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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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作者:不详来源:网络点击数:389更新时间:2007年11月11日【字体:大中小】

日常奖惩制度,是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的重要措施。以市为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

法局制定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奖惩暂行办法》,对日常奖惩作出规定。

一、奖励制度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给予奖励。

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奖励分为嘉奖、通令嘉奖、记功。

对获得前款将的执法人员,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1)遵章守纪,廉洁奉公,起模带头作用;

(2)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执法成效显著的;

(3)依法行政,办案质量较高的;

(4)文明执法,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

(5)秉公执法,受到社会和群众高度评价的;

(6)刻苦钻研,执法业务或专业技术过硬的;

(7)在执法中贡献突出的;

(8)在制止暴力抗法事件中方法得当,避免和减少重大损失的;

(9)严格执法装备和器材,成绩突出的。

在单项执法工作中成效显著和完成年度任务的,给予嘉奖或令嘉奖;表现特别突出的给予记功奖励。对获

得通令嘉奖的,从批准之日起,一年每月按一档职务工资额给予奖励的,颁发奖章和证书,并从批准之

日起,一年每月按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分局审批,通令嘉奖、记功奖励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

法局审批。

二、惩戒制度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规执法行为,坚持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

执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1)着装不整、举止不端,在工作时间及上岗前喝酒,迟到早退,擅离职守;

(2)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擅自使用执法车辆办私事,非工作原因将执法车辆停放在酒店或娱乐场

所门前;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越权执法,随意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对管理相对人辱骂、殴打或

有其他不文明行为;

(4)在罚款或者暂扣物品时不给票据、清单,使用非指定的罚款票据或暂扣物品清单;

(5)将罚款或者暂扣物品截留、私分、故意损毁、擅自变卖或处理暂扣物品;

(6)在办案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隐瞒重大违章案件;

(7)接受管理相对人宴请,利用执法便利索取财物或收受贿赂;

(8)不服从命令,不听从指挥;

(9)工作懈怠,放纵违章行为;

(10)损坏执法专用装备和器材。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对执法人员的处罚分为批评教育、罚款、通报批评、

留用察看、勒令调离。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着装不整、举止不端的,予以批评教育;擅离职守的,每次扣发相当于本人一日工

资额的奖金或补助;工作时间或上岗前喝酒造成不良后果或多次擅自职守的,予以罚款、通报批评;情节

严重的,予以留用察看;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勒令调离。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的,予以批评教育、罚款;擅自使用执法车辆办私事,造成

车辆损坏或其他后果的,个人负责赔偿,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或后果严重的,予以

留用察看、勒令调离。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的,予以批评教育、罚款;造成行政败诉的,予以罚款、通

报批评;造成管理相对人人身伤害以及其他经济损失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被新闻单位暴光造

成恶劣影响的,予以留用察看或勒令调离。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罚款或暂扣物品时不给或使用指定票据的,予以批评教育、罚款;情节较重的,予

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留用察看。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截留、私分、损毁、变卖或处理罚款或暂扣物品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

予以留用察看;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勒令调离。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隐瞒案情的,予以罚款,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隐瞒重大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

以留用察看。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接受相对人宴请索取收受贿赂,予以罚款、通报批评;索取财物、收受贿赂数额较

大或影响恶劣的,予以留用察看、勒令调离。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工作懈怠,不服从命令指挥,予以批评教育、罚款、通报批评;违抗执法命令造成

严重后果的,予以留用察看、勒令调离。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执法专用装备和器材损坏的,按损坏程序赔偿,并予以

批评教育;故意损坏执法装备和器材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决定,情节稍轻,通报批评、留用察看;情节严

重,造成较大损失的,予以勒令调离。

对执法人员处罚的数额视情节而定,一般一次罚款的处罚不超过1个月的奖金和补贴数额;对受到通报批

评的执法人员,扣发3个月的奖金和补贴;对执法人员留用察看的处罚时间不低于6个月,不超过12个月,在留用察看期间取清各种奖金、补贴,取消年终目标奖和福利待遇;对受到勒令调离的执法人员,从

决定之日起,冻结其工资和各种补贴,调离期间的工资不予补发。

对受到留用察看处罚的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收回执法证件;对受到勒令调离处罚的执法人员,缴销

执法证件,收回大檐帽和标志。

对受到通报批评、留用察看处罚的执法人员,当年年度不得评为先进,不得提升职务。

受到勒令调离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在2个月将人事关系调出,逾期3个月未调出的,将其档案存入人才交流中心。

执法人员在受批评教育、罚款、通报批评、留用察看处罚期间又犯错误的,给予加重处罚。

对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罚款、通报批评处罚由各区执法局和直属分局审批,留用察看、勒令调离处罚由

市执法局审批。市执法局受理调查执法人员的违纪案件,由市执法局提出处理建议或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由各区局(直属分局)实施,所处罚的款额从单位经费中直接扣除。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成绩突出或违反纪律,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奖励或者

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

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是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质量与执法水平的有效途径。现以市为例,市人

民政府颁布了《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建立投诉处理制度,供各地借鉴。

一、投诉的方式和围

分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通过投

诉或写信等方式向法制机构投诉:

(1)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2)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不合法的;

(3)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合法的;

(4)实施行政许可不合法的;

(5)实施行政收费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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