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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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鲁地税函(2005)33号)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的决定,对公司工作人员从事公司业务活动时,利用个人移动通讯工具产生的通话费用,按下列规定进行补贴,规定如下:

第一条禁止用公司资金为工作人员公务活动购置或配备无线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

第二条对公司工作人员从事公司业务活动时需要借用个人通讯工具而产生的通话费用,公司进行适当补贴。

第三条通话费用补贴的具体标准为:一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每人每月不超500元;二是公司部室经理(含公司副总)每人每月不超300元;三是公司其他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不超200元。四是工作人员本月因公实际发生的通讯费用。五是按公司定额和实际发生通讯费用“孰低原则”进行报销。

第四条工作人员领取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后,必须保证工作联系的畅通。

第五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在管理费用“邮电费”二级科目中列支。

第六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报销时,工作人员应提供通话费缴费凭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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