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主要法律体系 第七讲印度法系er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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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编纂意义: • (1)很大程度上统一了印度的法律。所有适用于 英属印度所有居民不论信仰如何,被称为“印度 国法”,区别于印度教法。 • (2)摆脱了传统宗教法的束缚 坐上西方化道路, 全面引进印度法。与英国一样,没有民法典,而 是由财产法、契约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盎格鲁-印度法”虽非印度司法实践中的判例形 成,却是英国法学家按照他们的思维方式以英国 法律观念编纂形成。
• (二)改革内容 • 1、盎格鲁—印度法的编纂 • 1859年-1882年,印度陆续编纂各种法典和法规, 内容浩繁,包罗万象,其中法典有:1859年民事 诉讼法典,1860年刑法典,1861年刑事诉讼法典; 法规包括:1959年时效法,1865年继承法, 1872年契约法,证据法,履行债务法,1881年流 通票据法,1882年财产转让法,信托法等,这批 法典大多数经过前后的修订或者重新颁布,至今 仍然有效。
二、印度法系的特点
• 一、与宗教紧密相联系。 • 古代印度是一个宗教社会,宗教力量覆盖了一切。法律在很大程度上 仅仅是 宗教的组成部分。它没有自己独立的规范,没有自己独立的 作用范围,没有自己独立的 制动者和执行者,而且宗教的任何发展 都会影响到法律的发展。 • 首先,宗教众多,使印度法的渊源异常复杂。不同的宗教产生不同的 法律渊源。 • 其次,法律的内容与宗教教义密不可分。婆罗门教法是婆罗门教义的 直接体现,其法律条文都是直接宣扬教义的,甚至内容的编排都是为 了更好地阐明教义。如《摩奴法典》的内容就是严格地按照婆罗门教 的四行期来编排的。 • 佛教法也是其教义的体现,五戒和阿育王的岩碑法就是佛教教义的翻 版。这样,法律体现宗教教义,而教义又以法律形式出现,就迫使每 个教徒严格按照教义生活,宗教和教义合而为一。
• 3、近代属人法的改革 • ”盎格鲁-印度法“的编纂并非近现代印度法律改 革的全部内容。事实上,并没有完全取代属人法。 要是属人法能够适应发展了的社会需要,唯一方 法进行改革。 • 一方面,聘请精通属人法的专家对属人法进行整 理和解释,使庞大繁杂的属人法为英国法官所掌 握,又能为印度人所接受。 • 另一方面,利用立法机关根据某些规定对野蛮残 酷落后的属人法进行改造。对印度教和伊斯兰教 的某些弊端进行改革,如颁布法令禁止寡妇殉葬 和杀婴等行为。
• 如《摩奴法典》共12章,2684条,其中将 近9章,1700多条是有关宗教、道德的内容, 约占全书四分之三。而纯粹法律的内容只 有三章,900条,仅占全书的四分之一强, 就在这四分之一的所谓法条中也夹杂着不 少宗教条款,非法律成分。
• (四)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 独特的地理环境使印度很难受到其他国家的影响。 尤其当它的宗教成为全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文化现 象之后,就更容易使一切与宗教有联系的社会制 度不受外界干扰地稳定发展。由于宗教地联系性, 法律制度的变化也不显著。虽然可以从各个时期 盛行地法律文献中找到一些诸如外族入侵、各种 姓地位地细小变化等时代痕迹,但总的来说,古 印度法的发展具有相当强的稳定性,直到英国人 统治期间,有些古老的规范仍在印度教徒中起作 用。
三、印度近代的法律改革
(一)改革背景 英国人统治初期,印度存在双重体系的法律,一种是适用于 整个英属印度的属地法,一种是因人而异的属人法(印度 教徒使用印度教法,穆斯林适用伊斯兰法,其他信徒也各 自按照其属人法解决纠纷),这些属人法适用于一般局限 于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种姓和其他宗教惯例和制度方面 的案例,至于公法领域与殖民统治密切联系的私法领域则 必须适用英国人制定的法律。法律的多元化和杂乱性妨碍 了司法正常进行,不利于殖民统治。 1833年起旨在建立“盎格鲁-印度法”的法典编纂运动在印 度兴起。
• (3)并非对英国法的简单重复,而是根据印度法 律传统,对英国判例法的一种突破。传统印度法 很大程度上是成文法,英国殖民者大胆采用大陆 法的法典形式,除民商法外,编纂印度法基本具 备“法国六法”体系。 • 同时又对英国法做了适当改变,英国人为印度制 定了一部至今仍然英美法系唯一一部成文的契约 法,并在具体规定上改进英美契约法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 宗教教义要依靠法律的力量得以有效第传 播,而法律则依赖宗教教义得以贯彻实施, 二者互为补充。这既是古印度社会的真实 反映,也是其法律的 主要特征。 • 法律与宗教的紧密结合,并非印度所独有, 但两者紧密到如此程度,持续时间之长, 涉及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却是印度法律 突出、典型的特点。
• (二)严格维护种姓制度 • 古代印度法基本内容贯穿着种姓制度。 • 为证明种姓制度的合理性,把种姓制度的产生说 是梵天的安排。 • 婆罗门 • 刹帝利 • 吠舍 • 首陀罗 • 贱民旃荼罗 • 根据各个种姓的不同地位,规定了不同的权利和 义务。
• (三)是法律、伦理和宗教等各种规范的混合物。 • 古代印度法的主要渊源并非国家机关根据立法程 序制定的法律,而是僧侣们根据长期以来形成的 习惯和自古流传下来的圣人言行记载,从本身利 益出发编纂的,因此,不可避免地将现在人们开 来不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包括进去。古代印度法典 没有一部是纯粹意义上的法典,都包含了宗教伦 理和道德等规范,甚至包括纯粹地哲学论述。很 少带有强制性,而是劝导人们如何安排道德生活, 如何行善等。
第七讲 印度法系
一、印度法系的概念
• 印度法系:公元5~7世纪以前古代印度奴隶制法及 以其为基础的古代缅甸、锡兰(今斯里兰卡)、暹罗(今 泰国)、菲律宾等国法律的统称。 • 印度法系是古印度法及受古印度法影响的东南亚各 国法所组成的法系。在古代和中世纪,伴随印度大量移民 和宗教的传播,印度法输入东南亚各国和毗邻印度的国家, 从而形成了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 这个法系在历史上有较大影响。现在上述各国,包 括印度在内,均已不再采用印度古代法。印度法系已成为 历史名词,但在习惯中还保留有一些遗迹。 • 尽管印度法系随着15世纪最后一个印度化王国的灭 亡而成为“死法系”,但至今仍以其特有的法文化传统深 深地影响着南亚诸国,在世界法系中占据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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