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管理与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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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管理应注重依法行政

一、城乡规划管理为什么要依法行政

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法律法规授权的政府职能部门

《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省办法》第七条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的职能都是行政职能(行政执法工作)

分三大类:

一是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属于行政立法行为(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叫做制定公共政策);

二是一书四证的办理-------属于行政许可行为;

三是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属于行政检查、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为。

3、依法行政是党和国家的要求,是政府和部门工作的题中之义和发展方向

(1)《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1999年11月8日国发[1999]23号)指出: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更新观念,提高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依法治国反映了新时期执政党领导方式的基本特征,是从全局上、长远上统管一切的。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

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行政机关运作方式的基本特征,本身就是体现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作用的重要方面,同样是从全局上、长远上统管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各项工作的。行政权力的运用,充分体现着国家政权的性质,密切联系着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个人利益,事关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政权的高度,根据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全面、深刻地领会依法行政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2)2004年3月22日发布的《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指出: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3)《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指出: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必须把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二、城乡规划管理如何依法行政

1、要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时刻绷紧依法行政这根弦。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逐步养成依法

行政的习惯。

想问题办事情要从依法行政的角度出发,要明确法律依据,掌握法定程序。要加强学习,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依法行政的价值取向之一:依法行政是一种世界观,也是一种方法论体系,是规划管理的“套路”,按依法行政的要求去办事,就会“套路“清晰(懂“套路”)。如面对亚大国际新城三期、鹤源山庄的规划修改问题、工业新城的规划问题等,就会有很好的应对之策。

依法行政的价值取向之二:依法行政不是一成不变,不是固步自封,依法行政不排除热情,也不排除灵活和变通,依法行政只是强调路径清晰和方法正确,防止在勇往直前的过程中冲入“地雷阵”或“万丈深渊”。

2、要按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履行职责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提出的基本要求是:

合法行政: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合理行政: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

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程序正当:实施城乡规划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高效便民: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诚实守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权责统一: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3、要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使权力、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责。

4、要按依法行政的要求构建城乡规划管理的工作规程

体系和管理体系(如业务科室设置等也可参考)

包括三大类:

城乡规划审查审批工作规程(对应城乡规划审批科)

城乡规划许可工作规程(对应城乡规划许可科)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和处罚工作规程(对应城乡规划监督稽查科)

三、目前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的一些误区

1、将规划主管部门视为一个技术部门,将规划管理工作视为一项技术工作

规划局和科技局、技术监督局等部门一样,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是行政管理部门,从事的工作也是行政管理工作。

实质上是把规划主管部门和规划编制设计单位混为一谈了。

2、追求一元化的人才结构

城乡规划管理需要综合性人才,需要多元化的人才结构,既需要规划专业人才,也需要建筑、法律、行政管理、语言逻辑等专业的人才。即使是规划编制设计单位对人才的需求也应该是多元化的(有规定数量的注册规划师、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追求一元化的人才结构不利于调动积极性,不利于规划管理工作的开展。

3、政企不分、政事不分

规划部门仍有包揽一些技术性工作、事务性工作的习惯,不利于依法行政。

按照分工,规划主管部门只应该承担管理和组织工作,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应交给企业和社会,如将放验线工作交给测绘企业,将核面等工作交给规划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将规划论证工作交给规划研究机构或规划专家。

4、规划研究的内容不明确

应当将规划研究分为规划政策研究和规划技术研究,

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进行规划政策研究,如制定村民建房管理规定和有关政策等,也可以组织进行规划技术研究,如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城市设计等。

5、重视规划技术工作,不重视规划管理工作

有规划协会没有规划管理协会,有城市规划杂志没有城乡规划管理杂志等

6、规划主管部门自身定位不准,角色不明

事业单位

“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机制没有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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