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督察员分组及派驻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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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青政办[2015]206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11.16【实施日期】2015.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5〕20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16日青海省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乡规划层级监督,保障城乡规划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向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行委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负责督察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及实施工作。

督察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及风景名胜区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督察员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遴选,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聘任、派驻或集中组织巡查。

第四条担任督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履行职责的政策理论水平,责任感强,坚持原则,遵纪守法;(二)熟悉城乡规划及有关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三)熟悉城乡规划情况、具备城乡规划或相关专业学历,有中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注册规划师资格或有丰富的城乡规划工作经验;(四)具有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经验以及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五)具有较强的原则性、组织性和纪律性;(六)身体健康,能适应异地督察工作需要,初任督察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第五条督察员履行职责应遵循“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参与不决策”的原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出第四批城乡规划督察员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出第四批城乡规划督察员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

城市 总体规划权威 性和严 肃性 遏 制违 、
法违规行 为 保护 国家级风 景 名胜 区 和 ,
历 史文化名城 、 提高地方领导遵守规划
对 南水北调工 程东线江 苏段开工
从 国务院南水北调 办公 室 获悉 , 南水北调东线洪泽 湖至 骆马 湖段工 程6 月3 0 日正
式开 工 建设 这 对南水北 调 东线一 ,
路 向东 , 输水到烟台、 威海。
东线江 苏段一 期 工 程 包 括调 水 工 程 和 治污 工 程 两 大部分 , 总投 资约 15 0 亿 元 。 调
水 工 程 主 要 内容 为扩 建 、 改造 运 河 线江 水 北 调 , 新 辟 、 完 善运 西 线调 水 工 程 。 治污 工
程 主 要 内容 为 结 合 淮河 流 域 水 污 染治理 , 新 建城 市 污 水 处 理 厂 2 6 座 。
胜 区 规 划 .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保 护 规 划 的依 法 实施 , 并 为 中央 当前扩 内需 、 保 增长 、 保 民
生政策做好服务 。
☆ 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派
出第 四批 城 乡规划督察员加
强城 乡规划监督管理
2 0 0 9 年6 月 2 9 日 , 住 房 和城 乡建设 部
举行第 四 批 城 乡规 划督察 员 ( 以 下 简称
期 工 程 如 期 通 水 起 到 重 要 的促 进 作 用 。
据 悉 , 这 次 开 工 建设 的洪 泽 湖 至 骆马 湖 段 工 程 , 包 括扩 建泗 阳 站 、 改造 皂 河 一
站 、
新建刘老 涧二 站 、
皂河 二
站 、Leabharlann 泗洪站 、睢宁二 站 、
邳 州站等项 目 。
建成后可 实现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市派驻县城城乡规划督察员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市派驻县城城乡规划督察员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市派驻县城城乡
规划督察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3.21
•【字号】芜政办秘〔2018〕70号
•【施行日期】2018.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市派驻县城城乡规划督
察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经市政府研究,选聘张锋同志为南陵县市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对派驻县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进行督察。

各派驻县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配合城乡规划督察员依法履行职责,协助做好城乡规划督察员后勤保障工作。

附件:市派驻南陵县城城乡规划督察员名单
2018年3月21日附件
市派驻南陵县城城乡规划督察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暂行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暂行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5.20•【文号】建稽[2008]92号•【施行日期】2008.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暂行办法(建稽[2008]92号2008年5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部派城乡规则督察员(组)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督察员的行为,保障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出的城乡规划督察员(组)。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至指定城市执行城乡规划督察任务的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是指由若干督察员组成的工作小组。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稽查办)负责督察员(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遴选条件第四条担任督察员的人选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规划专业水平,熟悉城市总体规划、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规范和实施要求;(三)具有国家注册规划师资格,或者担任厅级以上领导职务且从事过5年以上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四)具有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经验以及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五)具有较强的原则性、组织性和纪律性;(六)身体健康,能适应异地派驻工作需要。

第三章聘任、培训与派遣第五条督察员的遴选工作程序如下:(一)推荐督察员名单由有关城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二)初审督察员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推荐名单基础上汇总审核后报送部稽查办;(三)候选督察员名单由部稽查办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各地初审名单确定。

第六条督察员的聘任程序如下:(一)根据每届派驻督察员工作需要,部稽查办商有关司局后,从候选督察员名单中拟定聘任的督察员人选;(二)拟聘任的督察员人选经报主管部领导批准后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名义正式聘任。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1•【字号】龙政综〔2017〕230号•【施行日期】2017.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强化城乡规划层级监督,维护城乡规划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要求,决定自2018年起向各县(市)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察员工作职责督察员受市政府委托,负责监督派驻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城乡规划强制性标准、经批准的各类城乡规划,对派驻县域城市规划工作进行事前和事中监督,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督察意见,不妨碍、不替代当地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正常的行政管理工作。

二、督察重点督察员重点督察以下内容:(一)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报批和调整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否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三)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是否有效执行;(四)重点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五)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六)对涉及城乡规划重大问题的群众上访、举报是否及时组织调查和处理;(七)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察。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七批城乡规划督察员培训暨派遣会上的讲话-住建部副部长 仇保兴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七批城乡规划督察员培训暨派遣会上的讲话-住建部副部长 仇保兴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七批城乡规划督察员培训暨派遣会上的讲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2012年9月26日)同志们:今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这里隆重召开会议,正式聘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七批城乡规划督察员。

刚才,22位新任督察员领取了印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章的聘书。

这标志着,从今天开始,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队伍已扩大到116名,派驻城市增加到103个。

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已基本实现由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的全覆盖。

在这里我谨代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体新任督察员表示祝贺。

在大家即将奔赴城乡规划督察岗位之际,我讲三点意见:一、深入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城市时代的到来,中国的城市发展正面临严峻挑战。

传统城镇化模式所积累的问题和矛盾日益突出,城镇化转型刻不容缓。

新型城镇化要实现六个方面的转型,即由城市优先发展向城乡互补协调发展转型,由高能耗的城镇化向低能耗的城镇化转型,由数量增长型城镇向质量提高型城镇转型,由高环境冲击型城镇向低环境冲击型城镇转型,由放任式机动化城镇向集约式机动化城镇转型,由少数人先富的城镇化向社会和谐的城镇化转型。

在这个历史阶段,我们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制权威,防止城市发展建设过程中的盲目性和片面性,保证国家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

新形势对深入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深入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是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的必然要求中国的城镇化是资源约束下的城镇化,资源短缺是中国城镇化推进的基本条件。

我国的耕地、水、石油和天然气等资源人均拥有量分别只有世界人均水平的40%、25%、8.3% 和4.1%,且时空分布极不均衡。

然而,我国大多数城镇发展模式仍比较粗放。

——从土地资源看,在机动化的推力下,大多数城市都偏重用地规模的外延扩张,出现了“土地城镇化”速度快于人口城镇化的现象,土地资源低效利用问题在一些城市普遍存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派遣第二届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派遣第二届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派遣第二届广东省城乡
规划督察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3.12.25
•【字号】粤建执函[2013]2231号
•【施行日期】2013.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派遣第二届广东省城乡规划督
察员的通知
(粤建执函〔2013〕223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办法》规定,我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实行督察组组长领导下的督察员负责制,采取派驻或巡察两种形式对各地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013年12月,省人民政府聘请了陈醒钟等11位同志为第二届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聘期2年。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对第二届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统一进行
我省第二届城乡规划督察员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开展督察工作,聘期至2015年12月31日,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2月25日。

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

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
划热点 问题 。
城市开展督察工作。 ( 三)集中巡察 ,指督察组每季度一定时间前 往被督察城市开展督察工作。 第六条 督察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督察 :
( 十)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第七条 督 察员 的 主要工 作方式 : ( 一)列席派遣城市 ( 城 乡) 规 划 委 员会 会
乡规划督察工作。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省人民政府委托负责
( 三)需报省级以上人 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
规 划 、省级 以上历 史 文化名 城保 护规 划 和省级 以上
我省 城 乡规划 督察 工作 , 日常 工作 由省 住房 城 乡建 设 厅 执法 监察 局负 责 ,包括 :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 、报批和修改是否符合
第一条
程。
为规范我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根据 《 广
( 一)各地政府及有关部 门实施 《 中华人民共
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办法》 的规定 ,制定本规
第二条 本 规 程 适 用 于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和国城乡规划法》、
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等 国
家和省 有关 城 乡规戈 n 的法 律 、法规 、规 章 、规 范性
上市人 民政府派出执行城乡规划督察任务 的工作人 风景名胜 区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 ( 七 )各 地政 府 以及 有关 部 门制止 和查 处 各类 员 。督 察组 是指 由若 干督 察员 组成 的工作小 组 。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确定督察员派遣城 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是否及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施影响较大的问题 ,或对 ( 城乡规划督察建议 书》
的整 改 意 见 整 改 不力 、逾 期 不 予 整 改 的 ,应 起 草

建设部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指导意见-建规[2005]81号

建设部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指导意见-建规[2005]81号

建设部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指导意见正文:---------------------------------------------------------------------------------------------------------------------------------------------------- 建设部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指导意见(建规[2005]8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要求,不断加强对城乡规划管理的监督检查,总结推广四川等地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试点工作作法与经验,规范和引导各地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重要意义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是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具体要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对于在城乡规划领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更好发挥城乡规划作用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项制度的建立,强化了城乡规划的层级监督,有利于形成快速反馈和及时处置的督察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减少违反规划建设带来的消极影响和经济损失;有利于推动地方规划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在城乡规划决策方面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二、明确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基本思路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是在现有的多种监督形式的基础上建立的一项新的监督制度。

其核心内容是通过上级政府向下一级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依据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经过批准的规划、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工作进行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派驻第二批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派驻第二批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派驻第二批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建规[2016]3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6.01.22【实施日期】2016.0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派驻第二批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的通知(赣建规[2016]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管委会)、各设区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管理办法(试行)》(赣府厅字[2013]44号)的规定,为继续加强对设区市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经省政府同意,聘任黄建平等10名同志为第二批省派驻设区市城乡规划督察员。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第二批省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名单附后)自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派往九江市、景德镇市、赣州市、上饶市、宜春市、新余市、萍乡市、鹰潭市、吉安市、抚州市等10个城市。

按照地域相近、便于工作的原则,将督察员组成三个城乡规划督察组,每组设组长一名。

二、城乡规划督察员主要针对城乡规划管理、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等工作进行督察,依照《江西省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开展工作。

三、各派驻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江西省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与督察员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积极支持和配合督察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1、以下会议请通知督察员列席: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城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各类涉及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内容的会议,以及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业务会议。

2、请向督察员开放规划资料,包括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审批和许可资料、群众投诉举报资料、行政执法资料等,并向督察员开放浏览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权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出第7批城乡规划督察员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进入提质阶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出第7批城乡规划督察员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进入提质阶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出第7批城乡规划督察员城乡规划督察
工作进入提质阶段
佚名
【期刊名称】《小城镇建设》
【年(卷),期】2012(000)010
【摘要】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举行了第7批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派遣仪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于近日向鞍山、抚顺、阜新、齐齐哈尔、鸡四、鹤岗、伊春、温州、台州、威海、汕头、江门、惠州、中山14个城市派驻督察员,加强对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出席会议并讲话,相关部委代表、部有关司局负责人、22位新仟督察员和13位督察组组长出席了会议。

【总页数】1页(P7-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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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与督察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与督察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与督察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宁政办〔2018〕238号•【施行日期】2018.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与督察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宁德市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与督察工作规程(试行)》已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2018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遴选条件第三章聘任与派遣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五章工作规程第六章相关待遇第七章纪律与考核第八章离任与交接第九章附则宁德市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与督察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督察行为,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城市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及《福建省城市规划督察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与工作规程。

第二条本办法与工作规程适用于由市政府派出辖区(蕉城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安市、福鼎市、古田县、霞浦县、周宁县、寿宁县、屏南县、柘荣县)规划督察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宁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加挂城乡规划督察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督察员办公室”),设于宁德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督察员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负责拟定有关规划督察工作的具体办法和管理制度;承担市政府派驻规划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市政府派驻规划督察员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负责市政府派驻各县(市、区)规划督察员的联络、服务工作,指导全市规划督察工作。

第二章遴选条件第四条督察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熟悉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熟悉城乡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规范和实施要求;具备相应的城乡规划专业水平和行政管理经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派驻第二批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派驻第二批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派驻第二批省城乡规划督察员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建法[2009]394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07.13
【实施日期】2009.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派驻第二批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的通知
(冀建法〔2009〕394号)
廊坊、沧州、邢台、衡水、承德市城乡规划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设区市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通知》(办字〔2008〕1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向设区市派驻第二批省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定廊坊、沧州、邢台、衡水市为第二批派驻督察员的城市。

同时,对原派驻承德市的督察员进行调整。

二、每设区市派驻一名督察员,以组为单位开展工作,设组长一名(名单附
1 / 1。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18•【字号】黄政办秘〔2016〕41号•【施行日期】2016.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的通知黄政办秘〔2016〕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黄山市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办法》(黄政办秘〔2016〕21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聘任金艺辉、华观信同志为我市首批市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分别派驻歙县和黟县,对派驻地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进行督察。

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各派驻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城乡规划督察员通报有关城乡规划的重要情况,并对其督察工作给予支持、配合。

涉及城乡规划的重要会议或专门会议,应当邀请市城乡规划督察员参加。

二、向市城乡规划督察员开放规划资料,市城乡规划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时,有权向市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审批、申报、执法等单位搜集资料,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拖延和拒绝。

鼓励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市城乡规划督察员举报城乡规划违法行为。

三、保障市城乡规划督察员能够进入涉及督察事项的现场了解情况。

四、及时对市城乡规划督察员的督察意见或《督察建议书》作出处理并及时答复。

五、各派驻地政府确定1名分管负责同志做好与市城乡规划督察员的工作联系。

首批市城乡规划督察员将于近期派驻到位。

各派驻地政府要为督察员工作、生活等方面提供保障,确保督察工作有效开展。

2016年7月18日。

建设部关于开展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开展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开展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27•【文号】建稽[2006]187号•【施行日期】2006.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开展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试点工作的通知(建稽[2006]187号)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广西自治区、云南省、陕西省建设厅:为加强对经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等的督察,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意见通知》(国办发[2006]12号)精神,建设部决定开展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试点工作。

现通知如下:一、城市规划督察员的工作职责城市规划督察员受建设部委派,负责对试点城市的经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二、城市规划督察员的工作内容试点期间,城市规划督察员重点督察:城市总体规划等的编制和调整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四线”和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划定和执行情况;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群众举报和投诉城乡规划等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

三、城市规划督察员的工作方式城市规划督察员按照“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的原则,通过列席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政府及其部门会议,查阅与督察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现场踏勘了解实际情况,约谈知情人、当事人等方式,及时了解规划编制、调整、审批及实施等情况。

对督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城市规划督察员应及时向部稽查办提交督察报告,经建设部审核发出督察意见书。

试点城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对督察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应限期向城市规划督察员和建设部反馈整改结果。

对不按督察意见书改正或整改不力的,建设部将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安徽省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办法》

《安徽省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办法》

《安徽省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办法》皖政办〔xx〕1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三月九日第一条为建立和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强化城乡规划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对当地城乡规划管理、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等工作进行督察。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督察员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督察员原则上在从事过规划管理工作的退休及已退出现职岗位人员中遴选,具体包括:曾担任过市、县政府分管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市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的负责人。

第四条担任督察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熟悉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具有城乡规划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城乡规划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比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从事城乡规划工作xx年以上或具有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三)具有较强的原则性、组织性和纪律性,未受过任何处分;(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异地派驻工作需要,年龄在63周岁以下。

第五条根据以上遴选条件,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推荐人选,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提出督察员候选人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派驻。

第六条督察员有权对下列行为进行督察:(一)违反法定程序编制、调整、审批城乡规划的;(二)委托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符合要求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三)在实施城乡规划中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四)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查处不力的;(五)其他城乡规划违法行为。

第七条督察员一般以参加会议、查阅资料、接待群众来访、现场调查、巡查、约谈等方式开展督察工作。

广州市规划局关于省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在广州市开展巡察工作的公告

广州市规划局关于省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在广州市开展巡察工作的公告

广州市规划局关于省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在广州市开展巡察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1.12•【字号】•【施行日期】2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规划局关于省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在广州市开展巡察工作的公告为加强对我省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健全城乡规划监督工作机制,省人民政府建立了城乡规划督察员巡察制度,并向我市派遣了城乡规划督察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我市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巡察。

城乡规划督察员巡察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一)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广东省城镇体系规划》、《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4-2020)》等规划的情况;(三)需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或审查的城市总体规划、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制定、报批和修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四)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的制定、审批和实施,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五)重点建设项目和公共财政投资项目的规划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四)款所列各类规划,并依法办理选址意见书;(六)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七)城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制止和查处各类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是否及时、到位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八)群众关心的城乡规划“热点”“难点”问题,是否纳入城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近期工作重要内容,并采取措施解决;(九)群众举报和投诉以及媒体反映的城乡规划重大问题;(十)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城乡规划督察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如下:组长:蔡启富组员:赵崇仁、刘慧林联系电话:************,************(传真)举报邮箱:***************联系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社会各界对我市在城乡规划方面的问题和意见可向城乡规划督察员反映。

中国已向全部省会城市派城乡规划督察员

中国已向全部省会城市派城乡规划督察员

中国已向全部省会城市派城乡规划督察员
佚名
【期刊名称】《国际城市规划》
【年(卷),期】2009(24)2
【摘要】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扩大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驻范围,目前已向34个城市派驻了51名规划督察员,覆盖了全部省会城市、5个副省级城市以及桂林、苏州两个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复合型城市。

完善出台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暂行办法》,研究起草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廉政“五不准”》,修订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暂行规程》。

【总页数】2页(P121-122)
【关键词】城乡规划;省会城市;中国;副省级城市;建设部;历史文化;风景名胜;住房【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84;F832.33
【相关文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第六批督察员强化城乡规划监管 [J],
2.第七批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遴选工作启动 [J], ;
3.王早生在第四批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培训暨派遣会议上的总结讲话中对督察员提出八项具体要求 [J], ;
4.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实现省会城市全覆盖 [J], ;
5.建设部要求各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学习、借鉴四川省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经验研究探讨有效的城乡规划监督形式 [J], 本刊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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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
东莞(组长)
7
张湛鸿
湛江市规划局调研员
惠州
8
肖裕章
梅州市规划局副局长
河源
9
付宏东
韶关市城乡规划局副调研员
梅州
10
黄仲楷
肇庆市政府副秘书长
云浮
11



丁有忠
新疆石河子市政府副市长
湛江(组长)
12
戴益强
茂名市规划局总工程师
阳江
13
蔡浩枢
惠州市政府副秘书长
韶关
14
吴晓松
中山大学地理科学规划学院副教授
茂名
15
李友生
佛山市城市规划设计院副总工
肇庆
16
李培雄
肇庆市科技局局长
清远
17



董黎
广州大学建筑城市规划学院院长
深圳(组长)
18
王书兴
韶关市规划局副调研员
汕尾
19
肖仲思
广州大学纪委副书记
汕头
20
吴淑生
揭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潮州
21
吴贤文
汕头市城乡规划局副调研员
揭阳
附件1
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分组及派驻城市一览表
序号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组别
姓名
原工作单位及职务
派驻
城市
1



李朝纯
广州市规划局副巡视员
佛山(组长)
2
林耿明
汕头市建委(住建局)调研员
广州
3
何化忠
中山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
珠海
4
朱惠玲
肇庆市城乡规划局副调研员
江门
5
王媛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中山
6



王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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