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聚众斗殴转化型犯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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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聚众斗殴转化型犯罪的认定
论文摘要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聚众斗殴中,如果出现了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情况,就应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中的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换句话说,也就是构成了犯罪的转化。本文认为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时,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杀人行为,只有这样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形成犯罪的转化。在判定行为人是否有希望或者放任他人死伤故意的时候,应该充分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行为人使用的工具、打击方式、打击部位、当时的语言、现场情况、事后处理、纠纷性质、伤情鉴定、被告人的供述等。
论文关键词聚众斗殴罪转化犯主客观相一致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如果出现了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并且该结果是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发生的,应该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死亡罪,也即法定的转化犯罪。但是由于实践中的情形错综复杂、转化所涉及的复杂性、聚众斗殴罪本身固有的特质与共同犯罪的理解认识存在分歧。笔者现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结合办案实践,就上述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期对该问题有进一步的认识。
一、聚众斗殴转化理由
罪与罪之间发生转化,并非任意为之,而是必然需要有极其充分的法定转化理由。对于聚众斗殴中出现的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理论界存有几种不同的观点。
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属于法律拟制,如果出现了法定危害结果,即发生转化,不考虑其主观故意,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因为“斗殴”从任何一个角度来讲都不可能包含杀人的意思,也就是说行为人主观上就是没有杀人的故意,那自然不会做出杀人的行为。反之,如果有杀人的故意和行为,便应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那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就完全没有设置的必要,故其属于法律拟制的表述。按照此观点可以得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和故意杀人的这两种结果并不能被聚众斗殴罪所囊括,加之法律的明文规定,故此两种情况要定性为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
笔者认为,一个罪之所以能够转化为另外一个犯罪,除了法定要求以外,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在时间上,转化构成的犯罪必须发生在实施本罪的过程中,或者是本罪不法状态持续中。其次是行为人必须是实施了特定的犯罪行为,并且这种行为与犯罪构成要件结合之后能够满足转化后故意犯罪的犯罪构成。
基于此,聚众斗殴罪发生转化时,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也必须发生转化,且客观上实施了伤害、杀人的行为。于此观点带来的难点就是,如何确认聚众斗殴中行为人具有转化犯罪的主观故意存在较大难度。行为人如主观上为希望结果发生,其所实施的行为必然是积极并追求该结果发生,往往会想方设法克服困难,积极甚至顽强的实现非法剥夺他人身体健康或者生命,造成他人伤害或者死亡的结果,并放任他人伤害和死亡的结果发生。所以笔者认为,对于在实务中如何认定行为人有希望或者放任他人死伤的故意,可以从行为人使用的工具、打击方式、打击部位、当时的语言、现场情况、事后处理、纠纷性质、伤情鉴定、被告人的供述等各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评判。
最后,《刑法》三原则中所要求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应当与犯罪人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所犯罪行相适应。一旦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发生了转化,即由斗殴的故意向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故意转化,那原罪的处刑便不能涵盖。众所周知,聚众斗殴罪的量刑往
往较之故意伤害罪抑或故意杀人罪轻,前者最高法定刑也在十年以下;而故意杀人罪,其法定刑甚至可以达到死刑。此时如果不考虑转化,就会造成对行为人处刑上的罪责刑不适应,甚至可能造成“假聚众、真杀人”的严重后果。
由此可见,聚众斗殴之所以发生转化,完全是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以及客观行为均出现了转化,同时也是为了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的必然。
二、聚众斗殴转化犯罪的认定
(一)聚众斗殴转换条件、聚众斗殴造成轻伤和死亡时如何转化、转化的主体范围
案例:2006年1月26日晚,葛某与刘某通话,引起刘某男友高某不满,并与刘某争吵。刘某叫杨某过来劝说高某,杨某邀约了张某和黄某。葛某邀约王某,并乘车接王某,王某喊上陈某、丁某等人。此时,杨某等3人与高某、刘某已到玻璃厂。葛某告知王某负责除高某外其他人,王同意。葛某随即开始殴打高某。王某持刀朝杨某的腹、腰、腿、臀部等处连刺16刀,向张某的胸背部等刺数刀,向高某左上腹、腿部连刺数刀。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杨某系肝肺破裂大出血死亡。张某、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1.疑难问题:聚众斗殴的转化条件应如何把握?斗殴过程中同时致人轻伤和死亡的,应怎样处理?转化的主体范围如何判断?
2.分析:
(1)聚众斗殴的转化条件。笔者认为,转化犯指的是由一罪向另外一罪的转化,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转化。换句话说,即犯罪构成的转化。就个案而言需全面考察。具体而言,聚众斗殴如果发生转化,必须具备而且是需要同时具备如下条件。首先客观条件:一是行为时间,必须是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发生。二是行为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斗殴的行为,且该行为直接导致了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三是结果要求,必须发生了“重伤、死亡”的结果。其次主观条件:一是有聚众斗殴的直接犯罪故意。如果是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其主观故意必须对伤害结果为直接故意。而对于转化为故意杀人罪而言,其主观上对于死亡结果则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二是故意内容发生了转化,须由聚众斗殴的犯意转化为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犯意。三是犯意的转化必须发生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聚众斗殴过程中持刀连刺杨某、张某、高某数刀,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伤的严重后果。王某作为成年人,显然知道对于人体重要部位进行持械打击势必会造成他人死亡或者重伤的结果,仍然选择持刀刺伤他人重要部位,进而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其斗殴的主观故意已发生转化,持械刺伤他人重要部位,并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也已经不能被聚众斗殴罪所包容,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聚众斗殴过程中同时致人轻伤和致人死亡的定罪处罚。对于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还是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两罪。一种观点认为,王某造成了一人死亡、二人轻伤,但轻伤后果可以被聚众斗殴所包容,因全罪已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因此,应定故意杀人一罪。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主观故意到底是伤害还是杀人,在行凶之时不能确定,故应以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两罪并罚。
笔者认为,在聚众斗殴中出现的轻伤及以下的危害结果不影响其构成聚众斗殴罪。这是因为,首先从危害性上看,聚众斗殴罪是一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多人斗殴极易导致伤害后果出现,也正是基于此考虑,该罪法定刑与未造成重伤的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幅度完全相同。其次从犯罪构成上看,致人轻伤的行为未超出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该罪是完全可以包容致人轻伤的结果。因此,王某将二人刺成轻伤的行为,能被该罪包容,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由于其同时多次刺向他人要害部位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此结果已经不能被聚众斗殴罪所包容,故聚众斗殴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所以对其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