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律关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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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关系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税收权力、物 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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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
征税主体
纳税主体
税 务
财 政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机 关
机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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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法律关系内容
广义的则包括税收分配法律关系和税收征纳法律 关系
税收关系的范围与税收法律关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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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关系
税收分配关系
税收征纳关系
税务管理关系 税款征收关系 税务检查关系
税收征收管理关系
税收复议关系
税收救济关系
税收诉讼关系 税收赔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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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分配法律关系
税收征纳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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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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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税收法律关系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在征纳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包 括征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
• 包括了主体、客体和内容等基本组成部分,其中国家的征税权与 纳税人的权利是税收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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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
• 所谓税收法律关系,是指在税收活动中由税收 法律规范所调整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以税法 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 税收法律关系具有三方面的涵义: 发生在税收活动中; 须经税法的调整; 须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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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从税法的社会职能看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税法具有财政、经济和社会等三大职能。所谓 税法的社会职能,是指税收具有对社会成员收入进 行再分配的职责和功能。
税收社会职能的核心是通过课征,实现在社会 成员之间“均匀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别”的理想目 标,而这实际上强烈地蕴涵着税收目的的平等性。
税收法律关系具备“债”的一般特征 税收法律关系不是“私法意义上的债务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公法之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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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税收之债
1 一、税收之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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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之债是指一种纳税人 向国家交纳的一种金钱给 付的义务,纳税人由于享 用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而 成为债务者,国家由于向 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而成 为债权人 。
税务管理法律关系 税款征收法律关系 税务检查法律关系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关系 税收复议法律关系
税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济法律关系
税收诉讼法律关系
税收赔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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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收法律关系的范围
• 税收分配法律关系居于主导地位,包括国家与纳税 人之间、国家内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中国 政府与外国政府之间三种不同层次的税收利益分配 法律关系。
第八章 税收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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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税收法律关系
• 第一节 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范围 • 第二节 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 • 第三节 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 第四节 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 • 第五节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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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范围
•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由税法确认和保护的在国家征税机关与纳税 人之间基于税法事实而形成的一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 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是指政府及其收征收机关为实现 税收分配法律关系,依法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能, 在向纳税人征税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税 收征纳法律关系居于从属地位,旨在为实现税收分 配法律关系而提供程序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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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收法律关系的范围
• 世界各国宪法都明文规定实行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未经国会的同意,政府不得擅自开征、停征税收或 修改税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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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
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直接对等性 以提供公共产品最优化为特征 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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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收法律关系的范围
税收法律关系是调整税收活动的各种法律关系的 总和。
狭义的仅指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之间的税收分配 法律关系。
• 因此,从广义上说,税收法律关系还应当包括国家 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并与税收分 配法律关系一道,构成了税收法律关系的重心,而 税收分配法律关系则为税收法律关系的核心与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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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
学者对于 税收法律关系性质
的主要看法
1、税收权力关系说:奥托·梅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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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之债概述
法定之债
金钱或货币之债
税收之债
单务与双务兼而有之 的特殊之债
当事人权利不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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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一)从税收的本质看平等性
(二)从社会契约思想看平等性
(三)从税法的社会职能看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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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 性
从税收的本质看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2、税收债务关系说 :阿·亨塞特
3、金子宏的 二元学说
4、北野弘久的 债务关系说
5、刘剑文的 分层面关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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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
• 我们的观点而言,基本上赞同北野教授“公法上的 债务关系说”,但在有些问题上需要作些小小的调 整(特别是与行政法的关系,如何脱离行政法的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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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 性
从社会契约思想看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西方思想家运用社会契约论来解释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实现必须以国家课税须获得纳税人承诺为条件,纳税人 通过自己的代表所组成的议会来决定是否课征税收,国家只能在征得人民的 代表同意之后才能征税。 而西方国家宪法所作的“非经议会同意不得课税”原则规定,正是从宪法 的高度肯定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我们认为,对税收本质作出比较合理解释的是“利益说”和“新利益 说”。可以将两者结合起来加以分析,把税收的本质称为政府与纳税人 之间的利益交换,是人们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费用。
国家的职能在于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既然这些 公共产品由社会成员私人消费和享受,按照市场交换的法则,国家由 此而付出的费用当然也应当由社会成员通过纳税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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