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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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信用社协助
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在我社开立的单位、个人人民币存款账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各级法人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其所辖营业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查询、冻结、扣划”是指农村信用社各市县法人机构及所辖营业网点协助国家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农村信用社存款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在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中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农村信用社和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业务时,不得拖延推诿,及时处理协助
事宜,相关协助工作应由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分支机构具体办理,办理时应注意保守秘密。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由各市县法人机构会计核算部门承担存款账户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的管理及实施,专人负责接待、审核、批转、登记、执行工作;需要营业网点协助执行的,相关网点在接到通知后负责实施存款账户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相关材料档案按具体执行部门或机构归档管理。
第八条办理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业务时,营业网点柜员应要求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出具以下资料:本人有效工作证,人民法院的还应出具执行公务证。
查询时提供有权机关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冻结时提供有权机关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中人民法院还应出具《冻结存款裁定书》,其他有权机关还应出具《冻结存款决定书》。
扣划时提供有权机关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还应当附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
第九条会计核算部门人员应对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出具的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核实《协助查询、冻结、扣划通知书》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一)《协助查询、冻结、扣划通知书》填写的需被查询、冻结或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的开户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是否准确。
(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
(三)《协助查询、冻结、扣划通知书》上的客户信息和账户信息是否完整,是否确定冻结金额、币种等要素。对有权机关在查询单位存款只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而未提供账号的,农村信用社经办人员应当积极协助查询,没有所查询的账户的,应如实告知有权机关。
第十条经审核通过后,农村信用社经办人在《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登记薄中对下列情况进行详细登记: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的名称,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日期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协助结果等。登记完成后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农村信用社经办人、复核人员签字确认。其中:区、县级(含)以上国家监察机关、审计部门、税务部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律师(或当事人)持法院调查令及其他现行法律
未明确的其他国家机关至金融机构办理查询、冻结事宜,应经农村信用社会计核算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再办理。
第十一条农村信用社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于收贷收息,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冻结、扣划存款手续后,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协助执行完毕后,农村信用社经办人员将如实填写《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回执加盖业务公章交有权机关执行人员。
第十三条各法人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法之日起施行,原《xx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试行)》(〔2007〕229号)中的相关规定同日失效。
附件1:《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