分担。
适当留用和分担的比例可由各统筹区自行设定并动态调整。
第七条总额预算包括统筹区参保人员在本地和异地住院的医保基金支出金额,按照统筹区上年度医保基金决算总额(含结余留用部分,不含超支分担及因疾病爆发等临时追加的预算部分)和医保基金支出增长率确定。
医保基金年初总额预算=统筹区上年度医保基金决算总额×(1+医保基金支出增长率)。
各统筹区医保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组织医保经办机构、医共体及其他医疗机构,综合考虑下一年度收入预算、重大政策调整和医疗服务数量、质量、能力等因素,通过谈判方式,确定医保基金支出增长率,原则上不超过10%。
第八条对于确因政策变动、疾病暴发等客观因素,导致医保基金支出发生重大变动的,总额预算应给予合理调整。
调整额度由各统筹区医保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商确定。
第三章DRG管理运用
第九条DRGs标准由省级医保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联合颁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全省统一执行国家颁布的疾病分类、手术操作、诊疗项目、药品分类、医用耗材编码、病案首页等标准。
第十条建立专家评议制度。
省级和各设区市医保部门可结合实际,建立DRGs管理专家库,通过组织专家集体讨论,进行DRGs点数法相关评审评议等工作。
专家库成员可由临床、医保、医疗管理等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各设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对实行按床日付费的住院医疗服务,纳入相应的床日DRG管理。
第四章点数管理
第十二条DRGs点数由设区市医保部门以全市为单位进行计算。
基准点数以历史发生的合理费用数据为主要依据。
除床日DRG外,各DRG 的基准点数=该DRG住院均次费用÷全部DRG住院均次费用×100(计算结果保留4位小数)。
各类床日DRG的基准点数=该床日付费标准÷全部DRG住院均次费用×100(计算结果保留4位小数)。
第十三条差异系数可按医院等级、人头人次比、个人负担水平、历史发生费用、县乡两级疾病诊疗目录落实情况等依据进行设定,具体方法由设区市结合实际确定。
对费用差异不大的DRG,可逐步取消差
异系数,实现同病同价。
根据中医药服务特点,探索实行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
第十四条具体病例的点数按如下方式计算:
1.住院过程完整的某病例点数=对应的DRG基准点数×DRG差异系数;
住院过程不完整的某病例点数=对应的DRG基准点数×DRG差异系数×(该病例实际发生医疗费用÷对应的DRG住院均次费用),最高不得超过该DRG基准点数。
2.床日DRG某病例总点数=床日DRG基准点数×该病例住院天数。
3.对于虽因病施治但费用过高或过低的病例、病例数过少(原则上少于5例)或无法分入DRG的病例,由医保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特病单议,确定相应点数。
4.对于参保人员在出院后15日内,再次以同一DRG住院且无合理理由的,原则上将前一次住院获得的点数进行减半计算(恶性肿瘤放、化疗等情况除外)。
第十五条支持医疗机构开展新技术和提升重点扶持专科服务能力。
医疗机构开展符合卫生行政相关规定且为该设区市首次施行的医疗新技术时,经专家评议,按合理医疗服务费用确定点数。
第五章费用结算
第十六条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所有住院医疗费用均纳入DRGs付费管理,含异地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直接结算费用。
第十七条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医保基金月度预付、年度结算。
统筹区内及省内异地结算的医保基金,月度预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5%。
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第十八条收治跨省异地就医病人的住院医疗费用,经省级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月将应付医保基金直接全额预拨给统筹区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统筹区经办机构按如下办法与本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1.统筹区DRGs点值
统筹区DRGs点值=年度DRGs费用结算总额÷年度总点数。
(1)年度DRGs费用结算总额=统筹区参保人员在本地住院的总费用-统筹区参保人员在本地住院按项目付费报销的医保基金总额+医保基金年度决算总额-统筹区参保人员在异地住院的医保基金支出总额+异地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住院直接结算的总费用+自费结算病人的住院总费用。
其中,医保基金年度决算总额=医保基金年初总额预算+预算调整额±统筹区医保基金分担(留用)金额。
统筹区医保基金分担(留用)金额=〔统筹区参保人员住院按项目付费报销的医保基金总额(含本统筹区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部分)-(医保基金年初总额预算+预算调整额)〕×分担(留用)比例。
(计算结果取正数)
(2)年度总点数
年度总点数=统筹区所有医疗机构的年度总点数之和。
2.对各医疗机构的年度清算
某医疗机构年度清算费用=某医疗机构年度DRGs 费用结算总额-收治直接结算住院病人个人支付部分的费用总额-收治自费结算病人住院的费用总额-月度已预付总额-收治跨省异地结算病人住院已预拨的费用总额-该医疗机构全年审核扣款总额。
其中,某医疗机构年度DRGs费用结算总额=某医疗机构年度总点数×统筹区DRGs点值。
某医疗机构年度总点数=医疗机构收治本地和异地病人全部住院病例的总点数±考核奖罚点数。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医保、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对DRGs点数法付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医保部门要牵头组织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监督指导支付方式改革推进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优化对医疗机构的绩效评价,完善考核办法。
财政部门要将改革成效作为县域医共体建设奖补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一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及时解决DRGs点数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进一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及医保医师协议管理,将该医疗机构各DRG平均住院费用的控制效果、医保绩效考核和分配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对分解住院、升级诊断、病案首页填写不规范、提供医疗服务不足、推诿病患、提高自费比例等行为,要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给予相应处罚,并进行情况通报、约谈负责人、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临床诊疗行为,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不得增加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个人政策范围外费用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
要加强医保、质控、信息化等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能力建设;要高度重视医疗基础信息管理、病案管理,规范填写病案首页,实时将所有就诊病人的医疗费用明细上传到医保经办机构。
第二十三条建立考核奖罚点数管理机制。
在对各医疗机构进行年度清算时,将考核奖罚点数计入该医疗机构的年度总点数中,具体细则由各设区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管服务,定期组织DRGs管理专家和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人员,对病案进行交叉抽样检查,抽样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不断加强智能审核,提高对医保大数据的挖掘分析能力,切实提升医保智慧监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