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法学

合集下载

分析法学派

分析法学派

什么是实证主义
• • • 奥古斯特· 孔德(Isidore Marie Auguste François Xavier Comte,1798 年1月19日-185 7年9月5日)法国哲学家,社会学、实 证主义的创始人。 人类思想的进化分为三个阶段 神学阶段 人们用超自然的原因和神的干预来解释 所有的现象。 形而上学阶段 人们通过思想求助于中级的原则和理念, 这种原则和理念被认为是存在于事物表 象的背后,被认为是构成了人类进化的 真正驱动力。 实证阶段 人们在自然科学方法的指导下,否弃了 哲学、历史学和科学中的一切假设性建 构,仅关注经验型的考察和事实的联系。
分析实证法学派
概 述
• 分析法学派的首要内容是区分了“法律应 该是什么”和“法律实际上是什么”。 • 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吗? • 分析法学的核心就是对于法律进行一种实 证的分析,或者是,是对于一个国家制定 法的客观分析。 是秦二世仍然 适用秦始皇的法律。这样,秦二世的国家 谁是主权者呢?是秦始皇,还是秦二世? • 法律是公正善良之术,但是我们看不见公 正的形态;法律史神的智慧抱有的理想, 但是我们不知道上帝长什么样子。如果法 律的对象是如此的没有固定形态,那么法 学可以成为一门科学吗?
• 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应用于社会科学领域。 实证主义作为一种科学的态度,它反对先验的思辨,并力 图将其自身限定在经验材料的范围之内。它分队提倡玄虚 的精神,并把学术工作限制在分析“给定事实”的范围之 内。拒绝越出认知现象的范围,否认理解自然“本质”的 可能性。
• 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学研究的范围之外。把法理学 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是在法律制度的范围之内。只有 实在法才是法律,所谓实在法,而就是国家确立的法律规 范。
• 区分立法学与法理 立法学是批判性的,是伦理学的一部分;法理学是阐述性 的,是沿革意义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旧分析法学的基本主张

旧分析法学的基本主张

旧分析法学的基本主张
旧分析法学(又称传统法律思维学派)的基本主张是,法律是一个自封闭、自成体系的规范体系,司法官员应该尽可能客观、中立地运用法律规则来解决具体案件,并不考虑社会背景、历史因素、心理因素等非法律因素的影响。

旧分析法学强调逻辑推理和语言分析,认为法律规则可以通过形式逻辑的分析和解释来得到理解和应用。

因此,旧分析法学强调规则的确定性和稳定性,认为法律规则不应该受到主观的、模糊的因素的干扰。

这种观点在20世纪上半叶被广泛接受和应用,但在60年代他遭到了批评,并逐渐被更为灵活和开放的法学思潮所取代。

法学分析案例的方法与技巧

法学分析案例的方法与技巧

法学分析案例的方法与技巧法学分析案例是法学教育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探讨,帮助法学学生理解法律原理和法律逻辑。

本文将介绍一些法学分析案例的方法与技巧,以帮助读者更好地进行法学学习和研究。

一、案例选取在进行法学分析案例之前,首先需要选择适合的案例进行分析。

可以选择经典案例、具有争议性的案例或者当前热点案例等,以确保案例本身具有一定的法学研究价值和教育意义。

二、案例分析方法1. 案例背景分析在进行案例分析之前,先要对案例的背景进行充分的了解。

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相关当事人的身份和背景等,这有助于读者对案例的整体背景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2. 案例事实分析案例事实是案例分析的基础,要仔细研读案例中描述的事实并进行分析。

特别是要关注案例中的关键事实,即对案件结果有重要影响的事实,从而帮助读者抓住案例的核心问题。

3. 法律规定和理论分析在分析案例的法律问题时,需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将其与案例事实进行对照。

同时,还可以运用法学理论对案件进行分析,例如运用比较法的视角、历史法学的观点等,以辅助对案例的理解和解决。

4. 判例分析判例是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数据,可以通过对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进行分析,找出法官的判决理由和依据,为案例分析提供参考。

5. 实证分析除了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还可以从社会、经济、伦理等多个维度对案例进行实证研究。

这种综合分析的方法有助于更全面地了解案例的影响,提高分析案例的深度与广度。

三、案例分析技巧1. 逻辑思维法学分析案例需要运用辩证的思维来分析问题,要善于运用逻辑思维分析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和事实关系,以确保分析的连贯性和合理性。

2. 多角度思考法学分析案例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思考,例如从法律、历史、伦理等角度进行分析,以便获得更全面的视角,避免片面和主观的偏见。

3. 细致入微对于案例中的细节要进行仔细的分析,这些细节可能会对案例的结果产生重要的影响。

因此,要做到细致入微,不遗漏或歪曲案例中的任何一个细节。

分析法学派的基本观点

分析法学派的基本观点

分析法学派,又称解释学派,是美国法学史上一种重要的法学理论流派。

法学派的基本观点包括:
法律是社会互动的产物,其内容反映了社会的某些价值观和利益关系。

法律文本并不能完全解释法律的意义,需要进行解释性的研究来理解法律的实际意义。

法律解释应当考虑到社会背景和历史变迁,因为这些因素会影响法律的意义和适用。

法律解释不应当只考虑文本本身,还应当考虑到法律的目的和社会效果。

法律解释应该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 一种解释应该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修订和改变。

以上是分析法学派的基本观点.。

关于个人对法学的个人剖析200字总结

关于个人对法学的个人剖析200字总结

关于个人对法学的个人剖析200字总结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是研究法律的起源、性质、目的和规则建立等方面的学科。

个人对法学的兴趣和热情可以追溯到高中时期。

那时,我对法律的力量和影响力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决定将法学作为自己的专业。

首先,法学对于我个人的吸引力在于它的广泛适用性。

无论是在商业、社会、政治还是个人的日常生活中,法律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学知识的掌握可以帮助我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各种法律问题和挑战。

通过学习法学,我可以获得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在职场和生活中都是至关重要的。

其次,法学的学科结构和内容也使我对其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法学涵盖了很多领域,包括宪法、刑法、民事法、经济法、国际法等等。

这些领域都有其独特的知识体系和理论框架,对我来说是一个全新而且令人兴奋的挑战。

通过学习这些不同的领域,我可以获得全面的法律知识和理解,这对我未来的法学研究和职业生涯非常重要。

此外,法学也与社会正义息息相关,这是我选择法学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作为一名法学学生,我希望通过掌握法律知识和技能,成为一名公正、公平、有责任感的律师,为社会做出贡献。

通过学习法学,我可以了解和分析法律的不足之处,以及如何通过法律与制度改革来推动社会正义的实现。

这种积极的影响力是法学与众不同的特点,也是我对法学的个人剖析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最后,我个人的剖析还包括法学的学习方法和学术要求。

法学作为一门理论实践相结合的学科,需要具备严谨的思维、扎实的基础知识和独立的研究能力。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学,我计划在大学期间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和学术研究活动,与老师和同学们共同探讨法学中的问题和挑战。

我也希望通过实习和课外学习,将理论知识与实际应用相结合,增加自己的实践经验和技能。

总之,个人对法学的个人剖析包括对法学学科的兴趣和热情、对法学的广泛适用性的认识、对法学领域和内容的兴趣、对社会正义的关注以及学习法学的学科要求和方法。

通过深入学习和实践,我相信我可以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学专家,并为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法学案例分析通用5篇

法学案例分析通用5篇

法学案例分析通用5篇案例分析属于综合性较强的题目类型,考察的是高层次的认知目标。

它不仅能考察考生了解知识的程度,而且能考察考生理解、运用知识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它能考察考生综合、分析、评价方面的能力。

这里是可爱的小编给家人们整理的法学案例分析通用5篇,欢迎借鉴,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案例分析怎么写模板篇一一、基本情况XX(化名),X,XX岁,小学X年级学生。

1、该生学习成绩差,上课不专心听讲,作业经常不完成,而且书写马虎。

2、人际关系不好,总是欺负弱小的同学,总以强者形象出现,喜欢捉弄别人,在校经常会因一些小事与别人闹矛盾,然后就开始骂人,打人。

同学们都不喜欢与他相处。

3、组织纪律差,上课时有话就说,没有留心听课、认真思考、举手回答的习惯。

二、原因分析1、该生从小就跟在爷爷、奶奶生活,学习方面,在家里也没有人辅导,一到家就是去玩。

2、因为从小跟爷爷奶奶生活,大人对他言听计从,没有约束他去做一些不应做的事情。

千方百计满足他,渐渐形成横蛮任性的性格。

3、后来父亲怕他吃亏,叫他回击欺负他的人,渐渐地,他由一个受他人欺负的人转为一个欺负他人的人,由一个弱者变成一个大“天王”,令老师特别头疼。

(父亲错误的引导方式)总之,该生以自我为中心,不接受别人的意见,他并没有认识到来学校是来学知识、学文化的,更没想到来学校是要遵守纪律的。

对待这类孩子,一下子的批评教育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解铃还须系铃人,来源于家庭的病症,需要家庭的密切配合,学生的健康人格才能有效地培养。

三、综合分析与诊断该儿童目前要解决的主要有三方面问题:1、攻击性行为;2、人际关系;3、学习习惯。

为什么会有这些问题,具体分析如下:1、攻击性行为:根据儿童的成长经历,攻击性行为的产生主要是经验习得的结果。

人的行为都有_趋利避害_的特点,之所以选择某种行为,主要是这种行为能给当事人带来某种利益。

本案中的_攻击性行为_的较初形式是_被打_,而他打小朋友是角色的转换,但当他打了小朋友后没有任何的_惩罚_出现,就再一次证明了这种行为是可行的。

分析法学派概念

分析法学派概念

分析法学派基本观点:以功力主义和实证主义为基础,注重对实在法的概念和逻辑的分析,找出法律的正确适用。

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边沁、奥斯汀
分析法学派产生背景:18世纪中后期,法国正处于大革命的前夜,美国忙于独立战争,德国甚至还是一个四分五裂,邦国林立的版图,没有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

只有英国在1689年光荣革命以后,建立了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制度,大刀阔斧的重商主义政策刺激了国内经济和海外贸易兴起,圈地运动获得了大量的土地资本,并使得失去土地,背井离乡的农民成为了资本家们现成的大量劳动力,海外殖民运动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和广阔市场,产业革命的一切条件都逐渐成熟。

1765年瓦特划时代的伟大发明蒸气机开启了第一次工业革命的篇章,工厂手工业逐渐为机器大工业所取代了。

正如马克思所说,“每一个人都疯狂地前往东方寻找黄金”。

在产业革命的疯狂氛围中,人们的价值观也发生着变化,人们不再关心自然法中的永恒正义是什么,法律应该是怎么样丝毫提不起他们的兴趣,正如边沁的话:“说起自然法,它只不过是空洞的术语罢了。

”人民只想着作为现实行为规范的实在法如何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并为追求更大利益开辟道路。

抽象的自然权利衰落了,功利主义成为了不可阻挡的社会思潮。

而此时边沁为代表的与功利主义密不可分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应运而生。

分析法学派是指将眼光转向现实的法律现象,以功利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以实证研究为基本研究方法,以边沁、奥斯汀为主要代表,在实在法材料的基础上进
行概念分析、逻辑分析等种种分析的西方法学流派。

到了19世纪,哲理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逐渐取代了“日益没落”的自然法学派而成为19世纪的三大法学流派。

论分析法学派

论分析法学派

论分析法学派[摘要]分析法学派产生于19世纪上半叶的英国,是西方法理学派的主要流派之一。

分析法学的核心就是对法律进行一种实证的分析,或日对国家的制定法进行客观分析。

关键词:分析法学纯粹法学新分析法学分析法学派是指将眼光转向现实的法律现象,以功利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以实证研究为基本研究方法,以边沁、奥斯汀为主要代表,在实在法材料的基础上进行概念分析、逻辑分析等种种分析的西方法学流派。

到了19世纪,哲理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逐渐取代了“日益没落”的自然法学派而成为19世纪的三大法学流派。

分析法学派以实证主义哲学为基础,反对形而上学的思辨方式和寻求终极原理的做法。

反对法理学家试图辨识和阐释超越现行法律制度之经验的法律观的任何企图。

它试图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学研究的范同之外,并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的范围内。

分析法学在近200年的发展中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四种理论形态,即古典分析法学——纯粹法学——新分析法学——制度法理学。

各个理论形态中的法律制度理论都有所不同,尤其是制度法理学的法律制度理论与前三种理论中的观点更是大相径庭。

一、古典分析法学首创分析实证主义法理学体系的是奥斯汀。

奥斯汀对法理学的研究范嗣,法和道德的关系,法的定义分析等方面有着创新性的研究。

关于法理学的范围,奥斯汀主张:“法理学研究实在法或严格称谓的法,而不考虑其好坏。

”应当的法只是立法学——伦理学之分支的研究对象。

他还指出,法理学的主要方法是分析,而不是评论或批判。

关于法与道德的关系,他反对混淆法律与道德,坚持法与道德不存在必然联系,在确定法的性质时,决不能引入道德因素。

关于法的定义,奥斯汀接受并发挥了霍布斯和边沁的命令概念,断言“法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

奥斯汀在其理论中并没有对法律制度下过明确的定义。

但他认为“法理学所关注的是实在法,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不考虑这些法律的善或恶。

”以及“我所称之为的‘一般法理学’,是这样一门科学,它所关注的阐明不同的法律制度所公有的原则、概念和特点:通过对法律制度的分析,我们能够获得这样的认识,即那些较为完善和成熟的制度,由于具有完善性和成熟性,从而也就富有卓越的指导意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徐爱国:《分析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

第一章、分析法学概述
分析法学的核心就是对法律进行一种实证分析,或者说,是对于一个国家制定法的客观分析。

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个国家有了自己的一套法律制度,就存在对于这种法律制度的解释和适用,对这种法律的解释,就是最原始意义的分析。

西方分析法学发端于古罗马,特别是12、13世纪注释法学的兴起。

第一节、分析法学的含义
1、四个相关概念
(1)“分析法学”:主要指19世纪边沁和奥斯丁所创立的法律命令说。

他们在法律研究的方法方面,采取一种分析的方法,总结出法律制度的一般概念、范畴和原则,用奥斯丁的话说,是“一般法理学”所采取的科学方法。

他们严格区分立法学(或者他们称为伦理学)和法理学,将法理学的范围严格地限定于一个国家的实在法。

(2)“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实证主义法学”的一部分。

“实证主义”的概念来源于孔德,他把知识的进化分为三个时期:神学时期、形而上学时期、实证主义时期。

他认为实证主义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科学。

把这种实证主义运用到法律领域,就是实证主义法学。

(3)“法律实证主义”:狭义的法律实证主义特指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4)“新分析法学”泛指20世纪对奥斯丁分析法学的最新发展,严格地讲,哈特的法律规则说是新分析法学的典型代表。

2、学者的解释
哈特对法律实证主义的定义是:
(1)法律是一种命令,这种理论与边沁和奥斯丁有关;
(2)对法律概念的分析首先值得研究,其次它不同于社会学和历史学的研究,再次,它不同于批判性的价值评价;
(3)判决可以从事先确定了的规则中逻辑得归纳出来,而无需求助于社会的目的、政策和道德;
(4)道德判断不能通过理性论辩论证
(5)实际上设定的法律不得不与应然的法律保持分离。

1
第二节、前分析法学
1、古希腊古罗马的影子
罗马共和国末期的法学家格伦卡留斯把《十二铜表法》以来的立法文件,系统地加以整理,并根据自己的见解进行诠释,这是罗马注释法学的起点,也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源头。

2、注释法学派的贡献
中世纪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了罗马法的复兴,分析实证主义法学重新振兴,最著名的就是意大利的波伦亚注释法学派。

前期注释法学存在于11世纪
到13世纪,其代表是创始人伊纳留士,他们对《国法大全》进行了深入研究。

评注法学存在于13世纪后半期到15世纪,主要代表是巴托罗,他们从单纯地将罗马法条文注释转向了理论研究。

注释法学派的兴起很快扩展到西欧各国,到16世纪,法国成为研究罗马法的欧洲中心。

到19世纪,分析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

第三节、分析法学
1、边沁的创意
边沁最早区分了立法学和法理学,这是对“法律应该是什么”和“法律实际上是什么”的较早区分,认为科学的法理学应该严格地限定在实在法领域。

在《法律概要》(of laws in general)中,边沁明确将法律定义为主权者的一种命令,这位奥斯丁创立分析法学开辟了道路。

2、奥斯丁的法理学
提出著名的法律命令说,是分析法学的鼻祖。

他的理论包括:
(1)法律命令说,即法律是主权者的一种命令,这种命令以制裁作为后盾;
(2)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法理学的任务是研究法律,而不管它道德上的善与恶,这就是后人所谓的“恶法亦法”;
(3)严格界定法理学的任务,区分法律的“应然”与“实然”,将法理学的研究范围限定于“法律的实然”。

2
第四节、凯尔森和哈特的新分析法学
1、纯粹法学
纯粹法学,即一种比奥斯丁分析法学更加纯粹的分析法学,它从结构上研究法律,研究法律的一般概念、原则和原理。

它的研究对象是法律规范,即一个国家具体的实在法,而不是从心理和经济上论证法律的作用——这是社会法学的任务,也不是从政治和伦理上探讨法律的价值——这是自然法学的任务。

2、新分析法学
典型代表是哈特,他的《法律的概念》被视为新分析法学产生的标志。

(1)针对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哈特提出了法律规则说——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
(2)针对奥斯丁的道德和法律区分说,哈特坚持法律和道德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他也承认两者有一定的联系,从而也提出了“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概念;
(3)哈特坚持奥斯丁“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的区分。

第五节、拉兹、麦考密克和魏茵贝格尔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继承哈特的遗产,一方面,他们坚持传统的分析法学立场,另一方面,他们不断修正分析法学。

1、拉兹的新成就
主动将其研究范围扩展到自然法学和社会法学传统的领域。

2、制度法论
如果拉兹的理论是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增补,那么麦考密克和魏茵贝格尔则从根本上发展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他们提出了制度法学的概念,成为当今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中流砥柱。

他们广泛吸收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吸收了语言学的最新成果,将传统的分析法学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

第二章、分析法学的形成
第一节、边沁的分析法学
1、功利主义
贝卡利亚《论犯罪和惩罚》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有着直接的影响。

边沁加以改造和发挥,创立了完整的功利主义学说,并将这一学说运用于法学之中。

边沁认为,政府的职责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是判断是非的标准。

2、立法理论
边沁认为,应把功利原则贯穿于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各个方面。

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立法必须以国民全体的快乐为基准。

他力图从法律的本质和法律的形式两方面着手对法律实行改革。

3、法律改革
边沁认为英国当时的法律既古老又不完善,既不安全又不平等,实在有改革的必要,改变那种不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指定成文法,编撰法典。

第二节、奥斯丁的分析法学
代表作《法理学的范围》(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
1、法律命令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