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病床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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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病床相关手续

一、享受条件及相关规定:家庭病床,是指对适合居家连续治疗、又需依靠医护人员上门服务的参保人,在其居住场所设立病床,由指定医护人员定期上门提供治疗、康复、护理、临终关怀及健康指导。参保人长期卧床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有下列之一的病种近两年来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住院或门诊诊疗记录,可向开展家庭病床业务的医疗机构申请家庭病床治疗,所发生的费用按住院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支付: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急性发作;恶性肿瘤晚期(放疗、化疗、热疗除外);脑血管意外瘫痪康复期、重度老年痴呆、帕金森氏综合症;需卧床休息的骨折;慢性心功能不全三级以上疾病;慢性多器官功能衰竭;肝硬化失代偿期;长期卧床并发肺部感染或褥疮;糖尿病合并肢端坏疽。

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应该按卫生部门有关指引为符合条件参保人提供家庭医疗卫生服务,家庭病床1个结算周期小于等于90天,医疗机构应在1个结算周期内及时为参保人办理结算,在1个保险年度内不得超过4期。

二、开设家庭病床的定点医疗机构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已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执业许可的一类医疗机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和慢性病专科医院。2017年1月前已开展家庭病床业务的医疗机构继续保留资格。(二)定点医疗机构有1名主管业务的领导分管家庭病床工作,并设有家庭病床科室负责该项业务。(三)在家庭病床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得违反规定额外收取参保患者医疗费用。

三、参保人申请开设家庭病床的,由患者家属到开设家庭病床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由主诊医师按照上述标准判定参保人是否符合家庭病床申

请条件,并填写《佛山市基本医保开设家庭病床申请表》,经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在《佛山市基本医保开设家庭病床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后,报医院医保(医务)部门复核后即予生效。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家庭病床的,须按照《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为参保人提供服务。

四、申请手续:

(一)参保人首次申请家庭病床治疗的,需提供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原件、申请病种近两年来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住院或门诊诊疗记录,到开设家庭病床的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由主诊医师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的标准判定参保人是否符合家庭病床申请条件,并填写《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申请表》(以下简称《家庭病床申请表》),经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在《家庭病床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后,报医疗机构医务(医保)部门复核并录入社保系统。

(二)参保人因同一疾病需继续进行家庭病床续期治疗的,由主诊医师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家庭病床申请表》,经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在《家庭病床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后,报医疗机构医务(医保)部门复核并录入社保系统。

(三)参保人曾享受过家庭病床治疗,但因不同疾病需再次申请的,应按本条第(一)款办理。

(四)对于资料齐备的,定点医疗机构需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并把办理结果告知参保人或代办人;资料不齐或有误的,需告知参保人需补正的资料。

五、结算手续:

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在

出院时必须凭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明在定点医疗机构现场即时结算。因医保系统问题等非参保人自身原因导致参保人疾病住院或门特门慢的医疗费用不能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现场即时结算的,参保人先在医疗机构挂账,待系统问题解决后再到医院办理结算;住院医疗费医疗机构无法挂账的,须在医保系统中办理非即时结算登记,并填写《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非即时结算登记表》交参保人。参保人垫付医疗费用后,自出院之日起90日内到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各镇(街道)社保办事处办公地址及业务咨询电话

办事指南设定的相关文件依据

201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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