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院(本部)研究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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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XXXX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研究生新生须持《XXXX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办理入学手续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经研究生院批准,方为有效。

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研究生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研究生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过一年治疗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要求者,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身体康复后,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研究生院以书面形式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对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前,取得学籍的研究生须按规定日期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研究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研究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籍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利用,确保学籍档案的完整、准确和保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籍档案的收集与整理1. 学籍档案的收集:学籍档案的收集工作由各学院(研究院)负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新生录取通知书、学生证、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2)入学登记表、体检表、成绩单、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证明材料;(3)学籍变动材料,如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退学等;(4)奖励与处分材料;(5)其他与研究生学籍相关的材料。

2. 学籍档案的整理:学籍档案的整理工作由各学院(研究院)负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按照时间顺序排列档案材料;(2)对档案材料进行分类、编目、装订;(3)编制学籍档案目录,方便查阅。

三、学籍档案的归档与保管1. 学籍档案的归档:学籍档案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归档至学校档案馆。

2. 学籍档案的保管:档案馆负责学籍档案的保管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1)档案馆应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的保管制度,配备专门的档案柜、档案架等设施;(2)档案馆应定期对学籍档案进行检查、清理,确保档案的整洁、有序;(3)档案馆应加强对学籍档案的保密工作,防止档案的丢失、泄密。

四、学籍档案的利用1. 学籍档案的查阅:学籍档案的查阅工作由档案馆负责,需经本人或单位同意。

2. 学籍档案的复制:学籍档案的复制工作由档案馆负责,需经本人或单位同意。

3. 学籍档案的借用:学籍档案的借用工作由档案馆负责,需经本人或单位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奖惩与责任1. 对认真执行本制度,学籍档案管理规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学籍档案损坏、丢失、泄密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研究生学籍管理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本规定的制定目的是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促进研究生科学发展,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二、学籍注册与划定1. 研究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到学院(系)进行学籍登记,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办理入学手续,并领取学籍证书。

2.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学制。

3. 研究生学籍划定原则为按时报到、缴费、注册并获得学籍证书。

三、学籍变动1. 研究生转专业:研究生在学习过程中,若认识到自己的专业与兴趣不符,可以向学校提出转专业申请。

转专业需经学校同意,并按相关程序办理转专业手续。

2. 研究生休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如因个人原因需要休学,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学院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批准,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3. 研究生退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如发现学术不端行为、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等情况,学校有权依规给予退学处分。

4. 研究生改名:研究生若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改名,必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改名手续。

四、学籍管理与绩效考核1. 研究生学籍管理责任由学院(系)负责,学院(系)应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对研究生学籍进行核查。

2. 研究生绩效考核包括学术表现、科研成果、课程考核以及各种学术活动参与等。

根据研究生规划,每学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并按照一定权重进行综合评定。

3.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违反者,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五、学籍复查与权益保护1. 研究生如对学籍管理决定存在异议,可以提出学籍复查申请。

学校应成立相关机构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作出相应调整。

2. 研究生享有合法权益保护,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申诉机制,对研究生的诉求进行认真对待并给予合理的回复和解决办法。

六、附则1.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由学校制定或修订,并及时向全体研究生公示。

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教学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教学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教学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研究生教学档案是研究生教育评估的重要文件,是衡量学校研究生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学校档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实现研究生教学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和标准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凡在研究生教学管理和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像、电子材料等均属研究生教学档案。

(二)研究生教学档案是研究生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下达教学任务时应同步提出教学材料归档要求,实行研究生教学工作与建档工作同步进行。

(三)研究生教学档案应遵循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有机联系且要便于利用查考。

(四)归档教学材料要具有参考价值和凭证作用,并保证其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五)研究生教学档案管理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领导负责,由研究生教学秘书负责收集、整理和存档。

二、研究生教学档案的分类及内容(一)综合管理档案1.研究生处下发及本院制定的有关研究生教育的各类文件、通知;2.本学院各学科(领域)研究生培养方案;3.本学院研究生培养其他相关档案材料;4.本学院各类研究生基本情况汇总。

(二)课程教学及建设档案1.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2.各学期研究生教学任务及课程安排表;3.本学院研究生公共课教材及配套材料;4.各学期研究生公共课及专业课考试试卷和结课论文;5.各学期研究生课程教学评价结果;6.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量核算汇总表;7.本学院研究生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材料;8.本学院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档案;9.本学院教师及研究生取得的教学成果、奖励证书材料。

(三)培养过程管理档案1.分年级、专业(领域)博士、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表;2.各学期经任课教师签字学院盖章的研究生课程成绩单;3.本学院研究生教学实习及专业实践安排、考核表;4.本学院研究生组会安排及学术活动记录;5.本学院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核、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材料及结果汇总表;6.研究生学籍变更材料(休学、复学、退学等);7.毕业生档案材料;8.研究生培养过程其他教学档案材料。

川音院〔2008〕93号附件《四川音乐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川音院〔2008〕93号附件《四川音乐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四川音乐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四川音乐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工作,促进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生档案指反映具有四川音乐学院学籍的学生本人德、智、体、美及家庭政治、经济等方面状况的个人档案材料,是国家和社会选拔录用人才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和保密工作的法律和法规,确保学生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学生档案管理相关部门要将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学生档案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四条学生档案管理要有良好的保管利用条件,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门的档案库房和规范的档案装具。

学生档案库房应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以利于学生档案的有效保管。

第五条全院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学院年终人事考核中,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对于利用学生档案材料营私舞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等有关法规者,要依法处理。

第二章学生档案管理体制第六条四川音乐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建立学院、系(院)两级学生档案管理运行机制。

第七条学院档案馆是对全院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组织与协调的职能部门,同时负责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档案的集中管理业务。

档案馆专门设立学生档案科承担具体业务管理职责。

第八条由于学生性质和办学方式的差异,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档案的管理具有特殊性。

成人教育系应建立学生档案管理分室,在学院档案馆的业务指导下,对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档案承担具体业务管理职责。

第三章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档案管理第一节管理职责第九条本章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四川音乐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档案管理,其他各类学生档案管理参照本章管理办法执行。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毕业生户口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毕业生户口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毕业生及退学学生户口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公安机关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毕业生户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特制定《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毕业生户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2004年及以后入学并落户于中关村派出所内的具有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籍的研究生。

第二条离校时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已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的或要求回生源地自主择业的毕业生,须在每年六月十日之前填写《毕业生用于迁出户口的”落户地址”回执》(见附件1)方可在毕业离校时领取报到证及户口迁移证。

第三条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且在两年内需再次参加就业派遣的,必须在离校前填写《20 年暂未就业毕业生“选择去向”及“保留户口”申请表》(见附件2)。

可申请将户口留在学校管理两年,学校免收管理服务费用。

第四条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且不再参加就业派遣的,必须在离校时将户口迁至生源地。

第五条毕业生户口留校托管的,在托管期间落实了就业单位的,由学校负责为其办理就业报到证,并凭报到证及时办理户口迁转手续。

第六条毕业生户口托管期满的,应主动到学校办理迁出手续,否则,学校有权按《保留户口申请表》的约定将户口转回生源地。

第七条在校期间已办理离所、离校手续的,除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外不办理任何其他相关手续或出据相关证明。

第八条毕业生户口留校托管期间,其不能享受在校生的待遇,除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外不办理任何其他相关手续或出据相关证明。

第九条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退学学生户口应退回生源地,从批准退学之日起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十条“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一条“本试行办法”由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户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研究生处档案管理办法

研究生处档案管理办法

研究生处档案管理办法总则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第六号令《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档案规范工作》和《XX师范大学档案工作办法》,结合我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凡在研究生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材料均属研究生教学档案。

2.研究生档案是衡量学校研究生教学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学校档案的主体、核心和重点之一。

3.研究生教学档案是研究生教学管理的组成部分。

为确保我校研究生档案的完整、准确与系统,本处把文件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纳入管理工作的程序和职责范围。

由一名副处长分管档案工作,确定一名兼职档案员。

归档要求1.归档的教学文件必须字迹清楚端正,格式统一,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2.立卷归档的案卷标题要拟写准确,注明文件的责任者、问题和文件、案卷封面应填写完整,书写完整,书写要工整、规范。

3.卷内密不可分的文件按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的要求排列。

4.卷内文件排列合理(可按时间、问题排),不同年度和学年度的文件材料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

5.按照卷内文件排列顺序,无论单面或双面,凡有文字,均应编号。

6.卷内文件应去除金属物,分别用线装订。

案卷装订要结实、整齐、无落页。

7.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完整。

8.督促有关人员做到用笔规范,凡属于长期和永久保存的文件,严禁使用铅笔、圆珠笔和复写纸。

归档时间及方法1.本处严格履行文件材料的登记、签收制度,按收发文件的性质、特点,坚持做好平时的预立卷工作。

2.本处当年形成的各类档案,经领导审核后,于次年6月底之前由处兼职档案员送校档案馆,并办理归档手续。

3.本处当年形成的档案均于次年4月底前由专人整理立卷后向处兼职档案员移交,经检查符合归档要求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医院研究生管理办法

医院研究生管理办法

医院研究生管理办法一、编写目的二、编写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研究生教育法》2.国家教育部及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研究生教育管理的规定3.医院内部管理制度相关要求三、研究生招生与培养1.研究生招生:根据国家规定和医院需求,通过研究生招生考试或相关渠道选拔研究生。

2.研究生培养计划:根据医院研究领域和特点,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确保培养目标与实际需求相符。

3.导师选择与指导:根据导师的研究领域、导师团队建设和研究生需要,匹配合适的导师,并建立有效的指导机制。

4.学科方向和研究导向:明确研究生的学科方向和研究导向,指导学生正确选择研究方向和培养方案。

5.学术交流与科研能力培养: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学术会议和科研项目,培养科研能力和学术素养。

四、研究生管理1.登记与档案管理:建立研究生档案,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课程学习、科研成果等情况。

2.课程学习:要求研究生按照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并定期进行评价和考核。

3.科研管理:指导研究生按照科研计划开展科研工作,并对其进展进行评估。

4.学风建设:加强学术道德教育,规范学术研究行为,促进良好的学术风气。

5.学术活动:组织学术讲座、学术报告和科研讨论会等活动,提供学术交流平台。

6.奖励与评优:根据研究生在学业、科研和学术活动中的表现,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五、研究生日常管理1.考勤管理:研究生应按规定完成考勤,且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和科研任务。

2.住宿管理:提供安全、舒适的住宿条件,保障研究生的正常休息和学习环境。

4.社团与活动:鼓励研究生参与学术、文体、公益等社团活动,丰富校园生活。

5.宿舍与食堂管理:确保研究生食宿条件良好,提供安全、健康的饮食环境。

六、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2.学位论文与答辩:研究生根据规定撰写学位论文,并进行答辩。

3.学位授予:根据研究生毕业审核和学位论文答辩情况,授予相应学位和学位证书。

七、附则。

研究生档案管理制度

研究生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研究生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研究生入学、学籍、毕业、学位等基本情况档案;2. 研究生课程学习、科研活动、学术交流、奖惩等情况档案;3.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记录、成绩单等学术成果档案;4. 研究生其他相关档案。

三、档案管理职责1.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研究生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销毁等工作。

2. 学院(系)档案管理员:负责对本学院(系)研究生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等工作。

3. 研究生本人:负责保管好个人档案,不得擅自修改、伪造、销毁档案。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研究生入学、学籍、毕业、学位等基本情况档案进行收集,学院(系)档案管理员负责对本学院(系)研究生档案进行收集。

2. 档案整理: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整理,确保档案的系统性、完整性。

3. 档案归档:档案管理部门对整理好的档案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安全。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研究生档案进行定期检查、保养,确保档案的完好。

2. 档案借阅:研究生本人、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可向档案管理部门申请借阅档案。

借阅者应遵守借阅规定,爱护档案。

3. 档案销毁: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档案保存期限和规定,对过期档案进行销毁。

六、档案信息化管理1.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研究生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档案的电子化管理。

2. 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具备档案收集、整理、查询、统计、备份等功能。

3. 档案管理部门定期对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维护和更新。

七、奖惩与监督1. 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个人和集体,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理。

3. 建立档案管理监督机制,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研究生院党员档案管理细则

研究生院党员档案管理细则

辽宁科技大学研究生院党员档案管理细则(暂行)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党员发展中的档案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我院学生党员管理工作水平,理顺管理程序,维护党员档案管理的纪律性和严肃性,使党员的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结合《辽宁科技大学研究生院党员发展条例(试行)》及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学生党员档案管理细则如下:一、入党材料及党员档案(1)入党材料。

入党材料指申请入党人从递交入党申请到成为正式党员前形成的材料,包括入党和转正申请书、思想汇报、民主评议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党校学习结业登记表和党校结业证、综合考评表、发展党员政审材料、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等材料。

(2)党员档案。

党员档案指党员在入党、考察、评议等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和转正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志愿书、政审材料、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党员民主评议等材料。

二、入党材料及党员档案的保管要求(1)入党申请材料由各研究生党支部保管。

各研究生党支部在将申请入党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为其建立相应档案,并及时归入此后形成的所有材料。

(2)预备党员及正式党员的档案由院教育管理办公室统一保管,各支部必须委派一名支委会成员负责该党支部党员档案的管理工作。

(3)毕业研究生的入党材料及党员档案,应由支部封装好,在每年毕业生离校前装入毕业生档案。

正式党员装入档案的材料包括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函调材料、自传、思想汇报、转正申请;预备党员装入档案的材料包括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函调材料、自传、思想汇报、转正申请、预备党员考察表;积极分子装入档案的材料包括入党志愿书、思想汇报、积极分子考察表、党校培训表、团校培训表。

三、毕业研究生的组织关系及党员材料管理办法已经毕业的毕业生,持校组织部的组织关系转出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组织关系接收单位办理手续。

党员材料随档案由我校按照协议书地址或生源所在地地址统一以特快方式邮寄。

已经毕业的预备党员,需在组织关系接收单位办理转正。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研究生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被我校录取的研究生,其报考材料以及从进校到毕业离校前的各个阶段,均要建立相应的档案材料,各学院和有关部门均应各尽其责,做好研究生档案的立卷管理和各阶段所建档案的传递工作。

第三条研究生档案分为业务档案和人事档案两大类,各学院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和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负责,并安排专人具体办理。

第二章业务档案的管理第四条业务档案是指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档案材料,研究生业务档案由各学院按研究生归档材料建档。

(1)博士研究生业务档案归档材料包括:入学登记表、课程成绩单(过程成绩单和存档成绩单)、课题论证报告、中期考核表、博士研究生教学实践小结表、博士学位预审材料、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指导教师对博士学位论文审查意见书、博士学位论—1—文评阅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记录、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票、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博士学位审批表、博士学位论文纸质版、博士毕业证书复印件、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2)硕士研究生业务档案归档材料包括:入学登记表、课程成绩单(过程成绩单和存档成绩单)、课题论证报告、中期考核表、教学实践小结表(专业学位硕士学位研究生为专业实践任务书和专业实践报告)、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指导教师对学位论文审查意见书、学位论文评阅书、学位论文答辩记录、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票、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学位审批表、学位论文纸质版、学位证书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

第五条研究生在读期间,业务档案由学院妥善保存。

研究生毕业后,由研究生教务教学秘书送交学校档案馆归档保存。

第六条对退学或因故未答辩的研究生,将已形成的业务档案(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单等)和退学文件一并归档。

第三章人事档案的管理第七条新生档案接收:(1)硕士新生由学院通知新生原单位将新生档案寄往各学院,博士研究生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发放调档函,档案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接收;(2)各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新生档案材料的审查、汇总,并做好登记手续。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12.05•【字号】吉教学〔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教学〔2018〕30号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现将《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教育厅2018年12月5日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档案收集和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促使我省普通高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档案是学生在校期间形成的,反映学生德、智、体、美、劳及家庭政治、经济状况的个人档案材料。

学生档案是学校培养、教育学生过程中形成的第一手资料,是党和国家选拔录用人才的重要参考依据。

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对反映学生个人经历和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表现的各种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建)档和保管,以及学生档案的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生档案工作是高校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档案管理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学生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第四条学生档案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管理、改革创新,服务广大青年学生,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高校要加强对学生档案工作的领导,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要将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检查学生档案工作,为学生档案管理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研究生档案管理制度

研究生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规范研究生档案管理,保障研究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研究生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入学、学籍、毕业、学位、就业等各个阶段。

第三条研究生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研究生档案的完整性,不得遗漏或损毁;2. 保密性原则:严格保护研究生个人信息,确保档案安全;3. 规范性原则: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档案管理工作;4. 服务性原则:为研究生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校设立研究生档案管理办公室,负责研究生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研究生档案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研究生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负责研究生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3. 负责研究生档案的数字化工作;4. 负责研究生档案的查询、借阅、复制等工作;5. 负责研究生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6. 负责研究生档案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7. 负责研究生档案管理的培训、宣传等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设立研究生档案管理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研究生档案管理员的主要职责:1. 负责本学院研究生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2. 负责本学院研究生档案的数字化工作;3. 负责本学院研究生档案的查询、借阅、复制等工作;4. 负责本学院研究生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5. 负责本学院研究生档案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6. 负责本学院研究生档案管理的培训、宣传等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八条研究生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1. 研究生入学登记表、体检表、录取通知书等;2. 研究生学籍管理材料,如学籍登记表、成绩单、学位授予审批表等;3. 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材料等;4. 研究生学位授予材料,如学位证书、学位授予审批表等;5. 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等;6. 其他有关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材料。

南发字[2019]93号 南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南发字[2019]93号 南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南发字〔2019〕93号各学院、各有关单位:《南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业经2019年5月31日第十二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开大学2019年5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根据《南开大学研究生学则》相关规定和学校研究生培养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南开大学接受学历研究生教育的各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节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已被南开大学学历教育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本人应持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和相应的前置学历学位证书等,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和地点,按照学校的报到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新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报到的,应当在报到日期前,提交延期报到的书面申请,报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后,可以延期报到。

请假时间一般不应超过15日。

第五条新生逾期15日仍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导致无法及时提交延期报到申请的情况除外。

在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消失后7日内,新生应当到校补办延期报到的申请并附逾期不报到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通过后,补办报到手续。

第六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新生报到时,应对其个人录取信息、身份证明、录取通知书和前置学历学位证书等材料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初审合格的新生准予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完成入学教育和健康检查并达到相应要求后,学校予以注册学籍,发给校徽、学生证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的申请,报研究生院审核后,可以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一)中国大陆研究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二)中国台湾研究生和外国留学生应征服兵役;(三)中国大陆研究生参加支教、援外和援助西部计划等国家任务;(四)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或学校医院检查,新生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认为经过不超过1年时间治疗和休养后可以到校学习。

石家庄铁道大学研究生档案管理规定

石家庄铁道大学研究生档案管理规定

石家庄铁道大学研究生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研究生工作的日常管理,强化研究生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意识,杜绝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营造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相关文件,结合研究生培养和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研究生要严格遵守《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珍惜在校学习机会,刻苦钻研,勤奋学习,努力成为政治合格、身体健康、专业过硬、开拓创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研究生要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虚心学习,真诚待人。

绝不允许搞小团体,拉帮结派,反对极端个人主义。

强化集体荣誉感和奉献精神,培养团结协作、创新创业精神。

第四条研究生要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保持身心健康。

第五条研究生在校期间导师是第一责任人,应在导师指导下,积极开展科研和学术活动。

(一)研究生应积极主动向导师汇报学习和科研情况,在导师的指导下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参加与培养计划无关的课程学习、研究工作及其它社会工作等,应征得导师同意。

(三)研究生必须遵守学术道德,论文工作不得有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学位论文要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原始数据必须记录在册,供导师和指导小组随时查阅。

(四)研究生必须做好研究课题的保密工作,在导师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与课题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五)研究生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权威,不盲从,勇于创新和实践。

第六条研究生应积极参加各项教学活动和学校、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的其它活动,不迟到、不早退。

因故不能参加时,应事先请假,并由本人填写请假条。

(一)研究生因病请假必须有就诊医院诊断证明。

在校期间须凭校区医务室或医院诊断证明;外出期间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交验医药费收据。

如突然发生急重病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或不能亲自办理手续时,应持有关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外国留学生学籍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外国留学生学籍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外国留学生学籍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外国留学生学籍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校档案实体分类法及高校档案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外国留学生学籍档案是指就读于我校的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外国留学生个人在校学习期间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及电子文件。

第三条研究生、外国留学生学籍档案是学校教学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成绩和毕业、学位授予等情况的重要凭证。

涉及研究生及外国留学生学籍档案的部门应按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归档,按时移交校档案馆保存。

第四条研究生、外国留学生学籍档案归档范围具体内容见附件。

第五条归档材料的质量要求一、手工书写各种归档材料时应采用碳素笔,字迹要求工整清晰。

二、学生休学、退学、复学、转学、辅修、转系、出国、提前毕业、表彰奖励、处分等情况要在学生学籍表中注明。

三、学籍表或者成绩表中要粘贴学生个人照片。

四、各种归档表格材料栏目的内容要填写完整、有签名、印章、时间。

第六条归档时间与归档单位一、归档时间:研究生、外国留学生学籍档案于学生毕业后三个月内归档。

集体毕业照片于毕业后一个月内归档。

二、归档单位:本着“谁形成材料,谁归档的原则”1、博士、硕士研究生学籍档案材料由研究生部归档。

2、在职研究生课程班的籍档案材料由承办学院归档。

3、外国留学生(含各种短期培训)学籍档案由外事处或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归档。

4、外国留学研究生学籍档案中教学及授予学位等部分的材料由研究生部归档;招生录取及在校期间的管理材料,由外事处或国际交流学院归档。

第七条归档文件材料的整理方法一、整理归档1、博士、硕士研究生和外国留学生的学籍档案以人为单位归档、装袋。

2、在职研究生课程班的学籍档案按班为单位归档装袋。

3、研究生毕业集体照片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拍照、装盒,照片大小尺寸、格式参照《昆明理工大学毕业生集体照片归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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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院(本部)研究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实现学生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确保学生档案的安全及管理的严肃性、
连续性和完整性。

根据教育部(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
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档案是记述和反映学生个人经历、德才能绩、学习和工作表现的,以个人为单位集中保存以来以备查考的文字、
表格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研究生院(本部)学生档案归口院系直属研究生管理办公室管理,负责办理学生档案接收、归档、查阅、转递等相
关事宜。

第二章档案材料范围
第四条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
(1)高中阶段档案:高中毕业生登记表、入党入团材料、高考报名材料、高中毕业会考材料、奖励材料和处分材料。

(2)大学阶段档案:大学入学登记表、大学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入党、入团材料、体检表、奖励材料和处分材
料。

(3)工作单位档案
(4)硕士研究生阶段档案:硕士报考录取材料、研究生入学
登记表、研究生毕业登记表、硕士成绩单、报到证、体检
表、奖励材料和处分材料。

(4)博士研究生阶段档案:博士研究生报考录取材料、专家推荐信、研究生入学登记表、研究生毕业登记表、成绩
单、体检表、派遣证、奖励材料和处分材料。

第五条归档材料的要求:
(1)归档材料含学生人事档案和报考录取材料
(2)归档材料档案袋必须注明学生姓名、学号、所在院系、经办人姓名和承办日期。

(3)归档材料必须附《档案明细表》
(4)档案移交必须双方审核完毕之后,共同签字。

(5)档案材料必须为原件,特殊情况附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保管单位,并加盖公单。

第三章档案整理与管理
第六条档案管理职责:
(1)保管学生档案为学校和社会积累人个档案史料
(2)收集、鉴别和整理学生档案材料
(3)办理学生档案查阅、借阅
(4)办理学生档案的转递
(5)做好学生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第七条档案整理
(1)各学院(系)应在招生工作中认真做好归口管理的学生
人事档案的收集和招生档案的整理。

(2)各学院(系)应在招生工作结束后两月内向院系直属研究生管理办公室移交新生招生档案及人事档案。

同时提交加盖院系公章的新生录取名单和学生档案明细表。

(3)硕士研究生成绩单由教务处在第一学年结束后,打印成绩单原件,交院系直属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存档。

(4)博士研究生成绩单由院系直属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在学生毕业前三个月,汇总并出具,存院系直属研究生管理。

(5)学生在学体检表和在学期间奖惩材料由院系直属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归入学生档案。

学生可获复印件。

(6)学生退学、休学、转学材料由院系直属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归入学生档案。

学生可获复印件。

(7)学生《入学登记表》和《毕业生登记表》,由院系收集之后,移交院系直属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归入学生档案。

(8)学生学位授予材料由院系直属研究生管理办公室整理后,归入学生档案。

(9)学生党团材料由院系党总支整理之后,移交院系直属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归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日常工作中,院系直属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若发现学生入校前档案不全或完全缺失,由招生单位负责联系学生
本人或学生入学前所在单位,补齐材料,如果不能补齐,需要学生入学前所在单位和学生本人报交情况说明并加
盖公章存入学生档案中。

第四章档案的查阅与利用
第九条查阅学生档案应填写《研究生院(本部)学生档案查阅登记表》,经所在学院的党总支负责人签字、盖单,
方可查阅。

第十条利用单位应派人事部门或学生管理部门的中共党员到院系直属研究生管理办公室查阅档案,学生不能查
阅档案。

第十一条毕业生就业单位核查档案,须持介绍信,并办理档案查阅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档案一般不得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填写《研究生院(本部)档案借阅登记表》,方可
借出,借出时间不得超过3天(含休息日),借出档案
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第五章档案的转递和暂存
第十三条学生档案由院系直属研究生管理办公室通过机要局转递或派专人(中共党员)送取,用人单位人事部门
办事人员可凭单位介绍信领取档案。

禁止到普通邮局邮
寄或交本人(含亲属)自带。

第十四条转出档案材料必须完整齐全,同时将转递档案统一规定的“学生档案转递通知单”和“就业通知书底单”装入
档案袋,用本部办公室严密包封。

全部档案材料必须
一次性寄出。

第十五条转出档案时,不得扣留档案材料。

第十六条学生毕业派遣后,院系直属研究生管理根据学生派遣去向,负责将学生的人事档案、学籍档案和学位档
案整理后由寄发档案接收单位。

第十七条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经本人申请,填写《毕业生档案暂存申请表》学校可为其保管两年,在保管期内如
落实就业单位,档案随转;保管期满,档案寄往生源
地人事管理部门。

学生档案暂存期间,不办理任何
与学生毕业手续之外的任何手续和证明。

第十八条因转学的学生的档案寄往学生转入院校
第十九条因退学、开除学籍、出国离校或死亡的学生档案寄往生源地教育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未按规定的时间报到入学或经审查不符合录取条件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其档案退回生源地招生管
理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院系直属研究生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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