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及高管在企业治理中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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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

论公司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
险。

二、国有公 司高管独有 的刑事法 律风险
我 国 《 法 》对 国 有 公 司 高 管提 出 了 比非 国有 公 司 高管 更 为 刑
严格 的要 求 ,笔 者认 为原 因有 两 个 :一 是 对 国 家工 作 人 员 的特 殊 要 求 ,二是 对 国有 公 司 的特 殊保 护 。 国 有公 司 高 管 不 仅 是 公 司 的 经 营者 和 管 理 者 ,更是 国 家工 作 人 员 ,他 们 经 营 和 管 理 公 司 的行 为 同 时也 是 履 行 国 家 职 务 的行 为 。我 国 《 法 》基 于 国有 公 司 高 管 的 特 殊 身份 , 以及 经 营 和管 刑
若 是 国有 公 司 高 管 为 上 述 行 为 可 以构 成 贪 污 罪 或 挪 用 公 款 罪 。
滥 用 职 权 或 者 徇 私 舞 弊 ,造 成 国 有 公 司破 产 或 者 严 重 损 失 ,或 者 在 签 订 、履 行 合 同过 程 中被 诈 骗 ,或 者 将 国有 资 产 低 价折 股 、
经; 斋与 法
论公 司高管 的刑事 法律 风险
_黄 波 王笑冬 南昌大学法学 院
[ 要 ]公 司 高管在 经 营管理 公 司 的过 程 中面临 着诸 多刑 事 法律风 险 ,公 司 高管应尽 量 避免 实施 诸 如非 法 处置 公 司资产 、 商业 贿赂 摘 等妨 害公 司经 营管 理秩序 的 行为 。此 外 ,我 国 《 法 》对 国有公 司高管和 非 国有公 司高管提 出 了不 同的要 求。 刑 [ 关键 词 ]公 司 高管 刑 事法 律风 险
公 司高 管 在 公 司 的经 营管 理 活 动 中面 临 着诸 多 法律 风 险 ,有 的财 产 性利 益 的 行 为 ,以及 与 此相 对 应 的收 受 如 《 司 法 》规 定 公 司高 管 关 联 交 易行 为 公

国企高管法律风险案例(3篇)

国企高管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国企高管的法律风险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真实的国企高管法律风险案例,深入剖析国企高管在经营活动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国有企业(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上世纪50年代,主要从事基础设施建设。

近年来,该公司在市场竞争中逐渐落后,面临严重的经营困境。

为扭转局面,公司高层决定调整经营策略,加大对外投资力度。

在此过程中,公司高管李某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部门调查。

三、案例经过1. 项目洽谈2016年,李某与某民营企业(以下简称“民企”)洽谈合作,拟共同投资建设一座污水处理厂。

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该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民企负责项目建设和运营。

2. 项目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民企谋取不正当利益。

具体表现在:(1)违规调整项目预算,降低工程造价;(2)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导致工程质量问题;(3)安排亲属担任项目管理人员,侵占公司利益。

3. 调查与处理2018年,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对李某进行调查。

经查,李某涉嫌违法违纪,被依法双开(即开除党籍和公职)。

同时,该公司因项目质量问题,被责令停工整改,并赔偿民企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1. 法律风险(1)职务侵占: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利益,涉嫌职务侵占罪。

(2)滥用职权:李某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涉嫌滥用职权罪。

(3)合同诈骗:李某与民企签订的合作协议存在欺诈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

2. 案例启示(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

国企高管应深入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内部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3)强化责任追究,加大惩处力度。

对于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形成有力的震慑。

五、防范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培训定期组织国企高管参加法律法规培训,提高法律素养,使其了解自身在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律合规与风险防范管理制度

公司法律合规与风险防范管理制度

公司法律合规与风险防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管理行为,保障公司的法律合规和风险防范工作,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和良好的声誉,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级全部员工,包含高管、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基层员工。

第三条公司法律合规与风险防范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合法、合规,防备和减少法律风险,提升公司的业务效率和企业形象。

第四条公司法律合规与风险防范工作的原则是全员参加、科学决策、规范操作、公开透亮、连续改进。

第五条公司全体员工应当具备法律素养,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自发维护公司的法律合规和风险防范。

第二章法律合规管理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法律合规管理机制,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法律风险评估制度,对公司经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八条公司应当设立法律合规管理部门或担负法律合规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订立法律合规管理制度、法律培训、法律风险评估和合规监督等工作。

第九条公司应当订立并落实法律合规培训计划,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法律合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法律合规监督制度,包含日常监督、定期检查、内部审计等,确保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法律合规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或法律合规管理部门报告公司的法律合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三章风险防范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风险防范管理机制,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防范。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包含网络安全、数据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防止公司的信息遭到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或泄露。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掌控制度,包含财务掌控、审计掌控、人力资源管理等,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或担负风险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订立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概念、内涵和现状
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概念、内涵和现状
公平 公正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概念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 外部刑事法律环境的变化,或者企业 及其相关当事人的不当的作为或者不 作为,导致与现有的刑事法律规范的 规定发生冲突,与企业期望的目标相 违背,从而使企业承担损失或者损害 的可能性。
二、检索结果可视化
本次检索获取了刑事2019年9月22日前共207221篇裁判文书。
(一)整体情况分析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刑事案例主要集中在 广东省、浙江省、河南省,分别占比8.61% 、7.92%、7.36%。其中广东省的案件量最多 ,达到17847件。(注:此处显示该条件下 案例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
企业的刑事法律 风险及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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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永远不会缺席
目 录 CONTENTS
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概念、内涵和现状 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途径 三、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意义
PART 01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 的概念、内涵和现状
正义,永远不会缺席

一、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
(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内涵
(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内涵
案例:湖北联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案
案情概要 2012年3月26日,湖北联谊实业集团及公司高管涉嫌非法经营案在湖北黄 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首例“典当业务致刑案”, 被媒体称为“中国典当第一案”。
据检察机关指控:联谊集团未经银监会批准,伙同武汉雪正投资有限公司或单独从 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为此其相继成立投资公司及典当公司从事放贷业务。从2007年 到2010年,联谊集团与雪正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出资与分红比例,利用湖北民生典当 有限公司印章及格式合同合伙或单独,向多家公司、企业发放贷款,累计放贷19.8个亿 ,获取利息8233.9万元。

企业高管有哪些法律责任与风险

企业高管有哪些法律责任与风险

企业高管有哪些法律责任与风险企业高管,专门指企业的高管人员,具体涵括企业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企业经营管理、掌握企业重要信息的人员,主要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企业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企业高管的相关法律知识。

企业高管有哪些法律责任与风险?一、明确高管的范畴除法律规定外,在公司的章程中也可以约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第217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将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列入高管人员,但客观上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履行着相应的管理或监督职权,可以在公司的章程中将其列入高管人员,他们也面临和高管同样的职业风险。

二、法律责任和风险◎刑事责任。

我国的《刑法》、《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中对高管的法律责任均有规定。

据统计,如果按照罪名计算,我国《刑法》大概规定了120个罪名。

企业高管的犯罪主要集中在经济类犯罪,其中比较常见的是偷税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制造或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违规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从企业设立、运营到终止的整个过程中,企业的高管们都可能因为实施了某种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面临处罚,稍有不慎就可能会违反《刑法》,构成犯罪。

《公司法》中有一章专门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并且还规定如果单位涉嫌犯罪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除了刑事法律风险,企业高管们还面临着民事法律风险。

法律规定如果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有时甚至是巨额赔偿)。

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解读

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解读

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解读各位同仁:大家好,感谢大兴区司法局为我们提供这次机会,有幸与在座的各位共同学习、探讨有关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问题。

翻看法制新闻,一些著名公司、企业的违法犯罪让人触目惊心:1994年全球富豪龙虎榜,南德集团董事长牟其中跃然其上,位居中国富豪榜第4位。

2000年5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南德集团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判处牟其中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3年9月,“上海首富”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周正毅因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6年5月刑满释放。

不久上海社保案发,2006年11月30日周正毅因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其单位农凯集团被处罚金335万元。

2022年4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顾雏军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中,顾雏军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 3.53亿,被判决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

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总裁张海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1.2亿、挪用资金8644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937万元;被告人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万元。

还有著名影星刘晓庆、中央电视台的节目主持人方宏剑都因公司事务而深陷囹圄。

看到这么长长的一串落马企业家的名单,他们或者因为这种罪名或者因为那种罪名入狱,内心不免震撼!他们触礁了,从此被羁押、失去自由、被关进监狱,从威风凛凛的企业领导变成阶下囚,甚至失去最为宝贵的生命。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要职,管理企业的运营,掌控企业的资源,是企业发展的中流砥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所在企业发展的方向与速度。

国企高管的刑事风险(二)

国企高管的刑事风险(二)

国企高管的刑事风险(二)(接上文)第四部份国企高管的溺职类犯罪现在,谈谈第三个问题,国企高管的溺职类犯罪。

为了方便述,我把国企高管的溺职类犯罪又分为三类:一类是违背忠实义务类犯罪;第二类是违背勤勉尽职义务类犯罪;第三类是违背诚实义务类犯罪。

一、先说第一类,国企高管违背忠实义务类犯罪。

国企高管也是职业经理人,尽管国有企业是一种所有人缺位的企业,无论国资委还是国企的一把手老总,其实,都不是国有企业的真正老板,他们充其量是管理代理人的身份。

从现在企业管理的角度,这些国企高管相对准确的定义应该还是职业经理人的身份定位。

作为一个职业经理人就应该遵守职业经理人的职业道德,公司证券法有规定,我们刑法也规定了此类惩罚性措施,具体来讲有五个主要罪名:第一个罪名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规定在刑法第165 条里面。

犯罪主体针对的国企高管,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普通人无法构成此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超过10 万元的,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比如你所在的公司经营手游,你和朋友再开个公司也经营手游,这是不允许的,你赚的钱越多罪过越大。

第二个罪名,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规定在刑法第166 条里面。

这个罪名对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的职务没有特别要求,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普通工作人员都可能构成该罪。

刑法严禁的三类行为是: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给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说白了就是变相利益输送。

如果行为人本人还从亲友的非法经营行为中的获利中分一杯羹,就有可能涉嫌构成贪污罪了。

第三个罪名,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规定在刑法第169 条里面。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导致国家利益遭受损失30 万元以上的,就构成这个罪。

企业法律风险及防范

企业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 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 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 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案例:陆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
企业法律风险及防范
什么是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在特定的法律环境下,当人们的作为或不作为与法律的要求 或合同的约定相偏离时,行为主体就存在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承担 不利后果的可能性,或由于未能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而承担不利后果 的可能性,这些可能性就是法律风险。 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体现在刑事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行政处罚法 律风险和单方权益丧失四个方面。 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法律风险比较容易理解,是指由于企业行为与法律强 制性规定相抵触而受到来自公权力权构的惩罚。 民事法律风险则主要是由于违约或侵权而引起,不利后果是承担民事责任。 单方权益丧失是指由于法律风险主体单方的原因所造成的权益丧失。在这 类法律风险中,没有任何一方会向法律内险主体主张处罚或主张权利,不利 后果完全由其自行造成并承担。例如:由于管理上的漏洞而导致某些合法权 益无法主张。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 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 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 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 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 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公司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金飒剖析

《公司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金飒剖析
公司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主讲人:金飒
目录
一、公司高管犯罪现状--逐年增多,影响巨大 二、公司高管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及原因分析 三、公司高管刑事案件的发案特点 四、公司高管对刑事法律风险的认识误区 五、公司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预防
一、公司高管犯罪现状---逐年增多,影响巨大
提到公司高管的犯罪问题,我们就会想起一连串响当当的企业家的名字。大量鲜活的案例令世人振聋发 聩,发人深省。
三、公司高管刑事案件的发案特点
1、“权利”成为发案的核心要素,表现为“用权”和“买权”。企业中经理以上 管理层人员,掌控了一定的管理实权,包括企业事务的决定权、人事权、财权等等。 如果,企业内部缺乏必要的制约、监管机制,相关人员就很容易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 ,为自己牟利。这也是为什么贪污、侵占、挪用犯罪,高发的原因所在。而在部分国 有垄断行业中,企业的管理者代表国家掌握了大量社会资源、自然资源、经济资源的 控制权,很多周边行业和下游是有些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便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开展类似权力 寻租的活动,出现了不少国企管理层人员受贿的案件。
点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必须要靠法律的权威、法治的理念贯彻始终。企业 和企业家、公司高管和公司负责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中的任何一次违规行动, 任何一次涉嫌犯罪的事件,都可能引起严重的后果。
公司高管犯罪,不仅关系到个人自由乃至生命,还关系到所在企业的生死存亡,关系到 众多企业员工的就业生活,关系到关联企业的发展和存亡。从一个个体行为发展成一个刑事或 民事案件,经媒体和社会关注,成为一个社会事件。这些案例,均发端于企业高管的违法违规 行为。因此,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需加倍警惕。
根据《中国企业家犯罪研究报告》(法制日报社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和中国青年报社舆情监 测室联合发布《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简称《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2012年,国有企业高管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有85例,占比超过三分之一。2013年,国有 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87件,占比约为四分之一。连续5年的大量案例显示,媒体曝 光的企业家犯罪越来越集中在民营企业家身上,从最初的与国营企业家基本持平到数倍于后者 。 2014年以来,央企的企业家相继落马,是一个“重灾区”。

公司治理与企业诉讼风险防控预防和化解企业风险的方法

公司治理与企业诉讼风险防控预防和化解企业风险的方法

建立风险报告和处置机制
03
建立风险报告和处置机制,确保公司管理层及时了解风险情况
,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和化解。
寻求专业法律援助,妥善解决纠纷
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聘请专业律师担任公司法律顾问,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
积极应对诉讼风险
在面临诉讼风险时,积极寻求专业法律援助,制定应对策略和方案 ,降低诉讼风险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公司治理与企业诉 讼风险防控预防和 化解企业风险的方 法
• 公司治理概述 • 企业诉讼风险分析 • 风险防范与化解策略 • 实践经验分享 • 未来展望与建议
目录
Part
01
公司治理概述
公司治理的定义与重要性
公司治理定义
公司治理是指通过一系列制度、机制和程序,对公司内部管理和外部关系进行有效规范 和监督,确保公司决策科学、运营高效、风险可控,维护股东、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的合法权益。
Part
02
企业诉讼风险分析
企业诉讼风险的类型与特点
合同纠纷风险
涉及合同违约、解除、无效等情 形,可能导致企业面临重大经济 损失。
环保及安全生产风险
涉及环境污染、生产安全等事故 ,可能导致企业面临巨额罚款和 停产整顿。
知识产权风险
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 产权的侵权与保护,影响企业创 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促进信息交流
加强企业间的信息交流,及时了 解行业动态和政策变化,为企业 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关注政策变化与市场动态,及时调整策略
关注政策变化
密切关注国家政策法规的调整和变化,及时调整企业经营策略和业务模式,确保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跟踪市场动态
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和竞争对手情况,根据市场变化调整企业战略和业务计划,保持竞争优势。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措施是什么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措施是什么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措施是什么有的单位认为,建筑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作虽然重要,但与市场、技术、资⾦等⽅⾯⽐起来还是软任务,在思想上存在误区,投⼊的⼈⼒、物⼒不⾜,⼀些企业尚未建⽴综合法律服务机构,法律⽅⾯的规章、制度还不够健全,那么对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措施有那些呢?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措施是什么1、完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是健全完善法律事务机构。

⼤型企业应设专职⾼管⼈员担任企业总法律顾问,并设置法律事务部门,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员⼯专职从事法律事务⼯作,从组织上保证企业依法经营与维权。

⼆是聘请专业的企业法律顾问。

专业的法律顾问知识⼴博,对相关领域的法律事务尤为精通,能够有针对性的处理好企业⾯临的各种法律问题,尤其在审查重⼤经济合同、处理疑难诉讼案件等⽅⾯,更显其重要。

三是加⼤普法培训⼒度。

要全⽅位、多⾓度、分层级、有重点地抓好全员的法治教育,组织法律事务⼯作⼈员、经营管理⼈员,特别是项⽬管理⼈员参加典型案件公开庭审活动,以⽣动真实的案例提⾼管理⼈员的法律意识和整体法律素质。

四是严格法律纠纷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

对法律纠纷案件中因本单位过错⽽导致败诉的案件责任⼈,实⾏严厉的责任追究。

2、建⽴参与机制企业应把法律⼯作的重⼼从事后补救转移到事前防范,加⼤法律咨询论证的⼯作⼒度。

⼀是由被动参与向主动参与转变。

法律事务部门应注意跟踪国内外法律环境变化,根据项⽬的特点和交易规则,在项⽬前期就重⼤法律问题主动提出研究论证意见。

⼆是由⼀般咨询型向筹划设计型和谈判主导型转变。

对重⼤项⽬运作模式、风险责任分担以及协议合同框架设计等重要经营问题,应由法律事务部门组织有关⽅⾯,作出系统论证和设计,作为项⽬洽谈和运作的基本依据。

对合资合作、市场并购、重⼤技术和装备引进等项⽬,法律事务部门应就其中法律事项组织谈判,并参与项⽬运作的全过程,及时研究解决相关法律问题,避免和减少纠纷发⽣。

企业家及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及防控

企业家及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及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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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融资风险
非法集资的法律特征和罪名范围 ❖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
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 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 收资金; ❖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 公开宣传; ❖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 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 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 2015年11月,华中最大线下理财武汉财富基石出事,涉 及7万人,50亿!
❖ 2015年12月,e租宝轰然倒塌,上线505天,吸金747亿, 涉及90万投资人
❖ 2016年4月5日,上海中晋突然出事,20多名高管全部抓 获,牵连13万人,涉及300亿!其中60岁以上的投资人 超过2万人!
❖ 2016年4月21日,望洲财富自爆董事长杨卫国卷款10亿 失联,已向上海经侦报案。涉及资金,截至2016年3月底, 约为22亿。
企业家及高管人员 刑事法律风险及防控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逄锦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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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基本概况 ❖ 设立风险 ❖ 融资风险 ❖ 税务风险 ❖ 腐败风险 ❖ 风险防控
2
一、基本概况
❖ 牟其中2016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南德集团犯信用证诈骗罪, 2000年5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南德集团董事长, 1994年全球富豪龙虎榜中国富豪榜第4位]
❖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
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 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 贷违约风险。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讲课稿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讲课稿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唐旭阳律师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概念、内涵和现状(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概念企业风险的概念2006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对企业风险做了如下界定:企业风险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该《指引》将企业风险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和法律风险。

严格来说,法律风险贯穿于其他四类风险之中。

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企业法律风险在我国法律规范中首次出现在国务院国资委2004年5月颁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之中,但该办法没有对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进行解释,综合各理论界的解释,企业法律风险可以定义为:企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或者企业相关当事人不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导致与现有的特定法律法规体系以及基于这些规定的合同约定相冲突,从而使企业承担损失或者损害的可能性。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概念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刑事法律环境的变化,或者企业及其相关当事人的不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导致与现有的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发生冲突,与企业期望的目标相违背,从而使企业承担损失或者损害的可能性。

(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内涵1、企业外部环境刑事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因素刑事法律风险(基于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引发因素不同)。

1)藐视法律,主动行为或者消极放任行为引致犯罪。

20年前,我国加快经济体制改革,逐步走向市场经济,很多人曲解邓小平同志的“两猫论”——“白猫、黑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核心理念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加之以前国家的市场环境不是很好,法治环境也不太好,诚信规则没有确立等一系列因素,导致很多企业家为了追求利益不择手段,不惜践踏法律,这种情况的确是犯罪,要加强防范教育,也要加强打击。

三鹿集团假奶粉事件轰动一时的三鹿集团三聚氰胺奶粉事件让人记忆尤新,被告单位三鹿集团生产的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等奶制品流入全国市场后,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

公司股东高管法律风险防范

公司股东高管法律风险防范

公司高管与股东可能涉及的三大领域责任风险及防范一、公司高管的责任风险(一)高管的责任风险来源公司的高管人员面临三种责任风险,主要源于其行为违背了法律法规中关于公司高级职员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上的高管义务规范由概括性条款和禁止性细则组成。

概括性条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公司法》第147、149条).规定了董事和高管不得从事的若干行为(《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第148条)。

在公司诉讼实践中,法院并未将涉及公司高管的纠纷处理工作局限于公司法列举的事由上,判决认定的管理者违反义务的行为样态也不限于公司法列举的禁止行为。

公司高管首先应受《公司法》关于高管忠实、勤勉义务规定的约束。

《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了公司高级职员的一般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149条规定了公司高级职员对公司的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48条第1款规定了公司高级职员的禁止性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此外,公司高管还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进一步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公司所负的忠实、勤勉义务。

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法律风险防范与化解

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法律风险防范与化解

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法律风险防范与化解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世界中,上市公司管理层就如同在波涛汹涌的大海中掌舵的船长,稍有不慎,就可能陷入法律风险的漩涡。

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教育工作者,我对这一问题可是有着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先来说说我身边的一件事儿吧。

我有个朋友,在一家上市公司担任高管。

有一次,他们公司为了拓展业务,准备收购一家小型企业。

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没有对目标企业进行充分的法律尽职调查,结果在收购完成后,发现这家企业存在大量的未决诉讼和潜在的法律纠纷。

这可把他们公司给坑惨了,不仅投入的资金打了水漂,还因为这些法律问题影响了公司的股价和声誉。

我朋友那段时间愁得头发都白了不少,这让我深刻地认识到,对于上市公司管理层来说,法律风险防范是多么的重要!那么,上市公司管理层可能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呢?首先,就是证券市场相关的法律风险。

比如信息披露违规,这可是个大问题。

如果上市公司在财务报告、重大事项等方面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或者不完整,就可能会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投资者也可能会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再说说公司治理方面的法律风险。

管理层的权力行使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比如滥用职权、关联交易不公平等,都可能引发股东的不满和法律纠纷。

还有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

上市公司在日常经营中会签订大量的合同,如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合作协议等。

如果合同条款不严谨、不合法,或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都可能给公司带来法律麻烦。

既然知道了有这些风险,那怎么防范呢?管理层自己得有强烈的法律意识,不能心存侥幸。

要定期组织法律培训,让大家都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动态。

公司内部也得建立健全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比如说,设立专门的法务部门,让专业的人来干专业的事儿。

在重大决策之前,一定要进行充分的法律论证和风险评估。

在信息披露方面,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来,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别为了一时的利益,去搞那些虚假披露或者误导性陈述。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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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的原因
01 自身原因
(1)法律意识淡薄,犯罪界限认识不清 (2)不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 (3)人性弱点: 亲情、情感生活、陋习、虚荣
02 管理原因
(1)企业管理制度不科学 (2)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不完善
03 外部原因
(1)社会风气 (2)政策及体制
PART TWO 国有企业的刑事风险
一、融资环节的风险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立案标准: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 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 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 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 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 收财产。
一、融资环节的风险
立案标准
行为方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5)以其他方式诈骗贷款。比如:伪造或私盖公章;以存贷、 虚构贷款理由骗贷的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妨害公司管理秩序的风险
01
挪用公款归本人使用和借给他人使用
注意: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财经制度,未经合法审批手续,将公款擅自划拨、挪借给党政 机关、事业团体等单位使用的,如果行为人从该挪用行为中谋取了个人利益,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否 则,不能构成犯罪。因为该公款仍属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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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及高管在企业治理中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朱兴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我国经济法律秩序的日益健全,自上个世纪 90 年代以来,我国诞生了一个又一个的创富神话,一个又一个的企业家诞生,与此同时我国的企业家因触犯刑律而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也日益增多。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这类事例更加层出不穷。

企业在市场运行过程中,不但面临着机遇和挑战,还面临着诸如经营管理、法律、政治、经济等一系列风险。

随着法治的进程和权利意识的觉醒,企业高管越来越注重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开始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对企业进行风险控制。

但就当前的形式而言,这种法律顾问服务的领域和范围一般偏重于对经济或者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刑事风险涉及的偏少,而众多的企业和企业高管们面临的最严峻的风险恰恰是刑事风险。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的触犯刑事法律规范,应受刑事处罚行为的风险。

这种风险一旦从可能变为现实,往往会给企业或者企业高管带来致命的打击,引来牢狱之灾。

对企业危害最甚、有可能对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的风险就是刑事法律风险。

对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任何人都是具有内在需求的。

但在现实生活中,为什么主动谈及防范风险的却很少呢?有人认为自己主动谈防范刑事风险,就可能会被别人怀疑自己是不是犯了什么事了,还有些人认为在大庭广众之下谈防范刑事风险,是主动规避犯罪、是挑战社会、是不光彩的行为,担心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还有些人认为刑事犯罪离自己太远,只要自己不主动去实施犯罪,就不会有什么风险,也就没有必要主动去防范。

其实,这里面存在很多误解,应当先予以澄清。

犯罪当然是应予严惩的,一旦犯罪,不但犯罪的人因此会付出惨痛的代价,国家、社会和他人都可能会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害,因此控制和规避犯罪不论是对个人还是是社会都是尤为重要的。

在实践中,不排除有些企业高管为了个人私利,积极主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但除了积极主动有意犯罪之外,还有不少人陷入刑事风险则是被动的、无意的。

问哦避免无意陷入犯罪,也为明晰不可触动的犯罪“红线”,就应正确识别刑事风险。

下面,笔者将针对企业的治理,提示并分析企业及高管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以便相关领域人员提供借鉴。

一、企业治理中,企业高管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在现代企业治理过程中,无论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都离不开人员的职务行为。

为了保障正常运转,企业人员,尤其是企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忠于公间,忠于职业,廉洁自律,勤勉尽职,这是企业正常运转的保障,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保障。

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专设了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明确规定了相关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同时还规定了股东对公司高管人员违法执行公司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的救济权利,如咨询权、监督权和提起诉讼的权利,进一步增大了企业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所面临的责任风险。

如果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严重损害到企业利益,损害到股东、合伙人利益,企业人员还可能引发相应的刑事风险。

具体包括:1、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贪污罪【《刑法》第271条第2款】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公司、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383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3、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挪用公款罪【《刑法》第272条第2款】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第1 、2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6、受贿罪【《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第3款】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386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7、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刊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8、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巿公司从阵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6)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乎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匕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9、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企业治理中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一)加强法律学习,树立法制观念对企业人员而言,应当加强法律学习,树立法制观念,既要杜绝自己知法犯法,也要防止因不懂法而犯法,从思想和行为上控制和防范刑事风险的发生。

对企业而言,为了控制和防范员工侵占挪用、受贿和背信等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的风险,企业也应当加强员工的法律教育,特别是管理层和财务人员,强化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控制和防范以上风险行为的发生。

(二)健全内控制度,加强监督机制在实践中,不论是侵占还是挪用,企业人员之所以能得手,往往都是因为本单位对资金、财物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存在漏洞,或者是监管措施不力。

要控制和防范员工这方面的犯罪,企业应当健全内控制度,强化监管措施。

例如建立内部牵制制度、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实行内部审核制度、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建立资产清査盘点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制度以及完善其他各项管理措施。

(三)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完善廉洁从业制度廉洁文化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提升企业自身形象和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

企业人员不得违背廉洁义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否则,不但使自己面临刑事风险,同时还损害了企业形象,妨害了正常的管理秩序。

因此,企业应当大力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完善廉洁从业制度,积极地控制和防范受贿类犯罪。

(四)加强忠实义务,建立监督机制这主要是针对控制和防范背信类犯罪而言的。

要控制和防范这类风险,需要加强忠实义务,建立监督机制。

忠实义务是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力上的限制,因为他们一旦违背忠实义务,有可能就会损害企业利益甚至国家利益。

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运用章程和制度,监管和制约管理层的管理行为。

(五)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增加事前预防法律风险的投入。

企业高管可以没有法律知识,但不可以没有法律意识,尤其是事前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

因为一旦“出事”,事后的救济往往无法真正完全挽回损失,或者回到“出事”之前的状态。

企业要“长治久安” ,需要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体制和风险防范预警机制,预先知道风险的所在并进而设法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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