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原理与价值

合集下载

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维普资讯
20 0 6年
《 田师 范专科学校学报》( 文综合版 ) 和 汉
J 1 06第 2 u. 0 2 6卷第五期
总第 4 3期
纠纷解决方式,在诉讼过程中选择有关程序及与程序有关事项的权 利” 它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程序基本权的一种。从另一个角度来说, 。 民事程序选择权也即当事人处分权— —一对诉讼程序及其他程序事 项的处分权。但是,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这里所说的程序选择权,并 贾丽 不是对于一种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或放弃,而仅仅是指存 在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程序机制或与程序有关的事项时,选择何种机制 ( 商丘师范学院经济政法系 河南商丘 460 ) 700 或事项的权利。当 然,对于任何一项权利而言,都有行使或放弃的可 能,而我 所论述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是以行使为前提,在行使的过程 l 费J 着 的 展, 讼的 量 讼 型与B 增, 会 法 捅 随 经济 发 诉 数 和诉 类 俱 社 对于 中加以选择 、优化的一种权利。 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民事程序 院解决纠纷的 要求不断高涨,原有的诉讼制度已无法有效的满足新的社会需求。世界 选择权立法的终极目 标是充分体现自治原则和处分原则,让当事人根


当事人及程序选择权的 界定
( ) 一 当事人 的界定 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就是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保障当事人 的『当利益为终极目 E 标,没有当事人,诉讼将无从提起。那么,什么 是 确切意义上的当事人, 我们将如何准确界定当事人呢? 这就需要我 们从理论上加以探究,而不是仅仅知道原告与被告。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深受前苏联的影响,前苏联学者认为, 任何引 “ 起诉讼程序发生、提出诉讼请求的人,也就是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主
讼的基本价值 。 ” ( 程序选择权与诉讼公正 二) “ 公正与效率是当今司法审判的主题,也是人们孜孜不倦追求的

民事程序选择权初探

民事程序选择权初探

当事人选择书面审理与言词审理 的权利?I l 1
二、 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界定 通说认为 , 民事程序选择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 上 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在 纠纷发生之后 , 当事人在法律 规定 的范围内 自主选择纠纷 的解决方式( 包括调解 、 仲裁 、 诉讼等 ) 。以及在纠纷解决过程 中选择相关程序及与程序 有关 的事项 的权利 。狭义的民事程序选择权 , 是指 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 中对相关程序 以及与程序有关 的事项 的选择 权。 通说 的概念对程序选择权 的理解仅仅是从 当事人是否 具有选择的权力 以及有哪些选择的权利 的角度 出发 , 并未
维普资讯
民事 程 序 选择 权 初 探
卫 江 波
( 山西 大 学法 学 院 。 山西 太 原 0 0 0 ) 3 0 6
属于民事程序选择权韵 主体。同样。 证人 、 鉴定人 、 翻译人 虽然也参加 到诉讼 程序中来 , 和诉讼程序 、 裁判存在一定
关 系 , 由于其不具有受裁判 结果直接影响 的地位 , 但 不是 我们这里所说 的民事程序选择权的主体。 至于无独立请求
权 的第三人是 否可 以作为民事程序选择权 的主体 , 取决于
摘要 : 随着人权理念在法学理 论中的深化 , 以及程序主体 性原则为各国民事诉讼法所接受 , 民事程序选择权 成为学 术研究中不可或缺 的课题 。 笔者从一个小案例引 出对程序
包括诉 讼标 的 、 事实主张 、 主张权利请求等诉讼 资料的提 出与确定 , 以及证据资料 的提出与确定 等问题 。当事人对
实体问题的处置不是程序选择权 的应有之义。f f J 3 .民事程序选择权的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 程。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至少应该涵盖程序 的启动 、 进行 、 终结三个阶段 , 在诉讼程序 中贯穿一 审 、 审 、 二 再审程序 。 具体而言 前当事人就管辖法 院的选择达成协议 、 诉 简易 程序和普通程序 的选择 、 执行程序 中当事人是否选择和解 等等 , 都属于民事程序选择权 的范 围。[ 5 1 4实现 民事程序选择权 的前提 , . 必须存 在两种 以上 、

论协议管辖制度

论协议管辖制度

论协议管辖制度[摘要]我国现行立法中对协议管辖制度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之处,通过分析协议管辖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其所追求的价值,分析我国现行立法中规定的协议管辖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方式。

[关键词]协议管辖制度;理论基础;立法存在的问题;完善方式协议管辖,是指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民事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选择管辖他们之间争议的法院,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

我国在1991年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协议管辖制度。

这一制度的确立,无疑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发展完善的一项重大进度,然而通过对这一制度的学习研究和与其他国家地区协议管辖制度的对比分析,我认为,我国的协议管辖制度还是有待完善的。

本文从协议管辖制度存在的基础理论与其所追求的价值、我国协议管辖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协议管辖制度的完善方式三个方面来浅谈对协议管辖制度的认识。

一、协议管辖制度的理论基础与追求的价值(一)协议管辖制度的理论基础协议管辖制度早在古代罗马法中就已经出现,但在此后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在大多数国家,这一制度仅仅被视为商人们对解决p1.程序主体性原则。

程序主体性原则,是指广泛承认当事人的主导权,并对于当事人及程序的利害关系人赋予程序主体权(程序主体地位)的原则。

此项原则要求,诉讼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应被视为程序的主体,而不是法院审理活动的客体,当事人对诉讼程序与结果的参与权应得到保障。

2.程序选择权。

基于上述程序主体性原则,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诉讼主体在享有实体法上的处分权的同时,应被承认有程序上的处分权,即程序选择权。

“只有这样,民事诉讼当事人才能一方面基于其实体法上处分权,决定如何处分系争的实体权益;而另一方面则本于其程序处分权,在一定范围内决定如何取舍程序利益,以避免因其程序的使用、进行,招致减损、消耗、限制系争实体利益或系争标的外权益的结果。

这是因为程序上不利益的发生,实无异于消耗系争的实体利益,并减损系争标的外的财产权,而有害于行使权利的自由,所以应设法予以防免。

对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反思与建构

对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反思与建构

2006年第1期(总第52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1 2006(Sum No .52)对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反思与建构王 阁(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摘 要]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本质上是人类规制自我生活的一种方式和角度,它的成长离不开以人的价值及利益为核心的人文精神底蕴。

因此,法治理念指导下的制度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在民事诉讼中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使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能自主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在解决纠纷过程中选择相关事项,不仅有利于克服民事诉讼的局限性,实现民事诉讼程序所追求的各项价值,而且由于其体现了对当事人意志的尊重,更是包含着使法治得以成长的契机。

[关键词]民事程序选择权;法治;建构 [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1-0086-04 [收稿日期]5 [作者简介]王阁(5),女,河南洛阳人,河南大学法学院级民事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程序乃现代法治之枢纽”业已成为许多人的共识[1](P356)。

作为三大诉讼程序之基础,且与国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民事诉讼程序,无可推卸地在法治建设中担纲起主角。

我国当前的民事诉讼改革应当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充分发挥人的主体性。

在民事诉讼中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使其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就有关程序事项自主选择,不仅是实现民事诉讼程序各项价值的有效制度保障,也是我国法治建设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界定及法理基础所谓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在解决民事纠纷过程中,选择相关程序事项的权利。

通常认为,从上述层面界定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广义的民事程序选择权;而狭义的民事程序选择权则仅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有关程序及与程序有关事项的权利。

独任制在民事诉讼案件二审中的适用

独任制在民事诉讼案件二审中的适用

独任制在民事诉讼案件二审中的适用作者:程婉卿来源:《西部学刊》2021年第13期摘要:提高司法审判效率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司法效率的要求迫使我們必须关注独任制在二审民事案件中适用的可能性。

从个体决策与群体决策博弈等视角看,在民事诉讼二审中推进独任制是合理的。

构建民事二审独任制的基本原则是,审判组织与审级功能相配合、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相平衡、审判放权与审判监督相统一、改革突破与诉讼体系相衔接。

建议民事二审独任制的程序展开,应该从案件范围、启动条件、法官资格与期限要求四个层面进行,从而使其在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民事诉讼;独任制;合议制;二审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3-0085-04由于长期以来将审判组织与审判程序捆绑,加之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民事案件的高速增长,致使立法上作为合议制补充的独任制,成为事实上最为主要、适用最为广泛的审判组织形式。

在这种审判组织与诉讼程序的对位模式下,审判资源、程序保障与案件类型及难易程度之间匹配失序,制约着民事诉讼的繁简分流。

为了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发布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其中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无疑是亮睛之笔。

如何在实施办案总体框架的顶层设计下,准确把握独任制适用扩大的逻辑基础,科学探索其具体实施进路至关重要。

一、民事二审独任制的推进基础(一)决策博弈:个体决策与群体决策的公平与效率审判活动本是一种决策的过程,审判中的独任制和合议制分别对应个体决策和群体决策,这两种决策方式均存在一定的优劣之处。

具体体现在:群体决策的优势在于群策群力,通过相互的讨论与监督提供丰富的信息,尽可能地降低失误,不足之处为效率不高,且容易受到部分决策者偏好的影响,增加集体决策失误的风险;而个体决策花费时间较少,在效率上略胜一筹,且最后的结果仅由个体独自决定,无从众压力,但其民主参与度较低,受限于决策者的个体经验与价值判断,难免有失误和主观偏见之虞。

浅析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

浅析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

平等地 保护 当事人诉 讼权利 的行 使。这就要 求法官在 诉讼过程 中应 当给予 各方当事人 以平等参 与的机会 , 对各方 的主张 、意 见和证据给与平 等的尊重和 关注 。 ( )参与性 ,参与性也是从 当事人 角度考虑的一个重 3 要的价值 要素 ,尤其 是与当事人 诉讼权利平等 密切关 联 。平等 只是指 当事 人有参与程序 的均等机会 ,而参 与则为 当事 人卓有成效地 参与诉讼提 供 了理 由。只有 从制度 上充分地保障 当事人享有 和行使程序参 与权 , 诉讼程序 才能为审判 结果带来公 正性 。具体而 言 ,程 序参与包括 两项基本 要求 :一是 当事人对诉讼 程序的 参 与必 须是 自主 、 自愿 的 ,而 非 受 强制 、被 迫 的行 为 。二是 当事人必须具 有影响诉 讼过 程和裁判 结果的 充分参与机 会 ,这是 程序 参与的核心。。 公开性 ,程序 公开又称 为审判 公开 ,它是指诉讼 的每一阶 段和步骤 都应 当以当事人和社 会公众看得 见的方式进行 。程序 公开长期 以来被视为程 序公正的基本 标准和要 求 ,也 是 衡量 司法 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尺。 2 、程序效益价值 美国芝加哥大学 教授波斯纳为代表的经济分析法学 派 从经济效 益的角度研 究民事诉讼程 序价 值 ,程序 效 益价值 的理 论基础就 在于此 。但 与程 序公正相 比 ,其 并非第一位 的价值 ,所 以它在 民事诉 讼程序价 值中的 地位显然不 能和程序 公正 同 日而语 。因此对程序 效益 价 值既不能 忽视 ,但 也不能过分夸大 它的意义 。程 序 效益所追 求的是以最 经济的方式来 实现公正的 目标 。 既 要 求 当事 人 对 于 是 否 诉 诸 诉 讼 解 决 纠 纷 作 出 合 乎 经 济理的选择 ,同时人 民法 院在审理案 件时 ,也 应注 意 节约 司法资 源 ;在作 出裁判时 ,应注 意判决对 人们未 来行为选择 的效益刺激 。同时 ,程序 效益还要 求立法 机 关在程序 安排和程序 设计时应 当在程 序公正 的基础 上 ,合理地 选择程序规 则 ,分配程序 权利和义 务 ,以 利于社会资 源配置效 益的最大化 。就 程序效益 的实现 而言 ,主要 是通过调节 经济成本来影 响当事人利 用诉 讼程序的行动 ,以达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 )民事诉讼程序 的外在价值 二 1 、实体公正 实体 公正就 是指 裁判结 果公 正 ,公正的裁 判结 果 是法院 或法 官通过整 个民事诉讼过程 所要达到 的一种 理想 结 果 。裁 判实 体 公正 的标 准 主要 体现 于 两个 方 面 : ( )真实地再现争执事实 ,这是实体公正的首要 1 标准 。在 民事诉讼 中 ,对争执事 实的再现 必须 通过 当 事人和 法官的证据活 动来完成 。首 先 ,遵循 民事诉讼 “ 谁主张 、谁举证 ”的原则 ,当事人 负有举证 责任 ,

民事程序的价值(一).

民事程序的价值(一).

民事程序的价值(一)第一编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第一章民事程序的价值第一节对民事程序价值的基本认知一、价值研究的方法论意义众所周知,民事诉讼法学属于应用法学,具有很强的应时性和应事性特征。

长期以来,民事诉讼法学者的研究大多偏向于采用对法规典章进行条分缕析、对逻辑结构进行逐行扫描、对文字用语进行系统诠释等方法进行研究。

这种研究方法对于完成基本普法目标、适应普通法学教育、应对一般的审判要求已经足矣。

但是,法学不等于法律解释,民事诉讼法学也不能囿于注释法学的范畴而故步自封。

探究法律的应然状态和法律的精神实质,构筑法律的理想王国,在法理学、法哲学层面思考问题,同样也是民事诉讼法学者的使命。

对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进行理论研究就属于这种思考的一部分。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属于民事诉讼法法理学或者法哲学的研究范畴,是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为什么存在以及应然的存在模式的理论观点体系,是为立法者进行制度设计、司法者从事审判行为以及当事人完成诉讼行为提供价值指引的学问。

可以说,民事诉讼程序价值问题是民事诉讼一切理论研究的基础和切入点。

在民事诉讼的理论体系中,价值问题之所以居于核心和首要的位置,是因为不同的价值取向决定着不同的诉讼目的,目的论是价值论的反映和依归,对诉讼目的的不同追求,又决定着不同的诉讼模式类型。

对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必然反映为程序保障的诉讼目的,在诉讼模式上则体现为当事人主义(或正当程序追求型诉讼目的),对实体公正的价值追求,必然反映为保护实体权利的诉讼目的,在诉讼模式上个体现为职权主义(或者实体真实型诉讼目的),而对以当事人(诉权)和法院(审判权)之间的关系为核心的诉讼模式问题的不同处理,又决定了诉讼标的理论、诉权理论、证明责任理论、判决的既判力理论等一系列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态度。

所以,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是制度设计和司法运行的基本归依,对之进行法哲学层面的思考是民事诉讼法学走出注释法学的藩篱,走向理论法学的原野的应然之策。

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

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

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导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民事纠纷的频发已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

为了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正的实现,民事诉讼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民事诉讼法的原理出发,深入探讨其实务应用,以及如何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民事诉讼法的原理1.1 独立性原则民事诉讼法以其独立于行政、刑事诉讼,确保民事纠纷通过合法程序进行解决。

独立性原则体现了民事诉讼法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1.2 平等原则民事诉讼法坚持平等各方主体地位的原则,确保诉讼双方在程序和结果上平等对待。

平等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维护公正和裁判公正的重要保障。

1.3 公开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案件审理程序应当公开进行,以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

公开原则可以提高司法透明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促使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1.4 即时性原则民事诉讼法追求即时、高效的诉讼程序,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即时性原则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好的讼述环境。

二、民事诉讼法的实务应用2.1 案件受理阶段在案件受理阶段,诉讼参与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诉讼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证据。

法院应当主动履行审查职责,确保案件受理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2 审理阶段在审理阶段,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允许当事人提出合法请求,并及时召开庭审,听取双方意见。

法庭上,当事人应当能够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辩护意见。

2.3 判决阶段在判决阶段,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公正、准确的判决。

判决结果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权益,确保诉讼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当事人有权对判决结果提出上诉,寻求更高程度的司法保护。

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措施3.1 法律援助制度为解决弱势当事人面临的经济、文化差异等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

通过该制度,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获得免费法律服务,确保诉讼的平等和公正。

3.2 公证制度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为了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公证材料。

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原理与价值

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原理与价值

民事 程 序 选 择权 的 原理与价值
文/ 黄 萍
摘要 :民事程序选择权是 当事人 作 为程序主体 的体现 ,当
事人 可 以根 据 纠纷 的 类 型 、特 征 、性 质 和 当 事人 的 意 愿 来 选择 纠纷 解 决 方 式 。 在 案 件 处 理 过 程 中 , 当事 人 通 过 程 序 选择 权 , 在 发 现 案 件 真 实 与促 进 诉 讼 之 间做 出权 衡 ,从 而 公 正 、 高 效地
民 的 主 体 地 位 ,毫 无 疑 问 ,公 民 是 法 的 主 体 。 就 诉 讼
权利 而言 ,公民 的法主体性 直接 表现为 “ 程序 主体性原 则” 。这 一原则是 立法者 从事立 法活动 ,法官 适用现行 法 以及 程 序 关 系人 ( 括诉 讼 当事 人 )进 行 诉讼 行 为 包 时 ,均须遵循 的原则 。 根据程 序主体 性原 则 ,程 序 当事 人或 利害关 系人 以 主人 公 的角 色 进入 到 诉讼 活 动 中 ,对 程 序 的 启动 、行
三 、公 民平等就业权实现 的措施
() 力宣传 、倡 导就业机会平 等 、就业待遇 平等 、 1大
就 业安全保 障平等 以及就业服 务平等 的人 权理念 。禁止 业歧 视 ,尤其 是淡化性 别 、户籍 等 因素对 就业 的影 响 , 突 出对女性劳 动者 的就 业平等权 和农村劳 动者 的就 业平 等权保护等 内容 。 () 2政府应该率先垂范 , 在促进公平就业 中发挥主导作 用 。各级政府在 实施积极 的就业 政策 、多渠道增加 就业 岗位 、规 范人 力资源市场 、提供就 业服务 和就业援 助 、 加 强对 劳 动者 的职 业教 育 和 职业 培 训 以及 改善 创 业 环 境 、促 进创业等方面均具有义 不容辞 的责任 。 () 3工会 、妇联 、残疾人联 合会 等组 织应充分发 挥保 护成员利益的作用。上述组织的作用不能够仅 仅是体现个 案关怀 ,而应关心组 织群体的权益保护 ,从而改变劳动者 单枪匹马挑战用人单位的尴尬境地 。因此 ,工会 、妇联 、 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应积极参与到就业平等权 的立法和执 法 中去。他们 可以根据其权威的调查资料提 出积极的立法 建议 ,监督各级机构和各类企业有关就业平等 方面执行情 况并及时向有关执法机构和部门举报违法事实 。 () 4 完善惩戒措 施。制定具体 的包括量化 标准在 内的 可 操作性 制裁 、惩 罚条款 ,对于存在 严重就 业歧视 或者 多次就业歧 视的单位 ,可要 求其 向受歧视者 支付 高额 的 经济补偿金或惩罚性赔偿金 ,甚至对其施行市场禁入。 () 5 加强 立 法进 程 ,制 定 具 有可 操作 性 的禁 止 就业 歧视 的统一性 法律—— 反就业 歧视法 》 。法律 是消除 歧视 、促进机 会均 等和 待遇平 等的重 要手段 。可以借 鉴 国际劳工组 织的公约精 神 ,参照西方 发达市场 经济 国家 劳动 保护法律之 经验 ,以我 国 宪法 》为根本 ,与现行 劳 动法》 、 劳动 合 同法 》 、 就业促 进法 》及其配 套法规 、规章相 协调 ,拓宽我 国禁止就 业歧视 的法律法

民事在线诉讼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保障研究

民事在线诉讼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保障研究

民事在线诉讼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保障研究民事在线诉讼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保障研究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民事诉讼方式也在向在线诉讼方向转变。

在线诉讼具有方便、高效、低成本等优势,深受当事人的欢迎。

在线诉讼作为一种新兴的诉讼方式,其背后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其中之一,就是如何保障当事人在在线诉讼中的程序选择权。

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旨在提出相应的保障机制。

二、在线诉讼的特点在线诉讼相较于传统诉讼具有明显的特点。

首先,在线诉讼可以实现随时随地提交诉讼申请、查询案件进展和作出损害认定等操作,大大增加了当事人的便利性。

其次,在线诉讼可以将纸质材料转化为电子材料,不仅提高了存储和查找效率,还节约了大量资源。

再次,在线诉讼可以通过自动化系统进行应答和分流,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

综上所述,在线诉讼在时间、空间和成本方面都相对优势明显。

三、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重要性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能够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意愿选择适合的程序进行诉讼。

这种选择权的保障对于确保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保障,既能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能提高法院的审判质量和工作效率。

四、在线诉讼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问题在在线诉讼中,由于其特殊性,存在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当事人可能面临在线诉讼与传统诉讼的选择问题,他们需要在两者之间做出抉择。

其次,在线诉讼平台中是否提供多种不同的诉讼程序选择,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最后,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诉讼程序是有所区别的,如何确保当事人在选择程序时能够准确理解各个程序的区别和适用范围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五、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措施为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建立在线诉讼平台,提供传统诉讼与在线诉讼的选择权,让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其次,在线诉讼平台应提供多种不同的诉讼程序选择,以适应不同类型的案件需求。

再次,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指导和说明,让他们能够准确理解各个程序的区别和适用范围,从而做出明智的选择。

试论民事简易程序

试论民事简易程序

试论民事简易程序囝刘芬霞胡晓琴摘要:民事简易程序作为一种高效、快捷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肯定和适用。

但我国的民事简易程序无论是在立法层面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着简易程序争普通程序的界限不清、适用范围不明确、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简易程序的设计不够科学合理等问题,因此重构民事筒易程序成为民事诉讼立法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理论基础;缺陷;完善简易程序(s um m ar y pr ocedur e)是普通程序的对称。

狭义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法院审理简单的或某些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程序,是简化的普通程序。

[11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诉讼的数量与新的诉讼类型与日俱增,诉讼成本高昂和诉讼过分迟延是各国司法审判制度面临的共同问题,为了解决案件过多与诉讼成本过高的难题,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进行了民事诉讼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即是完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我国自1993年司法改革以来,人民法院的审判改革取得了很大成就,民事简易程序作为迅速且经济地解决简单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以诉讼成本较低、周期短、程序简便、适用范围广等特点得到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肯定,在审判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但与现代社会和谐发展的要求相比,民事简易程序在立法上和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不足,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研究。

本文从建构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人手,在分析现阶段存在的立法和司法缺陷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构想,以期对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及实务有所裨益。

一、民事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任何程序机制的产生、存在与发展都有相应的基础理论作为支撑,对某一程序机制之具体程序规则的构建都必须有相应的基础理论作为指导。

简易程序同样也不例外,所谓简易程序的基础理论是指运作简易程序时必须根的基础法理,是有关整个简易程序之精神、理论的问题,理清简易程序建构的法理基础对改革简易程序很关键。

设计民事简易程序,应当首先从宪法的理念上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确保当事人能平等获得法院裁判权,有接近正义之机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其次从经济学的角度为实现程序效益的要求,从司法资源优化配置这一简易程序的基础法理人手进行论述。

简析我国当前民事简易程序

简析我国当前民事简易程序

简析我国当前的民事简易程序摘要:民事简易程序作为一种高效、快捷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以其独立的程序价值和功能,在当前多元化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着日趋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设立民事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入手,分析当前我国的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简易程序;法理;缺陷;建议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它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民事简易程序因起诉方式简便、开庭审理程序简化、案件审理期限短等特点在审判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但简易程序无论是在立法层面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凸显出一些不科学、不合理之问题。

一、民事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简易程序同其它任何程序机制一样,在它的产生、存在与发展过程中都要有相应的基础理论作为支撑,民事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大致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一系列基本的权利和自由,诉讼权就是其中之一。

为了贯彻宪法之原则和基本要求,在司法制度中理应赋予人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来请求司法救济,进而平等的使用司法资源,最终保障人民的权利平等的受司法保障。

[1]这是简易程序设立的重要法理基础。

2、尊重当事人的民事程序自由选择权法院应当使当事人自由选择诉讼程序并提出意见,民事诉讼中的程序选择权是双方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的一些程序性事项的协议选择。

不仅有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而且也是法律对双方当事人在程序性事项中所达成的这种合意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保障,从而有利于实现司法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双重公正。

3、权衡效益,实现诉讼价值诉讼主体在运用法律解决纠纷时,必须进行效益权衡,以投入较少的诉讼成本获得既定水平或大于既定水平的诉讼收益。

对于案情简单、明了的轻微民事案件,也就没有必要适用复杂的诉讼程序,而代之以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这无疑使司法资源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同时也获得理想诉讼收益。

民事诉讼法同步习题及答案(高教版)1

民事诉讼法同步习题及答案(高教版)1

单选题:1 .仲裁属()性质。

A .司法B .民间C .行政D .诉讼2 .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的关系是:()A.从法与主法的关系 B .形式与内容的关系C .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D .手段与目的的关系3 .民事诉讼法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相冲突时,应当适用:()。

A.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B .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C.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D.如果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或补充规定履行了批准和备案程序,那么适用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4.中国球员李某在德国某俱乐部踢球,因合同纠纷与该俱乐部发生纠纷,该球员在德国提起民事诉讼,请问其是否应当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起诉?()A .应当B.不应当 C .取决于德国法院的决定 D .取决于李某的选择5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采取 ()原则。

A.从旧兼从轻 B .从旧 C .从新 D .从旧兼从重6 .人民调解协议()成为执行根据。

A.能 B .不能 C .在一定条件下 D .有给付内容时7 .下列哪种行为不属于诉讼活动?()A .调查取证B .采取强制措施C .起诉D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8 .依据诉讼法理论,仲裁属于哪种纠纷处理机制?()A .公力救济B .自力救济C .社会救济D .司法救助9.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须经有关机关批准。

请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应报请什么国家机关批准?()A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 .国务院10 .下面关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效力范围的描述,哪一个是正确的?()A .中国人在外国进行民事诉讼可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B .外国人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应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C .民法具有域外效力,因此民事诉讼法也具有域外效力。

D .民事诉讼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11.私“权保护说”是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之一,该学说最初由下面哪位学者提出?()A.兼子一B.盐野宏 C .竹下守夫 D .萨维尼12 .村长孙某与村民李某因用水问题发生纠纷,后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村民李某于调解协议达成后一个月内返还孙某借款 500 元。

民事诉讼法完整版教学课件全套ppt教程

民事诉讼法完整版教学课件全套ppt教程
7
四、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所谓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 的范围内自主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在纠纷解决 过程中选择相关程序事项的权利。民事程序选择 权是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为满足当事人的个性化 的利益需要而设计的制度。
民事程序选择权直接源于程序主体性原则。所 谓程序主体性,是指当事人在纠纷过程中应当居于 主体而不是客体的地位,诉讼的进程应主要由当事 人的诉讼行为济,是指依靠社会力量(第三者)来解决 纠纷的机制。调解(诉讼外调解)与仲裁是社会救 济的主要类型。
调解,是指第三者(调解人)依据一定的社会规 范,如习惯、道德、法律等,对纠纷当事人双方进 行劝说、沟通,促成当事人双方相互谅解和让步, 从而解决纠纷。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民事主体在纠纷发生 之前或者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协议,或者根据有关法 律的规定,将纠纷提交给中立的民间组织予以审理, 由其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11
(二)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
在民事诉讼法学领域,根据当事人和法院在诉讼程序的启动 和继续、裁判对象的确定、证据资料的来源等方面的不同作用, 通常将当今世界有代表性的民事诉讼模式分为当事人主义与职 权主义两种模式。
(三)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评价与完善
1991年之前,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在诉讼过程中,始终 起着主导的作用,对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具有绝对性的意 义。因此,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属于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在审 判实践中,这一诉讼模式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避免当事人运 用诉讼技能误导法官,实现实体公正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也 逐渐暴露出法官权力滥用、当事人的程序权益保障不足、开庭 审理形式化、诉讼不经济等较为明显的缺陷。
4
(三)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是指利用国家公权力来解决民事纠 纷的机制。就民事纠纷而言,民事诉讼是最主要的 公力救济机制。除民事诉讼外,民事纠纷的公力救 济方式还包括行政裁决。

民事诉讼价值

民事诉讼价值
公共利益保护
民事诉讼在保护个人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着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例如,通过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民事诉讼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秩序
法律权威性
民事诉讼是国家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通过公正审判,民事 诉讼能够维护法律的权威性,确保国家秩序的稳定。
社会治理
民事诉讼是国家进行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通过解决纠纷、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民事诉讼有助于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促 进国家秩序的和谐与稳定。
法院可以通过简化程序、降低诉讼费 用、优化审判组织等方式来降低当事 人的经济负担,提高经济效率。
社会效率
社会效率是指民事诉讼程序应当有利于实现社会公正和稳定,减少社会矛盾和冲 突,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法院应当注重调解和协商,尽可能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纷争,减少社会不 稳定因素,提高社会效率。
04
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
个人秩序
个人权利保护
民事诉讼为个人提供权利救济途径, 通过解决纠纷,维护个人权利和利益 ,确保个人秩序的稳定。
预防纠纷
民事诉讼的价值不仅在于解决已发生 的纠纷,更在于预防纠纷的发生。通 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诉讼有助 于减少未来可能产生的纠纷。
社会秩序
社会公平正义
民事诉讼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通过公正的审判,民事诉讼能够纠 正不公,维护社会秩序的平衡。
程序公正的意义
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 保障,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树 立法律权威。
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定义
实体公正是指民事诉讼的结果在 事实和法律上正确、合理和妥当
,能够实现个案正义。
实体公正的体现
实体公正体现在判决结果符合法 律规定,事实认定清楚,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能够得到社会普遍

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

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12)04-000-01提要本文从当事人处分权的基础理论出发,对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一、当事人处分权概述(一)当事人处分权基础理论分析“处分权主义毕竟来自私法自治原理”。

可处分性是民事权利的特征,是实行私权自治原则的必然结果,也是民事诉讼法必须设定处分原则的根本原因。

民事诉讼主要是用于解决因私权关系而产生的纠纷。

“私权自治”体现在民事诉讼中,是否提起诉讼、申请回避、请求和解等皆由当事人自己作出决定,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实际上是民事权利可处分性在民事诉讼中的必然延伸。

(二)当事人处分权的概念民事诉讼处分权,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权利主体享有的对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由支配处置的权利。

它包含两部分内容:第一,处分权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在程序中享有的权利;第二,民事主体享有处分实体的权利和诉讼的权利。

在民事诉讼中,民事主体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是通过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来实现的。

二、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现状分析在《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大量的司法解释,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不断完善。

(一)处分权表现形式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权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民诉法赋予当事人多少诉讼权利,当事人就享有多少诉讼权利的处分权,两者的范围是相同的。

主要可以分为:1.程序启动权。

如起诉权、反诉权、上诉权、申请再审权、申请执行权、申请财产保全权等。

2.程序选择权。

如对诉讼与非诉程序的选择权;对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选择权;对书面审理或言词审理的选择权、对选择一审或二审程序的选择权等。

3.裁判对象确定权。

如确定一审、二审和再审过程中的审理对象和审理范围的权利,变更、承认或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

4.程序运作权。

如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申请复议权、申请调解权、和解权。

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选择权的反思与进路

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选择权的反思与进路

是 否 存 在 民 事 简 易 程 序 选 择 权 是 一 个 一 度 引
起 争 议 的 问题 , 关 于 这 个 问 题 的争 论 , 我们 可 以简
司法 解 释 , 其 第 2条 规 定 : 基 层 人 民法 院 适 用 第 一
审普 通程 序 审 理 的 民事 案 件 , 当事 人 各方 自愿 选 择
第 3 5卷
第 1期
我 国 民事简易程序选择权 的反思与进路
谢振声 , 李 晓 琼
( 广东 财 经大 学 法学 院 , 广 东 广州 5 1 0 3 2 0 )
摘要 : 赋 予 当事人 双 方 民 事 简 易程 序 选 择 权 并 没 有 超 出现 实的 需要 , 合 理 的 制 度 设 计 是 保 证 其 有 效运 行 的 前提 。 民事 简 易 程 序 选择 权 应 当 包括 当事 人 的 充 分 知 情 、 选择 作 出前 的 限 制 规 定 和 选 择 作 出后 的 责 任 承担 三 个 完备 性 条 件 。 基 于此 , 我 国 民事
2 0 1 4 年 1月
韶 关学 院学 报 ・ 社 会科 学
J o u r n a l o f S h a o g u a n Un i v e r s i t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J a n . 2 0 1 4
Vo l _ 3 5 NO . 1
单 地分 为支 持 和怀 疑 两个 基 本 立 场 。 支 持 者 的 出发 点 是基 于 当事人 程 序 自治理 论 , 认 为 当事 人有 权 选
择 适用 简 易 程 序 ,以回应 程 序 的 自治 性 和 主 体性 。
Hale Waihona Puke 适 用 简 易程 序 , 经 人 民法 院审 查 同 意 的 , 可 以 适 用 简 易程 序进 行 审 理 。 因此 , 司 法 解 释 所 赋予 的 简 易 程序 选 择权 是 受 到法 院 约 束 的 , 有 着 很浓 厚 的职 权 主 义色彩 。 而 正式 在 法 律 位 阶层 面 上 确立 了 当事 人 的 民事 简 易程 序 选 择 权 的是 新 民诉 法 . 其第 1 5 7条 第 2款 规定 : 基层 人 民法 院 和 它派 出 的法 庭 审理 前 款规 定 以外 的 民事 案件 , 当事 人 双方 也 可 以约定 适 用简易程序 。 仅 从这一条款看来 , 新 民 诉 法 似 乎 是

民事诉讼法完整ppt课件全套教学ppt教程

民事诉讼法完整ppt课件全套教学ppt教程

(二)特点: 1、民事诉讼具有纠纷解决的法定性。 2、民事诉讼具有纠纷解决的广泛性。 3、民事诉讼具有纠纷解决的被动性。 4、民事诉讼具有纠纷解决的权威性。 5、民事诉讼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二、民事诉讼模式
(一)民事诉讼模式的含义及意义 (二)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 所谓当事人主义,是指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继续主要由当事
第二节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
(一)概念: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 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 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诉讼是由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两方面的内容构成的。诉讼 活动能够产生、变更或消灭诉讼关系,而诉讼关系又通过 诉讼活动表现出来。
,民事诉讼法呈现出宪法化的特点:宪法明确地规定了民 事诉讼的一些基本原则、当事人的程序基本权和法院的审 判权;民事诉讼法严格遵从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范,是 对宪法原则的具体实践。在此意义上,可以将民事诉讼法 称为“被适用的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 法律效力。在民事诉讼法中如何充分实践宪法的精神、原 则和规范,是完善民事诉讼制度所面临的问题。无论是民 事诉讼目的的确立、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构建,还是当事 人诉权和程序基本权的保障,都应当贯彻宪法的要求。
现而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 区别:
1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2基本原则不同 3审理方式不同 4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案件 5执行方式不同
四、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1、诉讼主体不同。 2、举证责任不同。 3、审理方式不同。
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是指纠纷主体 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自 力救济是最原始、最简单的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

民事诉讼一审流程是什么?

民事诉讼一审流程是什么?

民事诉讼一审流程是什么?民事诉讼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

其中,一审流程有起诉、立案审查、排期开庭、开庭审理、宣判等程序,需要当事人详细了解。

一、民事诉讼一审流程是什么?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3、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宣判。

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基本权具体有哪些?1.程序参与权。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大体上包括接受程序通知权、诉讼听审权等。

接受程序通知权与诉讼听审权被称为古典的程序基本权。

2.程序选择权。

在民事诉讼领域,程序选择权主要是指,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有选择诉讼程序及其他程序事项的权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原理与价值引言:
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范
围内自由选择适用的程序。

它是一种法律权利,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诉
讼利益,提高司法效率。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原理与价值,以期加深对该权利的理解和认识。

一、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原理
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原理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 平等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他们有权根据自
己的诉讼利益和实际情况,自由选择适用的程序,而不受其他人的干
涉或限制。

2. 独立性原则
民事程序选择权与案件本身的性质和适用的法律规则密切相关,当
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程序。

司法机关不能代替当事人做
出选择,应当将这一权利留给当事人行使。

3. 知情权原则
当事人应当在诉讼过程中获得充分的信息,包括适用程序的相关规
定和各种程序的优劣势。

知情权的保护有助于当事人作出明智的选择,并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民事程序选择权的价值
民事程序选择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民事程序选择权赋予了当事人主体的地位,使其能够自主决定适用的程序,从而保障了他们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在选择程序时,能够根据自身的利益和实际情况,选择最有利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这有助于实现平等的诉讼机会,确保当事人在诉讼中发挥更大的主动性。

2. 提高司法效率
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存在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当事人能够选择适用的程序,意味着案件能够按照更加适宜的方式进行审理和解决。

不同的程序适用于不同性质的案件,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案件的特点,减少程序上的繁琐和不必要的耗时,提高审判效率。

3. 促进司法公正
民事程序选择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当事人能够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程序,有利于将争议事项解决在正确的法律框架下。

这有助于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避免出现不适当程序所导致的不公正情况。

结论:
民事程序选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它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了司法效率,促进了司法公正。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和尊重这
一权利,通过加强相关法律规定和完善诉讼制度,进一步落实和保护民事程序选择权,推进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优化和完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