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主要区别
民事诉讼第三人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第三⼈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为重要的⼀部法律,民诉法对民事诉讼过程中的问题作出了约定,⽽民诉法规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的,可以参考民诉法司法解释,那么民事诉讼第三⼈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民事诉讼第三⼈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六条的规定,有独⽴请求权的第三⼈有权向⼈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独⽴请求权的第三⼈,可以申请或者由⼈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申请参加第⼆审程序的,⼈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条在⼀审诉讼中,⽆独⽴请求权的第三⼈⽆权提出管辖异议,⽆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五⼗六条对当事⼈双⽅的诉讼标的,第三⼈认为有独⽴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双⽅的诉讼标的,第三⼈虽然没有独⽴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有当事⼈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因不能归责于本⼈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起六个⽉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与共同诉讼⼈的区别第⼀,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持不同态度。
必要的共同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争议法律关系的⼀⽅当事⼈,在同⼀法律关系中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有独⽴请求权的第三⼈提起的诉讼,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诉的原告或者被告均⽆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一、三个条件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
如他人之间对民事权益、经济权益有争议没有形成诉讼的,属于诉讼外的争议,诉讼外的争议如果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不是要求参加诉讼。
因为诉讼尚未开始,谈不到参加诉讼的问题,只有在他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经济权益的争议已经形成诉讼,而诉讼程序又在进行中,第三人才能参加诉讼。
(二)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种是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至于第三人对于原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真正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则需在审理终结后才能确定。
(三)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不以双方当事人共同被告,只以一方当事人为被告,而与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一致的,则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因为第三人既然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那么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实质上也就是和第三人的权益发生矛盾,不论原告一方胜诉或被告一方胜诉,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针对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有独立的请求权,提出参加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以他们为共同被告,自己则处于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一切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一切诉讼义务。
二、注意事项(一)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必须交纳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六条规定:“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法律案件中的第三人(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第三人是指在法律关系中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的当事人,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第三人在法律案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参与案件的目的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各方利益的平衡和保护。
本文将从第三人制度的概述、第三人参与案件的原因、第三人权利义务以及第三人参与案件的法律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第三人制度的概述第三人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在法律关系中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的当事人,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依法参加到诉讼中来,参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第三人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均有规定。
二、第三人参与案件的原因1.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三人参与案件的主要原因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对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时,第三人可以通过参与诉讼,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争取有利于自己的判决。
2. 平衡各方利益第三人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
在法律关系中,往往存在多方当事人,他们的利益可能相互冲突。
第三人参与案件,可以促使各方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从而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3. 提高诉讼效率第三人参与案件,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第三人可以提供有关证据和意见,帮助法院全面了解案情,从而提高判决的准确性。
4. 保障程序公正第三人参与案件,有助于保障程序公正。
在诉讼过程中,第三人可以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确保审判程序合法、公正。
三、第三人权利义务1. 权利(1)申请参加诉讼: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求。
(2)提供证据:第三人有权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
(3)参与庭审:第三人有权参加庭审,发表自己的意见。
(4)申请回避:第三人认为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申请回避。
2. 义务(1)遵守诉讼秩序:第三人应当遵守诉讼秩序,不得干扰庭审。
(2)按时参加庭审:第三人应当按时参加庭审,不得无故缺席。
共同诉讼和第三人
• 问:李某应否参加诉讼?诉讼地位如何? 共同诉讼和第三人
• 案例三:原告王某某等19人及其余16人系塔城市原国有企 业的某公司职工,先后在该公司工作多年。2000年1月6日 公司改制,成立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即现被 告公司,同年1月间原告王某某等与被告公司重新了签订劳 动合同。同年1月至2008年8月间,33人先后因各种原因与 被告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另2人中,1人于1994年8月 26日被塔城市原国有企业公司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的 处分。另1人被告公司于2001年3月29日作出与其解除劳动 合同的处理决定。后原告王某某等人及其余15名职工,就 经济补偿金问题多次向有关部门信访,2010年4月15日向塔 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9月10日原告王某 某等19人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共同诉讼和第三人
共同诉讼和第三人
二、必要共同诉讼
• (一)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 2.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 3.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二)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
• 1、直接规定 • (1)挂靠关系——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挂靠集
体企业 • (2)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 • (3)个人合伙中的各合伙人 • (4)企业法人分立后的各企业 • (5)借用单位介绍信、专用章、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 • (6)保证合同关系中的,保证人和被保证人 • (7)继承遗产关系中,“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
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的区别
共同诉讼⼈和第三⼈的区别在审判实践中,有时对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有独⽴请求权的第三⼈易混淆,特别是对追加的当事⼈,究竟是必要的共同诉讼⼈还是有独⽴请求权的第三⼈,难以区别,那么什么是共同诉讼⼈?什么是第三⼈?共同诉讼⼈和第三⼈有什么区别呢?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共同诉讼⼈和第三⼈的区别1.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持不同态度。
必要的共同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争议法律关系的⼀⽅当事⼈,在同⼀法律关系中共同享有权利,或者共同承担义务,对争议标的态度完全⼀致。
有独⽴请求权的第三⼈提起的诉讼,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诉的原告或被告均⽆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若有独⽴请求权的第三⼈对诉讼标的持全部的权利,⽽排除其他任何⼈的权利,则应是对诉讼标的主张全部独⽴请求的第三⼈。
若对诉讼标的不排除本诉原告的⼀部分权利,但本诉原告排除他的权利,则应是对诉讼标的主张部分独⽴请求权的第三⼈。
当这种⼈主张的部分权利被本诉的原告承认时,他应以共同诉讼⼈资格参加诉讼。
2.诉讼地位不同。
必要的共同诉讼⼈⼀⽅在诉讼中只能与对⽅当事⼈发⽣争议,追加的共同诉讼⼈参加诉讼,要么属原告⼀⽅成为共同原告,要么属被告⼀⽅成为共同被告,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发⽣争议。
有独⽴请求权的第三⼈参加诉讼,既不站在本诉的原告⼀边,也不站在本诉的被告⼀边,⽽是独⽴存在于原告、被告之外,同本诉的原告和被告都有争议的⼀种当事⼈,只能处于原告的地位。
3.参加诉讼的⽅式不同。
必要的共同诉讼⼈⼀般在原告起诉或被告应诉时⼀同参加诉讼,未参加诉讼的,⼈民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为原告或被告。
有独⽴请求权的第三⼈是在本诉进⾏中以提起诉讼的⽅式参加诉讼的。
有独⽴请求权的第三⼈提起的诉讼虽与本诉有联系,可以合并审理,但也可以分开。
有独⽴请求权的第三⼈既有权提起诉讼,也有权不起诉,放弃权利,或者在本诉终结后另⾏起诉。
⼈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但其未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提出请求的,只能通知其诉讼发⽣情况,⽽不能主动追加其为当事⼈。
列为第三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第三人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并非案件当事人的人。
第三人可能因为与案件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因为案件的审理结果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成为第三人。
以下将从不同法律领域对列为第三人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1. 必要共同诉讼中的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如果共同诉讼人中有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其他共同诉讼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 按份共同诉讼中的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合并审理。
”在按份共同诉讼中,如果某一当事人对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其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第三人提起诉讼后,原告和被告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认为案件结果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提起诉讼的人。
4.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二、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1.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应当在法庭上作证。
145.独角兽法考(民诉)-第三人
第五节第三人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之诉的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就是对他人之间争议的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第三方当事人。
1.参诉根据: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2.参诉方式:起诉3.参诉地位:原告【注意】撤诉后的处理(《民诉司法解释》第237条)【例题·单选题】丁一诉弟弟丁二继承纠纷一案,在一审中,妹妹丁爽向法院递交诉状,主张应由自己继承系争的遗产,并向法院提供了父亲生前所立的其过世后遗产全部由丁爽继承的遗嘱。
法院予以合并审理,开庭审理前,丁一表示撤回起诉,丁二认为该遗嘱是伪造的,要求继续进行诉讼。
法院裁定准予丁一撤诉后,在程序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3/38)A.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B.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一、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C.丁一、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D.丁爽、丁二为另案原告,丁一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4.参加之诉提起的时间5.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之区别【例题·单选题】赵某与刘某将共有商铺出租给陈某。
刘某瞒着赵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商铺转让给陈某,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
赵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
关于本案相关人的诉讼地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5/3/38)A.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赵某为共同原告B.赵某应以刘某侵权起诉,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C.赵某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D.赵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参诉依据——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总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实体上相牵连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应注意两点:第一,三个主体之间存在两个内容、客体相牵连的法律关系;第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本诉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发生争议的可能,并且该争议直接影响本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同步习题及答案(高教版)6
1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谁为当事人?()A .仍应以原业主为当事人B .以实际经营者为当事人C .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D .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二者择一2.甲被生前工作单位申报为革命烈士,某报对甲的事迹进行了宣传。
乙四处散布言论贬损甲。
对乙的行为,谁可以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A.甲生前的工作单位B .甲的子女C.宣传甲事迹的某报社D .批准甲为烈士的某省政府3.甲、乙、丙三人合伙在新新家园生活小区开办一家送奶站,并登记为顺“心奶站” 。
后顺心奶站与小区内 20 户居民因牛奶质量发生争议, 20 户居民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应以谁为被告?()A .以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顺心奶站”字号B .以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或者以“顺心奶站”为被告C .以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D .以“顺心奶站”为被告4 .个体工商户崔某从 1994 年起在某市经营一饭店,领有营业执照, 1997 年因妻子生病急需用钱因而将饭店转让给赵某经营,但双方并未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更名手续。
赵某经营过程中,致使多名顾客食物中毒,这些顾客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此案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A .顾客是原告,赵某是被告,崔某与本案无关B .顾客是原告,崔某是被告,赵某与本案无关C .顾客是原告,崔某与赵某是共同被告D .顾客是原告,赵某是被告,崔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5.周童 ( 5 岁 ) 星期天和祖母李霞去公园玩,游戏过程中周童将林晨 ( 6 岁 ) 的双眼划伤致使林晨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
林晨的父亲林河要求周家赔偿林晨的医疗费、伤残费共计 6 万元。
周童的父亲周志伟以周童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赔偿。
林家无奈只好诉至法院。
下列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地位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A.本案原告是林晨,其父林河是林晨的法定代理人,被告是周童,其父周志伟是周童的法定代理人,李霞是证人B .本案被告是周童,周志伟是其法定代理人,李霞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 .本案原告是林河,被告是周志伟和李霞D .本案原告是林河和林晨,被告是周志伟、李霞和周童6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服第一审判决,可以()A.作为上诉人提起上诉B .随一方当事人上诉,不能独立上诉C .在第一审判决令其承担义务时上诉,反之不能提起上诉D .作为辅助当事人的地位提起上诉D .裁定驳回起诉7.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时,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A .不予理睬B .劝其撤回起诉C .直接退回起诉D .裁定驳回起诉8 .无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诉讼代表人就可以实施的诉讼行为有()A .变更诉讼请求B .进行和解C .申请回避D .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9 .民事诉讼之所以采取诉讼代表人制度,是由于()A.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B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C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B .证人D .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10 .张某向李某买山羊一头。
民诉、刑诉部分重点(简答题)
民诉、刑诉部分重点(简答题)1、辩论原则的基本内容(⼀)辩论原则的概念辩论原则,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就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有权在法院主持下进⾏辩论,说明论证本⽅主张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反驳对⽅当事⼈意见与主张,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原则。
民诉法第12条。
(⼆)辩论原则的内容1.辩论原则存在的前提是当事⼈辩论权的享有。
辩论权是指当事⼈为维护⾃⼰的权益,就案件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各⾃提出⾃⼰的主张和依据,互相进⾏反驳答辩的权利。
辩论权是民事诉讼中当事⼈的⼀项⾄关重要的权利。
2.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包括⼀审程序、⼆审程序和再审程序。
3.当事⼈辩论的内容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
4.辩论可以是由本⼈⾏使也可以由代理⼈⾏使,辩论既可以通过⾔辞的⽅式也可以通过书⾯的⽅式进⾏。
5.⼈民法院必须保障当事⼈双⽅充分进⾏辩论。
2、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有效(适⽤)条件:1.协议管辖只能在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适⽤。
2.协议管辖只限于对第⼀审案件管辖的选择,当事⼈对⼆审案件⽆权进⾏协议管辖。
3. 当事⼈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进⾏选择。
只限于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地和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的⼈民法院。
4.协议管辖的⼈民法院必须是明确的、唯⼀的。
5.明⽰协议管辖的协议必须采⽤书⾯形式。
6.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数不确定的代表⼈诉讼的特征1.起诉时,⼈数众多,不适宜⼀起起诉或应诉。
2.当事⼈⼀⽅⼈数众多且起诉时具体⼈数仍未确定。
3.众多当事⼈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
4.依法定的三种⽅式从⼈数众多的⼀⽅当事⼈中产⽣出⼆到五⼈作为代表⼈,代表全体当事⼈进⾏诉讼。
5.法院裁判对被代表的众多当事⼈有约束⼒,未参加权利登记的权利⼈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的,可以适⽤该裁判。
4、特别程序的特点(⾮讼程序的特征)(⼀)由⼏类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程序构成。
(⼆)审理的对象都是⾮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只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
民事诉讼法题库及参考答案
民事诉讼法习题一、判断题1.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再审案件的判决一律不得上诉。
()3.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以对他进行羁押以抵债。
()4.外国企业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只能以中国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5.在确认之诉与变更之诉中,均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6.审判程序不是执行程序的必然前提。
()7.裁定管辖可以使无管辖权的法院享有管辖权。
()8.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必须经法院授权。
()9.原告对其两个子女提出追索赡养费的诉讼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
()10.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若被判承担实体义务,则有上诉权。
()二、单项选择题1.因水上运输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法院管辖。
A:合同签订地B:运输始发地C:合同履行地D:侵权行为发生地2.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由( )的基层法院管辖。
A:原告住所地B:被告住所地C:该公民住所地D:监护人所在地3.甲将乙的砖墙砸了一个洞,乙录像并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该录像是( )。
A:物证B:书证C:视听资料D:勘验笔录4.补正判决书中的失误,应用( )A:裁定书B:判决书C:决定书D:命令书5.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只能是( )A:票据持有人B:出票人C:背书人 D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最后持有人6.国内民事案件,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即视为送达。
A:30日B:60日C:3个月D:6个月7.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采取民事强制措施,( )就是其中之一。
A:罚金B:罚款C:扣押财产D:查封财产8.对裁定已生效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除准许撤诉以外,应告知当事人( )。
A:不予受理B:驳回起诉C:提起上诉D:申请再审9.在执行的过程中,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是( )。
A:当事人B:执行人员C:协助执行人D:执行见证人10.最高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提审,适用( )审判。
A:第一审程序B:第二审程序C:简易程序D:特别程序三、多项选择题1.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纠纷是( )。
民诉简答题
答: (1) 选民资格案件 (2) 宣告失踪案件 (3)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4) 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5) 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
21.当事人申请在审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 (1) 在审的主体必须合法 (2)对象必须限于法律规定的范围
答: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1) 原告对自己提出来的诉讼请求及有关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2) 被告对反驳原告主张而提出的有关事实和理由,以及反诉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
(3) 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4) 共同诉讼人对其单独提出的诉讼请求及其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24.执行的根据有哪些?
答: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和决定书。
(2)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
(3)仲裁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执行内容的裁决书和调解书。
(3) 必须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
(4)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反诉
(5) 管辖应当合法
16. 撤诉与缺席判决的情形?
此题在本教材中未涉及.
17.诉讼中止与终结的情形?
答:诉讼中止的情形: (1)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 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民诉简答题、论述题
简答题一、民事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比,其有哪些特有特点。
1.不告不理,也称司法的被动性【英美称为“无诉即无裁判原则”】。
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亦即民事诉讼的启动必须由当事人提起,没有当事人的起诉,法院不得主动启动一审程序;没有上诉人的上诉,法院同样不得主动启动二审程序。
民事诉讼的启动始终保持着被动性,这种被动性是由司法的消极性决定的。
2.严格的规范性——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名语曰: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
为保障实体的正义,就必须严格执行程序规范。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整套系统完备的程序和方法,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活动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将会导致诉讼无效。
3.法院的审判活动在诉讼过程中起重要作用。
法院的审判活动在诉讼中始终起着重要作用,对诉讼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具有决定性意义。
这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职能所决定的。
4.民事诉讼过程的阶段性和连续性。
民事诉讼由若干诉讼程序与诉讼阶段相互衔接、相互联系,构成了一个统一的民事诉讼程序体系。
5.解决纠纷的强制性与最终性。
[缺乏强制力的法,就如同一堆没有点燃的火,一盏没有光亮的灯(鲁道夫-冯-耶林]通过民事诉讼裁判方式解决纠纷,要求当事人履行裁判,否则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是民事诉讼解决民事纠纷强制性的体现。
二、简答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区别。
1.起诉时人数是否确定。
前者在起诉时人数尚不能确定;后者则已经确定。
2.适用的范围不同。
前者仅适用于诉讼标的是同种类案件;后者既可适用于诉讼标的同一的案件,也可适用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案件。
3.产生诉讼代表人的根据不同。
前者的诉讼代表人是由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出的,或者由法院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而后者的诉讼代表人只限于当事人推选。
4.裁判的效力不同。
前者的裁判不仅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发生效力,还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产生预决的效力,即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裁判;而后者只对当事人发生效力。
年电大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
2014 年电大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民事诉讼法学作业1一、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根据诉讼的性质不同,还要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统属于诉讼的范畴。
2、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3、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制度。
4、默认管辖:是指地原告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受理该起诉后,被告没有提出管辖异议且应诉答辩,该法院对该案获得管辖,也称为应诉管辖。
5、当事人适格: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二、简答题1、民事诉讼辨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在诉讼中如何体现的请举例说明。
答:它们完全属于两个概念。
辩论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辩论原则给予当事人充分阐述理据,以此让法院参考、采纳自己的主张。
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指的是当事人对法律赋予自己的诉讼权利有处分权。
辩论原则主要是在法庭质证、辩论阶段发生作用,意义在于让当事人充分互辩,以便查明案件事实,倾向于案件实体问题。
处分原则主要是在开庭前后发生作用,如申请回避,放弃诉权,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等行为,意义在于充分赋予当事人诉讼权利,维护法律公平正义,倾向于案件程序问题。
总的来说,他们都是为维护当事人权利而确立的民诉法原则。
2、简述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答: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本案的审理活动的一种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而设立的。
3、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哪些答:(1).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
间的民事权益、经济权益的争议已经形成诉讼,而诉讼程序又在进行中,第三人才能参加诉讼。
(二)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种是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至于第三人对于原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真正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则需在审理终结后才能确定。
(三)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不以双方当事人共同被告,只以一方当事人为被告,而与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一致的,则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因为第三人既然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那么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实质上也就是和第三人的权益发生矛盾,不论原告一方胜诉或被告一方胜诉,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针对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有独立的请求权,提出参加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以他们为共同被告,自己则处于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一切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一切诉讼义务。
二、注意事项(一)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必须交纳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六条规定:“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审判实践中,有一些审判人员,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没有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就对其诉讼请求予以审理,这种做法应予纠正。
(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有什么区别
有独⽴请求权第三⼈与必要共同诉讼⼈有什么区别
有第三⼈的诉讼与共同诉讼的共通之处是当事⼈为多数,但两者在求同之余亦有存异,总的来说,它们还是两种不同的诉讼制度,在理论上应当严格区分。
那么有独⽴请求权第三⼈与必要共同诉讼⼈有什么区别?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有独⽴请求权第三⼈与必要共同诉讼⼈有什么区别
1、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的,即他们之间对其实体权利的认识没有争议,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有独⽴请求权的第三⼈提起的诉讼,其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致,他们的诉讼请求与原、被告的请求相冲突。
2、争议的对象不⼀致。
必要共同诉讼⼈在诉讼中,要么为共同原告,要么为共同被告,只能同⼀⽅当事⼈发⽣争议;有独⽴请求权第三⼈则同本诉的双⽅当事⼈都有争议,即不维护原告,也不维护被告,只为保障⾃⼰的实体权利。
3、参加诉讼的⽅式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
⽽有独⽴请求权第三⼈之诉是可分之诉。
4、诉讼地位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在诉讼中的地位,既可以处于原告地位,⼜可以处于被告地位;⽽有独⽴请求权第三⼈只能处于原告地位。
5、诉讼⾏为的效⼒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中⼀⼈的诉讼⾏为,只有经全体承认,才对全体发⽣效⼒,但对第三⼈不发⽣效⼒。
有独⽴请求权的第三⼈的地位是独⽴的,他的诉讼⾏为不受本诉任何⼀⽅当事⼈的牵制。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店铺进⾏法律咨询,店铺专业的律师团队会及时为你解答疑惑,让你能够及时维护⾃⼰的权益。
民事诉讼法复习思考题
当事人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其法定期间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
A.1个月内B.6个月内C.1年内D.2年内
D
当事人就特定的案件有资格起诉或应诉,成为原告或被告,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称为。
A.起诉当事人B.当事人合格C.应诉当事人D.当事人适格
D
第二审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的,应当()。
A.制作调解书B.撤销一审判决C.直接改判D.撤销一审判决,并制作调解书
C
人民法院经过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
A.裁定不予受理B.裁定驳回起诉
C.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D.判决不予受理
A
人民法院内部有权决定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的是()。
A.各审判庭的庭长B.具体案件的审判长
C.法院院长D.审判委员会
C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审判组织的基本制度是()。
A
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是()。
A.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后B.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C.双方当事人签收后D.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
C
对于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A.一律公开审理B.由法院决定是否公开审理
C.一律不公开审理D.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
D
对于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但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A.原告B.被告C.法院D.证人
C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请求法院责令被告赔礼道歉,此案涉及的诉是()。
A.确认之诉B.给付之诉C.变更之诉D.形成之诉
B
在诉讼进行中,由于某些特定原因的出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案外人承担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称为。
A.诉讼中止B.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民事诉讼重点知识汇总3
民事诉讼重点知识汇总3民事诉讼重点知识汇总31、程序当事人概念、特征见书上832、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一)诉讼权利能力的概念诉讼权利能力,又称诉讼法上的权利能力或当事人能力,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自然人P84法人P85-86其他组织(非法人团体)P86(二)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一致性:通常情况下,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两者是一致的。
分离性:特殊情况下,当事人能力独立于民事权利能力而存在不一致的情形1、有民事权利能力无当事人能力:如诉讼担当中的实体权利义务人;“死者”2、无民事权利能力有当事人能力:如其他组织3、民事权利能力具限定性而当事人能力具普遍性:法人理解:法人权利能力两者出现不一致是因为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在处理当事人的这一问题时立足点不同。
民法和其他民事实体法为了防止民事责任的划分出现混乱,保障交易安全。
对法人强调其诉讼权利能力的普遍性,防止其规避法律。
民事诉讼法则看重诉讼上的便利,为方便起诉和应诉,及时解决民事纠纷为目的。
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一)诉讼行为能力的概念诉讼行为能力,又称为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自己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
(二)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法人诉讼行为能力与当事人能力同时产生,不存在无行为能力的问题。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公民诉讼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三)诉讼能力与辩论能力的关系辩论能力:是指在法庭中现实地实施诉讼行为尤其是辩论行为的资格。
辩论能力既是对当事人的要求也是对诉讼代理人的要求。
设置的目的:既保护当事人本人的利益,也为谋求诉讼程序顺利且迅速的进行。
在我国具有诉讼能力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具有辩论能力。
3、正当当事人正当当事人一、正当当事人的概念和作用(P87—88)(一)正当当事人的概念正当当事人,也称为当事人适格,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三大诉讼法的比较与区别
三大诉讼法的区别一、当事人刑事诉讼法: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公诉人不是)民事诉讼法:1、原告、2、被告、3、共同诉讼人(1)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2)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法院主为可以合同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4、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以共同诉讼为基本条件,吸收诉讼代理制度,代表人数2-5人)5、第三人:(特征一是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二是在诉讼中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三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就是原告)(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没有向原告或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是辅助诉讼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和申请执行。
如代位权中的债务人、撤销权中的受益人或受让人、转让合同权利后的债权人、转认合同义务后的原债务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原出让方等)行政诉讼法:1、原告、2被告、3、共同诉讼人(当事人一方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讼标的相同,诉讼主张一致,同一人民法院管辖并且法院决定进行合并审理)(1)必要共同诉讼人:诉讼标的同一,是一个案件,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如A、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B、法人或组织因违法被处罚,该法人或组织的负责人同时被一个处罚决定处罚。
C、两个以上共同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表示不服而诉诸法院,这些起诉的共同受害人就成为共同原告人。
D、两个以上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2)普通共同诉讼人:是几个案件,无当然的不可分割关系,目的是简化诉讼程序4、集团诉讼:是指人数众多的原告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且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利益关系人的诉讼(原告方人数众多,原告实行诉讼代表制,裁判及于所有当事人,选定或法院指定代表人,1-5人)5、第三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证人型第三人)二、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1、侦察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2、严格遵守法律秩序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5、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6、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8、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9、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10、具体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免除刑事处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11、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民事诉讼法: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3、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的原则4、辩论原则5、处分原则6、检察监督原则(①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②监督生效判决、裁定)7、支持起诉原则(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8、诚实信用原则行政诉讼法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具体地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例外:行政处罚显失公允,可以判决变更)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5、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6、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8、人民检察院实际法律监督原则三、基本制度行政诉讼法: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3、两审终审制民事诉讼法: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3、两审终审制(判决15日内,裁定10日内上诉;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不得上诉的裁定、调解书等一审终审)刑事诉讼法:1、审判组织:分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三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主要区别:
(一)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
必要共同讼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是两个诉讼的合并,其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同。
(二)对立关系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只与另一方当事人相对立;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之间都存在着利害对立关系。
(三)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未参加的法院应通知其参加;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可在本诉开始后参加诉讼,也可在本诉终结后另行起诉,其参加之诉是可分之诉。
(四)诉讼地位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既可以处于原告地位,又可以处于被告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能处于原告地位。
(五)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人其中一人的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全体发生效力;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行为不受本诉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