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1.0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2000年原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印发实施《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后,陆续出台了继续医学教育的项目和学分等配套管理办法。
经过多年实践,继续医学教育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作出“健全医务人员培训培养制度,使每个医务人员都有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再培训的机会,实现知识再更新”的重要指示。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提出“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明确继续教育是医学教育三阶段之一。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教育、科技、人才进行统筹安排、一体部署。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
上述要求为新形势下做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为进一步改革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提升卫生健康人才队伍能力素质,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对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组织了研究修订。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制定出台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改革创新点是什么?文件制订以“放管服”为重要原则,体现鼓励、督促学习与简化管理的理念,坚持继承创新,推进供给侧改革,落实为基层减负。
《管理办法》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学分要求。
延续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第二部分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二、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体现先进性、前瞻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定期发布项目申办要求,广泛征集各地优质资源。
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和联系单位等按要求推荐。
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遴选后,将符合条件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围绕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重大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设立,根据需要适时公布。
推广项目主要包括面向基层的相关专业技术培训,以及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学技术新进展等各类专项培训,各省级卫生健康委按要求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2.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省级卫生健康委可结合实际,设立本省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二)进修学习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或参加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为目标的各类专项培训等。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等。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指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教学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模拟场景的各类实操培训班,以研讨学术问题为核心的各类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等学术研讨活动。
关于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说明
关于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目的与依据
为了提高在职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促进终身学习体系的建立,根据国家关于继续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继续教育以获取或更新职业资格的在职人员。
三、学分要求
1. 继续教育学分分为必修学分和选修学分。
2. 必修学分是完成职业资格更新或晋升所必须的学分。
3. 选修学分是个人根据职业发展需要自愿获取的额外学分。
四、学分获取方式
1. 参加由认可的教育机构举办的培训课程。
2. 通过在线学习平台完成指定的课程学习。
3. 参与学术会议、研讨会或工作坊。
4. 发表学术论文或参与科研项目。
五、学分认定
1. 学分认定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培训证书、考试成绩单等。
2. 由专业机构或部门负责审核和认定学分。
六、学分管理
1. 建立继续教育学分档案,记录个人的学分获取情况。
2. 学分档案应定期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七、违规处理
1. 对于伪造学分、虚假申报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分,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八、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办法的修改和补充,将通过正式通知进行公布。
九、实施细则
相关部门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学分的具体要求、获取方式、认定流程等。
通过以上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继续教育学分的管理,确保继续教育的质量,促进在职人员的专业成长和职业发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继续医学教育(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CME)是指医学专业人员在获得执业资格后,通过参加各类教育活动,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更新和深化医学知识的过程。
为了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我国制定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1.学分标准:明确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授予的学分要求,以确保医学专业人员能够全面、系统地更新和深化自己的专业知识。
根据不同的教育活动,学分标准可以有所不同,一般包括学分要求、学分划分和学分计算等内容。
2.学分授予机构:规定学分授予机构的条件和要求,以保证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
一般来说,学分授予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能力,包括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机构、医学教育机构、继续教育机构等。
3.学分登记管理:明确学分登记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学分登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医学专业人员提供可查询和可追溯的学分记录。
学分登记的管理主要包括医学专业人员的学分积累和学分核算,同时也包括学分证书的颁发和学分查询的服务。
4.学分审核和监督:规定学分审核和监督的机制和程序,以确保学分的授予和登记符合规定和标准。
学分审核应由专业人员和权威机构进行,通过抽查和评估等方式,对学分授予机构的学分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
5.学分的有效期:规定学分的有效期限和更新要求,以鼓励医学专业人员积极参与继续医学教育。
学分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或5年,医学专业人员需要在有效期内完成一定数量的学分积累,否则学分将被视为失效,并需重新参加教育活动获得新的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出台,有助于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提高医学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同时,也有助于保障患者的权益,确保医学专业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最新的医学知识和标准。
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授予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授予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2006]ll号)和《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完成每年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数。
第二条学分(学时)规定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不得少于25学分(120学时),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15—60学时),∏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90—120学时)。
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少于20学分(60-120学时),其中村卫生室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所获学分不得少于10学分(30-60学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获取的学分(学时),本专业学分(学时)数占60%,相关专业学分(学时)数占40%。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30—60学时)。
二、三级医院、省级防保机构、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7学分(21—42学时);市(州、地)级医疗卫生单位(不含三级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6学分(18—36学时);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5学分(15—30学时)。
民营医院参照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执行。
三、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厅直属单位、三级医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30学时)。
四、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取得的I、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
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每年参加本专业(三级学科、亚学科)继续医学教育获得学分数不得低于15个学分;每年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参加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获得学分数不得低于5学分;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学分不能跨年度累计,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依继续医学教育的不同形式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ⅰ类学分,参加非项目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ⅱ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是指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推广项目而获取的学分。
其形式主要为: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学习班、研讨会、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习等。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由省医学会、省口腔医学会、省预防医学会、省护理学会、省医学协会和省医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社团组织)按所属关系向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中华社团组织)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别经相应中华社团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医疗机构继续教育授予学分细则
医疗机构继续教育授予学分细则为了提高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不断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医疗机构继续教育已成为现代医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继续教育的评估和学分授予,制定细则成为必要。
一、学分授予的依据和原则继续教育的学分授予应当遵循以下依据和原则:1.科学性原则:学分授予应基于医学科学的最新进展和发展趋势,以提升医疗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2.权威性原则:学分授予应由具备权威性的专业机构或教育机构进行评估和认定,确保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和客观性。
3.合理性原则:学分授予应基于医疗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和学习的实际付出和取得的成果,既保证学习的深度和广度,又防止过度消耗从业人员的时间和资源。
4.灵活性原则:学分授予应灵活适应不同岗位和不同层次的医疗从业人员的需求,尽可能满足其个性化的学习和发展要求。
5.公平性原则:学分授予应公平、公正地评估医疗从业人员的学习成果,避免任何形式的不合理因素对学分授予造成影响。
二、学分授予的方式和途径为了适应不同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学分授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实现:1.培训课程学分:医疗机构可以组织内部或外部的培训课程,包括学术讲座、学术研讨会、学科学习班等,参加这些培训课程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
2.专业技能考试学分:医疗机构可以根据从业人员所从事的具体岗位和工作内容,组织相关的专业技能考试,通过考试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
3.学术论文发表学分:医疗机构可以鼓励从业人员在学术期刊上发表与其专业领域相关的学术论文,发表论文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
三、学分授予的具体要求和标准为了确保学分授予的质量和有效性,需要明确学分授予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具体要求和标准可以包括以下方面:1.学时要求:学分授予可以依据学习的学时安排,规定学员需要达到一定的学时要求才能获得相应的学分。
学时的计算可以按照培训或学习的实际时间长度进行。
2.学习成果要求:学分授予可以依据学员的学习成果和表现进行评估和认定。
医疗机构继续教育授予学分细则
医疗机构继续教育授予学分细则一、学分获取的途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职称评定的要求和医务人员的需求,制定适宜的继续教育学分获取途径。
例如可以通过参加各类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论文发表、参与学术项目等方式来获取学分。
二、学分计算标准为了确保学分的真实有效,医疗机构可以制定一套学分计算标准。
学分计算标准可以根据不同的学术活动或项目的难度和重要性来确定。
例如,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可以获得较高的学分,而参加本地学术讲座可以获得相对较低的学分。
此外,医疗机构还可以根据医务人员的科室和工作内容,制定相应的学分计算标准。
三、学分的有效期和使用规则医疗机构可以规定学分的有效期和使用规则,以确保医务人员能够及时、有效地使用学分。
例如,学分的有效期可以设定为一年,超过有效期后将无法使用,医务人员需要重新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来获得新的学分。
此外,医疗机构还可以规定学分的使用规则,例如规定每年最多可以使用多少学分,以及使用学分的具体方式等。
四、学分的管理和记录为了方便医务人员查询和管理学分,医疗机构可以建立一套学分管理和记录系统。
该系统可以包括医务人员的个人信息、学分获取的途径、学分的计算和使用情况等内容。
医务人员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学分的查询和管理,医疗机构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学分的统计和审核。
五、学分的奖励和惩罚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医务人员的学分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惩罚。
例如,医务人员获得一定数量的学分可以晋升为高级职称,或者获得一定的学术津贴等。
而未能按时获取学分或者学分不达标的医务人员可以受到相应的惩罚,例如降职或者扣减绩效工资等。
六、学分的评估和监督为了确保学分的公正、公正,医疗机构可以对学分的评估和监督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
例如可以派出专门的评委会对医务人员的学分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或者组织定期的学术考试来检验医务人员的学术水平。
七、学分的继续教育项目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医务人员的需求和学科的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继续教育项目。
例如可以组织学术讲座、研讨会、工作坊等,也可以鼓励医务人员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会议、培训班、研修班等。
【VIP专享】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3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省人事厅《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的通知》和省卫生厅、人事厅《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推广项目。
参加以上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Ⅰ类学分,以上三种项目中均包含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笔记、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并统一组织考核的学习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外出进修、发表学术论文、科研立项、出版医学著作、考察和调研报告、医学译文、单位和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第三条学分授予标准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省级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4、国家级、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批准的学分数授予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5、省、市级学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每次授予省级Ⅰ类学分不超过3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分授予和管理办法相关政策解读专家讲座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分授予和管理办法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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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学术会议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
❖ (1)大会宣读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4、3、 2学分;
❖ (2)大会书面交流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 2、1、1学分(每篇论文必须有一位作者到会交流, 不然不授予学分);
2-1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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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科研项目获取Ⅱ类学分
❖ 已同意科研项目、科技结果奖励,在获批当 年按项目组组员排名前5位依次授予学分 :
❖ 国家级项目
10 9 8 7 6学分
❖ 省、部级项目
8 7 6 5 4学分
❖ 市、厅级项目
6 5 4 3 2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分授予和管理办法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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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Ⅱ类学分
(二) 年以前学分计算按照当年下六个月和第二年上六个月 记为当年取得学分。从年1月1日开始,所取得学分不能跨年 度计算,学分授予计算时间为当年1月至12月。
(三)五年内取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
分,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取得Ⅰ类学分不超出50% 。五年内无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为不合格者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分授予和管理办法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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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免修学分形式
❖ 参加援助西部、农村、海岛、援外等医疗服 务活动,一年中累计6个月及以上者;或经单 位同意,到上一级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 个月及以上者,经考评合格,视为完成当年 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满6个月,按每个月 授予Ⅱ类学分3分。
❖ 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 出国考查汇报、国内专题调研汇报,每3000 字授予1学分。
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与与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具有中、高级医药卫生及护理专业“师”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年。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层次,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Ⅰ类学分可以取代Ⅱ类学分,反之则不能取代。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学分要求:(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10分/年,总分不低于25分/年。
在每一任职周期须取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0学分。
(二)各设区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8分/年,总分不低于25分/年。
(三)县(市)级及卫生部门以外达到二级及其以上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5分/年,总分不低于25分/年。
(四)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部门以外一级及其以下的医疗卫生单位(含民营、个体医疗机构):在每一任职周期应参加全科医学继续教育60学时(折合10学分),总分须达到25分/年。
(五)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护理专业“师”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不要求取得Ⅰ类学分,但总分须达到25分/年。
二、学分授予范围(一)Ⅰ类学分授予范围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项目。
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国家人事部或省人事厅批准举办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研修班。
(2)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等一级学会和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及统一公布的项目和学术活动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学分。
医疗机构继续教育授予学分细则精编版
医疗机构继续教育授予学分细则精编版
一、宗旨
本细则旨在加强医疗机构继续教育活动,促进该机构医务人员的专业成长、增强临床行为能力,提高护理质量,以确保病患的安全照顾、实现医患满意度。
二、授予学分细则
1.概念
为了认可医疗机构继续教育活动的发展,确保教育活动质量,给予其举办者授予学分作为认可。
2.获取学分条件
(1)教育人员:教育人员应具有正规有效的注册资格,并由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指定。
(2)教育活动内容:教育活动内容应符合继续教育规定,并能够满足学习者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3)教育活动安排:教育活动安排应根据学习者的特点,结合活动内容,制定合理的计划,使学习者获得最大收获。
3.授予学分标准
(1)学习者参加一次教育活动,可获得0.5学分,每小时可获1学分;
(2)活动有效参与率不低于90%,活动有效时间不低于2小时的,视为可获取学分;
(3)学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若需要再次参与继续教育活动,需重新进行学分申请;
(4)继续教育活动可以分多阶段完成,学分计算也按每阶段项目实
施完成时获得学分计算。
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具有中、高级医药卫生及护理专业“师”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年。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层次,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Ⅰ类学分可以取代Ⅱ类学分,反之则不能取代。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学分要求:(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10分/年,总分不低于25分/年。
在每一任职周期须取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0学分。
(二)各设区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8分/年,总分不低于25分/年。
(三)县(市)级及卫生部门以外达到二级及其以上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5分/年,总分不低于25分/年。
(四)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部门以外一级及其以下的医疗卫生单位(含民营、个体医疗机构):在每一任职周期应参加全科医学继续教育60学时(折合10学分),总分须达到25分/年。
(五)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护理专业“师”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不要求取得Ⅰ类学分,但总分须达到25分/年。
二、学分授予范围(一)Ⅰ类学分授予范围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项目。
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国家人事部或省人事厅批准举办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研修班。
(2)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等一级学会和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及统一公布的项目和学术活动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学分。
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
一、缓冲空间定义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甘肃省继续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
三、学分授予
1.学分授予: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主要通过继续医学教育考试实施,授予。
2.学分授予标准:满分100分,60分及以上为及格。
3.学分授予内容:在考试科目中,包括理论学习和实践考核。
四、学分管理
1.学分管理:有关组织机构统一管理、核实、推荐学分授予结果,学分管理机构为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学分管理办公室)。
2.学分查询:考生可通过甘肃省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系统,查询本人的学分授予情况。
3.学分管理机构职责:
(1)负责统一管理、核实、推荐学分授予结果;
(2)负责印制、管理学分授予证书;
(3)负责查询和管理考生合格记录;
(4)负责开展学分管理工作考核,指导考试学分授予管理。
五、学分授予证书
1.学分授予证书:由有关组织机构出具学分授予证书。
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
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附件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河北省卫生厅、人事厅《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重要载体,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并按学科专业分类提前公布,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推广项目和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二章项目类别第三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第四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1第五条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经各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第六条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和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以及由省人事厅组织开展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项目。
第七条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经卫生部批准的远程教育机构承办,包括以下三类:经卫生部审批公布或由其授权单位组织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评选出的远程教学项目;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公布或由其授权单位组织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评选出的远程教学项目;卫生部认可单位、认可基地和有关学术团体举办,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专项备案的项目中评选出的远程教学项目。
此类项目按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相关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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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流程图解
• 1、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系统” 网址为:/jxjy/
2、进入“账册注册”→“个人注册”
3、填写个人资料
• 1、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最多授予超过 10分。
项目类别
计分方法
主讲人
学员
学分类别
市级继续医学 教育项目
1学分/1学时
1学分/3学时 Ⅱ类
远程继续医学 1学分/3学时 每个项目超过5 按公布的
教育项目
分
学分类别
2、学术会议
会议类别
会议交流论文 会议宣读 论文摘要
会议列题或 无论文参会
学分类别
• 2、经所在单位同意参加跨省、跨地区举办的I类学分继续 医学教育项目学习,凭有效学分证书予以登记;未经单位 同意外出参加学习或不能提供有效学分证书者不予登记学 分;跨省的市级Ⅱ类学分不予登记。
• 3、学分登记、年度审核由各单位主管继续教育的职能部 门负责,每年将科教管理系统中的个人学分数汇总,经审 核后提交到市卫生局(市继续教育委员会)验证。经验证 合格后,作为年度业绩考核、岗位聘任以及晋升高一级专 业职务和执业注册的重要条件之一。
三、学时要求
• 1、每年选修课需要12学时,选修课的学分由单位自管自 行授予,每年从业务课中选择四次作为选修课,刷卡授分 过期不补。
• 2、专业课60学时,针对自己资格证上的从医范围而定。 • 3、公需课18学时,主要是人事科每年开办的人事局的公
需课。
四、I类学分
• 1、I类学分为经过省级继续教育项目组评审、批准并公布 的项目所授予的学分。
奖励类别
获奖者排序 等级 1 2 3 4 5 学分类别
市级奖
一等6 5 4 3 2 二等5 4 3 2 1
Ⅱ类
6、外出进修
• 1、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卫生医疗单位进修6个月及以上人 员,经考核合格者,市委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分。
• 2、跨年度连续进修6个月以上人员以进修时间的年度或进 修结束的年度计算学分。
继续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解 读
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
• • 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
二、学分要求(西医类别)
• 1、初级护士、初级医师、初级药师总学分20分,不分一 类二类。
• 2、护理师以上总学分25分,其中一类5分,二类20分。 • 3、中级药师和中级医师以上总学分25分,其中一类8分,
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
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
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的该资料的学分标
准授予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七、学分登记和考核
• 1、我院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教育 项目和其他各类培训班、研修班、学术讲座邓专科学习采 用IC卡现场刷卡。从2014年10月1日起取消纸质学分证。
• 3、6个以下者,经考核合格者,每月授予市级Ⅱ类学分5 分,但每次最高限15学分。
• (进修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进修证明,结业证书等 )
7、论著、教材(Ⅱ类学分)
• 医学著作每1000字授予1学分;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 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 授予1学分;正式出版的音像教材每小时5学分。学分授予 值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20%。
8、单位自管
• 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等学术活动, • 每次授予0.5分,我院进行刷卡授分,每次上课 • 结束后授分,过期不在补授学分。
9、自学(Ⅱ类学分)
•
自学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
,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
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此类学分
二类17分。 • 4、晋升的学分周期验证:要求周期内必须要医德医风和
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
学分要求(中医类别)
• 1、中医类别初级职称总学分25分,不分一类二类。 • 2、中医类别中级以上总学分25分,其中一类10分,二类
15分。 • 3、晋升的学分周期验证:要求周期内必须要医德医风和
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
• 例如:
• 张三 IC卡号为1911340001
•
用户名:1911340001
•
密码为:zhangsan或1911340001
• 2、网址为:科教管理平台(学员版)
•
/personel/validate.aspx
•
图解3、学分查询(图一)学 Nhomakorabea查询(图二)
八、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 1、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 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停办国家级和省级继 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1~3年等处罚。
• 2、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必须确保学分证明等原始材料的真 实性,涂改或空白的学分证书一律作废。
九、学分查询系统
• 1、用户名为IC卡考号,原始密码为自己姓名的全拼。
学分查询(图三)
学分查询(图四)
4、查询及更新个人资料
• 1、更新自己的职称,因为不同的职称达标的需要的学分 总学分及I、Ⅱ类学分的比例不同。
• 2、晋升需要周期学分验证。 • 3、当自己查询个人资料时发现职称、身份证号码、电话
号码与自己不符合,要及时与科教科联系,同时把自己考 得职称,聘用的时间和正确的身份证号码告知科教科以便 及时更新。
查询个人资料(图解)
5、注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系统
• 1、科教管理平台的数据每年年底需要上传到广东省专业 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系统,人事局才可以根据次进行人事的 评聘、考核等。
• 2、每个技术人员都必须进行注册使用。 • 3、科教管理平台注册的IC卡的身份证号一定要与广东省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系统的身份证一致。如果不一致会 导致学分不能上传,从而导致考核不合格。如果发现不一 致时,科教管理平台的IC卡的身份证更改与科教科联系,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系统的身份证自己更改。
地市级会议 2
1
1
Ⅱ类
3、学术论文
类别
国外刊物 国家级刊物 省级刊物 市级刊物
作者排序
学分类别
12 3 45
10 9 87 65 32
876 6 54 432 1
Ⅱ类
4、科研项目
课题类别
作者排序 12 34 5
市(厅)级课题( 省卫生厅、市科技
6
5
43
2
局等)
单位课题
32 1
学分类别 Ⅱ类
5、科技成果奖
• 2、纸质省级及跨省I类学分,需要提供邀请函和参加学习 的回执。
五、Ⅱ类学分
• 1、市级继续教项目 • 主要为茂名市各级医疗单位、市级相关学会申报,经
茂名市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通过的项目。 • 2、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邓
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医学活动。
六、学分授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