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 2020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xxxxxxx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本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校并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学校各项工作始终。
第二条学校全称:XXXXXXXXXXXXXXX能培训学校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条本校为XXXX举办,经XXXXXX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办学机构。学校财产所有权和收益权属于学校法人。
本校的学校类型是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内容是XXXXXXXXXXXXX。
第四条学校面向社会招生,招生对象为XXXXXXXXXXX,招生规模以XXXX 人社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建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优质民办学校,把学员培养成为人格健全、身心健康、有理想、
有道德、有文化、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发展的复合型人才。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六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是指通过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具体承担举办民办学校职责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举办者必须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登记证上或在学校章程上得到明确确认。
举办者在学校设立阶段,负有筹措办学资金、提供办学条件、建立学校的组织机构及制定章程等一系列职责;在学校成立后,举办者对学校的生存、发展、稳定、延续和办学的质量负有重大而直接的责任者。
学校接受举办者的引领、管理与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自主办学和进一步发展。
第七条学校举办者是:XXXX。
第八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二)依法提出学校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移除、终止等,经董事会决议后实施;
(三)监督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
(四)依照法律法规对学校制定管理和考核措施;
(五)推举董事长和法人代表人选;依照法律法规组织并确定学校首届董
事会组成人选;
(六)为学校的发展规划及重大事项提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后实施;
(七)为学校所需的校车接送、餐饮、校服及配套用品、后勤、法律、会计、对外交流合作、购买教育服务等系列业务推荐服务机构,可经董事会决议后聘请;
(八)根据经济发展及社会的需要,调整学校办学规模;
(九)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民办学校办学过程中或终止时获取由政府或法律范围内提供的补偿或者奖励;
(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举办者权利的转让、变更、分立、合并,或依法处分学校法人财产,都不得改变学校的非营利性质和侵犯学校的法人财产权。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法依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治校,实行民主管理;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学校办学经费,不断增加办学投入,争取各级政府政策支持,为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供保障;
(三)依法保护学校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举办人是自然人或是机构法人的,随其法理权利义务存续终止而存续终止。举办人是自然人并在学校任职的,进入职务管理范围。
学校的其他出资人,可以是合伙人,但不一定是举办人。
第十一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保障学校法人财产
权的依法存续;
(二)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办学目标,制定发展规划;
(三)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承传与创新活动;
(四)根据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调节招生计划;
(五)根据学校需要制定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对学校学生、教职工进行管理;
(六)开展与国(境)内外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任教职员工,调整其收入分配,实施奖励或者处分;聘任校外兼职教师并给予其劳动报酬;
(八)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政策支持与奖励、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接受举办者对办学活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以及人社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评估;
(三)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依本章程规定实施民主管理;
(四)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信息公开,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五)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需求,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和社会服
务;
(六)维护学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文化活动自由;
(七)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校经费,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八)遵守国家相关劳动与人事政策,保障教职员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积极改善师生员工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九)依法收取有关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十)承担借贷与债务责任;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学校的管理决策机构,是学校法人财产权实际所有管理者。
第十四条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董事依法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组成,成为学校管理层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教学经验。学校董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一人,由全体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举办人推举,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并通常担任学校法人代表。
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