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原告举证义务和范围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最新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对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的证据可以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概况等多种种类。
1.物证:指案件发生过程中的实实在在的物品,包括文件、书籍、图片、实物等。
2.书证:指书面材料,包括行政行为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等。
3.证人证言:指通过证人口述的证据,可以是当事人或非当事人提供的证言。
4.鉴定意见:指对其中一特定问题进行科学鉴定所得出的结论。
5.勘验笔录:指法庭或人民法院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的记录。
6.视听资料:包括录像、录音带、摄影照片等。
7.电子数据:指电子文档、电子邮件、短信记录、网络日志等。
8.现场概况:指案件发生地点的实际情况。
二、证据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由原告承担,即原告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但在一些情况下,被告也需要提供证据进行反驳。
三、证据的采信标准对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采信判断:1.真实性:证据必须真实可信,不能是伪造或篡改的。
2.合法性:证据的采集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
4.充分性:证据必须足以推翻对方的论证或足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证据的提供和审查程序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提供和审查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举证期限:法庭会规定原告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为20日。
2.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证据的交换,提前知悉对方的证据。
3.举证要求: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并对证据的形式、内容等做出要求。
4.证据质证和审查:法庭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审查,当事人可以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疑和反驳。
5.临时证据:对于临时性证据,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调取、保全的申请。
6.专家鉴定:在需要科学鉴定的案件中,法庭可以委托专家进行鉴定。
五、证据的认定和通知法庭会对证据的认定进行裁定,并将裁定通知当事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一章证据
举证责任
3、行政诉讼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主要举证责任)原因
----在行政诉讼之前,被告行使了权力, 行使权力时应该有证据。 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后,须将证据提交到法庭上。 ----行政诉讼的原告在很多情况下没有证据, 也没有权力、没有能力收集证据。 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是义务, (大多数情况下)原告举证是权利 。
三、举证责任
1、举证责任的涵义 举证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有义务举出证据, 以证明自己的观点正确、行为合法的当事人, 如果不能举出证据,将承担败诉后果。
举证责任
2、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承担
----一种观点是:行政诉讼被告承担(全部)举证责任 ----另一种观点:行政诉讼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 原告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后一种观点与我国法律规定有关)
第二十一章
行政诉讼证据
一、证据的概念 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
二、证据的种类
1、 书证 物证 用文字内容证明案件 用外部特征证明案件
2、 本证 反证
证明自己的主张正确的证据; 证明对方的主张错误的证据。
能单独证明待定事实的证据; 不能单独证明、须和其他证据 共同证明待定事实的证据。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 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
行政诉讼举证规则
一、行政诉讼举证规则(一)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与民事、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程序中,原告并不需要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内容承担举证责任,只需要对下列内容承担举证责任:1、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原告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二)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是不同的。
但在有些情况下,原、被告对同一特定事实却均需承担举证责任。
当出现此种举证责任竞合的情形时,应由被告承担说服责任,原告承担推进责任。
因为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先,原告起诉被告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后。
具体而言,被告需要为下面的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是指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过程中的所有事实,这事被告应承担的根本的举证责任,并且是举证的说服责任。
2、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有关事实。
3、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有关的事实。
4、行政赔偿诉讼中有关被告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事实。
二、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1、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2、作为当事人,您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就由您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3、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勘验人发问。
发问内容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方式。
4、申请证人出庭,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应该承担哪些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范围的内容是什么
⾏政诉讼中的原告应该承担哪些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范围的内容是什么与民事、刑事诉讼不同,⾏政诉讼程序中,原告并不需要对⾃⼰提出的诉讼请求内容承担举证责任,只需要对实际情况进⾏详细讲解。
那么,⾏政诉讼中,原告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吗?如果要承担,承担什么举证责任?店铺⼩编为你讲解。
⾏政诉讼中的原告应该承担哪些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范围的内容是什么⼀、⾏政诉讼举证原则《⾏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政⾏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改具体⾏政⾏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件。
但在⾏政诉讼中,被告并不是对所有的待证事实都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对某些事项也将承担⼀定的举证责任。
⼆、⾏政诉讼中原告举证内容最⾼⼈民法院《关于⾏政诉讼证据若⼲问题的规定》规定:“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向⼈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原告也负有⼀定得举证责任,体现在:1、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1)原告起诉时⾸先应当证明的是其是与被诉具体⾏政⾏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若⼲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与具体⾏政⾏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该⾏为不服,才可以依法提起⾏政诉讼,即只有与被诉具体⾏政⾏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才具有原告资格。
(2)证明侵犯⾃⼰合法权益的具体⾏政⾏为存在。
《⾏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民法院管辖。
”(3)证明起诉符合起诉期限的规定。
原告起诉须遵守起诉期限的规定,并且在起诉时向⼈民法院提供其符合起诉期限规定的证明材料。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被告不作为⾏政案件,是指应当由原告申请⾏政机关作为或者由⾏政机关依职权主动作为⽽⾏政机关不作为的⾏政案件。
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范围包括什么
⾏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范围包括什么诉讼代理⼈是指在代理权限内,以当事⼈的名义,代替当事⼈进⾏诉讼活动的⼈。
接下来,店铺⼩编为⼤家带来⾏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范围包括什么的相关知识。
⾏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范围包括什么?1、提供证据证明起诉具有事实根据。
A、⾸先应当证明其与被诉具体⾏政⾏为有利害关系。
B、证明具体⾏政⾏为的存在。
C、证明起诉符合法定的起诉期限。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政程序中曾经提出过申请的事实。
A、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法定职责的。
B、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3、⾏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具体⾏政⾏为侵害⽽遭受损失的事实。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六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政⾏为的,作出原具体⾏政⾏为的⾏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政⾏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政机关作出同⼀具体⾏政⾏为的,共同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政⾏为,该组织是被告。
由⾏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政⾏为,委托的⾏政机关是被告。
⾏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使其职权的⾏政机关是被告。
第⼆⼗七条当事⼈⼀⽅或者双⽅为⼆⼈以上,因同⼀具体⾏政⾏为发⽣的⾏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政⾏为发⽣的⾏政案件、⼈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第⼆⼗九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政⾏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三⼗条没有诉讼⾏为能⼒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代为诉讼。
法定代理⼈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民法院指定其中⼀⼈代为诉讼。
第三⼗⼀条当事⼈、法定代理⼈,可以委托⼀⾄⼆⼈代为诉讼。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蛔引b';ysl om A nd Soci晰——因圜四■t鍪竺堡!型!!f叁叁I』圭塾金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祁向祥王涛摘要行政诉讼,即俗称的民告官,是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
由于行政诉讼的产生,所以在诉讼过程中就存在着举证责任的划分。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有着质的区别。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i009.0592(2010)12—128—03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主要是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当被告行政机关不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时,就由被告承担败诉的结果,原告并不因为举不出证据反驳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而败诉,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行政机关负担,举证责任制度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
一、行政举证责任在不断地完善1.强化被告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为了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原告,证据规则强化了被告的举证责任,而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据规则。
既规定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要对自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向法院提供证据来加以证明;又规定了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行政机关在不能提供或不能在期限内提供相应证据时,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由于被告负举证责任,所以证据规则特别强调,即使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也不能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另外,还有许多规定体现了保护弱者的思想。
如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但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法院就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而调取被告当时未收集的证据,这就要求行为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的当时就必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防止出现法院与行政机关共同审原告的现象。
明确规定被告不到庭而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将不作为定案的依据,除非是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这样规定将进一步督促行政机关履行出庭义务。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摘要】行政诉讼是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的行政案件的活动。
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举证制度占据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它与民事、刑事诉讼中的举证制度不同。
这种区别主要体现在诉讼当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担上。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当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
举证制度的出现,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进步。
因此,对其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对策一、我国举证责任制度提出的背景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中首次采用了“举证责任”的概念,这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
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不同,其主要表现在:行政诉讼调节的是行政机关的职能,它既不是由双方当事人分担,也不是由原告负担,而是由被告承担,这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究其原因:第一、行政诉讼中所针对的诉讼标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该具体行政行为是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作出的。
第二,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与原告相比具有举证优势。
第三、行政诉讼中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能够有效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因此这就表现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最要意义。
二、举证责任承担的主体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是由被告来承担的。
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应当举出证据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正确,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确定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来承担,这是与民事与刑事不同的地方。
行政机关在作出裁决之前应当广泛收集证据,并且应当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示证据,或者说明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证据反驳的机会,这是行政机关在实践行政管理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义务。
这是一种特殊的风险义务,而原告向法院举出证据则主要是一项诉讼权利。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承担的主体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三、举证责任的分担《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关系公正与效率的司法改革目标实现的一项重要制度。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规定,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严格规范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滥用职权,切实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举证责任的起源及含义举证责任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到近代德国发展到繁荣阶段。
中国古代诉讼制度中没有举证责任制度。
在我国古代诉讼中,行政、司法不分,法官也是当地的行政长官,地位很高,包揽一切。
从各种证据的收集调查及审查判断上均由法官说了算,不具备产生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度的条件。
我国从立法上引入举证责任制度是1910年起草的《大清民事诉讼法律草案》。
举证责任是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提供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以避免对于己方不利的诉讼后果。
举证责任有四个方面的内涵,第一,主张责任。
主张是证明的前提,谁主张,谁举证。
没有诉讼主张谈不上承担证明责任。
第二,提供证据责任。
有了诉讼主张,才需要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
这种责任是有特定含义的,它是一种风险负担,并不是所有当事人提出证据的行为都是在履行提出证据的责任。
第三,说明责任。
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诉讼方承担的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说明论证,使法官确信自己提出的主张。
第四,是不利后果负担责任。
举证责任的最终表现是如果不能提出能够说服法官确认自已诉讼主张的足够证据,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将承担败诉的结果。
二、被告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我国三大诉讼制度是随着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逐步确立发展起来的。
其中,行政诉讼起步最晚,直到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才标志着我国三大诉讼制度的基本确立。
在三大诉讼制度中,每个诉讼制度对举证责任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
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始终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承担(也就是原告方)。
他们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侦查权,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当然就必须承担证明案件事实、确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责任。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出台以后,法学界对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形成了众说纷纭的局面。
总结这些观点可分为以下几种:主流的观点认为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是“谁主张,谁举证”;第二种观点则主张,在行政诉讼中应当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只承担相应的提供证据的责任;还有一种比较新颖的观点提出,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引进“价值衡量”,通过“经济分析”和“利益衡量”的方法来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要求法律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具有灵活性。
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但也存在缺陷。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一般标准,确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由于行政诉讼的情况复杂多样,所以除了“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标准,还应存在其他分配方式,才符合公平科学的原则。
本文在明确举证责任概念的内涵后,对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进行多角度的分析,大致描绘出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轮廓,以期达成对其比较清晰的认识。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是诉讼制度中的概念,在我国首先是由《行政诉讼法》引入的。
涉及举证责任的条文是《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它的内容是“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但是举证责任的概念并不明确,所以需要进行界定。
在三大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概念并无不同,只是各自的分配规则相异而已。
因此,界定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概念就是界定举证责任的一般概念。
在界定其概念之前,有必要对举证责任存在的意义及其历史形态作点介绍,以了解它的来龙去脉。
(一)举证责任存在的意义举证责任的存在,首先有其制度上的意义。
一个国家诉讼制度的首要目的是解决纠纷,诉讼制度是因纠纷需要解决而出现。
这就是说纠纷进入到了司法程序,司法机关必须对其进行裁决。
既然法院必须对所有受理的案件进行裁决,就要在纠纷的客观事实真伪不明时有一个进行裁决的规则,举证责任制度就是这样的规则,它可以使法院对所有受理案件的裁决成为可能。
浅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浅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是举证责任。
在我国行政诉讼立法和实践中,举证责任在承担的主体上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不同,它既不是由双方当事人分担,也不是由原告负担,而是由被告承担,这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
只有行政诉讼双方的举证责任清晰、明确,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才能起到其应有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目录〔本文的中心论点〕浅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绪论 (1)一、举证责任的涵义及特征 (1)二、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的分配 (2)(一)被告举证责任 (2)(二)原告举证责任 (2)(三)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 (3)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时限 (4)四、现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仍需改进的地方 (5)(一)加强对原告人举证的指导和引导,实行合理分担原告的举证责任 (5)(二)完善行政诉讼举证时效制度,明确规定不及时举证的法律后果 (5)结论 (5)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承担的主体上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不同,它既不是由双方当事人分担,也不是由原告负担,而是由被告承担。
因为,行政诉讼中所针对的诉讼标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该具体行政行为是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作出的;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与原告相比具有举证优势;行政诉讼中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能够有效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清晰、明确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其意义是:第一、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防止原告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行为的伤害。
第二、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
第三、有利于规范证据的提供、调取等活动。
在我国行政诉讼中被告应遵循举证范围及举证期限规则,并承担举证期限内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
从而使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一、举证责任的涵义及特征举证责任是执行政诉讼当事人必须承担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
举证责任的基本涵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由谁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即提供证据责任的承担;二是指当时能提供证据证明案件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我 国《 行政诉 讼 法》 有 规 定原 告 的举 证 责 任 , 没 20 00年施 行 的《 最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 执行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行 政诉 讼 法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下 简 称 以
《 干解 释》 第 一 次 明确 了原 告 的举 证 责 任 , 司 若 ) 该 法解 释第 2 7条 规 定 了原 告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的 四种 情
不 完备 等 正 当事 由不能 提供 相关证 据 材料并 能 够作
出合理 说 明 的情 形 ; 2 把 原 告 的 证 明 责 任 扩 大 到 () 所 有 的行 政赔偿 诉 讼 案 件 , 不 局 限 于一 并 提 起 的 并 行 政赔 偿诉 讼 ; 3 取 消 了“ () 其他 应 当 由原 告 承担 举 证 责 任的 事项 ” 的兜 底 条款 。
责任 的分 配是 从结 果 责任 的角 度预 先设 置各方 的风
诉超 过起 诉 期 限 的 除 外 ;2 在 起 诉 被 告 不 作 为 的 () 案件 中 , 明其提 出 申请 的事 实 ;3 在 一并 提 起 的 证 ()
行政 赔偿 诉讼 中 , 明 因受 被 诉 行 为侵 害而 造 成 损 证
8
失 的事 实 ; 4 其 他 应 当 由 原告 承 担举 证 责 任 的事 ()
险, 当争 议 的事实 在 没 有证 据 或 证 据 不 足 以证 明 即 真伪 不 明 的情 况下 , 由举 证 责 任 承担 一 方 承 担 不利
项 。《 据规 定》 次 对 《 干解 释 》的规 定 作 了修 证 再 若 改, 反映 在第 4条 、 5条 中 。 第 《 据规定》 《 干解 释》 进 步之处 在于 : 证 较 若 的 () 1 在起诉 被 告不作 为 案 件 中 , 加 了原告 是 在 “ 增 行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条件有哪些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条件有哪些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条件有哪些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事项有哪些(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由特定的当事人对特定的事项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将承担败诉或不利后果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上就是为大家解答的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条件有哪些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行政诉讼中如何进行举证程序
行政诉讼中如何进行举证程序在行政诉讼中,举证是非常重要的程序,它关系到诉讼中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实现。
那么,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如何进行举证
程序呢?
一、主动举证:行政诉讼当事人应主动担负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首先应该主动担负举证责任。
这也是行政诉
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具体而言,当事人应在诉讼请求中明确列明所
要举证的事实和证据,并将其提交给行政机关或法院。
此外,当事人
还应及时提交更全面、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其请求的合法性和事实真
实性。
二、协调举证:行政机关与当事人应共同配合举证
在行政诉讼中,为了更好地实现举证程序,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当事人的举证。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正地行使权利,向当事人提供与
案件有关的材料,帮助当事人确定需要举证的具体事实和证据。
同时,行政机关还应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举证权利,不得故意隐瞒或篡改
证据,以便更好地体现公正、公平原则。
三、裁判机关举证:裁判机关有权在需要时对案件进行举证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未能履行举证责任或者裁判机关需要进一步
确认当事人所提供证据是否合法合适时,裁判机关有权对案件进行举证。
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裁判机关对案件进行举证,并应如实回答陈
述事实情况,提供证据。
总之,在行政诉讼中,举证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程序,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实现的关键环节。
因此,当事人应当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积极主动担负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裁判机关也有权在需要时对案件进行举证。
只有当各方充分协作,举证程序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诉讼公正公平,维护司法公正。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谁负责?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谁负责?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根据特殊情况决定,民事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行政诉讼由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一项原则。
刑事诉讼公诉人(自诉人)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人对自已无罪或罪轻负有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谁负责?1、民事诉讼。
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这是对一般举证责任的规定,即谁主张谁举证。
但在特定的案由中,法律规定由被告负责举证,这种将举证责任指向被告的规定称为举证责任倒置。
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此处指的即是医疗,劳动纠纷等)。
2、行政诉讼由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一项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3、刑事诉讼公诉人(自诉人)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一律按无罪处理,不可疑罪从轻。
被告人对自已无罪或罪轻负有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过程中举证与质证的规定
行政诉讼过程中举证与质证的规定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举证和质证是非常重要的程序环节。
本文旨在介绍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举证和质证方面的相关规定。
一、举证的规定举证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了证明自己所主张的权利或者事实,提供证据材料。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法院应当予以采信,不能无证据处以行政处罚。
1. 举证的主体当事人有举证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主要事实应当举证。
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举证。
”所以,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都有权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利或者事实。
2. 举证的时间和方式当事人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
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起诉状或者答辩状中应当附清证据目录,并在起诉状或者答辩状送达对方当事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证据。
”当事人也可以在开庭前将证据提交给法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调解、审理前各方当事人要提交全部证据材料。
3. 证据的种类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在举证时,当事人应当将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证明清楚。
另外,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的证据材料,一般应当尽量用经过删减的方式提交。
若因提交证据而造成的损失,由提交证据的当事人承担。
二、质证的规定1. 质证的主体在行政诉讼中,原告、被告、第三人都有权利进行质证。
法庭审理时,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质证,是全面审查案件的重要环节。
2. 质证的程序质证一般分为对方当事人的质证和法庭的质证。
在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时,当事人可以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人证言的可信度等方面提出异议,对异议进行辩论和裁决。
法庭质证时,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和证人解释证据内容,阐明证据标的物的性质和关系等。
3. 质证的效力质证的效力对于判决案件具有重要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质证人的证言能够证明在本案与案件有关的某个事实,且不存在排斥证言的理由的,应当作为认定该事实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夏立彬举证责任可以说是一个比较古老的法律概念,究其渊源,它最早出现在罗马法民事诉讼中。
1990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首次把举证责任引进行政诉讼中。
举证责任理论在法学界上被称作“诉讼制度的脊梁”,它是一种法律推定制度,即一方当事人无法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则将承担败诉的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包含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二是指举证人提供证据后使之证明案件某个方面或全部事实的责任。
民事诉讼的一般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从《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来看,行政诉讼的一般证据规则是行政机关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由提出诉讼主张的原告举证,但原告对是否存在具体行政行为及该行为与其有利害关系负举证责任,即“被告负举证责任。
”它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行政诉讼制度“民告官”的特色。
可以说,掌握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精髓,也就掌握了打开行政诉讼制度的钥匙。
一、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源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但因为两种诉讼程序性质、形式和特征存有诸多不同,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一般原则,以“举证责任倒置”为特例。
例如《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特殊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医患纠纷的举证。
而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据此,当被告行政机关不能证明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时,就由被告承担败诉的后果,原告并不因举不出证据反驳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而败诉。
例如,某县一啤酒批发店被该县卫生监督部门罚款,其罚款的原因是该批发店销售了质量不合格的啤酒。
该批发店不服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将该县卫生监督部门告上法庭,被告、原告对所销售啤酒的质量是否合格举不出确凿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被告败诉。
这是一个典型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案例,此判决充分体现了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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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曾经向被告提出过申请,二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事实。如申请行政机关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障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而行政机关没有发放的;又或者是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行政机关没有作为的。对上述情形,原告应该提供自己曾经向被告提出过申请的证明。
行政诉讼中,原告是否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பைடு நூலக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由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证据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那这是不是说原告在行政诉讼中不需要承担任何的举证责任呢?笔者认为,在行政诉讼中,原告要不要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别对待。
结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笔者认为,在行政诉讼中,原告要对以下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自己提起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具体说来就是原告要证明自己的起诉符合以下条件:原告是适格的主体,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自己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诉讼等。
其他需要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事项,还要我们在实践中具体去体会、探讨和把握,因为法律是人制定的,不可能完美无缺,任何事物的完善都需要经过实践的雕琢。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要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曾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遭受损失的事实。比如,要证明被告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权利的事实;要证明原告自身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害的事实。在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还要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