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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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XX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必将对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法律的宗旨是法律的灵魂,是指导我们正确理解和把握法律精神实质的关键。《劳动合同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这鲜明地提出了作为调整劳动关系基本法律的《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劳动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通过劳动合同立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有利于依法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这既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也是客观现实向我们提出的重要课题。
劳动合同作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最基本、最直接、最明确的依据,在实践中存在着合同签订率低、合同期限短期化、合同的内容及履行不规范、劳务派遣缺乏法律规范等一些突出的问题。这些年来各地出现劳动者合法权益屡受侵犯的现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劳动关系不明确,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不到位。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合同法》最突出的特点。
强调劳动关系双方应当通过规范形式确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确定劳动关系的依据,有利于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法律“定纷止争”的功能。为解决当前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引导劳动关系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
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利于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定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针对当前劳动合同短期化导致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者合法权益易受侵害的突出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合同
的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应当按每年一个月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又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
为保证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救济手段
近年来,拖欠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问题成为影响我国劳动关系稳定和谐的突出问题。在立法上对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是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程度严重的要给予处罚。同时还对职工一方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作出了规定。
对集体合同作了进一步规范
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尚不具备专门立法的条件下,在《劳动合同法》中对集体合同制度作出专节规定很有必要。《劳动合同法》以特别规定的形式对集体合同作了专门规定,明确了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效力,并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以及专项集体合同,
这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对劳务派遣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范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相对灵活的用工形式,对于补充传统就业方式具有积极作用。但由于缺少法律规范,目前在我国劳务派遣运行极不规范,劳动派遣职工的权益被侵害问题突出,也制约了劳务派遣公司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从法律上对其进行规范。《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作了专门规定,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义务分配、劳动合同期限、劳务派遣使用范围、同工同酬、连带责任等方面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和限制,对建立健全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维护劳务派遣职工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就非全日制用工、对劳动者试用期的保护、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为立法宗旨,对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作出了具体化、明晰化的规定,为劳动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也为工会开展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工会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其基本职责。《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为充分发挥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各级工会要深刻领会《劳动合同法》
立法宗旨,积极运用法律手段,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这不仅是由工会组织的性质和地位决定的,也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工会组织的重要职责。
一要认真学习宣传《劳动合同法》。要充分认识《劳动合同法》颁布的重要意义,把《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把《劳动合同法》作为工会“五五”普法重点内容,与《劳动法》、《工会法》的学习宣传相结合,通过各种形式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全方位的大力宣传,推动在广大职工群众和工会干部当中形成学习《劳动合同法》、运用《劳动合同法》的良好氛围,让全社会更多地关注职工群众的疾苦、需求和呼声,促进目前劳动关系领域存在的诸如劳动合同签订率过低、劳动合同不规范等问题的妥善解决。
二要积极推动完善劳动立法。要积极参与制定《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并利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形成的良好氛围,加大参与推动劳动立法的力度,积极推进《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社会保险法》、《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和《企业工资条例》等劳动立法,为工会开展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制度,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推动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三要大力推动工会维权机制建设。要紧紧围绕发展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