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加快开发区(园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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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加快开发区(园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冀政〔2010〕135号2010年11月26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过多年的建设与发展,我省48家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日益成为聚集和配置先进生产要素的重要载体,在构建我省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工业化,加速城镇化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09年,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以不到全省2‰的土地面积,聚集了全省14%的生产总值、17%的财政收入、40%的外资、42%的内资和40%的出口。在我省投资的83家世界500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有78家设在开发区(园区)。开发区(园区)拥有高新技术企业459家,占全省高新技术企业总数的35%。但也存在发展观念滞后、发展空间受限和政策支持力度有待加强等问题。为解决开发区(园区)发展的突出问题,增创开发区(园区)发展新优势,更好地发挥窗口、示范和带动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以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高端现代服务业为主、聚集和配置先进生产要素为主、致力于打造开发区(园区)综合竞争力的“三为主、一致力”方针,努力把开发区(园区)建设成为对外开放的示范区,新兴产业的聚集区,科技进步的先导区,体制创新的先行区,集约发展的核心区,为实现科学发展和富民强省作出新的贡献。

(二)发展目标。

以2010年为基数,按照一年大突破、三年大发展、五年大跨越的要求,到2015年开发区(园区)主要经济指标年均增长30%以上,总量实现翻两番,工业增加值达到9528亿元,财政收入达到1824亿元,实际利用外资50亿美元,引进内资2760亿元,进出口总值达到590亿美元。集约发展程度明显提高,产业聚集能力大幅提升,对区域和全省经济的贡献率进一步增强。

今后5年,做大做强一批,培育10家以上主营业务收入超千亿元的开发区(园区);升级扩容一批,推动5家以上省级开发区(园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新增一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国家出口基地和服务外包基地;规划建设一批,各类开发区(园区)总数达到150家。

二、支持政策

(一)土地政策。

1 经省政府批准扩区范围内的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实行计划单列,由省直接下达到各开发区(园区),优先支持和安排项目建设。国家级开发区(园区)每年安排2500亩、省级开发区(园区)每年安排1500亩,重点保证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重大投资项目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2 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优先用于开发区(园区)项目建设。按照开发区(园区)建设规划确定的村庄整合方案和用地布局,有步骤地推进开发区(园区)内以及周边、代管、托管的村庄整合。对开发区(园区)的失地农民要依法进行补偿和安置。鼓励沿海和山区开发区(园区)最大限度地使用未利用地。

3 开发区(园区)引进的项目,符合省重点项目条件的,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可申请使用省预留用地计划。

(二)财税政策。

1 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全返、一定三年”的财政激励政策。核定2010年开发区(园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基数,2011至2013年,省“三税”留成比核定基数超收部分,3年内全额返还开发区(园区),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各设区市要制定相应的办法。

2 鼓励开发区(园区)骨干企业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推动特色产业向高端发展。科技资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支持开发区(园区)加快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鼓励建设各种形式的成果转化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所得税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 开发区(园区)建设用地,上缴土地出让金除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业务费外全额返还,由开发区(园区)建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农村城市化改造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实行全部返还,用于开发区(园区)区内村民回迁安置和社会保障。

4 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区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

5 从2011年起,每年由省财政安排1000万元,主要用于申办或设立国家级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对全省开发区(园区)进行整体策划和整体推介,打造整体品牌优势;对贡献突出和指标完成好的开发区(园区)给予奖励。具体使用办法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另行制定。各设区市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三)融资政策。

1 建立省级开发区(园区)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初期规模10亿元,采取私募方式面向社会筹集,省财政适当予以支持引导。

2 鼓励开发区(园区)建立投融资平台,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重点用于土地前期开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开发区(园区)将开发建设后所形成的基础设施存量资产,以及财政历年投入所形成的实物资产(包括土地、道路、标准厂房等可用于抵押的资产),通过划转和授权经营的方式注入投融资公司,扩大投融资公司资本注入来源。

3 鼓励支持开发区(园区)规范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及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园区)企业上市融资、发债融资。鼓励省内外银行到开发区(园区)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省国控担保集团牵头组建开发区(园区)融资担保公司。鼓励开发区(园区)建立各类担保机构。

4 引导各类政策性资金向开发区(园区)倾斜,重点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大项目前期费、外贸发展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等。

(四)环评政策。

1 按照“先规划环评、后项目审批”的原则,创新开发区(园区)环评管理机制。先进行规划环评,依据环境功能分区明确产业布局和项目准入条件。完成规划环评后,对入区项目简化环评内容,重点加强施工期现场监管和“三同时”验收。

2 进一步委托和下放审批权限,除国家规定的由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审批环评的项目外,由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环评审批。有条件的可在开发区(园区)设立分支机构,行使部门审批职能,以提高办事效率。(五)下放权限。

1 除《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修订版)》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需由国务院、省政府、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由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核准。

2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除法律法规及专项规定明确省级商务部门审批外,由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审批。

3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环保、商务等方面须经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可直接申报,同时抄报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受理开发区(园区)的报件,并简化审批程序,优先予以办理。须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转报,并做好衔接和服务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按立法程序修订和完善《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二)建立健全产业准入机制,大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和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开发区(园区)落地生根,发展壮大。严禁低效高耗产业进入开发区(园区);严禁房地产业进入开发区(园区)。扩区面积和新批项目用地绝不能搞房地产,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三)开发区(园区)的规划要高水平,确保环境保护与产业发展、开发区(园区)建设同步推进。经批准的规划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努力提高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项目投资强度应高于省政府规定的所在地标准,建立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四)依托有实力、有品牌的开发区(园区),通过资源整合,采取异地共建、托管、一区多园等方式,建设各类特色工业园和国别(地区)工业园。符合“一区多园”条件的园区,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纳入全省开发区(园区)序列管理,享受开发区(园区)相关政策。

(五)认真落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开发区(园区)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冀机编〔2010〕1号)要求,健全完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和职能责任。

(六)建立激励机制。开发区(园区)的发展与当地政府实际工作业绩和任用结合起来,并纳入考核内容;对完成目标任务突出的开发区(园区)予以表彰奖励。支持年度综合考核位居前5名的省级开发区(园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达到省级开发区(园区)发展水平的各类园区,纳入全省开发区(园区)序列管理并报国家备案;建设发展速度较快、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作用明显,但发展空间不足的开发区(园区),支持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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