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经济法责任之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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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 于 经 济 法 责 任 是 否 独 立 没 有 统 一 的 说 法 . 关 根 据 目前 关 于 这 一 主题 丰 富 的 文 献 资 料 .有 的 学 者 总 结 认 为 是 三 类 .如 王 全 兴 教 授 回顾 了 经 济 法 责 任 研 究
中 的思 路 。 出有 三 种 认 识 状 态 : 是 经 济 法 责 任 否 定 指 一
经 济 法 、财 税 法 。
如 果 没 有 完 整 的 法 规 逻 辑 . 么 , 为 部 门 法 的 经 那 作 济 法 无 法 拥 有 逻 辑 自洽 性 经 济 法 责 任 的 独 立 是 经 济 法 作 为部 门法之前 提 。 时 , 济 法责 任 的独 立对 于经 同 经 济 法 规 范 的 实 现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作 为 弥 补 传 统 部 门法 之 缺 陷 的 经 济 法 . 其 责 任 必 然 和 传 统 的 法 律 责 任 相 区 别 , 借 鉴 传 统 部 门 法 责 任 的 同 时 . 其 自身 的 特 点 。 在 有 但是. 目前 法 学 界 对 于 这 一 命 题 并 没 有 完 全 达 成 共 识 关 于 经 济 法 责 任 的研 究 成 果 很 多 .甚 至 有 很 多 学 者 从
学界 对 于 经 济 法 责 任 的 独 立 并 没 有 达 成 共 识 。但 历 史的 选择 和 维 护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需要 证 成 了经 济 法 责任 的 独 立 。现 行 经 济 法 规 范 中散 落 有 许 多 不 同 于传 统 民 法 、行 政 法 、刑 法 等 法 律 责 任 的 责任 形 式 . 对 认 识 经 济 法 责任 的 独 立 造 成 了 纷 扰 。 对 经 济 法 责 任 进 行 狭 义界 定 , 限定 确 立 原 则 , 同 时严 格 的 限 制 经 济 法责 任 是 一 种 法 定 责 任 , 无疑 是 解 决 目前 经 济 法 责任 天 马行 空 而又 根 基 不 牢 问题 . 确 立其 独 立 性 的 尝 试性 路 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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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谭 志 哲
( 潭 大 学 。湖 南 湘 湘潭 4 10 ) 1 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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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为 了弥 补 传 统 部 门法 解 决 社 会 问题 的 无 力 。作 为 经 济 法 逻 辑 内容 的 经 济 法 责 任 的 独 立是 必 不 可 少的 。法
关 键 词 : 经 济 法 :法 律 责 任 : 独 立
中 图 分类 号 :D 2 .9 9 22
收 稿 日期 :2 1 — 4 2 000—3
文Leabharlann Baidu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10 - 2 7 (0 0 7 0 0 - 5 0 7 8 0 2 1 )0 - 1 6 0
作者 简 介 :谭 志 哲 (9 ,女 ,湖 南 邵 阳人 , 湘 潭 大 学 法 学 院讲 师 。 西 南政 法 大 学 经 济 法 学 院 博 士 生 。研 究 方 向 为 J7 一)
是 个 独 立 的 部 门 法 .持 此 观 点 的 有 很 多 是 民 法 行 政 法 学 家 , 有 一 些 是 具 有 综 述 性 质 的 硕 博 论 文 作 者 , 周 也 如

经 济 法 责 任 独 立 问 题 之 研 究 成 果
( ) 于 经 济 法 责 任 独 立 与 否 的 学 说 一 关
民 事 责 任 角 度 切 人 研 究 本 属 于 经 济 法 范 畴 的 责 任 形 式 。 些分 歧 和争论 应该 得到 辨别 。 这

独立 的法 律部 门与经 济 责任是 否是 独立 的责任 种类之 间 没 有 必 然 的对 应 关 系 .经 济 法 责 任 的 独 立 与 否 与 经
济 法 的 实 现 之 间 没 有 必 然 联 系 .可 以综 合 运 用 其 他 责
任 形 式 来 实 现 经 济 法 。2 种 学 说 总 的 观 点 认 为 。 济 _这 ] 经
法 没 有 独 立 的 责 任 体 系 。 我 们 目前 讨 论 的 经 济 法 责 任 要 么 是 民 事 责 任 形 式 . 么 是 行 政 责 任 形 式 . 么 是 刑 要 要 事 责任 形式 . 有 的情 况下 . 在 即可 能 是 他 们 的 综 合 或 是 类 似 数 学 中元 素 组 合 变 化 而 已 这 种 学 说 对 经 济 法 责
体系 。 济 法里 规定 的责 任要 么是 民事 责任 , 么是行 经 要
政 责 任 . 的 只 是 刑 事 责 任 的 重 复 而 已 。 这 种 观 点 的 有 持 学 者很 多 。 有 代 表性 的是 王 利 明老 师 。 理 由是 。 最 其 经 济 法 只 有 行 为 模 式 和 假 定 . 有 独 立 的 后 果 设 置 。 是 没 只 民 事 等 责 任 的 简 单 重 复 而 已 王 利 明 老 师 还 指 出 法 律 体 系 的 独 立 不 等 于 责 任 的 独 立 经 济 法 要 维 护 社 会 整 体 利 益 , 是 所 采 取 的 责 任 形 式 仍 然 是 传 统 的 民事 、 但 行 政 和 刑 事 责 任 三 种 方 式 经 济 法 责 任 体 系 完 全 可 以 通
论 。 为 经 济 法 没 有 自身 的 责 任 形 式 。 济 法 上 的 责 任 认 经
是 传 统 责 任 形 式 的 简 单 相 加 .这 是 传 统 法 学 界 的 主 流
观 点 ; 是 独 立 并 行 的 思 路 。 张 经 济 法 有 自 己独 特 的 二 主
丽 娜 。 重 复 说 的 观 点 是 认 为 经 济 法 没 有 自 己 的 责 任
任 的 界 定 又 可 以 细 分 为 两 种 : 种 为 综 合 责 任 说 . 种 一 一
为 各 民 事 刑 事 、 政 责 任 重 复 说 。 合 责 任 说 认 为 经 济 行 综 法 责 任 是 在 综 合 传 统 法 律 责 任 的 基 础 上 .具 有 自身 新 的 特 点 的 新 型 法 律 责 任 .这 是 大 多 数 经 济 法 学 者 所 坚 持 的 观 点 。 综 合 责 任 说 虽 然 强 调 经 济 法 责 任 和 民 事 责 任 等 不 同 . 是 . 学 说 并 不 能 使 经 济 法 责 任 独 立 于 以 但 此 前 存 在 的 部 门法 律 责 任 。 他 们 中有 些 人 不 同 意 经 济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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