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

军队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
军队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

军队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

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

第516号/1999年12月1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第三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建设,注重质量,规范运作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军队基本建设的组成部分。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章建设方式

第五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适应社会化保障的要求,采取集中统建、单位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可以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驻军比较集中的城市,尽可能由军兵种、军区(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或者省军区组织统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贷款、统一建设、统一出售、统一管理。

第七条师(含)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等,缺房较多,且有经费和建房用地,建成后能够实行物业管理的,经批准,也可以组织建设。

第八条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由军区级单位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一般由单位组织协调。单位统一购买的,应当报总后勤部批准;个人需要支取住房补贴购买的,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批准。

第三章建设用地

第十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划拨和军队内部合理挖潜解决。

第十一条申请划拨土地建设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上报建设用地计划,经总后勤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

第十二条使用军用土地的,建设用地应当位于售房区或者独立的空闲营区。对适用于与军内外单位合作建房的军用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使用军用土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总后勤部审批。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所需资金,主要通过收取住房预售款、申请住房补贴和贷用住房公积金筹集,不得占用单位经费。

第十四条全军每年用于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总额度,由总后勤部确定。需要贷用住房公积金的,在总后勤部下达的指标内,由军区级单位军官住房发展中心或者建设单位,按照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到指定的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五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应当实行分账管理,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依法接受军队财务、审计部门和贷款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军区级单位应当根据本系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情况,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经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审核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总后勤部。

第十七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当与年度预算安排的住房补贴额相适应。通过军用土地折价冲抵住房补贴或者暂不使用住房补贴建设的项目,可以优先安排计划。

第十八条年度计划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地点、方式,用地性质、数量。使用地方土地建设的,应当附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划拨土地的意向书;(二)房屋总建筑面积,总投资和年度投资,开工、竣工日期;(三)出售房屋面积、住房套数及价格,军用土地折价及使用住房补贴额等资金平衡分析;(四)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和位置图。

第十九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会同财务部编制审核,经总后勤部同意,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后,由总后勤部下达军区级单位执行。

第六章住房建设

第二十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设施配套,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建设标准、规划设计规范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和运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努力降低造价,提高质量,减少能耗。第二十一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广泛征求购房者意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会审,优选设计方案。

第二十二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房屋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军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两居室、三居室和四居室为主要户型,其面积参照各职级军队人员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设计。

第二十四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内装修,原则上实行粗装修。二次装修一般由建设单位统一组织。经建设单位批准,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他人使用的,也可以由住户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自行装修。

第七章住房出售

第二十五条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不得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属于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商业网点用房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征地建设的,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数量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有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计划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招标委托地方房地产公司承建和出售。

第二十六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对象:(一)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二)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和高级士官;(三)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工龄满15年的军队正式职工;(四)居住在公寓区,经核实确无其他住房的非在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向军队单位、个人出售的住房,一律实行综合成本价。综合成本价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审定,报总后勤部备案。征地建设的,按照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和管理费(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贷款利息、税金等七项因素确定;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售价确定,可以不计5%的开发利润。第二十八条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的房屋,原则上实行市场价,其价格比照当地、当年同类型房屋售价确定。出售给居住在公寓区地方人员的住房,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可以按照综合成本价计价。

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均按建筑面积计价,建筑面积的计算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向军队人员出售的住房,计价面积包括:户内面积、阳台和分摊的楼梯间面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的房屋,计价面积依据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售价与实际造价的差额,以及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的收益,应当用于抵扣军队购房人员已记入帐户的住房补贴,剩余部分按现有住房出售收入有关规定办理。住房补贴的抵扣,由建设单位或者购房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统一核算,经军区级单位房改办公室会同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军队单位利用军用土地与地方合作建房所分得的住房,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出售。售房收入抵扣购房人员住房补贴后剩余部分,按现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军队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购房顺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的人员,应当及时退出现住用的军产住房。

第三十三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必须使用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统一的收费票据。

第三十四条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付清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产权手续的办理,按照建设部、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售房单位集中到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所购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实行准人制度,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所含土地收益,及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八章住房管理

第三十五条军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其管理、维修应当与现行营房管理体制脱钩,实行物业管理。有条件的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实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出售后的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住房产权人负责。住房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和自用阳台。

第三十七条修养护,由住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所需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付。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按照国家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划分。

第三十八条公共维修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其比例为经济适用住房综合成本价的2%,由个人交缴。

第三十九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员,单位应当及时将购房情况记入个人住房档案。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军区联勤部、军兵种和武警部队后勤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后勤部1995年颁发的《军队集资建房管理暂行规定》和1997年发布的《军队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连续很多天都是天亮之后才睡觉。别人问我,你晚上不睡觉都在干嘛。我马上回答,写稿啊,书稿还没交呢。但其实,我一个字也没写。而之所以熬夜,也不过是因为心里有牵挂的人和未完成的事吧。

别人问你怎么还不睡,你说不困。其实熬夜很困,打个哈欠都会有眼泪流出来,只是心中一直有所期待,有所牵挂。就好像下一秒就会收到喜欢的人的消息,下一秒就能遇见一个惊喜。又或者,熬了太久却迟迟得不到自己想要的结果,渐渐的习惯了孤独。

为什么会熬夜呢,大概是因为白天的自己太理智,太冷漠,好像什么都不在乎。所以有些情绪和思念,心酸和不舍,是要留到深夜独自慢慢消化的。白天的自己和晚上的自己完全不是同一个人啊,白天口口声声说一定早睡,晚上却从来做不到。像失忆一样拿命熬夜,白天开开心心无忧无虑,晚上却忧郁的不行。白天觉得我最牛逼,晚上却变成世界第一大傻逼。

总觉得幸福的人是不用熬夜的,每天都有规律的生活,爱的人就躺在身边,现在过的是想要的生活,手里牵的是喜欢的人。

昨天有人问我,为什么你晚上不睡觉。

我想了很久,已经两三年没有在两点之前入睡过了。但我也说不清为什么,那个人突然给我发了一段话,我突然觉得,这是我熬夜的原因,也是很多人熬夜的原因。

你总是习惯熬夜,然后我也故意很晚都不睡。装作是和你一样睡不着,这样就可以和你聊很久,可是你都不知道其实我要困死了。后来你走了,熬夜的习惯却怎么都改不掉。

说片面点是熬夜,说实在点是失眠,说实话是想你。

你有没有过,为了陪一个人聊天,其实下一秒已经要睡着,但还是死抓着手机不肯睡。

你有没有过,因为一个人的一句话,明明很困却突然变得很清醒,开心和喜悦赶走了所有困意。

你有没有过,为了等一个人的晚安,不停的刷着朋友圈发着动态,其实只想让他看到你还没睡。

你有没有过,因为太思念一个人,每天都害怕深夜来临,害怕孤独,害怕寂寞,害怕牵挂的感觉。

我知道,你都有过。

可是,你每天这样熬夜,有人心疼你吗?

前天晚上一个作家姐姐突然发消息说,妹妹,钱是挣不完的,别累着自己,身体最重要。昨晚她发现我又在熬夜,给我发消息说,一定照顾好自己,莫名心疼你。

我很感动,又觉得很可笑。一个没见过面的人看你熬夜都会心疼,会劝你照顾好自己,但你每天熬夜想着的那个人,没给你发过一条消息。第一次见面的陌生人都会劝你少喝酒少抽烟,素不相识的微信好友都会让你早点休息,可你抽烟喝酒熬夜在等的那个人,从来都没在意过你,连一句晚安都没有。

我经常给别人讲道理,永远不要为了一个不爱你的人折磨自己。但这句话其实就像放屁,因为一旦爱上一个人,就没办法控制自己。我们在爱情里,从来都不是理性的。后来有人问我,怎么忘记一个人。

我说,把酒喝够,把烟抽完,把黑夜熬成天亮,等你真的感觉疼了,你就忘记了。不撞南墙不死心,大概就是这个道理。别人苦口婆心的劝说,其实你一点儿都听不进去。你害怕失去、害怕背叛、害怕从未拥有,你害怕的太多、心事太多,所以很难入睡。那你就熬吧,等熬过了这一阵,你又会觉得其实生活还是很美好。

你要记住,所有关于感情的问题,都不要在深夜做决定。无论分手还是牵手,无论坚持还是放弃。因为女人啊,从来都不是理性动物,再加上深夜里的一杯红酒,一根香烟,感性越发强烈。

五年前第一次听梁静茹的《问》,歌里唱,如果女人,总是等到夜深,无悔付出青春,他就会对你真。

那时候真的傻到相信,用心爱一个人,就能把他留在自己身边。现在才明白,在一起一辈子这种事,不是嘴上说了就可以。外面的诱惑这么多,人的欲望这么大,而你能给的爱,其实就这么多。

后来我经常说,如果爱一个人又不可得,那就找个爱自己的吧。别太累,别付出太多,别太委屈,你说你爱他所以无所畏惧,但你的感情和耐心其实就这么多,你无法永远输出。

总有一天它们会因迟迟得不到回应而枯竭。等到那一天你会发现,哪怕再遇到喜欢的人,也没有力气去喜欢了。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4

宣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及建设部等七部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第五条市建委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区政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审核确定工作,市房管局(房改办)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劳动局、民政局、物价局、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房管局(房改办)准予购房的《宣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市房管局(房改办)要会同市规划局充分考虑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三条在商品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房管局(房改办)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16号/1999年12月1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第三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建设,注重质量,规范运作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军队基本建设的组成部分。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章建设方式 第五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适应社会化保障的要求,采取集中统建、单位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可以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驻军比较集中的城市,尽可能由军兵种、军区(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或者省军区组织统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贷款、统一建设、统一出售、统一管理。 第七条师(含)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等,缺房较多,且有经费和建房用地,建成后能够实行物业管理的,经批准,也可以组织建设。 第八条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由军区级单位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一般由单位组织协调。单位统一购买的,应当报总后勤部批准;个人需要支取住房补贴购买的,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批准。 第三章建设用地 第十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划拨和军队内部合理挖潜解决。 第十一条申请划拨土地建设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上报建设用地计划,经总后勤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 第十二条使用军用土地的,建设用地应当位于售房区或者独立的空闲营区。对适用于与军内外单位合作建房的军用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使用军用土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总后勤部审批。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所需资金,主要通过收取住房预售款、申请住房补贴和贷用住房公积金筹集,不得占用单位经费。 第十四条全军每年用于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总额度,由总后勤部确定。需要贷用住房

苏州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

苏州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学校会议管理,规范会议费支出行为,节约会议开支,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2〕44号)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行会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和费用,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三条各单位举办、承办会议应该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活动紧密相关,经费的使用应与所举办的会议具有相关性。 第四条学校对各类会议实行分级审批、预算控制的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举办、承办的各类会议。其中使用上级外事部门专项拨款举办的国际会议,按照财政部《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财行〔2012〕1号)文件执行。 第二章会议管理 第六条学校对会议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具体审批权限

按下表执行: 会议审批一览表 第七条会议经费实行会前预算、综合定额控制的管理办法。会议举办、承办单位应按《苏州大学会议经费预算表》(格式见附件一)编报会议经费预算,列明会议的主办单位、校外协作单位、会议名称、主要内容、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会议开支项目、会议经费来源等。会议预算经财务处审核后,按第七条规定审批。会议预算执行中不得突破,如突破预算,需按原程序报批。

第八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九条校内管理类工作会议必须在校内召开,其他会议应尽量使用学校内部的会场和车辆,如不具备条件,应在政府或学校采购的会议定点饭店(四星级及以下)召开会议。不得在定点饭店以外的高级饭店和旅游风景名胜区度假村、宾馆、饭店等场所召开会议。对不符合会议地点要求的会议费,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十条会议举办、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会议规模和会期召开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的10%以内。 第十一条除学校党代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董事大会等重要会议外,各单位举办、承办的会议原则上只安排分管校领导出席,其他校领导不陪会。各单位邀请校领导出席有关会议,应按程序提前报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审批。 第十二条收取会务费时必须开具财务处提供的合法票据,收取的会务费、票据存根和记账联应及时交财务处入账,不得坐支现金。 第十三条各单位不得委托旅行社等中介机构代办各类会议。 第三章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文件资料印刷费、

会务费管理规定

会务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会务费用报销管理,规范会务费支出审批程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务费是指(1)集团公司及各职能部门召开的需用经费的且经费在____元以上的会议(经费在___元以下的,按部门日常活动经费列支);(2)参加集团公司以外会议需要交纳费用的。 第三条集团公司涉及需用经费的会议,由综合办进行会前经费预算,填写会议经费预算报告审批表,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四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涉及需用经费的会议,由具体经办会议的职能部门进行会前预算,填写《会议经费预算报告审批表》,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经批准召开的会议,经办部门凭批准的会议预算,到财务部预支会议经费。会议结束后,经办部门按实有人数和天数,填写《会议经费开支明细单》,经具体负责会议的职能部门领导和主管领导审批后交财务部结账。 第六条财务部根据批准的《会议经费开支明细单》和相关单位结算款项。对没有《会议经费开支明细单》或超出通知单预算金额的,不予结算。 第七条参加集团公司以外的会议,出差人员的会务

费,有书面会议通知且通知中已注明会务费金额的,凭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的与会通知报销,无书面会议通知的,凭主管领导在会务费发票上的签字报销。无主管领导签字,一律不予报销。 第八条参加集团公司以外的会议,涉及差旅费的,按照《山西楼俊矿业集团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 第九条本办法由公司______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____起执行。 附件: 1、山西楼俊矿业集团会议经费预算报告审批表 2、山西楼俊矿业集团会议经费结算明细表 附件1

会议经费预算报告审批表填表日期单位:元 会议名称 简要说明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参会人数 1.会议场地等费 2.办公用品、资料费 3.交通费 4.咨询费咨询费标准:元/人,咨询费合计: 5.活动费 6.餐费 7.其他费用 会议预算总额预算总计(大写): 预支会议经费 职能部门领导签字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备注附件2

商丘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商丘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流程 许昌楼市网2010年01月04日09:55 许昌楼市网发表评论 商丘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供应体系,逐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七部委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规划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县(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工作指导和实施监督,并会同市发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全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申报。 各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 市、县(市)发展改革(价格)、监察、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税务、规划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政策支持和优惠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7]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

伙食管理规定

XXX 省消防总队伙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武警部队伙食管理,提高保障水平,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需条、例》《军队伙食管理规定》《军队伙食单位分餐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基层后勤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部队。第三条武警部队伙食保障实行以中队(连)为主的组本规定是伙食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全武警织形式,有条件的也可实行其他集约保障形式。第四条伙食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按级负责,科学管理、讲求效益,发扬民主、服务官兵的原则。第五条伙食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落实供应标准,执行管理制度,科学调剂伙食,增强官兵体质,提高保障能力。第六条各级领导必须重视部队伙食,列入工作议程,经常检查指导。各级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抓好供应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第二章职责第七条武警总部后勤部军需物资部是武警部队伙食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订武警部队伙食管理制度;(二)制订武警部队伙食管理工作规划;(三)指导武警部队基层单位食堂和生产生活服务中心建设与管理工作;(四)总结推广武警部队伙食管理先进经验;(五)指导武警部队炊事专业训练;(六)组织指导武警部队伙食管理信息化建设;(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八条总队(师)后勤部军需物资处(军需科)是所属部队伙食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级首长领导下,在总部后勤部军需物资部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部队落实伙食管理制度,会同财务部门加强伙食费管理;(二)制订所属部队伙食管理工作计划;(三)指导所属基层单位食堂建设与管理工作;(四)指导所属生产生活服务中心建设与管理工作;(五)总结推广所属部队伙食管理先进经验;(六)组织指导所属部队炊事专业训练;(七)组织指导所属部队伙食管理信息化建设;(八)负责本单位军粮供应管理的协调工作;(九)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九条支队(团)军需部门是所属部队伙食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级首长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部队落实伙食管理制度,会同财务部门加强伙食费管理并组织司务长集体办公。相对集中的单位,每周进行一次集体办公,比较分散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司务长集体办公,统一核算账目,组织业务培训,汇报伙食管理情况,讲评司务长工作;(二)组织指导所属基层单位食堂建设与管理工作;(三)组织指导所属生产生活服务中心建设与管理工作;(四)总结推广所属部队伙食管理先进经验;(五)指导监督所属单位主副食品采购工作;(六)组织所属部队炊事专业训练和伙食管理信息化建设;(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各级军需、卫生部门应当加强部队饮食卫生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中队(连)食堂、生产生活服务中心及主副食品的卫生进行检查,督促做好饮食卫生工作,保证部队饮食卫生安全。第三章中队(连)伙食管理第十一条中队(连)是部队伙食保障的基本单元。应当按照伙食供应标准和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主副食的采(领)购、加工制作和分发,并做好炊事员的岗位练兵工作。第十二条伙食管理应当坚持五项制度:(一)坚持订食谱制度。每周由司务长、给养员、炊事班长根据供应标准、部队任务、市场供应等情况,运用《武警部队标准食谱系统》,按照营养配餐要求制订食谱,经经济民主组审查、本单位

公司会议费用管理办法

公司会议费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司会议费用管理,有力支持业务发展,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将会议费用管理规定如下: 一、会议费定义: 经批准按规定标准召开的各项会议费用,包括因会议支付的餐饮、差旅费、会务费、会场租用费及纸张文具等费用。 二、会议分类: 会议分为内部会议和外部会议。 1、内部会议是指公司召开的各种经营分析、总结、培训讨论及激励表彰等会议,具体划分如下: (1)管理条线的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会议; (2)区域、条线季度经营分析会议、专题会议; (3)公司检视会; (4)大型项目启动或培训会议。 2、外部会议是指非我公司组织的各种会议。包括: (1)监管部门、政府职能部门及其直属专业机构举办并要求我公司人员必须参加的会议; (2)同业或其它机构举办并邀请我公司管理人员参加的专业交流会议; (3)外部以赢利为目的的机构组织的论坛、研讨会、表彰会、峰会以及各类以培训为名、行非培训之实的活动。

三、具体政策: 1、会议召开应精简节约,少于15人的内部会议原则上应在公司内召开,不得发生会议场租等费用;应充分利用视频会议和电话会议系统。 2、差旅费既包括主办方工作人员所发生的,又包括员工参加会议所发生的。 3、一般行政会议立项时需在签报中列明会议议题、参加人员、餐费、住宿标准等内容。 4、会议聘请专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在会议费列支。 5、外出召开会议,主办单位应优先选择协议酒店,统一安排住宿等事宜,分公司人员参加总公司举办的会议,原则上分公司参会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分公司承担。 6、会议费报销起始(结束)日期不得早(晚)于会议的前(后)一天。 7、凡食宿已统一解决的,出差人员不得再回本单位报销食宿费及伙食补助。 8、区域、条线季度经营分析会议、专题可根据每季指标完成情况,适当给予上浮,凡每季度全面达成指标的,会议费报销标准最高可上浮20%。 9、高峰会、产品推销、激励等相关的活动不在会议费规定范围,应单独提交立项签报,提供投产分析。 10、会议所需纪念品、礼品应纳入招待费报账,按招待费流程

会议费报销细则

附件: 会议费报销管理细则 一、会议审批制度 建立内部会议审批制度,从严从紧控制会议,对确需召开的会议,应当经委领导办公会议或主要领导批准。 1、执行会议分类管理。根据《临沂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会议分类管理规定,我委只能召开二类、三类会议。二类会议是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县区党政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或市委、市政府确定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三类会议是委组织召开的综合性工作会议。 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各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开到乡(镇)一级。 2、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压减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参会人员在100人以内的会议,原则上在委内部会议室召开。所有会议一律不得到风景名胜区召开。 3、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手段,控制规模,限制时间,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 1、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其中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 - 1 -

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由会议代表回单位报销。 2、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3、会议费实行一会一结算,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支出审批单、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名单(签到表)、定点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规划财务科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单位、县区转嫁或摊派。 三、说明事项 1、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2、应当严格控制会议住宿用房标准,以标准间为主;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要严格控制菜品种类和数量,不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场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3、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 2 -

嘉兴经济适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嘉兴经济适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精神,规范与完善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更好地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嘉兴市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8]55号)文件精神,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形式 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申请采取实物购房及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办法,但经济适用住房实物购房与货币补贴两者只能选其一,不能同时申请。市房委办根据本年度提供的经济适用房名额、公示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人数,确定实物购房及货币补贴的名额,由申请对象按照摇号得到的顺序自主选择实物购房或货币补贴,直到名额选完为止。 实物购房是指申请对象在政府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内选定购买住房。 货币补贴是指申请对象在市区范围内(含南湖区、秀洲区、经济开发区建制镇)的房地产市场上自行购买普通住房(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均可,非成套房除外),政府按规定标准提供一部分补贴资金,所购住房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二、申请原则 1.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扶持、个人负担的原则,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一户家庭限购一套。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政府优惠的其他政策性住房。 2.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3.本次经济适用住房(指实物购房及货币补贴,下同)申请中家庭的三种类型是指: (1)夫妇(或一方已故、离异的单身居民)与未成年或未婚且年龄

在33周岁(不含)以下的子女组成的家庭。 (2)如子女皆已婚或无子女的夫妇组成的家庭。 (3)33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 三、申请对象 (一)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申请条件: 1.申请对象具有市区城镇(含南湖区、秀洲区、经济开发区建制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户口时间计算到公告受理之日(含)。 驻嘉部队人员家属已取得市区城镇居民户口的不受3年的时间限制。 2.申请对象必须是已婚居民(含离异带小孩或丧偶带小孩)、年龄在33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年龄计算到公告受理之日(含)。如申请对象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则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结婚、离婚日期分别为公告受理之日前。 3.属低收入家庭,即申请对象家庭年度收入(家庭成员工薪或劳务收入扣除“养老金、失业金、公积金、税金”后)在市区2008年度户均收入的80%以下(含)。 “市区2008年度户均收入的80%以下”是指按市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度市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实际申请人数×80%计算。(2008年度市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177元) 4.申请家庭以家庭申请人数计算,现住房人均(独身子女按单人计,下同)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含)。 申请家庭户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在计算家庭年收入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 5.现承租公有住房的申请家庭在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后,须退出

公安消防中队后勤管理规定大全

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队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提高部队后勤保障能力,现根据大队实际,规定如下: 一、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 1、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维护、保管,保障其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使用资产,提高使用效益; 2、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机构,明确职责;成立专门的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由大队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固定资产管理员、出纳员和中队仓库管理员组成; 二、固定资产审批权限。 单价1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后勤的大队领导审批;单价1万元(含)至10万元的,报大队党委审批;单价10万元(含)至20万元的,报上级审批。 三、固定资产调配管理。 1、经大队批准,固定资产在大队和中队各库室之间调配,固定资产负责人到固定资产管理员处办理变动登记手续。 2、库存器材出库时,保管员必须报中队领导批准,登

记《库存器材登记簿》,并于每月底将累计汇总出库数据报固定资产管理员。 四、固定资产移交管理。 1、固定资产使用人在调离本单位或退伍、转业、离退休时,必须到固定资产管理员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将配发个人使用的公物等列入移交清册,经固定资产管理员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有关离职调动手续。 2、固定资产管理员在调离本单位或退伍、转业、离退时,将固定资产实物账、固定资产卡片等列入移交清册,由固定资产领导小组负责监交,移交清楚后方可办理有关离职调动手续。 五、固定资产盘点管理。 大队每年12月份要对全队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由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并将盘点清查的数据与支队会计核算中心进行核对。

[管理制度]会议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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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财政局 衡财行[2009]136 号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11-03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 第壹条为切实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进壹步规范单位接待行为,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岀, 制止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05]3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市直单位确因内宾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用餐费、住宿费和交通费。 第四条开支标准 (壹)住宿标准。厅局级干部1人住1单间,处级干部住1标准间,其他人员2人住1标准间。具体标准按所于接待地的住宿接待标准执行。 (二)餐费标准。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于衡阳市区内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30元),于衡阳市区外每人每天按40-70元标准执行;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于衡阳市区内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于衡阳市区外每人每天按30-60元标准执行。 (三)宴请标准。公务接待中确需宴请的,壹般只安排壹次,其标准(不包括酒水、香烟)为:厅局级及其随行人员,于衡阳市区内每人每餐不超过80元,于衡阳市区外每人每餐按40-70元标准执行;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于衡阳市区内每人每餐不超过70元,于衡阳市区外每人每餐按30-60元标准执行。宴请要体现湖南特色,以湘菜为主;酒水、香烟原则上采用本省产品,费用不超过宴请标准的三分之壹。 (四)尽量减少陪餐人员。陪餐人数壹般控制于2-3人,确因工作需要最多不超过4人。 (五)市直单位之间工作交往和市州、县(市、区)来人,原则上不安排宴请或接待,确因工作需要,壹律安排 工作餐,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

西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西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市政发()号颁布单位:西安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新颁布日期:实施日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保护当事人地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地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长安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其所属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价格街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地建设,应当符合本市土地利用决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规模控制、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地原则. 第二章优惠政策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和经营中地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相关部门及单位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优先安排. 第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地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应当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并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地证明. 第九条用于个人购房贷款地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地个人发放. 第三章开发建设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征用,优先供应.政府土地储备不足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立项,根据年度建设规模,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纳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市辖县、临潼区、阎良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县、区房改办审查批准后,报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地原则,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组织,采用限套型、定地价、竟房价地方式实施项目法人招标.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施单位应按项目住宅总面积

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5号 《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秦光荣 2010年12月22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印制、核发、领购、使用、 核销、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收缴非税收入、进行财务往来或者从事其 他收费等活动时开具的财务凭证。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价格、税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 据的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全省财政票据印制、核发、核销、信息系统建设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票据的领购、核发、核销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政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财政票据的种类进行归并、增减,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六条非税收入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一)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适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彩票资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适用于缴款义务人或者执收单位将非税收入款项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时开具的凭证。 (三)罚没票据,适用于依法具有处罚权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委托的代收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罚款、罚金或者没收财物时开具的凭证。 (四)捐赠票据,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接受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五)公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专用收据,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修建的非营利性公路桥梁隧道,为偿还贷款,向过往车辆收 取通行费时开具的凭证。 第七条其他财政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一)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适用于社会团体向个人会员和团 体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财务制度大全会议费管理规定

北京全聚德烤鸭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费管理规定 为规范会议费报销标准,简化会议费报销程序,堵塞会议费报销漏洞,减少不必要费用开支,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归口部门 根据审定的预算,会议费的开支,实行各店(分公司)独立核算,分层管理,在职权范围内由公司及各店(分公司)办公室组织及财务部进行审核。 二、会议费报销规定 1、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费列入年度预算,其费用包括会议期间的差旅费等其他费用;公司经营管理层的会议,包括季度分析会费用也应列入年度预算。公司本部以及各店(分公司)各自组织的会议列入各部门及各店(分公司)的年度预算(包括会议期间的交通、住宿、文印、差旅等其他费用)。超过年度预算的费用必须经过本部办公室以及公司总经理的书面批准。 2 、本部以及各分店(分公司)各部门未经批准、无正当理由到名胜古迹、旅游胜地组织非经营管理有关的会议,一律不允许列入年度预算,也不作为会议费的报销范围列支。鉴于公司各部门经常得到外单位的邀请函的情况,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参加的临时会议以及预算外的会议,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参加。 3、经批准参加会议的领导及其他人员,凡是由会议主办方开具会议费收据的,据实报销会议费用,不再另行补助。 4、外出参加会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支付业务招待费、电话费要从严控制,按规定由主管领导签字批准,经总会计师审核后方可报销。 5、外出参加会议人员返回后必须在七天内报账,如实填写报销单据,粘贴票据要清晰,各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要认真核实报销金额及出差天数,经公司及各店(分公司)财务部审核无误后报销。特殊情况下,由总会计师加签。 6 、为了配合财政局、税务局、审计局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机关的检查,本部及各店(分公司)报销会议费时须持会议费证明材料,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三、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施行,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西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细则

关于《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房办)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西安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销售价格、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并指定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市政、房管、价格、税务、电力、电信、金融等部门,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手续时,应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加快办事速度,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条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规模、计划,应纳入本市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土地,严禁转为其他用途。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应由市政、供电、供水、电信、供热、公交、天然气、绿化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在其各自的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第七条在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时,城六区及长安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经房办初审。市辖县、临潼、阎良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报市经房办备案。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经市经房办初审,并征得市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房管、价格等部门同意后,报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由以上六部门联合发文,下达年度计划,并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与建设部五年近期规划衔接起来,纳入近期建设五年规划。 第八条凡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应与市经房办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责任书》。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采用政府限套型、定地价、竟房价的方式实行项目法人招标。

会议费报销管理制度

资料范本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会议费报销管理制度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北京全聚德烤鸭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费管理规定 为规范会议费报销标准,简化会议费报销程序,堵塞会议费报销漏洞,减少不必要费用开支,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归口部门 根据审定的预算,会议费的开支,实行各店(分公司)独立核算,分层管理,在职权范围内由公司及各店(分公司)办公室组织及财务部进行审核。 二、会议费报销规定 1、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费列入年度预算,其费用包括会议期间的差旅费等其他费用;公司经营管理层的会议,包括季度分析会费用也应列入年度预算。公司本部以及各店(分公司)各自组织的会议列入各部门及各店(分公司)的年度预算(包括会议期间的交通、住宿、文印、差旅等其他费用)。超过年度预算的费用必须经过本部办公室以及公司总经理的书面批准。 2 、本部以及各分店(分公司)各部门未经批准、无正当理由到名胜古迹、旅游胜地组织非经营管理有关的会议,一律不允许列入年度预算,也不作为会议费的报销范围列支。鉴于公司各部门经常得到外单位的邀请函的情况,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参加的临时会议以及预算外的会议,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参加。 3、经批准参加会议的领导及其他人员,凡是由会议主办方开具会议费收据的,据实报销会议费用,不再另行补助。 4、外出参加会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支付业务招待费、电话费要从严控制,按规定由主管领导签字批准,经总会计师审核后方可报销。 5、外出参加会议人员返回后必须在七天内报账,如实填写报销单据,粘贴票据要清晰,各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要认真核实报销金额及出差天数,经公司及各店(分公司)财务部审核无误后报销。特殊情况下,由总会计师加签。

军队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

军队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 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 第516号/1999年12月1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第三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建设,注重质量,规范运作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军队基本建设的组成部分。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章建设方式 第五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适应社会化保障的要求,采取集中统建、单位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可以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驻军比较集中的城市,尽可能由军兵种、军区(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或者省军区组织统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贷款、统一建设、统一出售、统一管理。 第七条师(含)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等,缺房较多,且有经费和建房用地,建成后能够实行物业管理的,经批准,也可以组织建设。 第八条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由军区级单位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一般由单位组织协调。单位统一购买的,应当报总后勤部批准;个人需要支取住房补贴购买的,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批准。 第三章建设用地 第十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划拨和军队内部合理挖潜解决。 第十一条申请划拨土地建设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上报建设用地计划,经总后勤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 第十二条使用军用土地的,建设用地应当位于售房区或者独立的空闲营区。对适用于与军内外单位合作建房的军用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使用军用土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总后勤部审批。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所需资金,主要通过收取住房预售款、申请住房补贴和贷用住房公积金筹集,不得占用单位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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