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校管理中大学生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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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大学生现实权利维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概要

高校大学生现实权利维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概要

作者简介:王树平(1968-,男,内蒙古集宁人,沈阳工程学院学生处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胡剑英(1976-,女,辽宁沈阳人,沈阳工程学院学生处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侯卫平(1970-,男,内蒙古包头人,中共沈阳市委教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高等教育改革的全面深化,大学生的各种权利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受到重视。

从现实权利的角度看,大学生实际享有的权利与实现权利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因此,对高等教育以及学校自身的教育管理法制化、规范化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大学生现实权利维护中存在的问题(一大学生受教育权状况不容乐观一是学校过分行使处分权,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威胁。

高校往往出于良好愿望,出台了诸多加强学籍管理、严肃纪律的规定,这些规定的设置规范程度不高,特别是有关学历学位颁发、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超出了教育部的规定范围,而且存在着与上层规范不一致甚至相抵触的现象。

如未通过全国英语四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不予颁发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某些学校实行的“末位淘汰制”,大学生的听课权、考试权、学位权等基本的受教育权利受到威胁和侵犯。

近几年来,学生诉高校侵权的案例屡见不鲜,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案”[1],反映了由于高校过分使用处分权,使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

二是大学生学习自主权的实现存在较大差距。

大学生学习自主权是受教育权的核心内容。

通过对大学生学习需求的调查,有81.7%的学生认为“自己有权对教学安排提出建议,对自己自主学习做出决定”,但现实中学生对教学的参与和自主学习的机会并不令人满意。

学习自主权的实现,同实际正在运行的相关教学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甚至是矛盾与冲突。

一方面,固定的修业年限制度,阻碍了学生选择适合于自己的学业完成进度;另一方面,课程安排制度的僵化,使多数学生对其所学的内容没有选择的权利。

大学生合法权益保护与高校自主管理权保障之协调——以新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为背景

大学生合法权益保护与高校自主管理权保障之协调——以新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为背景

二、 高校在学生管理中法定原则的树立——两者
这一理论支撑下 , 大量没有法 律法规 的明确 授权 , 高 协调 必须 遵守 的基 本原 则 校进行 自主管理侵犯学 生的合法权益的案件无法纳 高校在学生 日常管理过程不合乎法定性原则 , 侵
入司法审查 的范 围 , 因此 只有 真正 解决 高校 的行 政 主 害 学生 的合 法 权 益 的事 例 时 有 发 生 , 20 如 04年发 生
19 3
势下高校学生管理的需要 。因此 , 高校法律地位的确
维普资讯
受 教育者 , 对受教 育 者 进 行处 分 , 受 教 育 者颁 发 学 对 位证 书 , 任教 师 、 工 以及对 之 实施 处 分 等 。但 在 聘 职
自主管理权 的实现 。



授权 的组织” 这一理论来解决高校在行政法领域 的法 高校的法律定位一直是教育改革过程 中一个需 律定位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如《 规定授 要迫切解决而又长期被忽视的问题 , 定位不清导致高 权公立学校及其他公立教育机构招 收学生或者其他 校在整个 法律关 系领 域 处于 一种 盲 目而被 动 的地 位 , 高校在管理中要么随心所欲恣意越权 , 要么严守固有
面对 此 问题 进 行探 讨 。
关键词 : 大学生 ; 法权 益; 合 保护 ; 高校 自主 管理权 ; 障; 保 协调 中图分类号 : 6 0 G 4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o 9 7 5 20 )4 1 9 4 1 0 —93 《0 6O 一O 3 一O
无论从高校更好 地进行学生管理层面上讲, 还是 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 , 民维权意识的 立, 公 增强, 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 战。原有的 从高校与学生之间发生争议后有效地对学 生权益进

关于大学生权利维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于大学生权利维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于大学生权利维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关键词:大学生权利维护维权能力论文摘要:现今大学生状告高校的诉讼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引起世人的广泛关注及社会的强烈反响。

如何有效解决此类纠纷,正确看待学生权利,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已是当务之急。

一、大学生权利维护存在的问题(一)高教法规不完善一是高教法规数量偏少,内容相对滞后。

我国1980年诞生第一部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到目前,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颁布的教育法律只有8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教法》)等颁布已超十年,有些内容显得陈旧、滞后,跟不上高教发展的形势。

二是有些法规比较原则和抽象。

《教育法》、《高教法》等法律规定了大学生应该享有的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些权利因缺乏相应的配套法规和规定而难以落到实处,使得大学生的权利停留在应然状态,难以收到实效。

三是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主观性词语过多。

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授权高校有开除学生学籍的权利,共涉及七种情形,类似“性质恶劣”、“行为严重”、“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等多个主观性词语,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容易导致高校行使处分权的任意性,引发大学生侵权案。

(二)高校校规不规范一是校规中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明显失衡。

目前校规中过分强调管理,绝大多数为义务性条款,注重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的各项义务,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下,学生有时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往往出现重学校权力而轻学生权利的现象。

二是部分高校出台的校规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比,不同程度存在“上位法”的“超位”或冲突。

三是部分高校的规章制度有明显不合时宜的内容。

如罚款,将毕业生奖学金改为就业补助金,毕业生欠费不发毕业证导致出现诉讼案等。

(三)救济途径不畅通我国的高等教育法律赋予了大学生广泛的权利,救济途径是有的,但经常不畅,当高校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时,学生往往无法获得全面、及时、便捷、可预期的救济。

浅谈高校管理中的大学生权力

浅谈高校管理中的大学生权力

公布各项条件与操作程序 , 防止 “ 暗箱操作” 做到公开透 明。 , () 2 选择权 。大学生具有 自主选择专业 、 课程 、 确定学 业进程
的权力。在教学计划的框架内, 学生可以在课程、 修业年限
中具有一定 的 自主性 , 自行 安排课 程修 读计划 及学 习进 程 。 同时 , 高校应该放松对 转专 业 的限制 , 给学 生选择 专业 的权 利 。( ) 3 平等权。大学生所 享有 的平 等权 , 以从 两方 面进 可 行探讨 。一方面 , 教 与学 的关系上 来说 , 从 学生 与教 师处于 平等互动 的地位 。要 求将 教师 的教与学 生 的学 有机 结合起
2 .重视 大学生权 力的意 义。( ) 力赋 予大学 生应 有 1权 的是发挥其在 高等教 育中主体 地位 的保 障。权 力 的最 大效 用在于保证主体的 自由 、 自主和选择 。权 力在 主体确认和 主
体的主体化过程 中有 重要 的支持 和保 障作 用 。人 的主体性
最容易被权力遮蔽 , 也往往 因为权力 而得到支持 和彰 显。在
体地位 的权力 。这种权力同时表现在学 生同其 他群体 ( 管理
者、 教师) 的关系 中。本文试从 学生权力的角度 , 审视高等学
校学生 的主体地位 。


高校管理中学生权力的 内涵及其意义
利益 的处理意见及 有关 规定具 有 申诉 的权力 。如学生对 违
规违纪的处理存在 异议 管理 ;大学生权 力
[ 中图分类号]G 4 67
( 文献标识码] A
[ 文鸯编号]10 9 9 【0 6 5 17一 3 0 8— 3 X 20 )O —06 O
在大学这个古 老而不断维新的社会文化 组织 中, 主要有

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

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

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作者:柳阳吕辉黄楚云来源:《课程教育研究》2020年第03期【摘要】高校学生在权利方面的保护作为让教育实现法治的重点课题,法律至高无上的理念需要学校在开展管理工作的时候充分保障高校学生的权利。

当前,大学生权利受侵害的主要突出表现是受教育权的侵犯、人格权的侵犯、财产权的侵犯等,因此,需要通过加强法律权力意识、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和建立大学生权力救济制度等途径得到切实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力。

【关键词】大学生; 权力; 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G64 ;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20)03-0022-02高校学生是在高校之中接受专业教育的中国公民,他们对于法律所赋予的所有权利均能享受。

可是因为在现实社会之中有些高校以及高校老师不具有良好的法制观,对于法律的认识还有待于提升,造成部分高校学生的正当权益时常被侵害。

清楚高校学生所享有的权利,并对这些权利予以尊重和保护,作为教育部门以及高校开展依法治教的关键性领域,同时也作为实现教育观转变,促使教育法治的关键性措施。

一、我国高校学生权利及其法律依据大学生的权利说的是高校的在校学生由于其特殊的身份所享有的法律所赋予的相关权利。

同时大学生也是我国的公民,很明显也能够享有我国法律所赋予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高校学生是享受大学内部权利的基本主体。

所以,对于大学生所享有的权利进行界定,重点是考察高校学生的身份以及其所处的法律地位。

大学生所享有的权利来自于我国的宪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而且也得到了国内管理大学生相关规定的认可。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基于此,国内的《教育法》之中的第四十二条、《高等教育法》之中的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七以及五十九条均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等。

论高校教育管理中学生权利的实现

论高校教育管理中学生权利的实现

论高校教育管理中学生权利的实现作者:杨超来源:《新一代》2013年第10期摘要:进入新的世纪,高校学生越来越看重自己的权利。

传统的高校教育管理往往以服从为核心,不太重视对学生本身权利的保护。

随着网络的发展,学生的平等,自由,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对自身权利的实现也越来越重视。

这与高校的教育管理开始格格不入甚至起了冲突。

这也使如何将大学生的自身权利放在教育的核心,保护大学生的权利实现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话题。

我们必须注重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使其适应时代的发展,将学生权利的实现纳入制度化的程序。

关键词:高校;教育管理;大学生;权利实现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3)-10-0131-01一、高校大学生的权利(一)大学生所具有的权利。

作为新世纪人才的后备力量,大学生已经成为一个极具时代性,创新性和思想多样化的青年时代群体。

他们朝气蓬勃,重视对自身的维护,敢于打破旧的思想,旧的体制。

大学生作为一名独立的人,作为一名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学生,具有自己特定的权利。

随着时代发展,各国对人权的重视,也使得大学生开始关注自己的人权,关注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在高校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大学生应有的权利有以下几方面:1.促进自身发展的权利。

大学生应该在接受高校教育中,能够保证自己的学习,休息和娱乐。

大学生应该自己选择想要学习的事物,保证自己的休息,同时也要适当的进行娱乐。

大学生要促进自身全面发展,就应该享有这一基本权利。

2.质疑和犯错误的权利。

大学生要创新,就应该敢于怀疑权威,敢于尝试新事物。

在这个过程中,质疑和犯错误是避免不了的。

高校应注重保护学生的革新精神,允许他们犯错误,不能用强权去压制学生,扑灭学生的探索精神。

3.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

学生也是学校的一部分,是学校的主体,学校的各种事物都应该尊重学生的意见。

学生会的宗旨,就是学生自己管理自己,管理学校事务。

因此应该给学生参与评教,对学校事务进行监督,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

浅析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与大学生权利保护的关系

浅析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与大学生权利保护的关系


现 代 高校学 生 管理 法治 化 建设 综述 ( 一) 法治 化 管理 的概 念 与管 理 内涵 1 . 法治 是一 个 综 合 性 的概 念 , 它 有 多 重 的含 义 : ① 法

二、 当前 高校 管理 中 大学 生权 益 的现 状分 析 ( 一) 学校单方面制定霸王条例 , 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无 上 的权 威 ,一 切 的社 会 制 度都 应 该 建 立 在 法律 的基 础 上 。⑤ 国 家司 法独 立 。 2 . 法 治 化管 理 的 内涵 。法 治 化管 理 一 般指 高 校 在教
受教育权是国家赋予公 民的一项宪法权利 。 在高等教 育阶段 , 作为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大学生 , 受教育权是一种 民事权利 。我国的《 教育法》 明确规定保 护公 民的受教育 权。现在全国各地都存在招生地区差异的问题 , 有的高校 在招生过程 中, 对学生实行性别歧视 , 只招男 生 , 不招女 生; 有的学校将患病学生或残疾学生拒之 门外 ; 有的高校 强行规定专业考级要求 , 对未通过 的学生 , 不予颁发学历
【 科学管理 】
浅 析高校学 生管理法治化与大学 生权利保护 的关系
郭 立
新乡 4 5 3 0 0 3 ) ( 河 南科 技学 院 , 河南
摘要: 建 立 法治 化 的学 生管理 制 度 , 是 高校 管理 建立现 代 化 管理体 系的一 个 重要标 志。 随 着我 国 法律 建设 的逐 步 完善 , 新 时 期 的 大学 生对 学 生权 利 的意识 大 大增 强 , 高校 管理 工作 迫 切 需要 步入 法 治化 建 设 的轨 道 , 并妥 善 处 理 学 生管 理 法制
Hale Waihona Puke 志。 的问题 , 许多高校 自行设立收取所谓 的辅修费 、 旁听费 , 还

论高等学校学生权利及其救济-精选文档

论高等学校学生权利及其救济-精选文档

论高等学校学生权利及其救济一、高校学生权利之本源“权利是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

”所谓学生权利是公民基于其学生身份或者在学校中的学生主体地位而享有的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

谈论学生权利,即有一般权利理论普遍应用于学生身上的可能性,基于学生身份的特殊性以及其权利之根源追溯,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层次理解学生权利:(一)学生权利的道德本源。

学生权利是公民作为学生而享有的权利,它的本源来自于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即学生在享有在校的学生权利的同时,必然享有每一个公民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作为公民,学生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有自由权、平等权、人格权、救济权等等,具体体现为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以及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权等,这些都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要追求学生权利的实现,必须在本源上尊重学生权利。

(二)学生权利的法律本源。

学生权利的法律之源,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权利,也包括“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水平,依照法律的精神和逻辑退订出来的权利”。

在纵向的法律体系中,宪法位阶最高,规章位阶最低,依次为宪法、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在我国,涉及高等学校学生权利的法律散见于各种位阶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之中。

它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的学生权利和衍生的权利有:平等权、知情权、结社权、学习权、公证评价权、获得奖励权、获得学业学位证书权、程序性权利(包括陈述、申辩、申诉、起诉等)、社会服务权和民主管理权,除此十项权利之外还有其他明文规定或者推定的权利,例如正常学习生活的权利。

(三)学生权利的生活本源。

学生是兼有公民与受教育者双重身份的群体。

学生是一种身份的象征,是否成为学生,要看其是否具备法律所规定的相应条件,看其是否处于相关教育法律关系当中。

结合实际谈谈我国法律规定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重点

结合实际谈谈我国法律规定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重点

结合实际谈谈我国法律规定学生的基本权
利和义务重点
学生的基本权利:
1. 受到平等对待:根据我国法律,学生在教育领域享有平等对
待的权利,不论种族、性别、宗教或身体状况都应受到公平对待。

2. 接受教育的权利:学生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学校应提
供适当的教育资源和条件,确保学生得到平等的教育机会。

3. 人身安全的权利:学校有责任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在学校
内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时,学生应得到保护和安全的环境。

4. 隐私保护的权利:学生有权保护个人隐私,学校应尊重学生
的隐私权,不得非法收集、泄露或滥用学生的个人信息。

学生的基本义务:
1. 遵守校规校纪:学生有义务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循学校
的纪律要求。

这包括按时到校、参加课程、遵守教师的教学安排等。

2. 讲究学术道德:学生应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不得抄袭、作弊
或伪造学术成果。

学生应诚实守信,尊重知识产权,保持学术诚信。

3. 爱护公共财产:学生有义务保护公共财产,不得故意损坏校园设施、设备或其他公共财物。

学生应培养良好的公民意识和责任感。

4. 尊重师生关系:学生应尊敬并遵从教师的教育指导,在研究和日常交往中保持良好的师生关系。

学生应遵循教师的教学管理和纪律要求。

以上是我国法律规定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重点。

但具体的法律规定可能因地区和教育阶段而有所不同,因此学生和家长还需了解当地的相应法规。

论高校学生的权利保障

论高校学生的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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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查显示 , 方面 , 一 学生 有维护 自身权利 的意识 , 如调查 例 问卷 中提到 如果 有学生仅仅 因为没有交齐 学费而被扣毕业 证书 , 4 .%的学生认为学校无权这么做 。针对有 的高校 有 8 7 将签订就业协议与发放毕业证书挂钩 , 7 .%的学生认为 有 06
权 利 救 济体 系。
关键词 :高校 ; 学生 ; 权利保障 中图分类号 : 6 5 G 4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3 3 3 (0 1 1- 2 80 17 — 2 12 1 ) 10 2 — 2
随着我 国民主和法制建设 的开展 ,近年来人们 的权利 意识大大加强。在高校领域 内, 学生的权 利保 障是一个值得 深思 的问题 。在 高校 与学生作为平等主体 的民事法律关 系 中, 高校应当尊重学生的意愿和权利 , 而在高校与学生 的宪 法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 中, 高校同样应依 法治校 , 障 保 学生 的权利 。 一项权利应当包含 三项权能 :行为的可能性 , “
血而不愿参加献血者扣 2 , 分 且不再加德育基础分。” 献血 [
大学追求 民主、 自由的精神之偏差何等令人惊讶 。 某位高校 领导谈到学生管理工作时 , 声称要 叫大学生的监护人—— 家长到学校来 。年满十八周岁的大学生是完全 民事行为能 力人 , 何来监护人一说 。 因此 高校学生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 合法有序 地开展 , 管理者懂法 、 法 , 正树立法治 理念也 守 真
是相当重要 的。
( ) 三 学生有维权 意识但对 于维权途径不甚 了解
是社会公益活动, 学校可以提倡无偿献血, 但是不能违背学
生的意愿强迫献血 , 使其成为强制性 行为。19 年 1 月浙 95 2

大学生权利概述

大学生权利概述

大学生权利的法律渊源大学生权利的法律渊源根据大学生的身份由两部分构成。

首先,大学生享有宪法、法律所赋予的多项普通公民身份权利。

比如在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人格权、受教育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平等权、诉讼权、知情权以及思想自由权等权利。

再有《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出版、言论、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

在我国的许多部门法当中也经常可以看到普通公民所享有的重要权利。

例如我国《刑法》规定,公民在法定情况下享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权利:《行政诉讼法》中规定公民不服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通则》规定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为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婚姻法》规定,公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缔结婚姻;《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享有听证的权利及对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等其他权利。

其次,我国的教育法律针对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赋予了很多独有的权利。

例如,《教育法》第42 条规定了受教育者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还有《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准予毕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等等。

高校管理与大学生权利保(改正)

高校管理与大学生权利保(改正)

高校管理与大学生权利保护大学法治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方面。

而目前由于一些教育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淡薄等的原因,在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上存在一些误区,侵犯大学生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

而大学生虽绝大多数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但他们在高校中涉及自身权益的各种场合,却基本上被等同于未成年人。

对他们的任何处罚,同学们都几乎没有抗争、申辩权。

那么,大学生享有哪些权利呢?大学生绝大多数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

因此,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大学生应该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

具体说来,大学生应该享有的权利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作为公民应当享有法规规定的的权利,具体包括:受教育权、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财产权、等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

另一方面,作为受教育者的具体权利: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分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另外,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第五十七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

”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论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与限制

论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与限制
公认 的基本人权内容之一 。我 国已经签署并批准了《 经
济、 社会和文化权利 国际公约 》这意味着保障公民享 有 。
平等的受教育权不 仅是我 国国内法义务 , 也是我国的国
际 法 义务 。
第一 。 大学 自治的考虑 。由于大学 自治也是一个得 到高度认可 的宪政理念 。 各国的高等 教育 法律往往 既注
权的内容也不 同。根据我 国《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教育法 》
分的七种情形( 5 条 ) 第 4 。这些条款 直接涉及到学生 的 受教育权 , 与现实生活 中不 断涌现的大学生诉高校的案 件相 回应 。 反映了立法 者试 图平衡高校处分权 与学生受 教育权 的冲突。 再次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 注。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 》 把受 教育权 作为公 民基本
权利之一 。宪法 4 条确定 。 6 我国公 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重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 , 又保护大学 自治 。 二者的 冲突 在
之间取得平衡。大学 自治之 内容包 括两个层 面 : 一是研
[ 收稿 日 期]2O一O—0 06 1 4 [ 作者简介] 胡信华(96 )男, 东经济管理学院法律 系法学讲师, 16一 , 广 西南政 法大学法学硕士 , 主要从事基础法学研 究
学生应予退学六种情形 。 学校 可以给予学生开 除学籍处
民受 教育权利的规定 。为落实宪法 中的受教育权 。 国 我 国立法机关 制定 了许 多保 障这 一权利 实 现的法 律 。 如 《 教育法 》《 、高等教育法 》《 、教师法》 。 受教育权 的权利主体 是全体 公民 。 同的教育 阶段 不 和形 式产生不同的主体, 如儿童 、 大学生、 成人 。 其受教育
( 以下简称《 规定 》于 20 ) 0 5年 9月 1日起 实施 。引人注 和义务 。 这一规定在宪法上有三重含义 : 1 确认 了公 民 ()

对我国学生权利保护四个法律问题研究

对我国学生权利保护四个法律问题研究
目前我国的 !义务教育法 ∀、!教育法 ∀、!高等教 育法 ∀以及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均不同程 度地对学生权利作了规定, 但这些规定也存在诸多 缺陷。例如, 就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而言, 他们的权 利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就处于缺乏状态; 就高等教育
阶段的大学生而言, 他们虽然依法享有知情权、选择 权、平等权、监督权、申诉权和参政权等, 但相关规定 太过笼统, 基本上不具有可操作性, 而某些事关大学 生贴身利益的权利, 比如获得教育服务权和对于自 己不良考试成绩的隐私权, 现有的法律却没有规定。 一言以蔽之, 过于笼统不成体系, 同时又对学生的某 些重要权利缺乏规定。这是目前我国关于学生权利
系, 至少有两方面原因。其一, 形而上学的思维方 式。国家行政管理关系有着鲜明的上下隶属特征, 而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数千年等级传统并且迄今等
级观念依然非常浓烈的国度里, 国家行政管理关系 就比任何其他种类的国家统治关系更为引人注目。
于是, 只要一看到某种社会关系具有上下隶属特征, 许多人便不加思考或者只作简单思考就认定该关系 属于国家行政管理关系。其二, 对民法调整对象的 错误认识。自 1986年 !民法通则 ∀将民法的调整对 象界定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以来, 不管是理论界 还是实务界, 莫不奉之为圭臬。此种错误认识目前 已经演变成为这样一种极其简单而且庸俗的做法: 判断某种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关系, 就是看其是 否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如果属于, 就是民事关 系, 就归民法调整; 如果不属于, 就不是民事关系, 就 不归民法调整。正是基于至少这两方面的原因, 学 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被普遍地归入国家行政管理关 系, 而非民事关系。∃
既然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关系是教育服务合同关 系, 其核心是教育服务的提供和接受, 那么, 学生的 首要权利就是获得教育服务, 而学生的其他一切权 利都必须以此首要权利为中心而展开。现行法律法 规对学生的这个首要权利完全无视, 反而对学生的 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申诉权甚至参政权之类津 津乐道, 这与现行宪法无视生命权等基本人权, 但却 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置于公民基本权利序列之首位 的做法同出一辙, 都属于严重的本末倒置。诚然, 学 生应当有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申诉权甚至参政 权等等, 但是, 作为受教育者, 学生的首要权利乃应 当是获得教育服务权, 而其知情权等权利则应当是 这个首要权利的展开, 应当为实现这个首要权利服 务。

关于大学生权利与高校管理的权责.doc

关于大学生权利与高校管理的权责.doc

关于大学生权利与高校管理的权责关于大学生权利与高校管理的权责论文关键词权利权力教育法律论文摘要在高等教育大踏步发展的今天,沿袭几十年的传统高校运作模式显然已经不能完全符合科教兴国的需要,近年来.高校传统管理中,由于高校权力过大而侵害高校学生正当权利,学生与校方诉讼案屡见报端。

如何使高校明确权责.实行以学生为本的管理模式,切实维护学生的正当权利,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今后高校自身改革、自我完善的重点。

如何使高校明确权责,实行以学生为本的管理模式,切实维护学生的正当权利,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今后高校自身改革、自我完善的重点。

一、高校与大学生的关系从法律上看,高校与大学生之间存在两种关系一是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依法自主办学,包括制定招生方案,设置和调整学科与专业,制定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进行教学与学籍管理,奖惩师生等,实际行使教育执行的职权。

在这个意义上.校方具有教育执行主体的资格,属于授权执法主体。

①与此相对应,大学生权利主要包括知情权主要指大学生有权了解教学计划、培育方案以及课外活动等内容及其目的等,学习权主要指大学生拥有学习内容、授课教师的自主选择权,申诉权主要指大学生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请求及校方所应具有的公正的申诉渠道等,隐私权主要指大学生纯粹与个人有关的隐私不受高校干涉,并在受到侵犯后,有被保护的权利,参与权主要指大学生拥有参与制定教学计划、教学活动、学校活动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高校与大学生形成行政管理关系,高校行使管理职能.大学生是被管理者.因为这种关系所产生的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因其双方关系的不平等,不能运用民法通则。

二是大学生缴纳学费,高校则提供高等教育服务,双方形成服务关系.此时高校与大学生均可形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地位是平等的,适用民法通则。

高校与大学生形成的两种关系.在我国从建国以来的实际情况看,几乎完全倾向于第一种关系,主要原因在于传统的高校体制是在一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带有极其鲜明的行政性②.本科院校校长是正厅级,系主任是正处级,教授套用厅级待遇,副教授套用处级待遇。

论高校学生的权利保障

论高校学生的权利保障
处理结果既没有 国家行政权力 的介入 , 限制司法救济 。随 也
着 民主 、 治 的进 步 和 权 利 意 识 的 不 断 增 强 , 分 学 生 开 始 法 部
足 、 明确 、 依据 定性准确 、 处分恰 当。 (规定》 5 ”《 第 5条) 据以 根
上法律 、 法规的规定 , 高校行政部 门和教师必须尊重 和保 障学 生权利 , 彻底改变非法治状态下对学生权利的侵害和漠视。
论 高 校 学 生 昀 权 利 保 障
李 剑
( 庆师范大学 社会工作系 , 庆 重 重 40 4 ) 0 07
摘要 : 文章 首先论述 了大学生权利 的尊重和保 障是 高校 学生 工作 必须 面对的 问题 , 着分析 了高校 学 生权 利的现状 与 问 接
题 , 出了保 障的途径 ; 提 最后特别说明 了大学生在正确行使权利 时应 当处理好的几对 关系。 关键词 : 高校 ; 学生 ; 权利 ; 保障 中图分类号 :6 7 G 4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3 64 20 )8 15 3 10 —2 1(0 60 —05 —0
般公 民权 的普遍 性 和民营 高校初 步发 展 的状 况本文 不予
讨论, 下面集 中探讨 问题较为集 中且 占大学生 主流的公立高 等学校 的大学生的权利 及其 保障 问题 。《 高教 法》 规 定》 和《
中有关 高校学生权利 的规 定 内容 非 常广泛 。本 文在 此将其 归纳为 以下几个 方面 : 受教 育权 、 习保 障权 、 学 民主管 理权 、 社 团组织 活动权 、 课外 生活 方式选 择权 和救 济权 。其 中 , 受
只有明确学校及其相关人员的权力与大学生权利的界限给大学生权利舒张的广阔空间实现学校权力与大学生权利的平衡和良性互动才能维护大学生的权利和尊严把大学生当作公民当作法治社会的价值主体确立权利至上的法治理念正确行使权力尤其是正确行使处理权即通过正当程序最大限度地保证处理结果的公正就能够很好地保障大学生权利的实现

浅谈在校大学生的权益及保护

浅谈在校大学生的权益及保护

浅谈在校大学生的权益及保护作者:许朝鹏叶永发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1期【摘要】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强调指出,大学生是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

大学生在未来祖国的建设中将承担重要的角色,是社会的中坚力量。

当代大学生的权益及其保护是被社会容易忽视的一个问题,对其权益的保护是重要且急需的。

【关键词】大学生;权利;权益保护一、大学生的权利权利,指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权力和利益。

作为大学生,其既是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公民,同时也是受教育者,其权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其作为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另一类是其作为受教育者所享有的权利。

(一)大学生作为公民所拥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自由;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并对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有休息的权利;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受教育,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二)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所享有的权利《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大学生权益受侵犯领域目前大学生权益问题引起的纠纷屡见报端,一些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一定程度上破坏我国高等教育的形象。

大学生权益保护与高校管理权冲突对策研究

大学生权益保护与高校管理权冲突对策研究

着一些普遍亟待解 决的问题。

直接将大学 生开 除学籍。如 2 0 0 2年,重 庆某 学院两名学生 外
出旅游 时发生性 关系致女方怀孕。校方知情后 ,以 “ 品行恶劣、
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大学生权益 之间冲突 的表现
高校学生管理 权与大学生权益之间冲突集 中表现为高校 实 道德败坏”为 由将两人开除学籍。 施管理过程 中与学生之 间发生 的各种 纠纷。纵 观高校与大学生 ()财产权 纠纷。这种纠纷 并不多见,主要表现为两种形 2
1 民事纠纷 . 2 行 政纠纷 .
这类 纠纷在 高等教育 纠纷 中所 占比例很 大,主要有 以下几 ()因纪 律处分发生 的纠纷。按照 ( 1 ( 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
纠纷没有直接涉及到高校教学研究专业知识领域 ;第三种是学 种情形 :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间发生的纠纷,包括成绩 评定纠纷、学位论文判定 纠纷、学位 理规定 高校对学生的处分有警告、
于 隐私权 的保 护措施、手段等,但是从国外立法和我 国的司法 比 比皆是 。
实践 中,都存在对 隐私权 的保护。如涉及 隐私权的案件不公开
()因学 籍管理 发生的纠纷。学 籍管理 中,对学生影响最 2
审理 的规定,在我 国已经形成共 识。作为在校 大学生,他们的 大的是退学 处理。导致退学 的原因虽然不同于 开除学籍,但是 隐私权和名誉权 理应受到保护。而部分高校根本就没有意识到 实际后果却是一致的, 同样是剥夺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 同样道理 ,
开除学 籍五种。其 中开 除学 籍最为严厉,因为一旦被开 除学籍
意味着 学生身份的丧失,直 接侵犯的是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到
这类 纠纷虽然在高 等教育纠纷中所 占比例不大,但 是影响 影响的甚至是学生的发展权 。而高校都 有自己的学生管理规定 ,

论高校学生权利的保障

论高校学生权利的保障
关 系 ”[ 。]
已经讲过 , 高校与学生纠纷的解决 , 其核心 问题 就是高校与学生 之间又是何种法律关 系, 在此基础上 , 才能 确定高校学生权利 的 保障和救济应采取何 种途 径。关于高校 与学生 问法律关 系 , 我
第三种观点认 为高校与 学生问 只能是 民事法 律关系 , 宏 褚

第二种观点 , 也是多数学者都赞 同的一种 观点认为 , 高校 与
大学生之间的法律 关系 是 民事 法 律关 系与行 政法律 关系 的综 合 。民事法律关 系是典型 的横 向( 平权 ) 法律关 系, 而行政法 律 关系则是纵向 ( 属) 律关系 。李静 蓉 、 五明指 出:学校 对 隶 法 雷 “
学生 的管理不 是内部管理 , 是为 实施 国家的教育制度而进行 的
外部管理 , 从本质上看 , 它就是行 政法学上所谈的公共行政 。因 此, 学校与学生在有些场景 中 的关 系肯定是 行政法意义上 的行 政法律关系 , 此时, 学校 是行政 主体” 庞 本指 出:高等学校是 。] “

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 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 的过 程中形成 的人们
之间的权利 、 义务 关系[ 。法 律关 系与法律规 范所调整 的社 会 2 ]
依法成立的教育组 织 , 是行政 机关 , 法律 、 规授权其行 使 不 但 法

关系本 身不 同, 法律关 系是 以法律 规范 为前 提所建 立的一种社
会关系 , 是法律规范的实 现形式 , 是法 律规 范的 内容在现实生 活 中的贯彻 。法律关 系最重要的特 征是它是一种合法关 系。上 面
国国内的学者 已作 了较为充分的研究 。现主要有以下几 种不同
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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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高校管理中大学生权利的保护
摘要:高校教育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关系是教育法研究的一个重点,也是提高学校教育管理水平,培养具有创造性的高素质人才的需要。

在具体的学校管理工作中药坚持以人为本,制定规范完善的教育法律法规和高校教育管理制度,坚持依法办学,依法保障大学生权利,建立相应保障机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高校管理;学生权利;以人为本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8-0-01
高等学校管理是维护学校秩序、保障学校生活良运行,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人才的重要条件。

在传统的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中,高校是行政管理者,大学生在行政管理中是被管理者,然而,随着现代高校管理制度的逐渐建立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增强,这种纯粹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被打破,大学生权利的保护成为新时期高效管理的一个突出问题。

一、我国高校管理与大学生权利保护冲突的表现形式
高校作为独立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基于自身发展和教育目的的需求,其应当拥有自主管理的权力;而大学生作为受教育主体,同样拥有其作为公民和受教育者所不可或缺的权利。

社会的法治化,教育和学校管理的特殊性,不仅不能把学校管理置于法治社会之外,而且还要更加严格对待,法治精神要求学校管理尊重和保护个
人权利,为此就要对学校管理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

法治理念的进入和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使得高校管理的实践进程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新旧观念的碰撞、价值矛盾和权利冲突,具体的主要表现形式如下几点:
(一)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之间存在的冲突
受教育权是指受教育主体公平、公正地普遍享有各种类型和各种形式教育的权利,而传统的高校管理中是对于大学生受教育权利没有充分的重视,特别表现在高校在进行自主管理中行使的一些对学生处罚的规定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高校在行使其自主管理权时更多的仅仅是以其绝对的管理权威来压制了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使,由此导致的学生为了保护自我的受教育权而与高校诉诸于法律的事
件也越来越多。

(二)高效管理权与大学生人身权的冲突
对于高效管理权与大学生人身权的冲突,主要是表现在高效管理权与学生的学习自由权、身体权、隐私权以及行动自由权的冲突。

学生是高校中学习的主体,他们应当有权利对于自己的学习方向作出自己的选择,对教师授课效果有必要的评价权,但是学校却生硬的利用自己的自主管理权把学生的学习活动都限定在一定的框框内。

大学生在学校生活学习,学校就有保护大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对高校大学生不可以体罚,不可以进行人格的歧视,这都是大学生人身权的一部分,这也是高校管理中需要十分注意的方面。

大学生大部分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他们有自己的隐私权和行动自由
权,这在法律条文上是有保障的,但是由于高校相对封闭性的环境和高校自主管理的缺乏法律约束,时常存在着高校的管理中对大学生隐私权和行动自由权的侵犯,虽然这些对于学校来说也是为了学生的安全考虑,但是或许应该有一个更为平衡的方法吧。

二、产生高效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冲突的原因
(一)高校在行政管理中忽视管理者法律意识的培养
我国的教育中历来都是提倡以师为尊,育人者对于受教育者从传统上就有着一定的权威性,然而在现代高校管理中,这种过分提倡作为管理者的老师的权威而忽视其法律意识的行为就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损害了大学生的权利,老师对学生的一切无所不管,而且其权威需要足够重视,在这种以权威代替法律意识的自主管理中,学生的权利有时被漠视。

更有一部分教育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淡薄,片面地理解所谓依法治校就是完全依据学校的法规来治理,对于国家法律法规也要看其是否对学校管理有利,有利的就利用,对学校管理不利的就完全依照学校的规定而忽视国家法律法规,这样势必会造成对学生权利的侵害。

(二)高校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不科学
很多高校在制定自己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的时候只考虑了本校学生情况,制定的规章制度完全只为了让学生在学校权威的管理之下不出意外的生活学习,而忽视了这种故障制度是需要建立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下的,为了更好的实现高校的科学管理,我国政府制定了《高等教育法》,里面对高校管理有着原则性的规定,各个
高校在制定自己学校的管理章程的时候都要参考这部法律,高校的管理规章制度都需要不与国家法律法规抵触的情况下实行,然而实际的情况是很多高校在制定管理规章时并没有参考国家相关法律。

比如我国的高校几乎都规定不允许在校大学生结婚,但是这又与国家《婚姻法》规定有冲突,违背了国家关于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

(三)学校内部管理失范
在我国当前的许多高校中,由于其管理模式并没有摆脱完全的行政化管理,在其具体的管理机构中总是有这样或那样的缺陷,最明显的表现就是机构的臃肿、各部分之间权责不分导致的管理失范。

在有些高校中,具体的管理中缺乏正当的程序,管理中的程序问题是很多高校都存在的一个相对普遍的问题,这导致由于缺乏符合法治精神的程序规范及应有的保证制约机制而出现脱节、不衔接,发生一些本不该发生的问题。

三、结束语
高校教育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关系是教育法研究的一个重点,也是提高学校教育管理水平,培养具有创造性的高素质人才的需要。

我国原来的教育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对大学生权利影响较大,目前已不能适应高校管理的需要,高校管理与大学生权利之间是矛盾的两个方面,在这个矛盾中冲突的双方应当坚持学生权利本位原则,而不是以高校的行政管理权威为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制定规范完善的教育法律法规和高校教育管理制度,坚持依法办学,依法保障大学生权利,建立相应保障机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保
障大学生的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1]黄重宪.大学法与大学教育[m].台湾:台湾嵩山出版社,1987.
[2]李红燕.谈构建高校学生权利保障制度[j].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06.
[3]许晴.大学生权利保护与依法治校[j].高教探索,2005.
[4]余方.当代大学生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j].南通大学学
报,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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