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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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主要区别:

(一)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必要共同讼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是两个诉讼的合并,其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同。(二)对立关系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只与另一方当事人相对立;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之间都存在着利害对立关系。(三)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未参加的法院应通知其参加;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可在本诉开始后参加诉讼,也可在本诉终结后另行起诉,其参加之诉是可分之诉。(四)诉讼地位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既可以处于原告地位,又可以处于被告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能处于原告地位。(五)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其中一人的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全体发生效力;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行为不受本诉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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