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奖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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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废物管理奖罚规定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为加强我院的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切断病源性的传播途径,有效地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精神,特制定我院医疗废物管理奖罚规定。

1、各科护士长及医院确定的人员为本部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人。

一、奖励

(一)在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医疗废物管理专项检查中受到表扬的科室或个人,根据不同情况给予100-200元奖励。

(二)凡在医院医疗废物检查中一个月无违规的奖励科室100元。

二、惩罚:

(一)医疗废物管理有关资料登记不齐全,或消毒灭菌记录登记不全的,按每项处罚相关责任人5元;登记簿丢失的处罚相关责任人100元

(二)不按规定对使用过的注射器、输液器进行毁型的,按每个罚款5元。

(三)生活垃圾中发现医疗废物,罚款责任科室20元。

(四) 破碎的安瓶、使用过的针头,没按规定放在锐器盒中,发现一起处罚相关责任人10元。

(五)医疗废物中发现生活垃圾,罚款责任科室20元。

(六)医疗废物未按要求按时送到暂存处,乱扔乱放罚款责任科室20元。

(七)致使医疗废物流失的,罚款责任科室1000元。

(八)在科室管辖区域内发现散落的棉签等医疗废物,每个罚款2元。

(九)不按医疗废物分类混放医疗废物的,罚款责任科室10元。

(十)将不属医疗废物的玻璃瓶等放置到医疗废物暂存处,罚款责任科室20元。(十一)承装医疗废物容器不按规定粘贴标识,按每次处罚相关责任人2元。(十二)医疗废物焚烧处不得散落医疗废物,发现一起处罚责任人5元。

(十三)医疗废物包装严紧不得散漏,发现一起散漏的处罚5元。

(十四)县级以上各项医疗废物检查的罚款,直接罚款到责任科室或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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