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最新村镇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最新村镇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ⅩⅩ村镇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ⅩⅩ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征信系统是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三条本行个人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个人征信数据;根据人民银行授权,建立用户体系,查询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贷业务是指为个人客户办理的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其中: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辖内所有运行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本行设立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个人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指导个人征信业务,组织对个人征信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等操作培训,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管理辖内用户。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背景近年来,随着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征信机构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征信机构向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和评估服务,这对于实现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为了规范征信机构的管理,保护个人隐私和权益,国家制定了《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法律适用范围《征信机构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征信业务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设立、运营、信息管理、业务规范、组织管理以及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等方面的监管。

征信机构的设立和备案征信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还需要实行备案制度。

征信机构提交备案申请时,需要向主管金融监管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并在备案前通过评估合规评级。

征信机构的信息管理征信机构在收集、处理和管理个人信息时,必须取得信息主体明确的、自愿的、知情的同意,同时要严格保护个人隐私。

征信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风险管理体系,防范信息泄露和滥用等风险。

征信机构的业务规范征信机构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自身的业务行为和管理制度。

具体来说,征信机构需要建立稳定、安全的业务系统,规范信息收集和处理流程,并保证信用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征信机构的组织管理征信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工作,确保业务运行的安全、稳定和良好的秩序。

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征信机构是处理个人信息的重要机构,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具体做法包括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管理制度,防范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等风险,加强技术保护手段的应用,提高安全防范水平等。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罚则。

对于征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根据其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和后果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总结《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的实行,对于规范征信市场,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权益,实现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征信机构也需要进一步加强自身的业务管理,不断提高信息安全保护水平,确保业务规范、可控。

农村商业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运行管理,保障征信系统数据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400号)、《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8号)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3号)及《省农村信用社征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信联发[]1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包括人民银行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人民银行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一级集中式数据结构,主要向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信用信息咨询服务,并依法向社会其他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总行征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企业及个人征信管理全面工作。

第四条授信管理部为日常工作牵头部门,对内负责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推动征信数据质量不断提高,推进征信系统在本行客户分析、授信决策、贷后管理中的运用;对外负责联系人民银行及省联社征信管理部门、征信中心,及时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牵头组织征信业务培训,指导各支行做好数据报送、系统应用及异议处理等工作;(三)负责管理员及普通查询用户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科技部负责征信系统的技术支撑,维护征信系统正常运行,负责本行异议处理申请上报省联社等工作。

第六条各支行负责本单位的征信数据录入、维护、日常应用查询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人员配置及用户管理第七条总行授信管理部和科技部分别配备1至2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全行征信业务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各支行须配备1至2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征信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异议信息核查回复及与各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八条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系统用户管理(一)用户和权限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系统采用多级用户管理体系,用户分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查询用户两种。

村镇银行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XXXXXX村镇银行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XX村镇银行(下文简称我行)征信业务运行管理,规范征信业务组织、操作行为,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是指我行从事与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信用活动相关的业务,包括:向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个人和企业征信数据、从征信系统获取客户信用信息、使用客户信用信息、处理信息主体异议等业务办理或使用中,严格按照管理制度用信以及保证客户征信信息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信系统,是指由征信中心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建立的,用于采集、保存、加工、整理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和企业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我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人,是指为办理信贷业务的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贷款(含委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贸易融资、保理、公开授信等业务以及与其相关的担保业务。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客户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个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信用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八条我行征信业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我行成立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行个人和企业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

领导小组由主管征信工作的行长助理担任组长,成员由业务拓展部、风险管理部、内审合规部等职能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在内审合规部,部门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主要从事个人信用信息收集、处理和提供个人征信报告等业务的机构。

在现代社会中,征信机构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个人和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记录,为金融机构提供信用服务。

为了规范和管理征信机构的运作,维护公平公正的信用环境,我国制定了《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一、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的背景和目的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加强征信机构的监管,促进信用信息的合理使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并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征信机构作为一个对个人信用记录负责任的机构,其运行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需要进行规范,以维护社会的信用秩序。

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征信机构的设立和准入条件征信机构必须依法设立,申请设立征信机构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专业人员等。

准入条件的设立有助于保证征信机构的资质和能力,确保它们可以胜任信用信息收集和处理任务。

2. 征信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征信机构必须依法收集并将个人信息记录入征信数据库,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3. 征信报告的提供征信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提供征信报告。

征信报告是对个人信用状况的客观记录和评估,对金融机构的信贷决策和个人信用评估起到重要的作用。

4. 征信机构的监管与处罚征信机构的运营必须受到监管,依法履行其职责和义务。

监管部门可以对征信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其合规运营。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

5. 个人信息的保护征信机构在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时,必须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个人有权知晓自己的信用记录和征信报告,并可以申请对不准确信息进行更正或删除。

三、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的意义和影响《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完善我国征信机构的管理制度,促进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发展。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征信已成为金融管理及风险控制的关键性工具。

在金融机构中,银行征信系统是一项重要的风险控制工具,它对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及分析,辅助银行进行信贷风险管理。

但随着银行业务的扩展和征信制度的不断完善,银行征信系统的使用管理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因此,推出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征信系统使用,提高征信系统利用效率,降低信贷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二、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1)规范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的使用。

(2)促进征信系统利用效率的提高。

(3)降低银行信贷风险。

(4)保护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

2. 原则:(1)依法合规:严格依照金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家有关征信规定执行。

(2)节约高效:确保系统运行效率,防范数据泄漏、风险事件。

(3)安全保密:确保个人敏感信息和商业秘密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4)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准确、完整的记录和报告个人信用信息。

三、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1. 征信人员合格制度银行应制定征信人员合格标准,并对征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持续提高其征信能力和综合素质。

同时,银行应对征信人员进行岗位安排,有序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动态考核、鼓励和惩处机制,确保征信人员能够依法合规、高效运行。

2. 征信信息采集与整理规定银行应该建立科学、合理的征信信息采集与整理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征信业务规定,采集和整理客户信用信息。

同时,银行需要采取严格保密措施,确保信息采集和整理过程的数据安全性和保密性。

3. 征信信息共享与查询使用管理银行应按照《个人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征信信息共享与查询,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银行还应对内部工作人员及所查询的企业、机构严格管理,确保查询信息安全和保密。

4. 征信审核流程规定征信审核是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关键。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辖区内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征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诚信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第六条设立个人征信机构,除应当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二)有完善的业务操作、信息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三)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第七条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一)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申请表;(二)征信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等;(三)公司章程;(四)股东关联关系和实际控制人说明;(五)主要股东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以及主要股东的信用报告;(六)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七)组织机构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说明;(八)已经建立的内控制度,包括业务操作、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九)具有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报告,关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说明和相关安全保障制度;(十)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通过实地调查、面谈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终)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终)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终)《【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终)》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

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终)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赣昌农商行)征信业务管理,规范对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用户管理、数据报送、信息查询和异议处理管理,提升征信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和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支《江西省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包括:(一)征信系统的数据采集、加工、校验、报送、维护等工作;(二)合法合规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个人(企业)征信系统(以下简称“征信系统”);(三)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四)查询、告知、答复客户征信相关问题。

(五)人民银行布臵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征信系统的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征信业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管理”的原则,总行评审授信部是征信业务管理的牵头部门,各支行为征信业务应用部门。

第五条总行授信评审部具体职责包括:精品(一)负责本行征信业务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等;(二)负责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管理及业务培训;(三)及时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四)负责向征信中心报、省农信社报送与我行发生业务的客户基本信息及信用交易信息、及时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五)负责本行征信系统机构的检查工作;(六)完成上级与人民银行安排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征信机构管理办法》是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颁布的一项法规,于20XX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下面是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的简要介绍,全文约。

一、征信机构的管理要求征信机构是针对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信用状况进行收集、储存、处理和提供信用信息的机构。

管理要求包括:1.征信机构应在管理体系、业务规范、安全保障和风险评估等方面进行规范化管理;2.征信机构应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信息准确性、安全性和保密性;3.征信机构应进行风险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系统故障和数据泄露风险。

二、征信信息的采集和处理要求征信信息采集和处理是征信机构的核心业务。

管理要求包括:1.征信机构应收集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2.征信机构应根据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处理和分析,并提取核心数据,形成完整的信用报告;3.报告中应准确呈现信息内容,不得隐瞒、遗漏或混淆信息;4.采集、处理、存储和提供信息过程中,应对信息安全和保密性做好充分的保障措施。

三、征信机构的服务和监管征信机构的管理监督工作,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国家银监会及其下属机构开展日常监管和事中监管,确保征信机构业务开展及信息处理和提供满足管理要求。

二是征信机构应及时公开管理和服务信息,维护消费者权益,确保其受到遵循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规则的公正待遇。

为此,国家将构建征信监管服务平台,实现征信机构的规范运营和公正服务。

四、行业自律的建设和支持征信机构应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行业自律组织,加强企业社会责任体系的建设,行业自律规则的制定和完善,并定期发布行业自律报告,展示自律情况。

在此基础上,行业组织和征信机构应与政府合作,推动制定和实施相关法规。

综上,征信机构管理办法旨在保障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准确性,维护市场秩序和公正竞争,促进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国家经济发展。

征信机构应积极适应国家政策和市场需求,完善管理和服务体系,推动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为社会提供更优质、更可靠的信用信息服务。

征信系统管理制度范文

征信系统管理制度范文

征信系统管理制度范文征信系统是一种重要的管理制度,它能够记录个人及企业的信用状况,以便用来评估他们的信用风险和做出相应的决策。

征信系统管理制度是指为保证征信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防止征信信息的滥用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一、征信系统管理制度之组织架构征信系统管理制度的组织架构包括征信系统的建设与维护部门、数据收集与处理部门、系统运行与管理部门以及征信业务监管部门。

建设与维护部门负责征信系统的建设、更新和维护工作;数据收集与处理部门负责征信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存储工作;系统运行与管理部门负责征信系统的运行与维护工作;征信业务监管部门负责对征信系统进行管理与监督工作。

二、征信系统管理制度之数据来源与采集征信系统的数据来源包括个人和企业的基本信息、信贷信息、风险信息等。

数据采集的方式主要有来自金融机构的信贷信息、公共部门的行政审批信息、企业的经营信息等。

为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征信系统管理制度规定了各个数据来源的标准和要求,建立了数据接入和验证机制,并对数据进行常态化维护和更新。

三、征信系统管理制度之数据分类与标准征信系统的数据主要分为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

个人数据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居民消费信贷信息、个人住房信贷信息、个人汽车信贷信息等;企业数据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信贷信息、企业经营信息等。

为统一数据的分类和标准,征信系统管理制度规定了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并对数据的更新和维护进行了详细规定。

四、征信系统管理制度之数据使用与保护征信系统管理制度规定了征信信息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明确了征信查询的主体和目的,并强调了合法、必要和保密原则。

同时,为保护征信信息的安全和隐私,征信系统管理制度规定了数据的存储和传输方式、数据访问的权限和审批制度,并建立了数据安全事件的报告和处理机制。

五、征信系统管理制度之纠错与申诉征信系统管理制度规定了个人和企业对错误或不准确的征信信息进行纠错和申诉的程序和要求。

个人征信业务规章制度

个人征信业务规章制度

个人征信业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征信业务的开展,保护个人信用信息安全,促进信用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个人征信服务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企业等。

第三条个人征信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信息安全、依法合规的原则,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个人征信业务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不得在信用评价、信用报告制作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个人征信业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人才培训,提升服务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六条个人征信业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对信用信息进行认证和加工处理,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保护。

第七条个人征信业务机构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得滥用信用信息影响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个人征信业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九条个人征信业务机构应当依托先进的技术手段,建立健全的信用信息采集、存储、处理、查询和输出系统,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个人征信业务机构应当建立信用信息保护和风险控制体系,加强数据加密技术应用,保障信息的安全性。

第十一条个人征信业务机构应当建立信用评价模型和算法,科学公正地对个人信用进行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准确。

第十二条个人征信业务机构应当制定和实施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对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进行预警和应对,避免信用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十三条个人征信业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信用信息查询机制,确保查询的合法性和准确性,防范各类风险。

第十四条个人征信业务机构应当根据用户需求,提供专业、高效、安全的信用信息服务,提升用户体验和满意度。

第十五条个人征信业务机构应当对外公开相关信用信息服务条款和收费标准,遵守信用信息行业自律规范,维护正常竞争秩序。

第三章行为规范第十六条个人征信业务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用户身份识别和认证机制,对用户身份进行核实和验证,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村镇银行有关政策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村镇银行有关政策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05年以来,部分省市的县及县以下地区试点设立了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机构(以下统称四类机构),这对于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保证四类机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存款准备金管理现阶段,农村资金互助社暂不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

村镇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的管理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交存存款准备金,村镇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比照当地农村信用社执行。

经批准开办代理国库业务和代理国债业务的村镇银行,除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以外,还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财政存款。

村镇银行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的交纳范围由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会计部门核定。

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营业部门在“21129其他商业银行存款”科目下为村镇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核算村镇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在“221金融机构划来财政存款”科目下开立账户,核算村镇银行划来的财政存款。

二、存贷款利率管理经批准吸收存款的机构,其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

四类机构的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利率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四类机构应建立健全利率定价机制,按照贷款定价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并且符合司法部门的相关要求。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规定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规定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规定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是指银行及其关联机构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的,以征信对象的个人信用信息为基础,经过数据采集、核实、处理、储存与查询等多个环节形成的信息系统。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是银行开展征信业务的重要技术支撑,利用征信系统可以为银行客户做出更为准确和客观的征信评估。

为加强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的管理,制定以下规定:一、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设立个人征信系统的银行和关联机构。

二、系统安全与保密要求1.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的服务器、数据库等关键设备应采用高速、先进的硬件,操作系统和数据库应保持较新的版本,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安全性和可靠性。

2. 银行应采取多层次、多方位的安全手段,确保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的安全。

包括但不限于,密码管理、数据加密、访问控制等。

3. 考虑到个人征信涉及到个人隐私,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确保征信数据不泄露。

鉴于征信数据泄露危害极大,银行应向员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保密意识。

4. 银行征信部门应向上级机构报送征信报告,报送要求如下:(1)报送内容应当包括征信数据、业务情况等,并注明信息的可信度;(2)征信报告的审核程序应严谨,审核后方能提交上级机构。

5. 对于入侵行为,银行征信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手段,防止破坏。

三、系统合规要求1. 银行征信业务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护个人信息。

2. 银行应当在通过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提供服务前,向客户告知该银行在收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过程中的义务和客户权利,客户应当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3. 银行应当在征信报告中充分考虑个人隐私权和公众利益,不得侵犯个人隐私权,避免征信对客户产生损害。

4. 银行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负责征信操作中的各种问题。

5. 银行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地方征信中心提供的征信报告及相关数据,以提高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的可靠性。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自查自纠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自查自纠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自查自纠为加强征信业务管理,规范运营行为,维护行业秩序,确保征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信度,我们制定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并规定了自查自纠机制,以加强对征信业务的监管和自律。

本文重点介绍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及自查自纠机制的内容,以帮助征信机构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

一、征信业务管理办法1.制定规章制度征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规范和流程。

包括但不限于征信数据收集、处理、存储和使用的规定,征信报告的生成和发布规程,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及安全保障措施等。

2.员工培训和监管征信机构应定期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

同时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规范员工行为,严禁违规操作和不当行为。

3.征信数据管理征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征信数据管理制度,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严格控制数据访问权限,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4.安全防范措施征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体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征信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性。

确保信息系统的稳定运行和安全保护。

5.服务质量监控征信机构应建立服务质量监控机制,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

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提高服务水平和用户满意度。

二、自查自纠机制1.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征信机构应建立自查自纠制度,明确自查自纠的程序和内容,制定自查计划,并定期进行自查自纠工作。

确保征信业务的规范运作和合规管理。

2.自查内容和重点自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收集、处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征信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员工行为的规范和监管等。

重点关注存在较大风险和隐患的环节,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

3.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完成自查工作后,征信机构应编制自查报告,明确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时间节点。

确保问题的及时整改和风险的规避。

4.监督检查和评估征信机构应建立监督检查和评估机制,由内部机构或独立第三方对自查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和整改措施得到落实。

2024年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2024年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一、概述为了规范征信机构的管理和服务,维护征信市场秩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制定了征信机构管理办法,本文将对其进行介绍和解读。

二、征信机构的类型征信机构根据提供征信业务的主体身份,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金融征信机构,主要是银行征信机构,如中诚信、中国结算征信、万得征信等,其主要业务是为银行、证券、期货、基金等金融机构提供征信服务;另一类是信用服务机构,主要包括第三方消费信贷征信机构、模型开发与分析机构等,这些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个人、家庭和小微企业。

三、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征信业务管理征信机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征信机构只能存储和处理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征信机构应定期清理修正不准确、过期信息,同时将相关信息告知有关主体。

•征信机构应公开征信查询方式及费用等信息。

2.信用报告管理•征信机构应制作和提供真实的信用报告,且应在信用报告中告知个人和企业的征信查询情况和查询机构。

•征信机构应提供有关机构查询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的详细信息,并告知其查询的具体目的和方式。

3.信息安全管理•征信机构应完善信息技术保障措施,防止非法获取和利用信息。

•征信机构应加强信息存储管理,严格限制信息流通范围。

•征信机构应定期开展信息安全评估和安全漏洞检测,及时发现、排除和报告信息安全风险。

4.征信机构经营管理征信机构应依法办理机构设立和变更手续,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资本金、人员、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条件经营征信业务。

5.信息主体个人的权益保障•征信机构应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存储的个人身份信息,严格执行征信查询与服务操作规程。

•征信机构应为信息主体提供查询和异议处理服务。

•征信机构不得在未经信息主体授权的情况下将个人信息用于商业宣传与推广。

6.监管部门的权力及职责•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征信机构的监管和实施刑事、行政和行业自律性的法律规范。

•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征信机构的运营情况,受理和处理有关信息主体投诉,督促征信机构合规经营。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有权使用该系统的部门、工作人员正确、合理地运用个人征信系统做好个人授信业务的管理,防范和降低银行信贷风险,切实保护个人隐私,防止使用人员滥用权力,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个人征信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对全国各商业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汇总后形成的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

它是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平台,采用集中存储模式,直接面向全国采集数据,形成集中的个人信用数据库,统一进行数据整合,依法向入网的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满足商业银行对信贷征信和贷后管理的需要。

个人征信信息,是指个人征信系统采集获得的信息。

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及其他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

个人信用报告,是指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获得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文本。

信息主体是指个人征信系统中,已采集个人征信信息,建立了个人信用报告的自然人。

第三条个人征信系统的使用范围:(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四)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进行信用风险跟踪管理;(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信业务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审核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的信用状况;(六)发展新的特约商户和管理已有特约商户进行实名审核等;(七)处理个人异议和投诉;(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各分支机构在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时,应当根据业务办理实际情况,正确选择查询用途。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辖属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机构及用户管理第五条本行个人征信系统机构的设置由总行负责向人民银行申请。

第六条根据“权限分开、分级管理”的原则,我行的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分为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

(一)用户管理员职责:1.总行用户管理员负责个人征信系统新增机构的申请;2.负责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用户管理设置和维护本级行普通用户、设置;3.维护直属下级行机构权限、设置和维护直属下级行用户管理员。

第三部分:1、村镇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第三部分:1、村镇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第三部分风险管理制度1、村镇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村镇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村镇银行办理各项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以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指村镇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客户经理是指村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中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客户管理人员。

第二章信贷管理基本原则第六条实行客户信用等级管理。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村镇银行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

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第七条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村镇银行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

村镇银行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

第八条实行审贷分离、贷放分控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各负其责,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一)业务经营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的受理(营销)、调查评价、项目评估、信用等级初评、授信额度测算、放款和贷后管理等工作;(二)营业部放款中心(岗)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发放和支付的审核工作;(三)合规风险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审查、信用评级审查、授信额度审查、放款条件审查、风险管理、资产保全、法律事务、信贷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实行信贷审议审批制度。

授信业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会,下同)是村镇银行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评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

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全文

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信息安全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涉及征信信息管理的岗位、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征信信息采集、存储、使用、传输、共享、删除等环节,确保征信信息安全,防范征信信息安全风险。

第二章征信信息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本机构设立征信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征信信息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健全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关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二)组织开展征信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全员征信信息安全意识;(三)对征信信息采集、存储、使用、传输、共享、删除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征信信息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五)与征信机构、合作方等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维护征信信息安全。

第三章征信信息安全管理措施第六条征信信息采集(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需求采集征信信息,不得非法采集、使用征信信息;(二)采集征信信息时,告知信息主体信息采集的目的、范围和方式,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第七条征信信息存储(一)采用安全可靠的存储设施和设备,确保征信信息存储的安全性;(二)对存储的征信信息进行分类管理,采取物理隔离、访问控制等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第八条征信信息使用(一)征信信息仅限于本机构内部合法使用,不得非法提供、泄露征信信息;(二)使用征信信息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定,不得滥用征信信息。

第九条征信信息传输(一)采用加密技术传输征信信息,确保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二)对传输的征信信息进行实时监控,防止信息泄露。

第十条征信信息共享(一)征信信息共享应当遵循合法、必要、最小化原则,经信息主体同意后方可共享;(二)共享征信信息时,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征信信息删除(一)征信信息删除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定,确保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二)删除征信信息时,应当采取技术措施,确保删除后的信息无法恢复。

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办法一、基础信息《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办法》是指规范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行为的法规。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使用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所有用户单位和个人。

二、用户资格用户分为机构用户和个人用户。

机构用户有持续开展信用服务工作且具备法定经营资格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并已经在人民银行系统注册备案。

个人用户是指个人客户或个人代理机构在获得金融机构授权后使用本系统的自然人。

三、用户申请用户申请使用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当填写《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申请表》,并经本单位合法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或个人章,提交至人民银行审批。

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四、用户管理1.用户应当根据其开展的信用服务业务,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2.用户不得在本系统中查询与其业务无关的信息。

3.用户不得将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出售或用于非法用途,不得将查询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4.用户应当落实信息保护责任,加强内部信息管理和安全保密工作,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信息保护培训和考核。

5.用户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并及时补齐安全漏洞和风险隐患的排查与整改。

6.用户应当及时报告和处理因信息安全事件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信息泄露或损失的情况。

信息安全事件的界定及处置程序,应当按照《个人信息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处理。

7.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信息查询、下载、存储等费用。

8.用户不得向人民银行提交虚假资料、不完整资料或者涉嫌违法的资料。

如发现虚假资料、不完整资料或涉嫌违法的资料,人民银行有权终止其使用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资格,该用户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惩罚措施对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户,人民银行有权暂停其使用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资格,并报告有关部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村镇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ⅩⅩ村镇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ⅩⅩ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征信系统是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三条本行个人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个人征信数据;根据人民银行授权,建立用户体系,查询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贷业务是指为个人客户办理的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其中: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辖内所有运行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本行设立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个人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指导个人征信业务,组织对个人征信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等操作培训,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管理辖内用户。

督促辖内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

第九条本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

主管信贷业务行长为组长,营业部、业务发展部、风险管理部、综合管理部等部门相关人员为成员。

第三章用户管理第十条本行设2名查询用户,统一管理设置。

权限包括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

第十一条本行和查询用户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凡离开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相关岗位的查询用户,应及时停用,待返回本岗位后再启用,2.个人征信系统所有用户凭用户ID和密码进入个人征信系统进行有关操作。

用户的ID和密码被他人使用进入系统操作的,视为用户本人的操作。

用户ID是用户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的身份标识。

查询用户ID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多人共用同一用户ID,查询用户ID 不得公开。

3.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以后至少1个月更改一次密码。

4.如需要更换查询用户操作员,需填写《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用户操作员更换申请表》,上报本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操作员更换。

5.查询用户如丢失登录密码需重置用户密码,需填写《个人信用信息用户密码重置申请单》,上报本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重置密码处置。

第四章查询与使用第十二条查询用户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向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当事人的信用报告:(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经被查询人书面授权的。

(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经被查询人书面授权的。

(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经被查询人书面授权的。

(四)对已发生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经被查询人书面授权的(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经被查询人书面授权的。

除非本行另有规定,除上述五种情况外,不得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第十三条查询用户每次查询必须在《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中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办理新的个人信贷业务时,必须取得客户就下列事项的书面授权:(一)授权办理机构按照国家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提供客户的基本信息和银行业务信息。

(二)授权办理机构在办理个人信贷业务以及相关风险跟踪管理中,通过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和保存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

第十五条办理新发生的个人信贷业务时,必须取得客户书面授权书后才给予办理,必须查询借款人夫妻双方及担保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向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并打印客户的个人信用报告,作为办理个人信贷业务的必备材料。

第十六条原则上每户(夫妻又双方)信贷业务,个人信用报告出现以下情况的一率不给于发放贷款:(一)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业务累计逾期10期(含)以上或最高逾期3期(含)以上的。

(二)个人担保贷款业务出现一笔逾期90天(含)以上或同时出现逾期贷款二笔(含)以上的。

(三)个人信用贷款出现逾期30天以上的。

第十七条对已发生个人信贷业务进行风险跟踪管理需查询个人征信系统时,由负责管理该笔信贷业务人员填写《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申请表》,本行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查询用户执行查询操作。

没有注册查询用户的部门、外部监管机构、临时检查组等部门或组织,在工作中确实需要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的,也应填写《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申请表》,由本行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并报本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查询用户执行查询操作。

第十八条客户个人信用报告、《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申请单》,授权书、《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由本行业务发展部妥善保管。

客户个人信用报告自查询打印之日起至少保留3年。

第十九条查询用户发现个人信用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时,应将情况上报本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本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

第五章保密和安全管理第二十条个人征信数据是本行商业秘密。

接触个人征信数据的各级机构、部门和人员,在数据生成、传递和报送过程中应遵守数据信息保密的有关规定,不得泄密。

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打印的个人信用报告和有关信息是本行个人信贷业务的内部资料,不得提供或透露给其他与业务无关人员知悉。

第二十一条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客户个人信用报告涉及客户个人隐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结果和个人信用报告用于本办法第一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目的。

第六章异议处理第二十二条异议的申请与受理(一)本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异议处理的主管部门。

(二)客户个人提出异议申请时,应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客户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供查验,并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以及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三)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相关申请材料不全或异议申请表中的异议信息描述不清楚的,不予受理。

在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向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程序、时限,以及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四)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立即在《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登记表》中登记,并在当天下午下班前将当日填写的异议登记表上报本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异议的外部协查(一)本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收外部协查函应在1个工作日内下发到信贷部,信贷部应当在接到外部协查函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以《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回复函》上报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业务发展部不能在接到外部协查函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更正信息的,应当在外部协查回复函中说明不能及时更正的原因。

(三)异议信息经核查没有发现错误的,业务发展部应当在答复外部协查结果的同时,向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能够证明核查结果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档案管理(一)本行指定专人负责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以及保管。

(二)接收异议申请的信贷部负责保管异议申请人(包括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异议申请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以及异议回复函等档案资料。

(三)本行安排专门的档案柜存放异议处理相关档案,并做好对档案存放地的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安全措施。

(四)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

第七章罚则第二十五条本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发放贷款的,村镇银行管理部将对行长500元处罚,主管信贷副行长300元处罚,贷审小组成员200元处罚,信贷主管200元处罚,审查岗、调查岗成员100元处罚。

第二十六条查询员未经授权和审批进行查询的,除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罚外,本行主管部门将对其给予处罚200元,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查询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查询员虽经授权和审批,但并未按授权和审批的查询用途进行查询的,除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罚外,本行主管部门将对其给予2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查询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查询员对外泄漏个人信用信息的,一经证实,本行主管部门将对其给予2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查询员资格;以出卖、透露个人信用信息方式谋取利益的,本行主管部门将对其给予经济处罚并取消其查询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

第二十九条不具查询员资格的工作人员通过各种手段非法获得查询权限并实施查询操作的,本行主管部门将对其给予5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

查询员擅自将查询密码授予他人查询的,本行主管部门将对其给予500元处罚。

第三十条各级用户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本行有权停用该用户,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系统开通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