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练员与运动队队员的奖励规定
国家铁人三项队成绩奖励发放办法
国家铁人三项队成绩奖励发放办法(2019-2020年)第一条总则为进一步调动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及辅助人员积极性,更好完成2020年东京奥运周期备战参赛各项任务,依据体育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国家铁人三项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原则按绩分配,激励争先,鼓励进步。
第三条适用范围(一)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国家铁人三项队集训名单的运动员、教练员和辅助人员(包括陪练队员,科研、医务及管理等工作人员)。
(二)本办法适用的比赛包括奥运会、世界系列赛分站赛和总决赛(世锦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洲际杯赛、世界青年锦标赛(世青赛)、亚洲青年锦标赛(亚青赛)以及其他由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铁协”)另行说明的比赛。
(三)依据本办法发放的成绩奖励,由中铁协从自有资金中拨付。
第四条奖励额度成绩奖励发放额度的分档依据是运动员在指定比赛中获得的名次,浮动依据是比赛成绩与表现(比赛整体水平,与第一名完成时间的差距等)。
(一)个人赛第一档:30~50万元,奥运会、世锦赛奖牌;第二档:15~30万元,奥运会、世锦赛前8名,世界系列赛奖牌;第三档:5~10万元,获得奥运会参赛资格,世锦赛前15名,世界系列赛前8名,世界杯赛奖牌,世青赛奖牌;第四档:3~5万元,奥运会、世锦赛前20名,世界系列赛前15名,世界杯赛前8名,亚锦赛金牌,世青赛前8名;第五档:1~3万元,获奥运会、世锦赛历史最好成绩,世界系列赛前20名,世界杯赛前15名,亚锦赛奖牌,洲际杯赛金牌,世青赛前15名,亚青赛金牌;第六档:0.5~1万元,洲际杯赛奖牌,获世青赛历史最好成绩,亚青赛奖牌。
(二)混合接力赛第一档:30~50万元,奥运会、世锦赛奖牌;第二档:15~30万元,获得奥运会参赛资格,世界系列赛奖牌,世青赛金牌;第三档:5~10万元,世锦赛前12名,世界系列赛前8名,亚锦赛金牌,世青赛奖牌;第四档:3~5万元,世锦赛前16名,世界系列赛前12名,世青赛前8名,亚青赛金牌;第五档:1~3万元,获世锦赛历史最好成绩,世界系列赛前16名,亚锦赛奖牌,世青赛前12名;第六档:0.5~1万元,获世青赛历史最好成绩,亚青赛奖牌。
体育运动队训练奖励办法
江苏省高邮实验小学体育运动队训练奖励办法(修订稿)为加强我校体育工作,务必保证各项运动队取得稳定的好成绩,充分调动和发挥每一位体育教师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拟订体育运动队训练及奖励办法如下:1、自本学年起实行教练员轮流带队制(2年轮换):田径2人,篮球1人,排球2人。
教练员应主动带队,服从学校分工。
2、各运动队选拔运动员时,应科学选材,注重梯队结构。
学校协助发放告家长书,征得家长和班主任同意签名后,运动员方可参加训练。
在训练期间,班主任或任课教师应积极给予配合,做好相关解释、排优补差等工作,教练员要确保运动员安全,科学系统进行训练。
业余时间,教练员应主动关心运动员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方面情况。
3、训练要求:9月份各队进行选材,制定本年度或阶段训练计划。
10月份正式训练,每周须保证三次日常训练并作训练记载,三次训练结算成3课时纳入每周工作量。
坚决杜绝训练不认真,不重效果现象。
暑期应每天保证安排一次训练(至少1个半小时)。
赛前训练(田径为9月1日至比赛日;球类为7月1日至比赛日)学校应给予每位运动员每天2元的训练补助。
4、训练费:优:600元/人良:400元/人一般:200/人不合格:无如达到学校规定名次,训练费按学校考核小组考核等第进行发放,如未达到,训练费由校长室按考核记载情况进行发放。
5、奖金:高邮市级:田径:第五名800元/人球类:第三名200元/人扬州市级:田径:第五名1000元/人球类:第三名400元/人如达到学校规定名次,奖金一次性足额发放,如未达到,应给予批评和教育,并当年不得参加各项评优活动,无任何奖金。
高邮市级比赛每上升一个名次给予300元/人的奖励;扬州市级比赛每上升一个名次给予500元/人的奖励。
5、除上述三项比赛外其他项目的比赛则由校长室根据教练员的训练和比赛成绩参照执行。
6、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校长室所有。
2008年10月。
教练示范队工作制度
教练示范队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教练示范队建设,提高教练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教练员在体育事业中的骨干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体育行业特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1. 教练示范队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体育院校和体育社会组织协同配合。
2. 教练示范队设立队长、副队长、教练员、管理员等岗位,实行任期制。
三、教练员选拔与培训1. 选拔条件(1)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形象。
(2)具有丰富的执教经验和良好的业绩,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3)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具备相应的教练员资格证书。
(4)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高强度训练和比赛任务。
2. 选拔程序(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教练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单位推荐:单位对申请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推荐优秀候选人。
(3)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对候选人进行评审,确定教练示范队成员。
(4)公示: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聘用:公示无异议后,聘用为教练示范队成员。
3. 培训内容(1)政治理论: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体育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
(2)业务知识:学习现代体育训练理念、方法、技术等。
(3)职业道德:加强教练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职业素养。
(4)体能训练:加强教练员体能训练,提高自身竞技水平。
四、工作职责1. 教练示范队队长:负责教练示范队的全面工作,组织实施训练计划,协调内外关系,确保队伍稳定。
2. 教练示范队副队长:协助队长开展工作,负责训练计划的实施和业务指导。
3. 教练员:负责所带运动员的训练和比赛工作,积极参与科研攻关,提高运动员水平。
4. 管理员:负责教练示范队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资料整理、信息发布、沟通协调等。
五、训练与比赛1. 制定训练计划:教练示范队根据运动员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训练计划,确保训练质量。
2. 实施训练计划:教练员要认真组织训练,确保运动员达到训练目标。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0•【字号】柳政规〔2019〕62号•【施行日期】2019.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柳州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0日柳州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第一条为激励柳州市运动员、教练员在区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调动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1〕1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以下简称世锦赛)、世界杯(总决赛)、亚洲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青奥会)、全国运动会(以下简称全运会)、全国青年运动会(以下简称青运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运动会(以下简称区运会)等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柳州市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功单位和人员的奖励及其管理。
第三条对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功单位和人员的奖励,由柳州市体育局根据比赛、培训成绩、时间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实际贡献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条对柳州市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功单位和人员的奖励还应考虑培训运动员(队)的层次和实际贡献具体评发。
第五条运动员名次奖励金额(含税)按如下标准执行:(一)在奥运会上获得金、银、铜牌及4-8名,分别奖励人民币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2万元、10万元、6万元、5万元、4万元;(二)在世锦赛、世界杯(总决赛)、亚运会、全运会上获得金、银、铜牌,分别奖励人民币2万元、1万元、0.6万元;属于非奥运项目的,按上述标准0.5份给予奖励;(三)在青奥会、青运会上获得金、银、铜牌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属于非奥运项目的,按上述标准0.5份给予奖励;(四)在区运会上获得金、银、铜牌及4-8名(含跨界选材运动员按照《区运会总规程》换算奖牌),分别奖励人民币0.5万元、0.3万元、0.2万元、0.16万元、0.14万元、0.12万元、0.10万元、0.08万元。
运动员奖励制度
课余运动队管理制度及奖惩办法体育训练以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其德、智、体的全面发展,使学生掌握体育的基本知识、技术、技能以及科学锻炼身体的方法,并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以提高学生的体育素质、运动能力和运动技术水平为目标。
为了使运动训练有计划、有步骤、高效益地进行,确保训练目标的实现,拟定以下管理机制及方法,以备学校运动训练队科学的管理和实施。
主要内容:一人员管理:(一) 教练员管理为了加强教练员的管理,必须明确教练员的职责、权力及应具备的素质,了解教练员的选拔与使用途径,做好教练员的培训、考核与晋升工作。
1、教练员的职责(1) 负责运动员的选拔、现实状态的诊断及训练目标的确定,制定并实施训练计划,控制运动训练过程。
(2) 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训练水平。
(3) 做好运动员思想教育、学习、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4) 主动配合校医做好运动员的义务监督和伤病防治工作。
(5)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上报训练、比赛的计划,呈交训练比赛总结等。
2、教练员的权利教练员应对运动员全面负责:(1) 在训练业务管理方面应具有一定的支配自主权。
(2) 在选拔和调整运动员方面具有人事权。
(3) 在训练安排方面具有制定和实施训练计划权。
(4) 在后勤服务方面具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3、教练员的补贴办法(1) 训练课按照职务工作量计算。
(2) 老师带队取得名次由学校具体奖励。
(二) 运动队伍的管理运动员的管理是运动管理系统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它涉及的内容既广泛而又复杂。
既包括运动队内部对运动员实施训练的宏观管理,又包括运动员的选拔、训练、生活、思想等方面的管理。
1、运动员的选拔(1) 根据学校的体育工作方向出发,适当引进高水平体育运动员,高水平运动员成绩必须在县、市级以上运动会的前二、三名内水平,并且具有发展潜力。
(2) 根据学校体尖组织办法统测的成绩为依据,结合其它运动会的基本成绩状况,选拔学校体育尖子生。
学校运动队管理制度及奖励
一、管理制度1. 组织架构学校运动队由教练员、队长、副队长、队员及后勤保障人员组成。
教练员负责队伍的训练和比赛指导,队长和副队长协助教练员管理队伍,队员负责日常训练和比赛,后勤保障人员负责运动队的物资保障和日常事务处理。
2. 训练制度(1)训练时间:每周至少进行三次训练,每次训练时间不少于2小时。
特殊情况下,教练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训练时间。
(2)训练内容:包括基本技术训练、战术训练、体能训练和心理素质训练等。
(3)训练纪律:队员必须按时参加训练,不得无故缺席。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教练员请假。
(4)着装要求:训练时必须穿着统一的运动服和运动鞋,保持个人卫生。
3. 比赛制度(1)比赛报名:运动队参加比赛需提前向学校体育部门提交报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参加。
(2)比赛纪律:队员在比赛中必须遵守比赛规则,尊重对手,发扬体育精神。
(3)比赛成绩:根据比赛成绩,评选出优秀运动员和优秀团队。
4. 健康管理制度(1)定期体检:运动队队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2)受伤处理:队员在训练和比赛中受伤,应及时报告教练员,并接受相应的治疗。
(3)康复训练:受伤队员在康复期间,需按照教练员的安排进行康复训练。
二、奖励方案1. 个人奖励(1)优秀运动员奖:每学期评选一次,根据训练表现、比赛成绩和综合评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2)最佳进步奖:每学期评选一次,奖励在训练和比赛中表现突出的队员。
2. 团队奖励(1)优秀团队奖:每学期评选一次,奖励在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队。
(2)最佳协作奖:每学期评选一次,奖励在比赛中表现出良好团队精神的运动队。
3. 特殊奖励(1)突出贡献奖:对在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学校争光的队员和教练员,颁发突出贡献奖。
(2)最佳组织奖:对在组织、筹备比赛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后勤保障人员,颁发最佳组织奖。
三、实施与监督1. 学校成立运动队管理小组,负责监督和管理运动队的各项工作。
2. 教练员负责对队员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校运动队奖励办法(试行)
校运动队奖励办法(试行)为了调动学校代表队运动员、教练员训练比赛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竞技体育水平的提高,确保我校竞技体育位居全省民办高校前茅,力争跻身南京高校先进行列,不断提高学校的社会声誉,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加省大学生集体或者项目比赛获第一名的,主力成员每人奖励1000元。
获第二至第八名的,主力队员每人分别奖励800元、750元、700元、650元、600元、550元、500元。
二、破省高校田径运动会纪录的,每项奖励2000元(如省高校田径运动会低于校纪录的不奖励)。
三、参加市大学生集体项目比赛获第一名的,主力队员每人奖励500元;获第二至第八名的,主力队员每人分别奖励400元、350元、300元、250元、200元、150元、100元。
四、参加市大学生单项比赛获第一名的;奖励500元;获第二至第八名的,分别奖励400元、350元、300元、250元、200元、150元、100元。
五、在校田径运动会上破校纪录的(含教工、学生),每项奖励100元六、教练员指导学生参加市级比赛获得第一名至第四名的,按该项比赛主力队员奖金标准总额的20%--40%给予奖励;教练员指导学生参加市级比赛获得第五名至第八名的,按该项比赛主力队员奖金标准总额的10%-30%给予奖励。
教练员指导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集体比赛获得名次,按该项比赛主力队员奖金标准总额的40%-60%-给予奖励;教练员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省级单项比赛获得名次的,按获奖学生的奖金标准总额的50%--100%给予奖励,同时有两名以上学生获得名次的,按获所有学生的奖金标准总额的100%--200%给予奖励。
七、各类比赛项目性质和档次认定,由提出意见报分管体育工作的校领导审定。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体育局、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体育局、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体育局,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3.11•【字号】湘体字〔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关于印发《湖南省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湘体字〔2019〕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体育局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2019年3月11日湖南省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激励我省体育工作者刻苦训练,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努力创造优异比赛成绩,为国为省争光,根据国家体委、人事部《关于印发〈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体人字〔1996〕31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奥运会奖励一、奖励对象我省培养和输送到国家队参加奥运会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二、奖励标准(一)运动员奖励。
奥运会获得金牌的运动员奖励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体育事业发展需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银牌奖励标准为金牌奖励标准的50%;铜牌奖励标准为金牌奖励标准的25%;第四名至第八名奖励标准为金牌奖励标准的10%。
(二)教练员奖励。
教练员与所培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同等标准奖励。
(三)出线奖。
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参加奥运会未取得前八名的运动员、教练员,每人奖励3万元。
(四)创(超)世界纪录奖。
创(超)世界纪录的,对运动员及其教练员(1份)按金牌标准的50%追加奖励。
(五)输送奖。
运动员在奥运会上获得前3名,对其基层输送教练,分别按金牌标准的20%、10%、5%给予奖励(具体分配方案由市州体育部门制定)。
(六)其他人员奖励。
对取得成绩作出贡献的直接相关人员(不含已获奖金的人员),按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15%给予奖励,该奖金发放由省体育局根据各单位贡献大小制定具体分配方案。
运动队管理办法
体育代表队管理条例院体育代表队的课余训练、比赛工作是高校体育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体育课程体系的组成部分。
对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和进行全面素质教育具有积极作用。
是提高我院在社会上的知名度,搞好院风,振奋精神,促进体育文化建设的重要方面,为搞好院体育代表队伍工作,使其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该条例。
1、指导思想以人为本,加强思想教育,通过严格管理,严格训练,坚持“三从一大”的科学训练原则,不断地提高运动员的政治素质和运动技术水平,使他们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运动员。
2、任务2.1 刻苦训练,努力提高运动成绩,代表学院参加总院市、省及全国各级别比赛,为学院争得荣誉。
2.2 指导和参加学院、班级的各项群众性体育活动,为推动我院群众性体育活动和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发挥学生运动员的特长和骨干作用。
3、组织领导3.1 我院体育代表队是在主管院长和体育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体育部负责具体工作。
争取院学生工作部、教务部、团委、学生会和各系部单位的支持。
3.2 教练员实行竞聘上岗制,聘期为三年,由体育部组织完成聘用工作。
在三年内成绩没能提高者,不得继续担任教练工作。
运动员是由本人申请,教练员推荐,体育部组织选拔和考核,被确认后成为学院代表队的正式队员,在体育部、教务部、学生工作部备案。
3.3 院各体育代表队实行全年训练和临时组织训练两种方式。
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和比赛任务来确定。
4、代表队组织管理4.1代表队的组成4.1.1学院代表队必须是由政治思想好,文化成绩合格,遵守纪律,听从指挥,有拼搏精神,具有较高运动技术水平的运动员组成。
4.1.2在校的每位大学生都有义务代表学院参加校内、外各级竞赛活动。
4.1.3体育代表队设主教练各一人,负责全队的各项工作。
4.1.4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学院共组建7个代表队。
田径队员30名,设教练员3名;男子篮球队队员10名,教练员一名;女子篮球队队员10名,教练员1名;男子足球队队员16名,教练员1名;乒乓球队队员10名(男﹑女各5名)教练员1名;男子排球队队员12名,教练员1名;健美操队队员12名,教练员1名。
运动队津贴奖金发放办法
运动队津贴奖金发放办法一、运动员津贴和奖励(一)运动员训练、参赛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1.训练次数:每周三次,超过三次按三次计,每次训练时间为2学时及以上(如半天内分时段训练只计一次),由教练员根据运动员实际考勤情况上报体育军训部。
赛前集训和节假日训练由教练员申请,报体育军训部批准。
节假日训练在满足每周三次的基础上方可增加次数,赛前集训按实际次数计算(最多不超过10次)。
2.训练补贴标准:训练补贴5元/次,经批准的赛前集训和节假日训练按10元/次发放。
3.参赛补贴标准:(1)无需开支食宿费的比赛,参赛补贴标准为40元/天〃人,由领队或教练员在比赛中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使用,不得发放到个人。
(2)已含食宿费的比赛不再给予参赛补贴。
(二)运动员比赛奖金发放标准和办法1.发放标准按所获名次的分值发放奖金,标准为国家级200元/分,省级100元/分(浙江省体育局主办或省一级体育类协会定义为省级,浙江省大学生运动会由于其特殊的行业协会主办,为了与下沙本部接轨,各项目为150元/分),市级50元/分(杭州市体育局主办或市一级体育类协会定义为市级级,杭州市大学生运动会中各项目为80元/分)。
2.发放办法(1)单团双计的项目:只计单项名次(定向运动除外),运动员奖金按名次的分值发放(多个单项可累计)。
参加团体项目比赛的运动员按单项名次奖金额的50%发放。
(2)定向运动参加团体项目比赛的运动员按单项名次奖金额的50%发放,如同时获单项奖的取高分发放。
运动员获单项奖可累计,具体标准根据规程规定录取名次按9分制计算(9、7、6、5、4、3、2、1),如果录取名次超过八名的按比例折合成八名计算。
(3)只计团体名次的集体项目:主力队员(按比赛规定人数)的奖金按所获得名次标准发放,替补队员的奖金按降一名次标准发放,属于该队但没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不发奖金。
(4)以上(1)、(2)、(3)条仅适用于计划内比赛,非计划内比赛不发奖金,校本部已发放奖励的,科技与艺术学院不再另行发放。
参加浙江省第十五届运动会的奖励办法
附件1:参加浙江省第十五届运动会的奖励方案为了加快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激励我市体育代表团在浙江省第十五届运动会上取得优异成绩,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夺取省运会金牌总数、奖牌总数和团体总分“三个第一”和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任务,经市体育局党委研究决定,对做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励,具体方案如下:一、奖励方案在省运动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教练员和得分的运动员以及为运动员(队)出成绩做出贡献的有关单位、个人;获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队。
1.运动员(1)金牌:2000元/枚,银牌:500元/枚,铜牌400元/枚,其它按名次所得分数计奖:每一分奖60元。
(2)篮球、排球、足球(甲乙组)项目第一至第八名的奖励分别按30分、10分、6分、5分、4分、3分、2分、1分,再乘实际参赛运动员数后,按每分100元计算,由教练员按运动员贡献大小分配。
(3)比赛单项的多人、团体、接力和沙滩排球等项目获得金牌,三人以下项目按第(1)条标准计算奖金,三人项目按运动员标准第(1)条的1.5倍计算资金,三人以上项目按运动员标准第(1)条的2倍计算奖金,由教练员按运动员实际参赛人数及贡献大小分配。
第二至八名奖励依次类推计算。
(4)在比赛中破全国及亚洲最高记录的奖励3000元,破省最高纪录和全国青少年记录的奖励2000元(大会加计杭州市代表团金牌的成绩;同一项目按最高成绩计算,不重复计)。
2.教练员(1)金牌:7000元/块;银牌:1000元/块;铜牌:500元/块,其它名次不奖。
(2)篮球、排球、足球(甲乙组)第一至第四名分别按30000元、20000元、15000元、10000元奖励。
(3)比赛单项的多人、团体、接力和沙滩排球等项目获得金牌:三人以下项目按教练员标准第(1)条计算奖金;三人以上(含三人)项目,若参赛运动员由多名教练员带训,按教练员标准第(1)条的1.5倍计算奖金;四人以上项目,若参赛运动员由多名教练员带训,按教练员标准第(1)条的2倍计算奖金,按参赛运动员人数比例分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11•【字号】黑政发[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0〕14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黑龙江省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黑龙江省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激励全省体育战线的运动员、教练员及广大体育工作者在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祖国争光,为我省争得荣誉,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是指奥运会(含冬奥会,下同)、世界智运会、全运会、全国体育大会和全国智运会。
第三条对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奖励,将根据其在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中取得的成绩,并结合思想道德风尚及各方面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条省政府对在奥运会上获得金牌的运动员、教练员授予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对在全运会上获得金牌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记一等功奖励;对省体育行政部门和为我省参加奥运会、全运会取得优异成绩给予支持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运动员在奥运会上获得金牌给予60万元奖励;获得银牌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铜牌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名给予9万元奖励;获得第五名给予8万元奖励;获得第六名给予7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名给予6万元奖励,获得第八名给予5万元奖励。
第六条运动员在世界智运会上获得金牌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银牌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铜牌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名给予2万元奖励;获得第五名给予1.5万元奖励;获得第六名给予1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名给予0.9万元奖励,获得第八名给予0.8万元奖励。
国家体委关于下发《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体委关于下发《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2.27•【文号】[88]休干字108号•【施行日期】1988.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委关于下发《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88〕体干字108号)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已商得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同意,现发给你们,请按此试行。
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七日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一、根据《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的比赛范围为《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五条各款中明确的各类比赛,其他比赛不得套用本细则的奖励条文。
三、对《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下文条款的奖金评定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第二章第六条规定“运动员在全国及其以上比赛中在田径、游泳的某些项目上达到当年世界水平的,获得运动水平奖”。
该条文中“田径、游泳的某些项目”系指那些尚未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的比较弱的田径、游泳项目。
获得运动水平奖的,暂定为被世界田径、游泳联合会列为当年世界前二十名的我国运动员。
运动水平奖的奖金标准是:列为当年世界前五名的为2,500-3,000元;列为当年世界第六至第十名的为2,000-2,500元;列为当年世界第十一至第十五名的为1,500-2,000元;列为当年世界第十六至第二十名的为1,000-1,500元。
运动水平奖与获奖名次奖不能重复发放。
(二)第二章第七条规定“运动员破世界纪录、亚洲纪录或全国纪录的,获得破纪录奖”。
其奖金按下列标准评定:1.运动员在会上破世界纪录和在亚运会上破奥运会比赛项目世界纪录时,奖金标准为10,000元-12,000元;在其他比赛中破世界纪录时,属奥运会比赛项目的,奖金标准为4,000-7,000元;属非奥运会比赛项目的,奖金标准一般为2,400-3,200元。
运动队队员、教练员的奖励办法制度法规
运动队队员、教练员的奖励办法制度法规
运动队队员和教练员的奖励办法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和不同层级的体育组织制定,一
般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 基本奖励制度:根据运动员或教练员在比赛中取得的成绩,给予相应的奖励,包括
金钱奖励、物质奖励、荣誉奖励等。
2. 学习奖励制度:对于在学业上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和教练员,可以给予额外的奖励,例如奖学金、学习资助等。
3. 训练奖励制度:根据运动员和教练员在训练中的表现和进步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例如提供专门的训练设备、提供顾问和专业团队支持等。
4. 素质奖励制度:对于在品德、礼仪、精神面貌等方面表现优秀的运动员和教练员,
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5. 团队奖励制度:对于集体项目的运动队,可以根据队伍在比赛中的成绩,给予团队
奖励,例如团体荣誉、队员组织旅游等。
6. 其他奖励制度:根据不同的体育项目和层级的需要,可以制定其他形式的奖励制度,例如技术创新奖励、社会贡献奖励等。
此外,运动队队员和教练员的奖励办法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体育组织的管理
规定和道德准则,确保公平公正,并鼓励运动员和教练员的积极向上、奋发向前的精
神风貌。
教练员与运动队队员的奖励办法文档
教练员与运动队队员的奖励办法文档Document of reward methods for coaches and sports te am members编订:JinTai College教练员与运动队队员的奖励办法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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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鼓励和支持师生钻研业务、勤学苦练,培养、输送优秀体育人才,进一步提高我校田径传统项目运动技术水平,为学校体育事业多作贡献,特定以下奖励方法。
1.凡入选校运动队队员,三年内(初中、成职教)每人发服装费50元。
2.教练员每三年发服装费、胶鞋费200元。
3.取消平时训练补贴,寒暑假训练,每次训练(1.5小时左右)补贴:运动员1元,教练员10元。
1.参加省田径运动会获团体总分1-10名、11-20名、21-30名、31-40名、41-50名、51名以后,教练分别奖:800元、600元、500元、400元、300元、200元。
运动员参加省级比赛每得1分奖30元,教练员按运动员总分记奖,每分奖30元。
2.参加苏州市级田径运动会,运动员每得一分奖10元,教练员按队员总分记奖,每分10元。
3.参加常熟市级田径运动会,教练员在保底费100元的前提下,团体总分进入前三名,按队员总分记奖,每分奖2元团体总分4-6分奖1.5元团体总分非前六名,每分奖1元。
运动员获前三名者,每得1分奖3元,其余得分每分奖2元。
1.在校期间队员达二级运动员,队员奖50元/项,教练员奖100元/项。
2.在校期间队员达一级运动员,队员奖500元/项,教练员奖1000元/项1.破省纪录:运动员奖300元,教练员奖800元(项)。
2.破苏州市纪录:运动员奖80元,教练员奖200元(项)。
3.破常熟市纪录:运动员奖50元,教练员奖100元(项)。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1—3
4—6
≥7
三、关于集体项目的奖励
集体项目主要指球类项目,如足球、篮球、曲棍球等。集体项目中主力队员与非主力队员的比例设定为7:3。主力队员按照相应比赛层次奖金标准给予奖励,非主力队员按照相应比赛层次奖金标准的60%给予奖励。
四、关于团体(组)项目的奖励教练员奖金(份)1
1.5
2
运动员在比赛中,超记录或未取得第一名的,不评发创记录奖;取得比赛第一名并创记录的,其奖金除按奖励名次、创记录两项奖金标准中较高的一项评定外,另按较低一项奖金标准的20%增发奖金。
六、关于举重运动员的奖励
总成绩按照奥运项目奖励标准给予奖励,抓举和挺举成绩按照非奥运项目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总成绩为第一名时,奖励总成绩、抓举、挺举三项成绩;总成绩不是第一名时,奖励总成绩、抓举、挺举三项成绩之中奖励标准较高的两项。
九、关于团体、个人全能项目的奖励
个人项目比赛中既排列了个人奖励名次,又以个人比赛成绩累计加分重复计算出的团体、个人全能奖励名次,不评发奖金。
十、关于有功人员奖励比例
常规年度,按照相当于该年度实际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10%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奥运会、亚运会等综合性运动会的有功人员奖励比例另行确定。
4、亚运会只奖励前六名,参赛选手或队伍较少的项目,奖励名次适当减少。
二、关于教练员奖励标准
1、个人项目的教练员按照运动员奖金标准给予奖励。运动员每取得一项奖励名次,给予一份教练员奖金。
2、集体项目的教练员按照主力队员奖金标准的三份给予奖励。
3、团体(组)项目教练员按照运动员成绩奖金标准的1—2份给予奖励,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对于报名人数多于颁奖人数的团体(组)项目,按照一场比赛同时上场人数确定主力运动员;其余报名运动员按照非主力队员给予奖励。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体委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体委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工资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5.09.27•【文号】劳人薪[1985]46号•【施行日期】1985.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体委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5)46号1985年9月27日)国家体委制定的《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关于实施〈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经我们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已报请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修改后的文件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一: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运动员、教练员的工资制度是一九五六年制定的。
一九六三年修订了运动员工资标准,一九七五年、一九七八年两次提高运动员的定级工资。
一九八一年重新制定了运动员、教练员的工资标准,减少等级、加大级差、扩大升级面等,使运动员、教练员的工资水平有所提高,调动了广大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促进了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但没有从工资制度方面进行根本改革。
运动员、教练员的现行工资制度体现运动队伍特点不够,仍然存在平均主义现象,不适应体育事业的发展和运动队伍的建设,需要改革。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的精神,针对现行工资制度的弊端,结合运动队伍的特点拟定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一、改革的原则(一)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适当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体现技术高低、成绩好坏、贡献大小的差别。
(二)把运动员的体育津贴和教练员的工资同运动技术水平、竞赛成绩紧密联系起来,有利于促进训练和竞赛水平的提高;有利于运动员、教练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以及人才的合理流动。
(三)根据运动队伍的以下特点,确定运动员的体育津贴和教练员的工资。
马场教练奖罚制度
马场教练奖罚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马场教练的行为,提升教练团队的整体素质和教学水平,确保马术运动的健康发展。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马场工作的教练员,包括全职和兼职教练。
二、奖励制度1. 绩效奖励:根据教练的月度或季度教学成果、学员反馈和马匹管理情况,给予相应的绩效奖金。
2. 优秀教练奖:对于在国内外马术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教练,给予一次性奖励。
3. 创新贡献奖:鼓励教练创新教学方法,对于提出并实施有效创新方案的教练,给予奖励。
4. 安全管理奖:对于全年无安全事故的教练,给予安全管理奖励。
三、惩罚制度1. 教学事故:对于因教练疏忽导致的学员受伤或马匹受伤,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至解聘的处分。
2. 违反纪律:教练不得在工作期间饮酒、赌博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一经发现,立即解聘。
3. 教学不端:对于体罚学员、言语侮辱或其他不端行为的教练,给予严重警告,情节严重者解聘。
4. 马匹管理不善: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马匹生病、受伤或死亡的教练,根据情况给予罚款或解聘。
四、奖罚执行1. 奖罚决定由马场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和教练的表现进行评定。
2. 所有奖罚决定需书面记录,并通知到个人,确保透明公正。
3. 教练对奖罚决定有异议时,可向管理层提出申诉,管理层需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回复。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马场管理层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马场其他规章制度执行。
3. 本制度定期进行评审和更新,以适应马场发展和马术运动的变化。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马场的具体需求,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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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员与运动队队员的奖励规定
教练员与运动队队员的奖励办法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鼓励和支持师生钻研业务、勤学苦练,培养、输送优秀体育人才,进一步提高我校田径传统项目运动技术水平,为学校体育事业多作贡献,特定以下奖励方法。
二、入队奖:
1.凡入选校运动队队员,三内(初中、成职教)每人发服装费元。
2.教练员每三发服装费、胶鞋费元。
3.取消平时训练补贴,寒暑假训练,每次训练(.小时左右)补贴:运动员元,教练员元。
三、竞赛奖:
1.参加省田径运动会获团体总分-名、-名、-名、-名、-名、名以后,教练分别奖:元、元、元、元、元、元。
运动员参加省级比赛每得分奖元,教练员按运动员总分记奖,每分奖元。
2.参加苏州市级田径运动会,运动员每得一分奖元,教练员按队员总分记奖,每分元。
3.参加常熟市级田径运动会,教练员在保底费元的前提下,团体总分进入前三名,按队员总分记奖,每分奖元团体总分-分奖.元团体总分非前六名,每分奖元。
运动员获前三名者,每得分奖元,其余得分每分奖元。
四、等级奖:
.在校期间队员达二级运动员,队员奖元/项,教练员奖元/项。
.在校期间队员达一级运动员,队员奖元/项,教练员奖元/项
五、破纪录奖:
.破省纪录:运动员奖元,教练员奖元(项)。
.破苏州市纪录:运动员奖元,教练员奖元(项)。
.破常熟市纪录:运动员奖元,教练员奖元(项)。
.破校纪录:运动员奖元,教练员奖元(项)。
备注:
.奖励办法从XX月份开始试行,以后根据需要逐步修订完善。
.凡属少体校白中籍的运动员只计常熟市级竞赛奖,有关教练员只记奖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