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食品安全法释义
食品安全法释义(51条-140条)
食品安全法释义(51条-104条)第五十一条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释义】本条是关于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规定。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保健食品,是指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目前,已核准的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有增强免疫力、抗氧化、辅助改善记忆、缓解体力疲劳、减肥、改善生长发育、提高缺氧耐受力、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糖、改善睡眠、改善营养性贫血、促进泌乳、缓解视疲劳、辅助降血压、促进消化、通便、补充营养素等28种。
与一般食品不具有特定功能,无特定适用人群不同,保健食品具有调节人体机能等特定功能,适用于特定人群。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保健食品。
我国早在1995年通过的食品卫生法中就对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管理制度和原则要求作了专门规定。
近年来,我国保健食品产业增长十分迅速,但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些保健食品企业受利益驱使,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有的甚至宣称或暗示具有治疗疾病的作用;有些企业不按批准的产品配方组织生产,为追求短期效果,违法添加违禁药品。
在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中,没有对保健食品作专门规定。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保健食品存在很多问题,将保健食品作为一般食品管理是不够的,应作出专门规定,实施有针对性的更加严格的监管。
1.国家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为规范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保证保健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法确立了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原则,并规定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维护国家健康和社会稳定。
该法律规定了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的监管措施,以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一、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食品安全法中明确了以下基本原则,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1.安全第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身体安全是最重要的,食品安全必须得到充分保障;2.预防为主:强调预防措施的重要性,重点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的发生;3.综合治理:多部门联合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形成合力,及时应对食品安全事件;4.全程管理:从食品生产到消费环节全程管理,严格控制食品安全风险;5.源头控制:加强食品生产过程的监管,从源头上保障食品的安全和质量;6.科学监管:依据科学知识和技术,科学制定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和标准。
二、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环节进行了严格监管,主要内容包括:1.食品生产许可:规定食品生产者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才能从事食品生产活动;2.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标准,明确食品的质量要求;3.食品添加剂管理: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进行规范,明确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4.食品生产过程监管:加强对食品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标准;5.食品召回制度: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及时回收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保护消费者健康。
三、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流通环节进行了严格监管,主要内容包括:1.食品流通许可:规定食品流通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才能从事食品流通活动;2.食品贮存和运输:规定食品贮存和运输符合卫生要求,防止食品变质和污染;3.食品标签和说明:食品必须标注真实、准确、清晰的标签和说明,包括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4.食品广告监管: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监管,禁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5.食品抽检制度:建立食品抽检制度,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习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习笔记1. 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是中国为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而设立的基本法律。
本学习笔记将重点解析《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原则及其在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2. 《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2.1 食品安全基本要求《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包括:食品无毒、无害,符合营养要求,不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2.2 食品安全管理体制《食品安全法》建立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
2.3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对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估,以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措施。
2.4 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和加工环节进行了严格规定,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5 食品经营和销售《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经营和销售的要求,规定了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食品销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要求。
2.6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方式和内容,包括监督检查、抽样检验、信息公布等。
2.7 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设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3. 《食品安全法》的原则《食品安全法》遵循以下原则:1. 保障人民健康原则:确保食品对人体健康无害。
2. 预防为主原则:预防食品事故的发生,做到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3. 全程控制原则: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4. 社会共治原则:政府、企业、消费者和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管理。
4. 结论《食品安全法》作为我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基本法律,对食品安全管理体制、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经营和销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全面规定,明确了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四)第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
【释义】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规定。
(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含义和内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过程通常包含危害识别、危害描述、暴露评估、风险描述四个明显不同的阶段。
危害识别是指识别可能产生健康不良效果并且可能存在于某种或某类特别食品中的生物、化学和物理因素。
危害描述是指对与食品中可能存在的生物、化学和物理因素有关的健康不良效果的性质的定性和/或定量评价。
其中对化学因素应进行剂量——反应评估;对生物或物理因素,如数据可得到时,应进行剂量——反应评估。
暴露评估是指对于通过食品的可能摄入和其他有关途径暴露的生物、化学和物理因素的定性和/或定量评价。
风险描述是指根据危害识别、危害描述和暴露评估,对某一给定人群的已知或潜在健康不良效果的发生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定性和/或定量的估计,其中包括伴随的不确定性。
危害识别一般采用的是定性方法,危害描述、暴露评估、风险描述可以采用定性方法,但最好采用定量方法。
一般意义上讲,风险评估可以被描述为这样一个科学过程,即“对已知危害的科学了解,以及它们将怎样发生和如果发生后果将会如何”。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定义,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食品安全法释义全文
食品安全法释义全文导语:食品安全是我们生活的重中之中,下面小编整理了早安心语,欢迎阅读!新《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释义】一、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一是食品生产。
食品生产包括食品生产和加工,是指把食品原料通过生产加工程序,形成一种新形势的可直接食用的产品。
比如小麦经过碾磨、筛选、加料搅拌、成型烘干,成为饼干,就是食品生产的过程。
食品生产包括肉制品加工、调味品加工、水果制品加工、酒类加工、淀粉及其制品加工、膨化食品加工、糖果制品加工、饮料加工、水产品加工、禽蛋制品加工、面制品加工、乳制品加工、豆制品加工、米制品加工、薯制品加工、蔬菜制品加工等类别。
随着中国食品工业生产的快速增长,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品种档次更加丰富。
据2019年的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食品生产企业近12万余家,除此之外,还有数量众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从事食品生产。
从目前的情况看,食品生产行业整体的规模、水平还不是很高,规模化、集约化的生产方式在整个食品行业中所占比重不高,小作坊、小企业较多。
二是食品经营。
食品经营包括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
餐饮服务,根据原卫生部颁布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宣贯课件含条文释义
➢品安全1、相监关测危:害是因指素系的统检地验收、集监、督整和理调和查分数析据与。食
➢2、检测的最终目的:是把检测的结果应用于预防
疾病和促进健康。开展风险监测可以实现主动收 集、分析食品中已知和未知污染物以及其他 有害因素,对食源性疾病有害因素,做到早发现、 早评估、早预防、早控制,减少食品污染和食源 性疾病危害。
➢一步明一确是地建方立人分民工政负府责的、食统品一安协全调领的导食责品任安,全赋监予督有体关制部。门进
必要的监管权力。
➢制度。二是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
➢
三是坚持预防为主。
➢
四是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
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 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 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 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释义】本条是为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各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作出的 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职责的按照第九十
五条进行处理: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 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 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主管 工作的政府副职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3、国家食药局负责餐饮业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三)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的科技研究和先进技术、先进管理规范方面的规定。
(一)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基础研究是指对新知识、新理论、新原理的探索,其成果不但能扩大科学理论领域,提高应用研究的基础水平,而且对于技术科学、应用科学和生产的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应用研究则是把基础研究发现的新知识、新理论用于特定目标的研究。
它是基础研究与开发研究之间的桥梁。
开发研究又称技术开发,是把应用研究的成果直接用于生产实践的研究。
目前,食品新技术、新资源(如转基因食品、酶制剂和新的食品包装材料)的应用给我国食品安全科技研究带来了新的挑战。
而长期以来,我国的食品科技体系主要是围绕解决食物供给数量而建立起来的,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比较少,因此很有必要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科技水平。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实现食品安全保障从“被动应付型向主动保障型”的战略转变,对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健康,增强我国食品工业国际竞争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国家通过鼓励和支持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可以大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的科技攻关能力,为我国食品安全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如何体现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呢?首先是我国科技进步法对于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规定了许多鼓励措施,例如该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培养科学技术人才”。
其次是国家政策为食品安全科技创新体系的长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国务院颁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纲要》将食品安全列入了公共安全领域优先主题,为加强食品安全科技攻关提供了政策保障。
(二)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所谓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就是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先进技术或者生产经营的管理过程中关于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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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是什么相信我国公民在315晚会当中都见到过一些被我国记者揭露的,质量严重有问题的食品。
包括前几年的地沟油事件,毒馒头事件,这都已经严重违反了人类道德的底线,生产销售有毒食品质量不合格的食品,这是变相的谋害我国公民的生命安全,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我国普通公民也应该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是什么?相信我国公民在315晚会当中都见到过一些被我国记者揭露的,质量严重有问题的食品。
包括前几年的地沟油事件,毒馒头事件,这都已经严重违反了人类道德的底线,生产销售有毒食品质量不合格的食品,这是变相的谋害我国公民的生命安全,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我国普通公民也应该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是什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成为摆在世界各国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食品安全(food safety)是指“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的所有危险都不存在,起初是一个较为绝对的概念。
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绝对安全是很难做到的,食品安全更应该是一个相对的、广义的概念。
一方面,任何一种食品,即使其成分对人体是有益的,或者其毒性极微,如果食用数量过多或食用条件不合适,仍然可能对身体健康引起毒害或损害。
譬如,食盐过量会中毒,饮酒过度会伤身。
另一方面,一些食品的安全性又是因人而异的。
譬如,鱼、虾、蟹类水产品对多数人是安全的;可确实有人吃了这些水产品就会过敏,会损害身体健康。
因此,评价一种食品或者其成分是否安全,不能单纯地看它内在固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更要紧的是看它是否造成实际危害。
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在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上,国际社会已经基本形成共识,即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
根据我国1995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的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是指食品应当具有的良好的性状,也就是食品要达到的标准和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食品应当无毒无害,不能对人体造成任何危害。
换句话说,食品必须保证不致人患急、慢性疾病或者潜在性疾病;(2)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营养,以满足人体维持正常生理功能的需要;(3)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二)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规定。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我国大部分省、市、县级政府都设有与卫生部、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对应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一般情况下,这些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接受中央机构的管理和技术指导,但是应当直接对本级政府负责,其组织和任命由本级政府决定。
而且,地方政府有权制定自己的规章和标准,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都是地方财政自给,很可能更为关注本地区利益。
因此,必须意识到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充分发挥地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作用,逐步理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确立由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的工作机制。
由于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时间、空间上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在政府统一领导、协调下才能完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着重做好以下三方面:一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二是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三是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食品安全法释义全文
食品安全法释义全文导语:食品安全是我们生活的重中之中,下面小编整理了早安心语,欢迎阅读!新《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释义】一、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一是食品生产。
食品生产包括食品生产和加工,是指把食品原料通过生产加工程序,形成一种新形势的可直接食用的产品。
比如小麦经过碾磨、筛选、加料搅拌、成型烘干,成为饼干,就是食品生产的过程。
食品生产包括肉制品加工、调味品加工、水果制品加工、酒类加工、淀粉及其制品加工、膨化食品加工、糖果制品加工、饮料加工、水产品加工、禽蛋制品加工、面制品加工、乳制品加工、豆制品加工、米制品加工、薯制品加工、蔬菜制品加工等类别。
随着中国食品工业生产的快速增长,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品种档次更加丰富。
据2019年的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食品生产企业近12万余家,除此之外,还有数量众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从事食品生产。
从目前的情况看,食品生产行业整体的规模、水平还不是很高,规模化、集约化的生产方式在整个食品行业中所占比重不高,小作坊、小企业较多。
二是食品经营。
食品经营包括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
餐饮服务,根据原卫生部颁布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食品安全法释义
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发挥舆论 监督作用,成为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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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关于推动食品安全科学研究与技术应用的规定
一、差距 (一)科技力量薄弱,缺乏专门从事食品安全控制和检测技术的
确地方人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领导责任,赋予有关部门必要的监 管权力,同时强化其监管不到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以食品安全法学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 明确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 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三)坚持预防为主。遵循食品安全监管规律,对食品的生产、 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对食品生产经营过 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有关事项,有针对性地 确定有关制度,并建立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等 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机 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包括食 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食品、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事故的预 防和处置等各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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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二、本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关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
(五)强化食品生产经营的责任。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以及食品标签等制度,并加大对食品生产经 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 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
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关于本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六)第二十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释义】本条是关于审查、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国家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用户、生产单位、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及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草拟和参加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
依据本法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因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的审查。
未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评通过,不得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主要对食品安全标准是否科学合理、安全可靠,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审查,并注意与法律法规、制度以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衔接,与我国经济、社会和科学发展水平相适应,不可脱离实际,提出过高要求。
第二款是对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出的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因此,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经过审慎的程序,汇总各方面信息,进行综合分析。
一是,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指依据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作出的评价,对食品的安全性作出的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成为摆在世界各国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食品安全(food safety)是指“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的所有危险都不存在,起初是一个较为绝对的概念。
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绝对安全是很难做到的,食品安全更应该是一个相对的、广义的概念。
一方面,任何一种食品,即使其成分对人体是有益的,或者其毒性极微,如果食用数量过多或食用条件不合适,仍然可能对身体健康引起毒害或损害。
譬如,食盐过量会中毒,饮酒过度会伤身。
另一方面,一些食品的安全性又是因人而异的。
譬如,鱼、虾、蟹类水产品对多数人是安全的;可确实有人吃了这些水产品就会过敏,会损害身体健康。
因此,评价一种食品或者其成分是否安全,不能单纯地看它内在固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更要紧的是看它是否造成实际危害。
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在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上,国际社会已经基本形成共识,即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
根据我国1995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的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是指食品应当具有的良好的性状,也就是食品要达到的标准和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食品应当无毒无害,不能对人体造成任何危害。
换句话说,食品必须保证不致人患急、慢性疾病或者潜在性疾病;(2)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营养,以满足人体维持正常生理功能的需要;(3)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各条款
解读
《食品安全法》是中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障食品安全、促进人民健康。
主要分为六章,以下是各章的主要内容和规定:
第一章定义和原则
该章主要定义了一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术语,并规定了权利平等、公开透明、科学管理和依法行政等原则。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
该章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对原料进货、生产加工、产品贮存、销售出库等进行管理,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该章规定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先进行登记和备案,在符合条件后才能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违法生产经营不仅会被罚款,还将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章食品监督管理
该章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测食品中有害物质残留以及采取处罚制度强化违法行为的处理等各种手段,保障市民食用safe有力度保障。
第五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管理
该章规定了政府、企业应建立不同安全事故情况下的应对预案,及时停止生产加工、销售渠道、紧急通报、信息公开等应急措施等。
同时,还强调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深入进行科学研究,引导社会公众如何更加科学地认识食品安全以及个人食品消费习惯。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监督管理
该章规定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应当各自承担警示作用的法律责任,包括警示标志、环境罚款、构成违法犯罪的,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同时,还明确了监管和管理部门有关职责和权力。
《食品安全法》为保障人民食品安全提供一定程度上的支持,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相关规定和“最大限度质量原则”,对于保护广大市民的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解读)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本法所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食品是人们生存所必需的基本物质,食品不安全就会侵害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的十一种食品,本条所列举的违法行为包括其中的八种,其余三种分别在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中规定。
此外,本条还对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五)第十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
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公布警示的规定。
(一)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行政管理的高效率必须建立在统筹规划、把握全局的基础上。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除了要进行具体的、日常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之外,还要注意及时总结经验,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
对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而言,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有利于提高监管水平,有利于及早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有利于全面做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其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既然是综合分析,需要综合考虑的情况是很多的。
法律上列明了综合分析最重要的两项内容,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综合分析的时候必须考虑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因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最大特性就是客观,能够为综合分析提供科学依据。
如果缺少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这样的科学依据,综合分析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综合分析的时候必须考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这样才能在实践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在经验指导下促进实践,逐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二)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还能够在进行更大范围的信息汇总分析的过程中发现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进而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可见,在为监督管理部门提高监管水平服务之外,综合分析还能够较好地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保障公众对于食品安全信息的知情权。
所谓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属于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法释义
食品安全法释义导言食品安全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最关注的问题之一。
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食品供应链变得越来越复杂,食品安全问题也变得更加复杂和严重。
为了保障人们的饮食健康和公众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监管食品安全。
本文将对中国的《食品安全法》进行解读。
一、概述《食品安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订立的一部法律,旨在维护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公共利益。
该法律的实施范围包括食品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
二、食品安全责任食品安全责任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负有的安全保障责任。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责任的主体、内容和追溯机制。
2.1 食品生产责任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生产、加工食品。
他们需要确保食品的原料来源可追溯、生产过程符合卫生要求、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如果食品出现安全问题,食品生产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2 食品经营责任食品经营者要保证所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他们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
如果销售的食品出现问题,食品经营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3 食品安全追溯食品安全追溯是指通过信息系统记录和检索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销售等信息,以保证食品的可追溯性。
《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确保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追溯食品来源,查明责任。
三、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是指国家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职责和监督措施。
3.1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是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
他们负责制定食品安全监管政策、法规和标准,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等工作。
3.2 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修订和发布食品安全标准和规范;•监督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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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规定的四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1、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安全法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作为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否则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载明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载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对于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法也明确规定其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等事项,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同时,食品安全法还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的声称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没有标签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上述规定的,如标签上标明的事项不完备,标识不清楚,或者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等,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根据这一规定,食品生产者在采购或者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严格把关,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否则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不管食品生产者是出于降低成本的目的而故意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还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认真查验产品的相关证明文件、检验货物,而导致所采购或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均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根据这一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了除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以外的药品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现在不少的食品中添加了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强化剂,根据目前对食品添加剂分类的规定,营养强化剂属于食品添加剂的一种,是可以在食品中依法添加的,对其管理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而是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有关规定。
所以在食品中添加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强化剂的行为,不属于本条所规定的“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行为,只要符合食品添加剂的有关管理规定即是合法的。
(二)关于行政处罚对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这里应当指出两点:一是,“有关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四者的分工是: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如果发生在食品生产环节,由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处罚;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如果发生在食品流通环节,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罚;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如果发生在餐饮服务环节,则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对于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生产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违法行为,发生在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三个环节以外的,如发生在农贸批发市场,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是,动物防疫法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生产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违法行为也规定了法律责任。
按照立法法所确立的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生产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关于刑事责任上述四种违法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本法所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食品是人们生存所必需的基本物质,食品不安全就会侵害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的十一种食品,本条所列举的违法行为包括其中的八种,其余三种分别在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中规定。
此外,本条还对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本条所规定的行为均属于性质比较严重,对食品安全危害比较大的违法行为,对于这些行为,不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只要有行为出现,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里举一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例子。
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与食用,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食品超过了规定的保质期限,可能该食品还没有腐败变质,消费者食用了该食品,可能也不会产生食源性疾病,但是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所经营的食品承担社会责任,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负责,绝不能经营超过了保质期的食品。
因为超过了保质期,就意味着该食品的品质可能有所改变,安全性可能难以保证,因此,经营者应当对这样的食品立即作下架处理,不能再出售给消费者。
否则,即使没有给消费者造成危害后果,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行政处罚对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这里应当指出两点:一是,“有关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四者的分工是: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如果发生在食品生产环节,由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处罚;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如果发生在食品流通环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罚;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如果发生在餐饮服务环节,则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对于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生产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违法行为,发生在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三个环节以外的,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