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中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学的学籍管理,规范学生的行为,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中学期间的学习、生活和行为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中学籍管理的宗旨是培养学生的健康心理、良好习惯、自我管理能力和社会责任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中学籍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和合作,形成校家合作的良好局面。
第五条中学应当建立完善的学生档案,准确记录学生的学习和行为情况,并对档案进行保密,严禁泄露学生个人隐私。
第六条中学应当建立健全的学籍管理机构,明确学籍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学生在中学期间的学籍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的教育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学籍管理基本要求第八条学生在中学期间应当勤奋学习,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学习任务,并取得合格的学业成绩。
第九条学生在中学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的管理规定,尊重师长和同学,树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和团队精神。
第十条学生在中学期间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第十一条学生在中学期间应当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持个人卫生,注重饮食营养,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第十二条学生在中学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的纪律规定,不携带和吸食毒品,不进行赌博、恶作剧等违反道德和学校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学籍管理措施第十三条学生的学籍管理主要包括常规管理、奖励管理、警告管理、处分管理等。
第十四条常规管理是指学校对学生学籍进行日常管护,保证学生学习和生活的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奖励管理是指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品德表现、社会实践等方面进行奖励和表彰,鼓励学生进一步提高自己。
第十六条警告管理是指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进行教育警告,告诫其改正错误并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处分管理是指对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分,包括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等。
第十八条学生在接受常规管理、奖励管理、警告管理和处分管理时,有权提出申诉,并享受相应的程序保障。
高中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籍管理,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确保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高中年级学生,包括新生、转学生、借读生、休学生、复学生、退学生等。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四条新生入学时,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招生程序和标准,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生学籍号由学校统一编制,终身不变。
学籍号包括年级、班级、学号等要素。
第六条学生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等,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及时变更学籍状态。
第七条学生转学、借读,应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八条学生休学、复学,应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九条学生退学,应向学校提交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第三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入学登记表、学籍变动登记表、成绩单、奖惩记录等。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档案室统一管理,学生本人可查阅、复印自己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档案的保管期限为终身,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复印。
第四章学籍管理职责第十三条学校教务处负责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实施学籍管理制度;(二)审核、批准学生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等申请;(三)建立、管理学生学籍档案;(四)协调各部门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关心学生成长,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一)弄虚作假,骗取学籍的;(二)旷课、早退、迟到、请假的;(三)违反学校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其他违反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的。
2024年中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中学籍管理规定一、休学与复学政策1. 休学适用对象:指因健康问题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连续缺课超过____学时,且仍无法继续学业的学生。
2. 休学申请流程:需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书面提交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经学校审核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如因健康原因申请休学,需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检查证明及相关材料,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备案后,学校将出具休学证明。
3. 在毕业学年的最后一个学期,学生原则上不得休学,严禁采取变相留级的方式。
4.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应按期复学,不得提前或延迟,且期间不得在其他学校就读。
二、转学规定及流程1. 转学适用条件:包括家庭住址变动、父母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原因需更换学习环境的学生。
2. 转学手续:家长或监护人需提供户籍迁移证明、原学校同意接收证明,向新学校申请转入,学校审核后出具转学证明,并交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备案。
3. 转入学生需为在读重点中学学生,转出学生则无特定限制。
三、借读政策及流程I. 借读资格:适用于新区投资或工作的外来或外籍人员的子女。
II. 借读申请:由学生监护人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学校将出具借读证明,并交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III. 借读学生的学籍将保留在原学校。
四. 如本规定与上级学籍管理规定冲突,以上级规定为准。
2024年中学籍管理规定(二)一、休学与复学政策1. 休学适用对象:指因健康问题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连续缺课超过____学时,且仍无法继续学业的学生。
2. 休学申请流程:需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书面提交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经学校审核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如因健康原因申请休学,需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检查证明及相关材料,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备案后,学校将出具休学证明。
3. 在毕业学年的最后一个学期,学生原则上不得休学,严禁采取变相留级的方式。
4.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应按期复学,不得提前或延迟,且期间不得在其他学校就读。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的 执行机构
学校教务处和班主任是学 籍管理规定的执行机构, 负责具体实施和监督学生 的学籍管理工作。
● 02
第二章 学生考勤管理
学生考勤管理的 重要性
学生考勤管理是学籍管理 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 于学校了解学生的学习情 况和出勤情况。这对学校 能够及时发现学生学习习 惯的问题,促进学生成长 和发展至关重要。
奖励方式
表扬
通过口头或书面形 式对学生进行肯定 和赞扬,鼓励其继 续保持优秀表现。
荣誉称号
给予学生特定的荣 誉称号,如优秀学 生、优秀团员等, 以表彰和鼓励学生
的优秀表现。
奖学金
以金钱形式奖励学 生的优秀学业成绩 或其他优异表现, 激励学生努力学习。
惩罚方式
警告
对学生不当行为进 行口头警告,提醒 其及时改正错误。
03 学生自律重要环节
培养学生自我管理和纪律意识
学生考勤管理的重要性
学生考勤管理是学校管理中的基础性工作之一,它不仅仅是 对学生出席情况的记录,更是对学生学习态度和纪律的考核。 通过学生考勤管理,学校能够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发 现问题并加以解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 03
第3章 行为规范管理
03 教育引导
奖惩制度不仅仅是对学生行为的约束,更应该注重 教育引导,引导学生正确道德观念。
● 05
第五章 学科成绩管理
学科成绩管理的 目的
学科成绩管理旨在对学生 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价和指 导,帮助学生提升学习成 绩。通过对学科成绩的管 理,学校可以更全面地了 解学生的学习水平,为学 生提供更好的学业辅导和 支持。
普通高中学籍管 理规定的意义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是 学校管理的基础,对学生 的成长和学业发展起着重 要作用。通过学籍管理规 定,学校能够有效监督学 生的学习过程,为他们提 供更好的学习环境和支持。
学籍管理办法
学籍管理办法学籍管理办法8篇学籍管理办法1记者昨日获悉,省教育厅日前印发《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可以转学的情形,并规定学生学籍号以身份证号为基础,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以身份证号为基础,学籍号终身不变《办法》规定,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通过全国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终身不变。
小学、初中、高中一年级新生入学注册后,由学校为学生编列全省使用的学籍辅号,并纳入全国学籍系统统一管理。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
学生学籍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并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
小学生和初中生5种情况可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学: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跨省、市、区县工作调动(不含同城区内调动)的;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县、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视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
高中遇4种情形可以申请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学生因身体等特殊原因确需在同城区内转学的,其中考成绩须达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有技术特长或爱好的,可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2024年中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2024年中学籍管理规定一、转学管理学生转学需依据当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成绩、本市学校录取分数线及班级学额情况,遵循“同级同类方可转入”原则,由审批机关安排接收学校。
若示范高中班级学额已满,应转至其他未满班级的一般普通高中。
转学获批后,学校应立即通过学籍管理系统完成转学流程操作。
需明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所有转学事宜均需市教育局批准,包括从省外学校转入本市及本市学生转往外地就读的情况,后者需按转入地相关规定办理。
二、休学与复学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休学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医药费发票及诊断证明书等材料,经学校审查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学。
休学时间原则上为一学年,因病未愈可续休一学年,但高中期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次。
休学期间,学生不得报考高一级学校或转入他校就读。
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并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学校批准后复学,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未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
三、奖惩管理对学生的表彰、奖励或处分,应坚持原则,把握标准,慎重决定,并及时存档。
学校需在每学期结束前将奖惩学生信息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教育主管部门在评先评优活动中,应参考学生的奖惩信息。
四、学籍管理本市采用统一规定的字符位数作为学籍号,该学籍号自小学一年级入学时生成,并作为学生终身识别号。
学籍号在学生转出、休学、退学后不得重新启用。
学生基本信息编码规则依据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市教育局每月第一个工作周集中办理学籍变更审批手续。
学校需填写《肥合市普通高中学籍变更汇总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在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
市区及四县一市普通高中学籍变更分别上报市教育局及所在县(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五、学历证明管理申请补发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的,学生需填写《安徽省普通高中相关证明书申请表》,经学校查验证书存根后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
学生持经市教育主管部门验证签章的申请表、证书存根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至省教育厅窗口办理。
大连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档
大教[2005]77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卫生局,局属各高中:现将《大连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二OO五年六月二十日主题词: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通知大连市教育局办公室2005年6月28日印发大连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根据《辽宁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高中(含独立高中、完全中学、综合高中、民办高中,下同)学籍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
区市县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普通高中以及校址在本行政辖区域内的综合高中、民办高中的学籍管理;市教育局对局直属普通高中进行学籍管理,并对全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实施宏观管理。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升级、留级、奖励、处分、毕业、肄业和非本市户口的学生到本市就读等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普通高中学生入学必须参加全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升学考试,按照升学志愿和考试成绩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必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持相关证明,到录取学校办理延期入学手续。
在规定期限内既不报到入学又不办理延期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由学校注销入学资格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开学后一个月,学校对入学的新生进行复查。
对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建立学籍;对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不予注册。
对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其它学校不得再予注册建立学籍。
第六条学校要为新生编制《班级学生名册》,填写《大连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籍卡验印工作,一般于当年10月底以前完成。
第七条学校要严格控制班额。
班额一般不应超过56人。
特殊情况需增大班额,必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024年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一、学籍管理(一)退学处理将同时取消相关扣分记录。
(二)学生因故需转学,需填写《转学申请表》并提交至教务处备案。
经学校批准后,将开具《转学证明书》,转出学生学籍,并上报市教委。
(三)对于因慢性病无法坚持学习、生活的学生,可凭医院证明申请休学一年。
休学期满后应返校办理复学手续。
若医院证明病未愈不宜复学,可继续休学一年。
若请事假、病假超过一学期上课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则应予以休学。
(四)对无故旷课行为,一学期累计达到规定节数者,将给予相应处分;累计达到更高节数者,将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正式通知学生家长。
自动退学的学生,自处分之日起,其学籍将被取消。
二、考勤制度(一)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
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将视为旷课处理。
上课后迟到、下课前早退者,将分别按迟到、早退处理。
(二)每班设立点名册,每节课(包括上课、自习、劳动等)均应由任课老师(或值周生)进行点名登记。
学生考勤情况将每周由班级公布一次,每月由学校公布一次。
学期结束时,学生出勤情况将计入学生手册、学籍表和学生档案。
(三)学生请假须有家长或医生证明。
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上须由班主任和教导处提出意见,经校长审批。
请假获准后,应将请假单交至教导处备案。
学生因急事或因病来不及请假者,应在返校后当天内持证明补假。
凡无假条、无书面材料、未办手续而未到校者,均按缺课处理。
(四)考勤范围包括上课、自习、晚修、两操、劳动、校会、班会等。
(五)考勤人员分工明确:上课、自习、晚修、午读由任课或落班老师负责;劳动、校会、班会由班主任负责;两操由学生会干部负责。
(六)考勤办法:1. 考勤结果由考勤人员在教室日志上记录,体育课亦不例外。
2. 每周由值班行政负责将考勤情况综合、登记。
三、成绩考核(一)德育考核1. 德育考核涵盖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行为表现等方面,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
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21条学生因故死亡,学校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章退学
第22条学生因患不可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须有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木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可以退学。
第25条按规定退学的学生,学校不退学费。
第七章留级、跳级
第26条我省普通高中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不存在留级与跳级。
第八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27条学生修业期满,修满《辽宁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方案》规定的144学分,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评定为合格,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均评定为C等级(含C等级以上,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省教育厅统一制作、市教育局验印的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丢失只予补发一次,收职工本费。
第35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配备学籍管理专职人员和学籍管理专用设备。第十一章附则
第36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37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辽宁省教育厅。
第38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39条1997年省教委颁发的《辽宁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辽教委字[1997]33号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废止。
给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须经校务会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33条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学生在1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1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撤销其处分。
中学学籍管理规定(3篇)
中学学籍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学生档案管理:学校应建立学生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背景、考试成绩等。
学生档案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管理,并严守信息保密原则。
2. 入学报到:学生入学报到时,需要提交相应的入学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相片等。
3. 休学、复学和退学:学生如需休学、复学或退学,需要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
4. 学籍异动:学籍异动包括升级、留级、转系、转学等,学校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及时记录学生学籍变动情况。
5. 学籍管理责任: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负责,学校应明确学籍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负责人,并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
6. 学籍信息维护:学校应保证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更新学生信息,并及时通知学生和家长。
7. 学籍档案保管:学校应做好学生档案的保管工作,确保学籍档案的安全可靠。
学生毕业或离校时,学校应对学生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
8. 学籍查询与使用:学校可以向学生和家长提供学籍查询服务,并保障学生学籍信息的合法、合理使用。
9. 学籍证明与报名:学生需要向学校申请学籍证明时,学校应及时提供。
学生报名参加各类考试时,有关学籍信息应由学校提供。
10. 学籍变更手续:学生如需办理学籍变更手续,需要提供相应申请材料,并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
中学学籍管理规定(2)中学学籍管理是指对中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管理和维护的一系列规定。
下面是常见的中学学籍管理规定:1. 学籍登记:学校要求学生在入学时提交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以便学校进行学籍登记。
2.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个人信息、成绩记录、奖惩情况等内容,并按照规定进行妥善保管。
3. 注册规定:学校要求学生按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如提交证明材料、缴纳学费等,以确保学生的合法身份和学籍。
4. 排课管理: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习需求和课程设置,进行排课管理,确保学生按照规定的课程学习。
高中学籍管理规定_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方法
高中学籍管理规定_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方法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教育部制定了学籍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切实保障适龄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
二、入学注册第四条普通高中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有序招收录取新生。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并及时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被其他学校重复录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者;其他学校的在籍学生。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第七条学校应按照办学规模及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控制班级学生数。
三、学籍建立第八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七)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2024年中学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中学学籍管理规定三、转学与借读管理1、转入为符合“就近入学”的义务教育要求和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欲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需遵循以下程序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入学:(1)学生本人须在经学校考核合格后,向接受方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教导处将审查转入学生在原学校的品德表现,对品质恶劣者,学校将不予接收。
对转入学生的着妆打扮进行面试,若不符合学生身份,应勒令改正后再入学。
(3)设置试读考察期。
新生入学后,将进行____个月的试读考察。
在此期间,若学生感觉不适应我校学习,可申请转出;若有严重违纪行为,学校将进行劝退处理。
(4)办理学籍。
新生成功通过试读考察期后,需将转学手续交至教导处,由学校统一办理转入手续。
(5)对于手续不全或没有档案材料的学生,学校将不予接收。
2、转出(1)转出学生需先到转入学校提请转学申请,并获取转学申请表,随后由学生本人、家长、班主任、校长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转学手续的办理需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学生需到拟转入的学校联系并加盖回执。
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回执提取学籍档案,连同本人学籍卡一并转出。
转学回执将由学校备案存档。
(3)原则上,转出的学生不得再转回本校,特殊情况下需经校长批准。
回转学生只能回到原班级,不得留级或跳班。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四、休学、复学、辍学管理1、学生因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准予休学:(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无法坚持学习;(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教育局批准,准予休学。
3、学生休学期限以一年为限,期满后若不能复学,可申请延长。
休学期间,学籍仍保留。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按时复学。
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相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到校复学,原则上学校将安排至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2024年中学学籍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2024年中学学籍管理规定模版关于学生休学、出国(出境)就读及成绩考核等事项的管理规定一、休学管理1. 学生若需休学,应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将审核这些材料,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2. 因伤病申请休学的学生,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
3. 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需出具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休学证明。
4. 学生休学情况将被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将作为休学证明存根的附件保存备查。
二、出国(出境)就读管理第十三条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具体流程如下:1. 监护人需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并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
2. 学校将审核这些材料,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3. 审批通过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休学证明。
4. 学生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三、休学答复与期限第十四条从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学生监护人明确的休学答复。
第十五条休学期限为一年,自缺课开始计算(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自批准之日计算(出国、出境)。
学生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四、复学手续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应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
五、成绩考核第十六条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考试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
成绩采用等第记分,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百分制成绩需转换为等第通知学生,并记入学生档案。
不得公布考试名次。
第十七条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综合评定;学年成绩评定以第二学期为主。
第十八条期末、毕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
补考成绩分为及格和不及格两级。
第十九条学生操行评语由班主任依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进行评定。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辽宁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辽宁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5.27•【字号】辽教发[2013]107号•【施行日期】2013.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辽宁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3〕107号)各市教育局、昌图县、绥中县教育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2010-2020年)》和《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函〔2012〕12号)和《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部署实施有关工作方案和建立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教基一司函〔2013〕12号)精神,切实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改变目前传统的分地区、分段式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模式和管理办法,建设全国统一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并以此为基础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
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是教育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我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是贯彻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坚持走中国特色信息化道路”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规范学校管理,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科学决策依据的重要手段;是推动我省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效率的有效途径,对实现全国教育信息共享、科学管理决策、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提升基础教育管理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意识和责任意识,千方百计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今年投入使用。
二、加强领导,全面落实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保障体系为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深入指导、抓好落实,加快学籍信息系统建设进程,辽宁省教育厅现已成立全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办公室。
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中学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1. 学籍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对学生的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 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学生及其家长须遵守学籍管理规定,严格遵守学校纪律要求。
二、学籍注册与报到1. 学生入学前需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明、户口簿等相关证件。
2. 学生须按时完成学籍注册与报到手续,逾期未报到者将予以记过批准。
3. 学生转学时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经学校批准后,始得转入新学校。
三、学籍变更1. 学生户籍、姓名、学生证等信息发生变更时,需向学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2. 学生转学、休学、退学等情况发生时,须提前向学校报备,并经学校审核批准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四、学籍档案管理1. 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集中管理,应妥善保存并随时提供给相关部门查阅。
2. 学生学籍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业成绩、奖惩记录等,需经过学校审核核实后方可入档。
3. 学生毕业后,学籍档案将由学校保留一定时间,并可随时提供给学生及其家长查阅。
五、学校管理权限1. 学校拥有对学生的日常管理权,包括但不限于考勤、纪律处分、奖励等。
2. 学校可依据学生的学业表现、行为表现等情况,对学生进行评优评先或处罚等措施。
3. 学生对学校的管理规定、纪律要求有异议时,可向班主任或学校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将进行调查处理。
六、学生参与管理1. 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校管理工作,如成立学生会、班级委员会等组织,并进行相关选举程序。
2. 学生在参与学校管理时,应遵守学校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发挥积极作用。
七、家长参与管理1. 学校鼓励家长积极参与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如参加家长会、家访等活动。
2. 家长应关注学生的学习、教育和行为等问题,与学校保持联系,共同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八、违规处理1. 学生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学校可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2.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学校将依法报警处理,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7.29•【字号】辽教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现将新修订的《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辽宁省教育厅2024年7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和注册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第四章奖励与处分第五章毕业、结业、肄业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附则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和办学行为,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普通高中学校(含其他类型学校的普通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其中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省市县分级负责、学校实施、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地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建设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电子化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并确保正常运行。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负责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的认定、变更、核办及毕(结)业证书验印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确保学籍信息准确无误。
属地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职责划分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过学籍系统进行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学籍管理流程解读(201210 )
沈阳市教育局基础教育二处 二〇一二年十月
主要工作环节
入学和注册 学籍变动 高中毕业证书发放
一 入学和注册
1 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学校打印新生 录取名册附择校收据第二联,由学校校 长签字盖章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最 终上报至市教育局(新生录取名册一式 三份由市、区、校分别存档) 2 按照《辽宁省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 信息系统》的要求录入新生基本信息, 生成电子档案,并向市教育局申请注册 学籍。
6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验印
注意事项: 1 因毕业证书加盖钢印工作改由学校指 派教师来完成,所以出现错误由学校负 责 2 毕业证书验印前后,学校都要对高中 毕业证书的数量进行核实,并由学校、 区、市三方签字确认
7 高中毕业证书 换证
学校在领取毕业证书后要立即核对,如 发现仍有错误存在,请在每年的6月30日 前,将需要更改信息的相关证明、情况 说明等及错误的毕业证书,上报到区教 育局,区教育局汇总后统一报市教育局
5.1 填写《高中毕业证书发放申报单》 签字盖章齐全 5.2 打印高中毕业生名册,每页50人。 5.3 高中毕业证书发放名册一式三份, 其中一份不用装订,都交到市教育局。 验印后返还两份,区县(市)教育局和 学校各存一份。
6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验印
6.1 毕业证书验印工作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二 处、民办教育处负责,区、县(市)教育局和 学校共同实施 6.2 每年六月全市开始验印,各校的具体时间 由市教育局负责提前通知 6.3 学校验印时须指派两名教师(含一名学籍 管理员)到相关处室领取经市教育局审核确认 后的本校毕业证书发放名册和高中毕业证书, 清点证书数量准确后由区学籍管理员带领,到 市教育局办公室加盖钢印
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一、规划学籍管理的背景和目标中国中学学籍管理规定是针对中学学生在校期间的行为、成绩和待遇进行统一管理的一套制度。
这套规定的制定背景是为了确保中学生的健康成长、提高中学教育的质量、保障学生权益。
同时,这套规定也旨在培养中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自律意识,建立积极向上的学风。
二、规定中学生的基本信息管理规定中学生的基本信息管理,主要是要求学校记录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并及时更新。
这样,学校可以通过学籍管理系统全面掌握学生的信息,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还可以方便家长和老师之间的沟通。
三、规定中学生的考勤管理学籍管理规定中,考勤管理是其中一个重要环节。
学校要记录学生的考勤情况,包括旷课、迟到和早退的次数。
这样做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时间观念和纪律意识,提高他们的出勤率和自觉性。
四、规定中学生的学业管理中学学籍管理规定中,学业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
学校要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对其进行成绩和评议管理。
这包括对学生的课堂表现、参加各项考试的成绩以及课外科研成果的评估等。
学校还可以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提供相应的学业指导和辅导。
五、规定中学生的行为管理学籍管理规定中,行为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
学校要求学生遵守校纪校规,不得有违反校规的行为。
这包括不得打架斗殴、不得吸烟酗酒、不得欺凌他人等。
学校还可以对违反校规的学生进行相应的处罚,以维护良好的学校秩序。
六、规定中学生的奖励制度为了激励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表现,学籍管理规定中还包括奖励制度。
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参与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进行评定,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相应的奖励。
这既可以肯定学生的努力,也可以激发其他学生的积极性。
七、规定中学生的惩罚制度在学籍管理规定中,也有针对违反校规的学生制定的惩罚制度。
学校可以根据不同的违规情况,对学生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包括批评教育、停课、记过、记大过等。
这种制度的实施,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学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从中吸取教训。
大连市103中学学籍管理制度
大连市 103 中学学籍管理制度大连市 103 中学学籍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学生入学、注册、退学等手续,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5篇《大连市 103 中学学籍管理制度》,供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大连市 103 中学学籍管理制度》篇1一、入学1.1 新生入学应当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入学通知书等有效证件办理入学手续。
1.2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对其进行学籍注册,并建立学生个人档案。
1.3 学校应当对新生进行入学教育,介绍学校规章制度、教育教学计划等内容。
二、注册2.1 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注册手续,同时缴纳相关费用。
2.2 学校应当对学生注册信息进行审核,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准确无误。
2.3 学生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予以补办。
三、退学3.1 学生退学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家长签字同意。
3.2 学校应当对学生退学申请进行审核,并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3.3 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对其学籍进行注销,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转学4.1 学生转学应当向原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家长签字同意。
4.2 原学校应当对学生转学申请进行审核,并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3 学生转学后,原学校应当将其学籍档案转交新学校,新学校应当对其学籍进行注册。
五、其他5.1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5.2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定期考勤,对未请假或者请假未批准而缺席的学生进行追查。
5.3 学校应当对学生成绩进行记录和管理,并定期向家长汇报。
《大连市 103 中学学籍管理制度》篇2大连市 103 中学学籍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入学与注册: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并进行学籍注册。
学生入学后,学校会为其建立学籍档案,记录其个人基本信息、课程成绩、奖惩情况等。
2. 班级管理:学校实行班级管理制度,每个班级配有班主任,负责管理班级事务,包括学生出勤、纪律、学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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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境内所有普通高中。
第3条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由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负责,以市教育行政部门为主。
第4条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全省建立统一的网络管理平台。
第二章入学和注册
第5条初中毕业生须持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部门批准、普通高中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学校将学生名单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取得学籍,市教育行政部门再将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6条新生入学后,经学校复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学籍。
1.弄虚作假冒名顶替;2.已被其他学校录取;3.高中阶段在籍或已毕业。
第7条严格控制班额。
班额一般为42-46人,不得超56人。
第三章转学
第8条因户籍迁移外省、市、县或我省、市、县的学生可予转学。
第9条转到外省的普通高中学生,由原就读学校出具“转学证明”、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转入我省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生或家长持原就读学校出具的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转学证明”与转入地户籍迁入证明,到迁入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入手续,经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安排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10条学生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第11条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12条从国外转回来的学生,由户籍所在地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国外学习期间的学习成绩做相应认定,安排学校就读。
第13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
第四章借读
第14条借读是指学生父母双方因公出国工作、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役等特殊情况,学生频随父母跨省、市、县到其他学校临时学习。
第15条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学籍所在学校证明及学籍所在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向同级别学校提出借读申请,经借读学校和借读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予借读。
借读学生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借读学生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第16条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成绩和表现,由接收借读学生的学校考核,并由借出和借入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盖章后,提供给学生学籍所在学校。
本省内借读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手册由接收借读学生的学校填写。
省外借读学生的成绩和表现由借出学校提供成绩单和综合素质鉴定。
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发放。
第五章休学、复学
第17条学生因伤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可以休学。
第18条因伤病休学的,须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提交县区级(含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第19条学生休学期限为1学年,连续休学最多不超过2年。
第20条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须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批准,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即可复学。
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学生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二周,向学校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继续休学。
连续休学二年以上,若无特殊情况,学籍予以取消。
第21条学生因故死亡,学校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章退学
第22条学生因患不可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须有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木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可以退学。
第23条学生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退学。
第24条自动退学。
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6周或累计旷课8周及以上,经
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经学校报请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埋。
第25条按规定退学的学生,学校不退学费。
第七章留级、跳级
第26条我省普通高中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不存在留级与跳级。
第八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27条学生修业期满,修满《辽宁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方案》规定的144学分,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评定为合格,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均评定为C等级(含C等级)以上,准予毕业。
由学校发给省教育厅统一制作、市教育局验印的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丢失只予补发一次,收职工本费。
第28条学生修业期满,未修满《辽宁省普通高申课程改革工作方案》规定的最低144学分,或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有一项评定为不合格及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有一项评定为D等级,不予毕业。
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29条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退学的,由学校出具就读证明。
第九章奖励、处分
第30条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给予奖励。
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应予公示,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31条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法规的学生,应给予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六种。
学生在校期间被司法部门判刑、劳动管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32条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恰当。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及家长见面。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给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须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还须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33条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学生在1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1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撤销其处分。
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
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予毕业,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章管理权限
第34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提供学籍管理网络平台,检查、指导市实施学籍管理工作,市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实施学籍管理工作,县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市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籍管理,学校负责学生档案材料的建立、审核和管理。
第35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配备学籍管理专职人员和学籍管理专用设备。
第十一章附则
第36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37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辽宁省教育厅。
第38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39条1997年省教委颁发的《辽宁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辽教委字[1997]33号)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