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团制度研究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研究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研究【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组成合议庭进行案件审判的制度。
文章依据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以坚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为主要观点,围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以希望在以后的改革中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改革与完善,使其更符合社会的需要和历史的发展。
【关键词】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现状;完善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职业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参与案件审判活动,依法履行一定的司法裁判职责的司法制度,它是“以人民权制约司法权,从而使司法权保持其应有的人民性,保障裁判公正的有效措施。
” [1](p390)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近六十年的发展,我国陪审制度已经形成了自身特点,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在该制度的贯彻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我们理性面对与思考,以提出应对之策。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民主政治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立法的初衷就在于,借鉴外国的陪审团制度或参审制度,从人民群众中吸收部分人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工作,让人民陪审员对审判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保障司法公正,抑制司法腐败,并作为加大普法力度的手段之一。
目前我国法律中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三大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等。
特别是自2005年5月1日《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生效实施以来,虽然从整体上来说,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较以往的规定已经有很大的进步。
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在具体的实践中仍然暴露出很多问题和不足。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不够合理1.选任方式存在的问题。
首先,审查、提请人民陪审员的主体不合适。
如果由基层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陪审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人民陪审员的任命,基层人民法院可能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从而在审查、提请的过程中倾向于选择对法院有利的候选人做人民陪审员,不利于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吸收。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与发展研究
现代 商 贸工 业 Mo enB s es rd n ut dr ui s T a eId s y n r
2 1 第 1 期 0 1年 7
我 国人 民陪审 员制度 的历史与发展研究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吴 剑 扬
( 南财经政法 大学刑事 司法学院 , 北 武汉 407 ) 中 湖 30 4 摘 要 : 国 的 人 民 陪 审 员制 度 是 我 国 的基 本 诉 讼 制 度 之 一 , 其 发 展 的 8 我 在 O多 年 问 , 提 高 我 国公 民 的 法 制 意识 和 法 为 律适 用能力 , 维护 社 会 法 治 , 障 司 法公 正 、 主 起 到 了积 极 作 用 。但 是 在 新 的 形 势 下 , 民 陪 审 员 制 度 也 展 现 出 了不 足 与 保 民 人 缺 陷 , 审 员制 度 该 如 何 与 时 俱 进 , 好 地 为 我 国 的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法 治 建设 服 务 是 个 值 得 思 考 的 问 题 。 陪 更 关 键 词 : 民 陪 审 员 制 度 ; 民 陪 审 员 历 史 ; 审 员制 度 发 展 人 人 陪 中 图分 类 号 : D9 文献标识 码 : A
度则 主要 被大陆 法 系 国家 采 用 , 欧 洲 的德 国 、 国 , 时 参审 制更为吻合 。经 过 近一 个 世 纪 的发 展 , 国的人 民陪 如 法 同 我 我 国 也 采 用 参 审 制 度 。按 照 英 美 法 系 的 陪 审 员 制 度 , 指 审员 制度具有 明显 的优越性 , 于保 障 司法 民主 , 是 对 维护 司法 在 民事 诉 讼 或 刑 事 诉 讼 过 程 中 , 当 事 人 选 择 陪 审 团 , 陪 公 正 , 制 司 法 腐 败 , 动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化 进 程 有 着 不 可 替 由 由 遏 推
浅析人民陪审团制度及其影响力
设计还存在一些不足 ,要使其达到理想效果 ,尚需不断加 以 正、完善和补充。为此,笔者就人 民陪审团制度 的进一步 完善 ,提 修
出了自己的若干构想。
关键词:人 民陪审 团;人 民陪审员; 司法民主;陪审制
中图分类号 :D9 5 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 7 .12( 0 1 20 2—3 6 28 2 2 1 )1.0 70
收稿 日期:2 1 - .6 01 91 0
作者简介 :余刚 ,男 ,陕西融德律 师事务所律 师,硕 士,主要从事民商法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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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传媒
2 1 年 第 1 期 01 2
人 民陪审团制度 ,是指 由人 民陪审员针对个案 的解 决,
的民主性和代表性 。
人 民陪审团制度的设计者显然是注意到 了这个 问题 。河 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制定 的 《 关于 开展人 民陪审团制度试 点工 作的意见 ( 试行 ) 以下简称 《 审团意见》 》( 陪 )在对陪审员的 资格要求 中,学历条件 降低 ,只须初 中以上文化程度 。学历
一Hale Waihona Puke 、人 民 陪 审 团 制 度 概 述
上 文 化程 度 。就 目前我 国 国 民接受 教 育 的现 状 来 看 ,这 就 意 味着 绝 大 多 数 的人 是 没 有 机会 担 任 陪 审 员 的。 人 民
陪 审 员 制度 失去 了“ 民性 ” 人 ,体 现 出 了浓 厚 的精 英 化色 组成一个 有一定人数规模 的陪审团,来参与庭 审活动 ,就案 彩 【 陪审 制 度 的 民主 性被 大 大 降 低 。另一 方 面 , 对 陪 。 件 中所涉 及的事实 问题和法 律问题, 以及最终 的处理结果 , 审员 的 高 学 历要 求 造 成 的 是人 民陪 审 员职 业 分布 的 严 重 发表意见 、观 点和主张 ,以供作 为职业法官 的审判者参 考的 失衡 【 。职 业 分 布 的失 衡 、 集 中 的结果便是 陪审制度广泛 3 】 制度 [。它是近年 来陕西 、河南 两地 的法 院系统为实现 司法 代表性 的丧 失 。最后 ,在人 民陪审员 的任命程序上 ,即使具 1 】 民主 ,促 进司法公正 ,在 司法改革领域所进行 的积 极探 索 。 备资格条件 的公民, 要想 担任 人民陪审员必须经过单位推荐、 但试行 的人 民陪审 团制度 与英美传统 的陪 审团制度 相 比,有 本 人 申请 、 上 级 审 查 、 院长 提 出 、人 大 任 命 。这 样 一种 层层 两 点不 同:1 能分工不 同。前 者保 留完 整的事实认 定和法 审查 与处 处把关的制度设计 ,无疑会更进 一步侵蚀 陪审制度 . 职 律适用 的职 能;后 者仅 享有 事实认定权 。2 .决策效力不 同。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旨在增强民众的参与度和话语权,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
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现状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参与方式单一。
人民陪审员是的身份是公务员,需要通过考试取得资格,且数量有限。
大部分案件需要由法官和检察官独任审判或监督,缺乏多元化参与。
2. 素质参差不齐。
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和培训缺乏科学规范和机制,导致素质参差不齐。
一些陪审员可能缺乏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甚至没有法律背景,难以独立公正地审案。
3. 工作职责不明确。
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不清楚,缺乏明确的考核机制和奖励机制。
一些人民陪审员虽然在审判过程中发挥了作用,但由于没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奖惩机制,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二、改革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应该进行如下改革:1.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建立科学规范的人民陪审员选拔和培训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
拓宽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包括从志愿者、民间组织和媒体中选拔,以及增加从基层人民法院选拔人民陪审员的比例。
2. 改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式。
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式从单一的审判和监督转变为审判、监督和咨询等多种方式,增加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建立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考核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3. 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责。
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应该是独立公正地审案,对判决结果负责,不能干预法官的审判过程。
同时,人民陪审员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参与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活动。
4. 建立人民的陪审员激励机制。
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宣传,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保障机制,包括薪酬、交通、住宿等方面。
同时,建立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机制,为优秀人民陪审员设置奖励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中国的陪审团制度是指以群众参与审判的方式,对刑事、民事等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制度。
陪审团制度在中国司法改革中的引入,旨在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实际上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法庭陪审团制度,二是人民陪审员制度。
前者专门适用于一些大案要案和重大复杂案件,而后者则适用于一般刑事和民事案件。
法庭陪审团制度的引入,使得一些重大案件能够通过公开审判的方式,让社会公众参与其中,进一步提高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陪审团由12名市民组成,经过公正抽签产生,通过审判人员的法律教育培训,使其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在庭审过程中,陪审团根据法律规定,听取案件事实、调查取证、质证辩论等,最终作出裁决。
陪审团制度的引入,使社会舆论更加民主,审判结果更加公正,有利于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安定和公正秩序。
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则是在基层法院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中运用的一种制度。
人民陪审员由当地社区居民选举产生,他们是法院的审判组织中的成员,共同参与庭审过程,与审判员共同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陪审员的参与,增加了庭审的民主性和透明度,同时也使庭审更具有代表性和可信度。
通过选出一部分当地居民参与审判,人民陪审员制度使司法裁判与实际社会情况更加接轨,增加了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然而,陪审团制度的运作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陪审员的选拔和培训需要更加规范和完善,以确保其具备专业素养和公正判断的能力。
其次,陪审团在庭审中的角色和权责划分需要明确,避免和审判员之间权力冲突和职责重叠。
此外,社会公众对陪审团制度的了解和参与度仍有待提高,需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参与其中。
总的来说,中国的陪审团制度在司法改革中的引入,为保障司法公正性和法治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虽然制度在运作中仍有一些不足之处,但这也是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
中国将继续加大对陪审团制度的推进力度,以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我国构建陪审团制度的需求分析与价值性研究
在我国构建陪审团制度的需求分析与价值性研究【关键词】陪审团制度;需求分析;价值性研究近年,民众对于法院的判决总是心存不满与疑惑,这其中不排除确实有错误的裁判,但更多的是民众情感与司法理性的疏离时,如何与民众保持基本一致的价值判断或者能够说服民众接受这种判断,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最高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接受《瞭望》采访时说:“司法与人民渐行渐远,虽然我们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但司法的行为及其结果却往往得不到社会的理解和认同。
这一现象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深刻反思。
这也就是我们关注和研究司法大众化的原因所在。
司法大众化的本质就是司法民主。
”以及司法队伍日益专业化、精英化,广泛地让民众参与到司法审判活动中,是司法大众化的必然需求,而构建陪审团制度一条非常有效的路径。
一、两种陪审模式之比较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无分工式陪审制度”,另一种是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分工式陪审制度”。
者,普通公民被挑选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国家司法裁判活动,与法官共同行使权力的一种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制度职能基本相同,不仅要认定事实问题,也要参与法律问题。
而“分工式陪审制度”主要是指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对于法律诉讼中的若干事实问题做出裁决,由一定数量的公民组成的团体。
国家和地区的陪审团制度有不同的形式,但运作理念基本相似。
表面上,两种制度在事实认定部分陪审员都发挥了作用,但在实际审判活动中,“无分工式陪审制度”中陪审员的判断会受到法官更多的影响,而不能充分发挥其民间智慧的力量,恰恰就是这种民间智慧对事实的判断更能得到大众的认可;而“分工式陪审制度”中为了避免陪审团太业余化,法官会给予一定程序上的指引,但案件事实的判断不产生影响。
相比较而言,大众更能接受由“分工式陪审制度”的陪审团做出的事实判断。
就法律部分的参与来说,陪审员毕竟是缺少法律专业训练的民众,其具有的民间智慧与法律理性之间还有一定的差异,将法律的价值判断交给陪审员并非特别适当。
人民陪审制度研究
、
人民陪 审制度 的法理 价位
每 个陪 审团便 是一 个小议 会 ,陪审 团的 意 见便 是议 会的 意
法治作 为人类 的一币 生活方式 , 叶 , 自由价 值在其 中占有重要地
见, 陪审 团的审理是 正义的 工具 , 宪法的车轮 , 是 它象 一盏明灯 照 位 , 治本 身体虮 这 自由, 征着 自由。陪审制度 反映 了对 自由 法 象
元化妥 协的表 决方式 形成 的, 反怏 了政治 的 民主 司法权 是… 来 , 这 表现 为陪 审 员的产生范 围小 , 择标准 不确定 , 选 选择程序不 公
种公权 力, 的重要性 意味着 它小能 f少数人 垄断垄 断的权 力极 它 } J 易走 向滥 用从而坝 害公 民的基 本权利 , 此 , 司法 民t的基本 从
种 以权 制权 的完美 体 。 让公 民充 分参与 , 他 使得每 个公 民都能 人 ,这 是不合 理 的。有 些地 方把 学 历作 为成 为陪审 员的第 一标
体会到参 与到 自己的政府 中, 同时 人 民陪 审也使得 公民能够 实际 准 , 这在不 经意 问就把 社会 底层 的人排 除在 备选项 之外 。 还有地
知之 问的 区别 。我们 在选 择陪 审 员时注 重 的是 该公 民是 否具有
良矢 ,一 ¨ 个有 良知 的清洁 丁 同样县 有充 当陪 审 员的 资格 。 陪审制
度 发展 的基 石是 民丰 , 无法 休脱 民土 的陪审制 也就 失去了其存在
司法 正义 又称 司法公 正 , 是指 司法权运 作过程 中 各种 因素达 的 意义 。 到 的理想状 态, 包括 与司法权 的运作 有关 的荇种囚 索从主体到 客
政府权 力的方式 , 从而 保证 了杖 力的 想理 性运 行
陪审团制度
浅析陪审团制度【摘要】陪审团制度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具有民主性的一项司法制度,是非职业审判人员与职业审判人员一起审判案件的制度,萌芽于欧洲大陆法兰克王国加洛林王朝时期的宣誓调查法(sworn inquest)。
本文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陪审团制度的发展历史;比较分析陪审团制度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我国对陪审团制度的借鉴之处。
【关键词】陪审团制度;人民陪审制度;比较研究;限权;民主一、陪审团制度的发展历史1.1陪审团制度直接来源—宣誓调查法虽然英国被认为是陪审团制度的萌芽地,但陪审团制度不是英国人自己创造的,而是由由诺曼人从欧洲大陆带到英格兰的,直接来源是宣誓调查制度。
根据布伦纳的学说,陪审团制度起源于一种收集信息的官方调查手段,出现于查理大帝的加洛林王朝时期。
宣誓调查法主要运用在公共事务和某些特定的刑事诉讼中,并产生了纠问程序,作为加强王权的一种手段。
在诺曼初期,此方法主要用于行政和财政管理。
1.2陪审团制度司法化—亨利二世改革宣誓调查方法作为一种广泛运用于司法的制度,则主要是亨利二世的贡献。
陪审制度司法化在民事诉讼领域和刑事诉讼领域中体现。
1.3陪审团制度结构完善——小陪审团的诞生1.3.1大小陪审团之分离1215年拉特兰大会禁止使用神判的决议在英国得到迅速彻底地落实,陪审团控审合一的弊端暴露无疑。
于是,1352年爱德华三世批准了议会的一项法规,禁止大陪审团的成员参与案件的审判,同时规定另设一种新的陪审团专门从事案件事实方面的裁判。
这一法令最终确立了起诉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相分离的原则。
1.3.2从团体证人到团体法官之演变在小陪审团初期,陪审员往往既是案件知情人又是裁判者,为了判决的公正性,被告人有权要求知情陪审员回避。
陪审团的被动性日益加强,17 世纪中叶,其“法官”的身份已经非常突出。
约在18世纪中后期,陪审团彻底褪去了证人色彩,演变为完全中立的裁判者。
1.3.3适用规则之完善大小陪审团分立和小陪审团中立化后,如何规范小陪审团事实裁决是急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司法的两面刃
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司法的两面刃陪审团制度作为一种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公众参与来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然而,这个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因为它的运作方式可能引发偏见和错误判断。
下面将探讨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
首先,陪审团制度的利处之一是提供了公正和民主的司法环境。
由于陪审团是来自公众的普通人,他们代表了社会多样性和众声喧哗。
陪审团的成员既有法律专业人士,也有普通市民,这样的多元化确保了案件的审理过程更加开放和全面。
其次,陪审团制度能够增加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度。
在陪审团的职责是评估证据和作出裁决的过程中,公民有机会亲身经历司法程序并参与到决策过程中。
这使得公众更有信心,相信自己的权益会得到公正的对待,同时也提高了对司法系统的认可度。
此外,陪审团制度还可以减少潜在的腐败和不当行为。
陪审团的成员是根据一定程序和随机选择的,他们不容易受到外界压力或腐败因素的影响。
这样一来,裁决的公正性和中立性就得到了更好的保障,有助于避免司法系统内部的不当操作。
然而,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端。
首先,陪审团的成员并非专业法律人士,他们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可能相对较低。
这使得他们在理解和评估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时可能出现偏见、误解或错误判断。
这可能导致无辜被定罪或有罪者逍遥法外的情况发生。
其次,陪审团制度的审判过程相对较慢。
由于陪审团的成员需要进行调查和讨论,案件的审理时间可能会延长,并导致司法程序的繁琐性增加。
此外,陪审团制度还可能导致额外的费用和资源消耗,因为需要支付陪审团成员的津贴和提供相关设施。
最后,陪审团制度在一些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可能带来更大的风险。
例如,在涉及敏感问题或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中,公众的情绪和偏见可能会对陪审团的裁决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陪审团成员可能难以理解专业的证据和法律原则,从而导致不公正的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陪审团制度具有一定的优点和局限性。
它为司法系统带来了公正、民主和透明的特征,增加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是一种司法制度,通过选取平民群众作为陪审团员,协助判断刑事或民事案件的真实性并最终发表裁决。
在发达国家,陪审团制度已经广泛实行,并被视为维护司法公正性和民主性的关键性制度。
本文将从陪审团制度的历史渊源、优点和缺点以及如何提高陪审团制度的效率三个方面来探讨陪审团制度。
一、历史渊源陪审团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千年前的英国,早期的陪审团制度是由贵族专家组成的法官团,其作用在于辅助法官完成司法裁决。
到了17世纪,在英国文化和人权思想快速发展的时期,陪审团制度逐渐转变为由平民公民组成的陪审团。
这项改革的目标是增加司法制度的公正性,让公众参与到司法裁决的过程中。
陪审团员具有相对独立的思考和决策能力,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可以平衡法官的权力,从而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
二、优点和缺点陪审团制度有以下几点优点:1. 增加裁决的公正性:陪审团制度考虑到了公众的利益和看法,从而在裁决结果上更加符合社会普遍意见和公众认同。
2. 加强司法透明度和民主性:陪审团制度的公开审理、公开裁决和公示裁决结果,使人们可以了解裁决的全过程并产生信任感。
3. 可以广泛扩大裁判范围:陪审团制度可以吸引更多的公众参与到司法裁决的过程中,使得裁判更具社会适应性和广泛代表性。
陪审团制度也存在如下缺点:1. 容易受到主观情绪的影响:陪审团员分布广泛,受到的信息来源也会千差万别,这就常常造成陪审团员的态度和情绪对判决产生影响,导致判决在客观性上存在一定问题。
2. 陪审团员的普遍水平问题:很多陪审团员并非法律专业从业人员。
他们可能无法理解复杂的法律术语和客观证据,导致判决出现一些偏差。
3. 陪审团制度的复杂性:赞成票数、否决票数等技术问题很多,而且陪审团员的规定、选任、授权等程序也十分复杂。
三、提高陪审团制度的效率陪审团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能够有效应对一些问题,就可以提高其效率:1. 合理的执法环境:杜绝不公平的执法环境对陪审团裁决产生的影响,是实行陪审团制度的前提和保障。
人民陪审团制度研究
人民陪审团制度研究人民陪审团制度是我国司法领域的一个重要改革,它的出现旨在让更多的普通民众参与到司法过程中,保障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经过多年来的推广和实践,人民陪审团制度在推动司法改革和维护社会正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人民陪审团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并列举三个案例来说明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实际应用。
首先,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推行,极大地促进了民主法治的建设。
借助陪审团制度,法律司法更加民主化,人民代表的参与性得以增强,这样更能有效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正义的实现。
其次,人民陪审团的参与,能够增强司法的公正性。
在案件审理中,陪审团成员代表了普通群众,他们所提供的意见和看法,有助于法官认识案件的真相、判断证据的合理性和法律的适用性。
比如只要理念不同,就难以做法律客观公正的人。
最后,人民陪审团的引入,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在陪审制实施前,法官人数少、案子多是普遍现象,导致审判难度大,耗费时间长,而引入人民陪审团之后,既可以减轻法官工作负担,同时也为被告人提供了更公正、公平的审判。
比如针对“校园欺凌”现象,人民陪审团率先介入,阻止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生。
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团的引入,也促进了全社会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任。
综上所述,人民陪审团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次革新和完善,其实际应用有着重要的意义。
应该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团制度,加强陪审团成员的培训和专业知识的积累,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以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
同时,我们不得不认识到行业多年来也存在的一些问题。
比如中山被称为陪审团“判冤案之乡”,其中存在的学生威胁案全国开展,全市政法机关以及各地检察院和法院相继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开展自我反思,并表示,要将中山市各类错案暴露出来的机制落实下去,加强地方立法,规范司法案件程序,系统打造精细化的工作机制,提高司法办案质量和公正性,为走向更加开放、规范、公平、公正的法治社会铺平坦道。
此外,还有一些案例可以进一步说明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实际应用。
从河南“人民陪审团”案一窥我国陪审制度
从河南“人民陪审团”案一窥我国陪审制度,XX省高院实行的“人民陪审团制度”在我国引起广泛的关注。
这是一次关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
由此我们开始关注现在我国的陪审制度的利与弊。
首先,我们先从陪审制度的历史说起。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不过其在19世纪以来就渐渐衰弱。
最初在英国,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其中大陪审团负责刑事案件,而小陪审团负责民事案件。
虽然英国的陪审制度在1948年退出历史的舞台,但它却在大洋彼岸的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的主要特点:1.陪审团与法官有着明确的分工。
陪审团负责认定案件的事实,进而集体评议罪名(审理和认定);而法官的职责则是在此基础上,对案件如何适用法律作出决定。
在我看来,就是陪审团负责定罪,而法官负责量刑。
2.陪审员以集体的形式加入法庭,单个的陪审员不能发挥作用。
而在大陆法系中,陪审团制度得到了移植。
陪审员是以单独身份加入审理案件的,还有陪审员与法官基本上有着相同的权力,可以参与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我国陪审制度主要沿袭了以德国为主导的大陆法系,并集合自身特色进行了一定的改进。
我国的陪审制度又称为人民陪审员制度。
我国的现今的陪审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中国共产建立革命根据地时期,这种制度是对当时国民的统治进行否定。
当时在革命根据地普遍使用这种方式,但是其缺点在于职业法官与非职业法官的界限十分模糊。
我想这点也是我国陪审制度的历史遗留问题。
建国后,人民陪审制度在宪法里得到了确认,然而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陪审制度遭到了毁灭性的打击。
资料显示,虽然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在之后得到了恢复,但却未写入宪法。
而在如今的中国,这种制度处于较为尴尬的地位。
现下,在我国实际的实践活动中,人民审判制度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陪审制度有以下几项意义。
首先,保障了民主性,其次,体现了公正性,其次,弥补法官在经验上的不足,最后,有利于普法教育。
然而,我国陪审制度有着不少消极方面。
陪审团制度(精选多篇)
陪审团制度(精选多篇)第一篇:浅谈陪审团制度07级工程管理王婷婷08012202*021浅谈陪审团制度“躲猫猫”、开胸劳动仲裁、唐福珍“暴力抗法”、“钓鱼”执法等这些让人感到沉重、和荒谬的案件,不得不引人深思究竟如何才能做到法律的公平、公开、公正。
正因如此司法改革也已成为人们讨论和关注的热点。
作为司法制度之一的陪审制度也成为讨论热点。
一陪审团制度的历史渊源陪审一词,英美法中称为“jury”“acessor” 。
(在美国的vermont称陪审为陪席法官 side judge)。
德国法中称为“gesch)站在一个旁观者的角度来分析案子,结果自然会比较公正,其结果也比较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也解决了对法官不信任的问题。
既然信任、接受,又怎么会上访呢?四是有助于增进公民的法律意识。
参加了陪审团,不仅在开庭前要接受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更重要的是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受法律专家分析问题的思路、方法及语言的影响,直接体验法律与生活的关系。
特别是在讨论判决的过程中,是一次最好、最生动、最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使陪审员从一个个具体的案子中,懂得了法律规定了什么?他为什么违法了?怎样才是不违法的?违法要受到什么样的制裁?从而使公民的法律意识大大增加,无形中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法律素质。
在我们正处在改革特别是司法改革的今天,陪审团制度的做法、意义无疑对我们是一种极好的启示。
六、结语可以预见的是,陪审团制度并不会因为其出现的劣势而招致废止,它必将在争议中不断前行,常言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陪审团制度是一个具有特色的司法制度,我们可以借鉴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法律价值,吸收其中所蕴涵的民主、正义、分权的理念,权衡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来改革我国目前流于形式的人民陪审员制,使人民陪审员制更好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1] 何勤华.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2*.[2] 由嵘.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 张飞舟、蒙振祥.外国法制史.陕西人民出版社.1999.[4]《美国历史文献选编》.新华出版社.第 45、152 页.[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2*年版.[6]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良果译.商务印书馆.202*:315.[7]肖建国.陪审制度的考察及思考.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院系:法律硕士学院法律硕士专业3班姓名:李晓平学号:202*4101001385第三篇: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法学院刘学斌202*417461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观赏陪审团系列电影有感欣赏一系列关于陪审团的电影,感受到美国司法制度的特色,特别是陪审团制度。
人民陪审员和陪审团制度
人民陪审员和陪审团制度
人民陪审员和陪审团制度,是一种司法制度,旨在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代表性。
其主要目的是引入普通民众,让他们参与到法院审判过程中,以便代表民意和智慧,共同决定案件的判决结果。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在一些国家,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会从民众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人民陪审员,他们与专业法官一同组成合议庭,共同进行案件审判。
人民陪审员通常是普通市民,他们并非专业法律人士,但通过参与培训和教育,可以了解法律基本知识,从而在案件审判中发挥作用。
人民陪审员通常负责审理重大刑事案件和涉及重要权益的民事案件。
陪审团制度则是指在一些国家,法院会从民众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陪审员组成陪审团,以一定的程序和原则,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
陪审团通常由12名或更多陪审员组成,他们在
案件审理过程中负责听取证词、证据和辩论,最终一致决定案件的判决结果。
陪审团制度通常适用于严重刑事案件,如谋杀、强奸等。
人民陪审员和陪审团制度的优点是可以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通过引入民众的智慧和意见,减少了司法判决的主观性和可能的不公正。
此外,它还可以增加民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并营造法治社会的良好氛围。
然而,人民陪审员和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例如,一些人担心普通民众在法律知识和专业能力上存在不足,可能
会对案件产生偏见。
此外,陪审团裁决通常需要达到一定的共识,这可能导致审理过程冗长和判决的不确定性。
综合来看,人民陪审员和陪审团制度是一种在一些国家采用的司法制度,旨在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代表性。
它有其优点和局限性,需要平衡各种利益,提高司法制度的效力和公信力。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赋予普通人扮演重要角色的机会,帮助裁判员和法官更好地了解社会的普遍态度和审判相关案件。
这个制度是取得历史性改革,也展示了中国法律制度不断改进的状态。
以下将详细探讨该制度以及最新的案例。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执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近年来内地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
人民陪审员参与刑事诉讼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他们代表了社会的一部分,其存在更加符合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
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一般情况下,陪审团应当由5名人民陪审员和1名专业法官组成。
最新案例1. 甘肃临夏民刑案件中,一名杀人案的被告人因拒绝认罪,其家属及其律师也在方方面面地反思。
陪审员此时表现出非常重要的作用。
审判长通过陪审员得知了该地区公众对此案件的观点和情绪,最终审判结果得以很好地反映了公众心中的期望。
2. 广东一宗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动过枪支。
但是,陪审员发现案子的最终结果应当更加客观,应当注意到被告人的情感倾向和社会背景。
因此,当天最终判决结果为故意伤害罪并发生意外伤害。
3. 浙江某村的一宗贪污案件中,陪审员非常重要。
在此案中,陪审员通过听取证言之后表现出沉着冷静,准确地评估了被告人的所有证言,最终得出了正确的判决结果。
结论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遇到了一些问题,但是它依靠社会的贡献来解决法律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尽管这个制度需要升级和改进,但是它紧贴社会的需要,激发出了司法纠纷解决的积极性,是一个非常有前途的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引入,不仅可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也可以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和参与意识。
同时,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行也为广大群众提供了一个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有益于增强全民法制观念以及培养公民的法治精神。
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初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陪审员的选拔与培训,但是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完善,现在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绩。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困境与完善
鼓励人民陪审员提出异议,并设立相应的异议处 理机制,保障其异议权。
监督权
赋予人民陪审员对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监督 权,设立相应的监督渠道和处理机制。
人民陪审员监督制约完善建议
内部监督
加强法院内部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设立监督机制和问责制度 。
社会监督
引入社会力量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监督,如媒体、公众和专家等 。
域外陪审制度的比较分析
总结词
运行机制、价值取向、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
详细描述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在运行 机制、价值取向、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陪 审团制度注重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适用于刑事案件 和部分民事案件;而参审制度注重实体公正和实现公 正的判决结果,适用于各类案件。此外,陪审团制度 中陪审员由随机抽取产生,而参审制度中参审员由选 举产生或推荐。
05
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建议
人民陪审员选任完善建议
选任条件
增加对人民陪审员学历、职业 背景的要求,确保其具备基本
的法律素养和判断能力。
选任程序
完善选任程序,确保公正、透明 ,避免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
任期制度
设立人民陪审员任期制度,规定最 长任期,避免长期任职影响陪审效 果。
人民陪审员培训完善建议
特点
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广泛参与性、非职业性、随机性等特征,能够体现司法 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价值
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了司法的民主性、公正性和效率性,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司法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
功能
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提高审判质量,同时也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中国自2004年开始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十余年来已经完成了从试点到全面推广的历程。
如今,人民陪审员已经成为了中国法庭上不可或缺的角色。
但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因存在一些问题而备受关注,例如因工作压力产生的承担难度、背离社会期望的裁判方案、被一些熟人介绍,缺乏客观中立性等问题。
下文将从改革背景、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讨论和分析。
改革背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是在我国司法改革深入推进的背景下逐渐推行的。
2004年以来,我国相继开展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试点工作,并于2014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
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实践中作用巨大,不仅能够更好地贯彻法律,有效地解决争端,还能使得司法判决具有民主性、公正性、权威性和可信度。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案例分析1、陪审员薪资问题对于人民陪审员而言,每次担任陪审员需要长时间请假,但是并不会得到相应的太高的薪资。
2016年,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法院出台了颇具开创性的小额诉讼人民陪审员试点制度,设立人民陪审员报酬补贴,为每户家庭每年补贴1000元。
2、陪审员质量问题陪审员的质量非常重要,但是有些陪审员并不具备审判所需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这也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一个难点所在。
为了提高陪审员的素质,浙江省杭州市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强陪审员选拔的工作力度,完善陪审员聘任程序,丰富陪审员的培训内容等。
3、陪审员中立性问题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不可避免地也会出现一些问题,如缺乏中立性、不足的审判经验、重视传统观念而忽略法律规定等问题。
例如,河南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陪审员曾因性别歧视被要求出庭作出解释。
法院指出,陪审员应当抱持中立态度,不应被社会风气、传统观念等干扰心情。
结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多个方面共同协作,才能够真正发挥出作用。
在各级法院加强监管的同时,也应当加强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完善陪审员的考核机制等方面的工作,以使其在司法审判中具体有力,达到更好的司法效果。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与解决对策研究
些 问题 , 亟需解 决 。
( 一) 我 国人民陪审制度缺少《 宪法》 的强力支撑
人 民陪审制 度作 为我 国 的一项 基本 司法 制度 ,需要 由我 国
法 系 国家 的陪 审员 只参 与案件 的事 实 审而不 参与 法律 审 。大 陆 《 宪法》 来加 以规 定。 我国 1 9 5 4 年和 1 9 7 8 年 的宪法 , 都 明确 规定
学术 界 、 司法界 引起 了关于 人 民陪审员 制度 “ 存 废”问题 的大讨 业基本 知识 , 在 参与 审判活动 时仍然会 感到 自惭形秽 , 腰 板不硬 , 论 。学界 对此有 三种 观 点: 第 一种 观点认 为 , 审判 是法 律专 业性 对人 民法 院 的审判 员产 生一种 敬畏 和依附心 理 , 在参 加庭审与合 很 强 的 司法 问题 , 需要法 律专 业人 员来进 行 , 人 民陪 审员没有 经 议案件 时往 往是 默默 无语 ,在 评议 和表 决过程 中通 常是 随声 附 过 长 期的法律 专业学 习, 难 以胜 任审判 这项极其 专业 而又复 杂 的 和, 陪而 不审 , 审而不议 , 议而 不决 , 一切 都遵 从审判长 的现象严重
人 民陪 审员在 执行陪 审职务 时, 虽然 与审判员 具有同等 的权
陪 审员到人 民法 院陪审 时仍表现 出一些 不足 之处 , 以致 于在我 国 利和义 务 , 但 有些人 民陪审 员 由于文化 程度 不 高 , 不懂得 法律 专
法 系 国家 的陪 审员与 英美法 系国家 的陪审 员不 同, 不 但参 与案件 了人 民陪 审制度 的基本 内容 。 但我国 1 9 8 2 年 的宪 法却取 消了人
的事 实审 , 而且 也参与 案件 的法律 审 。 我 国的陪 审员制 度是 在借 民陪审制度的相关规定, 从而使人民陪审制度失去了我国根本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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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团制度研究
人民陪审团制度研究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完善,人民陪审团制度正在逐步发挥着其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作用。
作为一项基于公民平等参与的司法机制,人民陪审团制度不仅可以有效提升司法公正与公信力,同时也能够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本文旨在对人民陪审团制度进行研究,并结合三个案例进行分析。
一、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法律基础
人民陪审团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法律基础主要有以下两点:
1.宪法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行。
”这一规定为我国的人民陪审团制度提供了宪法上的保障。
2.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人民陪审团制度的适用条件、组成方式、职责义务等具体细节,为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指引。
二、人民陪审团制度的优点与局限性
1.优点
(1)提高司法公正性。
人民陪审团制度可以增强司法公正性,避免单一法官或陪审员对案件判决过程中存在的主观性、片面性进行裁决。
(2)增强司法公信力。
人民陪审团制度可以提高司法裁判的
公信力,使得被执行者和社会大众都能够更好地信任于司法的公正性。
(3)促进社会和谐。
人民陪审团制度可以促进社会和谐,增
强社会公众对于国家所订立的司法行为的信任感,并且可以使得不同社会阶层的代表更好地参与到司法中来,弥合司法与社会之间的断裂。
2.局限性
(1)陪审员素质参差不齐。
人民陪审团制度存在着陪审员素
质调配不符合实际、陪审员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导致对案件判决时的选择可能会出现偏见。
(2)陪审员权威不足。
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设立已成为我国司
法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但其权威性较低,很多基层法院的陪审员认知不足、参与的时间不足,导致很多案件中的陪审员发表有偏见的意见。
(3)陪审员数量有限。
目前,我国陪审员的数量相对有限,
很多案件难以涵盖最多的陪审员代表,难以有效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三、案例分析
1.上海交通事故案。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就一起致人重伤交通事故案件,组成了七人陪审团,陪审员对受害人进行定量估算,最终对案件做了全面、客观的定性和定量评价,有效地保障了案件对于当事人的公正和公信力。
2.福利彩票中奖案。
去年,湖南省岳阳市中级法院审理了涉及福利彩票的经济纠纷案件,引入了陪审团制度,由经验丰富、公正公正的陪审员进行量化评估和定量审查,有效提高了陪审员对于案件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多方满意。
3.浙江小区物业纠纷案。
去年,浙江省衢州市中级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小区物业公司纠纷的案件,引入了陪审团制度,由经验丰富、正义正当的陪审员进行量化评估和定量审查,最终作出了有利于被告的判决结果,有效提高了陪审员对于案件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也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当事人的公正和公信力。
总体而言,人民陪审团制度在我国司法制度建设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该制度也将逐步完善,在实践中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不过同时,在推进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过程中,也需要注意其局限性和难点。
例如,
如何保障陪审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如何提升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如何确保陪审员对案件的评判能更加客观公正等问题都需要深入探讨和解决。
另外,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应用也需要在不同类型案件中有所区别。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团制度旨在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公正审判,而在民事案件中,陪审团制度则更加注重调解当事人的纠纷和维护社会稳定。
总之,人民陪审团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有效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并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但其应用也需要考虑局限性和针对不同案件进行具体操作。
希望在未来的司法改革中,该制度能够更加健全和完善,发挥出最优秀的效应。
很抱歉,目前我的回答已经涵盖了该话题的主要内容,但我可以继续阐述一些相关观点和案例,以更全面地解释和探讨人民陪审团制度。
首先,人民陪审团制度是中国司法体系改革的重要一环。
自2015年8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旨在
使司法评判更加权威、公正和公平。
该制度的实施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保障公民权益等方面带来了积极影响。
其次,随着人民陪审制度的不断普及和推广,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案例得到了公开审判和公民监督。
例如,在2017年,吉林
省舒兰市重大刑事案件中,由眾多陪审员共同参与,最终成功审判了被告人;在2019年,北京市朝阳法院一审就案件“醉酒驾车肇事致人死亡”,亦吸引了数百名陪审员前来参审。
这些
案例的公开审判,不仅让公众更加了解案件背后的事实和真相,而且还提高了公众对法律和司法的信任度。
此外,人民陪审员制度还将为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加强司法保障提供新的手段和工具。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加强对陪审员培训和学习,更好地发挥陪审员的作用,可以促进我国的司法改革和创新。
例如, 2020年,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
院举办了一场“人民陪审员大型公开庭审”活动,吸引了广大陪审员和市民前来参加。
通过这样的活动,不仅增强了陪审员的实战能力和职业素养,还让公众对司法制度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但是,人民陪审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不少挑战,这些挑战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和妥善处理。
具体来说,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 如何保障陪审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陪审员是新型合议制度的重要参与者,他们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对于案件的审判结果至关重要。
因此,在选任陪审员时,就需要建立科学的选任机制和程序,比如设有第三方机构负责监管和管理。
2. 如何提高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陪审员多来自基层,没有機会接受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
这就需要为陪审员提供一系列的法律培训、加强审判官和陪审员的沟通交流等机制,提高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
3. 如何确保陪审员对案件的评判能够更加客观公正?陪审员的
评判标准应该始终围绕客观公正这一中心,这需要司法机关在具体事项中配合陪审员,确保有着很高的评价标准,以保证对案件的各方面想法和效果进行中立评估。
综上所述,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能够为维护社会和解、推进司法现代化做出积极贡献。
尽管面临着诸多难题,但只要大家携手合作,精诚团结,相信会开创中国的司法之美,为我们的法治建设作出更大更好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