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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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研究
王雪原/王宏起
【专题名称】科技管理
【专题号】N1
【复印期号】2008年04期
【原文出处】《科学管理研究》(呼和浩特)2007年6期第105,108页
【英文标题】Study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am Project
【作者简介】王雪原,哈尔滨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王宏起,哈尔滨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哈尔滨 150080) 【内容提要】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使知识产权成为衡量一国科学技术水平的重要因素,科技计划作为政府支持区域创新的重要宏观战略手段,引起各国、各地区政府的关注。针对我国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实行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的方法与措施,并给出相应对策,旨在为促进区域知识产权发展,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提供方法支持。【日期】2007-07-22 【关键词】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科技创新
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15X(2007)06-0105-04
1 引言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使技术创新成为决定国家与区域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各国政府都加大了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并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了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之战。我国也相应提高了对创新与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1]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2006)也指出“在新的形势下,知识产权是自主创新的基础和衡量指标,也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
知识产权创造与应用能力,是今后我国更长远发展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2]由此可见,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已成为当前我国各区域科技发展中的重要战略任务。
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创新成果是我国知识产权的重要来源,为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必须有效利用科技计划对科技创新资源的引导与配置作用,提高科技计划项目中知识产权管理的科学化与规范化。
2 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现存问题
2.1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专门支持
科技计划项目体系中,对创新和知识产权研究开发项目的支持缺乏针对性,对创造知识产权项目的经费支持力度也有待进一步提高。
2.2知识产权信息利用不足、缺乏战略研究
欧洲专利局2004年3月公布的一份资料表明,由于信息利用的不足,重复发明和重复研发的投入,每年给欧洲产业界造成约200亿美元的浪费。然而,如果利用知识产权信息积极寻找现有空白点,进行选题、研究、创新,总体上可以节约科研开发经费60,左右,缩短研发周期40,左右[3]。但是,目前我国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生成环节对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的分析、对区域知识产权开发优势的研究较少,致使指南中确定的优先支持领域及研发方向与国际研究动态和区域知识产权创造优势相互脱节,影响了区域知识产权的发展。
2.3知识产权问题考虑不周
项目立项过程对申请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与质量考虑较少,对在相关研究领域取得知识产权的申请单位,缺乏优先支持政策;重大专项和重大项目缺乏对知识产权的硬性要求,影响了项目申请者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另外,在促进申请主体向多元化发展方面有待进一步提高。虽然通过设立科技中小型企业创新基金、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基金等支持企业进行创新活动,极大的促进了企业创新,使其在国内三种专利职务申请中所占比例提高到82.0,,远远高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
机关团体申请比例,但是只集中于少数企业。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占万分之三,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4],多数中小型科技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在项目立项和专利申请中仍然处于相对落后的被动局面。
2.4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不清晰
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2002)指出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由于存在特定情况,企业获得的知识产权成为权利不完整的产权,极大地损害了项目承担单位的利益[5 ]。另外,合同中对知识产权手续费用及年费的分担规定不明确,由于一些知识产权的市场化前景尚不明确,实现产权转让与商业化推广需要一段时间,而在其经济利益尚未实现之前,知识产权拥有者要负担其维持费用,许多项目承担单位由于不愿进一步支出费用或者无力承担费用,而搁浅了知识产权的申请计划,影响了知识产权的申请。同时,在政、产、学、研等多方联合研究中,知识产权享有和归属情况通常未能在签订合同时得到明确界定,为日后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留下了隐患。
2.5第三方力量利用程度不高
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可能产生专利和技术标准的项目跟踪管理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政府部门时间和精力的限制,借助外部中介机构和专家力量实现对项目的有效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中对第三方的利用程度不高。
2.6验收与后评估环节缺乏有效衔接
科技计划项目的执行年限一般在3年左右,但是产生科技成果时往往已经接近验收期限,因此项目承担单位在进行项目验收时,为了避免延期验收,在有些情况下只能在合同中不列示知识产权问题。验收之后,没有后评估环节对项目知识产权
完成情况的后续评价及相应的奖惩措施,影响了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知识产权的积极性。
2.7知识产权转化率较低
目前我国已经拥有的80多万项专利成果中,能够得到转化的只有10,左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0,的专利转化率,也低于
世界平均水平的40,的转化率[6]。虽然我国明确指出对于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采取或者不适当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以及无正当理由在一定期限内确能转化而不转化应用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另行决定相关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并以完成成果的科技人员为优先受让人[5]。但是这一规定只是被动的应对措施,而对于如何积极、主动协助知识产权所有者成功实现知识产权应用与推广却没有做出明确阐述。另外,在知识产权推广后经常出现知识产权创造者得不到公平、有效补偿,国家应当享有的利益无法确实兑现等问题,影响了知识产权的应用与推广。
3 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
3.1设立科技计划项目体系
在科技计划项目体系中,应当针对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设立专门的创新计划项目或者在设立计划项目中体现出对创新活动的专门支持,如设立创新人才培养项目、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另外,在科技经费预算中应当加大对创新项目的经费支持力度,为知识产权的研究与开发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3.2指南生成
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应首先组织专家分析知识产权信息,以了解技术前沿和国际发展动态,避免项目重复研究和科技创新资源的浪费;在对知识产权信息分析的基础上,寻找区域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优势和知识产权需求信息,科学确定项目指南的优先支持领域与方向。另外,国外经常采取“专利先行战略”,科技管理部门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