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2018年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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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
体系建设实施指南
编制说明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精神,紧紧围绕遏制重特大事故,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抓住辨识管控重大风险的关键,准确把握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风险管控、关口前移,全面推进风险分级管控,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自2017年下半年以来,我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工作的安排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双控”体系建设工作。近一年来,各地认真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在结合自身实际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本地双控体系建设工作,真抓实干,多措并举,工作扎实、成果卓著。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双控”体系建设,指导全省生产经营单位规范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具体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要求,起草制定了《应急力量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2018年试行)》。
1.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应急力量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的具体任务目标及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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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风险点确定、危险源辨识、风险分析、风险管控措施、风险分级管控以及隐患排查治理提出具体要求,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常用风险点识别、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及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应急力量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
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第69号,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
《应急力量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1月30日应急力量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GB/T 23694 《风险管理术语》
GB/T 24353 《风险管理原则与实施指南》
GB/T 27921 《风险管理风险评估技术》
GB 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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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3861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GB/T 2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3.术语与定义
3.1风险
生产安全事故或健康损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的组合。可能性,是指事故(事件)发生的概率。严重性,是指事故(事件)一旦发生后,将造成的人员伤害和经济损失的严重程度。
风险=可能性×严重性。
3.2可接受风险
根据企业法律义务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已被企业降至可容许程度的风险。
3.3风险点
风险伴随的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以及在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实施的伴随风险的作业活动,或以上两者的组合。
3.4危险源
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和(或)财产损失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它们的组合。
(注:在分析生产过程中对人造成伤亡、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的因素时,危险源可称为危险有害因素,分为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和管理因素等四类。)
3.5危险源辨识
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分布和特性的过程。
3.6风险评价
对危险源所伴随的风险进行辨识、评估、分级,对现有管控措施的充分性加以考虑,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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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风险分级
通过采用科学、合理方法对危险源所伴随的风险进行定性或定量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划分等级。
3.8风险分级管控
按照风险的不同级别、所需管控资源、管控能力、管控措施复杂及难易程度等因素而确定不同管控层级的风险管控方式。
3.9风险管控措施
企业为将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程度,针对该风险而采取的相应管控方法和手段。
3.10风险信息
包括风险点名称、危险源名称、类型、所在位置、当前状态以及伴随风险大小、等级、所需管控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等一系列信息的综合。
3.11风险分级管控清单
企业各类风险信息(即3.10所涵盖的相关信息)的集合。
3.1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在事故隐患的三种表现中,物的危险状态是指生产过程或生产区域内的物质条件(如材料、工具、设备、设施、成品、半成品)处于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人在工作过程中的操作、指示或其他具体行为不符合安全规定;管理上的缺陷是指在开展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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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生产活动中所必须的各种组织、协调等行动存在缺陷。
3.13隐患分级
隐患分级是以隐患的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影响范围为标准的,可以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同时,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85号令)、《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一〔2017〕98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等要求执行。
3.14隐患排查
隐患排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3.15隐患治理
隐患治理就是指消除隐患的活动或过程。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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