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

合集下载

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十九)

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十九)

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十九)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公布日期】2015.02.0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十九)如何理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中关于防止利益冲突的内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六条从正确行使权力、防止利益冲突的角度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从业行为作出规范。

要保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忠实履行其经营管理者的职责,对其所在的国有企业负责,除了禁止任何以权谋私的行为外,非常重要的是防止发生各类利益冲突。

建立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担任职务和执行公务中,避开涉及本人及其亲属利益的行为,限制各种关系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责可能产生的影响,既便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摆脱各种关系的干扰,忠实履行职责,创造工作业绩,又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利益冲突”,是指公职人员因其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与其个人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

党中央高度重视防止利益冲突工作。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等方面法律法规”。

防止利益冲突被提到新的高度。

虽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没有直接使用“利益冲突”一词,但“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的表述和“防止利益冲突”的内涵是一致的。

采取“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的说法,表明违反了该条的要求,并不一定造成对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损害,只是存在这样的危险。

这样要求,坚持了从严要求和注重预防、关口前移的原则,形成了一种预防机制,使公益与私利之间泾渭分明,避免发生矛盾和碰撞,进而防止以权谋私。

国有企业领导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

国有企业领导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

国有企业领导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
《国有企业领导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是我国推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依据之一。

规定提出了包括言行规范、礼节礼仪、财务管理和服务行为等具体要求,旨在严格控制干部干系人之间的权力经济关系,发挥中央国有企业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服务国家、服务经济发展、服务人民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首先,《规定》强调了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要守行正派。

要正确处理企业经营发展的原则和利益的关系,严格遵守国家、企业对干部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把实现企业和服务社会发展作为最高纪律和最高责任,竞争中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搞权色,不把个人私利置于团体利益之上。

其次,《规定》提出了严格的礼节礼仪,比如尊重他人,遵守社会公德,遵守社会公平原则,不出现私人婚宴、密谋财富等不正当传统礼节。

此外,不得吸食毒品,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不得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违纪行为,不得滥用职权干涉厂企管理,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等。

最后,《规定》提出精细化的财务管理要求: 要依法处理国有资产,实行严格的成本管理和财务管理,合理安排财务支出,节省财政支出,打破垄断经营的扭曲;坚持正当原则,在公务接待礼宾活动中反对浪
费等违背廉洁从业的行为;大力推行信息化管理方式,加强企业的财务审计,建立完善的企业财务制度。

总之,《国有企业领导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旨在整治腐败,把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作为人民主人的典范,从而彰显中央国有企业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特殊责任,坚持中央国企党风廉政建设的主旨,营造企业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繁荣。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2009-12-25 09:39:43 来源:青冈县纪检监察网浏览:3618次2009年5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并通过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7月l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若干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若干规定》的发布施行,为处理违纪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提供了依据,对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若干规定》对原《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所规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监督与实施、违规行为的处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建立职务消费制度,依法进行职务消费《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并具体列举了八种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职务消费,是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内的所有履行公共职责的人员在从事公务、商务时,以公共财力为支出条件的消费活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是国有企业必要公款消费的重要内容,也是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为了履行职务需要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属于企业经营成本的一部分。

加快企业改革和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而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是健全企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方面。

加强对职务消费行为的管理、监督和制约,增加透明度,能够防止和避免奢侈浪费等现象的发生,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企业效益。

原试行规定第八条就对职务消费问题予以了规范,提出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要求。

这主要是针对当时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一些违规职务消费问题提出的要求,因此,规定的行为方式较为具体,但涵盖范围较窄。

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八)

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八)

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八)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公布日期】2015.01.0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八)怎样认识不得“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融入世界经济的步伐明显加快,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走出国门,在国(境)外进行投资入股。

根据2000年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五项规定”,未经投资者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指出,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人的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本项内容重申了中央的一贯要求,规范国有企业在境外的投资经营活动,保全国有资产。

正确理解本项规定,应当从两个方面把握。

第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这是一个原则规定。

但是,因驻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必须以个人名义进行上述活动的,应当经过批准。

批准的程序,应当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原则,以及《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从事上述活动,即是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境外投资项目,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股权或物业产权的,须经境内投资者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心得》

《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心得》

《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心得》贵州南风日化有限公司仇保民根据集团公司党委安排,贵州南风在三季度组织学习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辅导讲座,通过学习,我进一步加深了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理解和认识;通过反思和对照检查,对下一步我公司开展反腐倡廉也有了新的思路和想法,现将此次学习的心得体会汇报如下: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出台的作用和意义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是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为国有企业领导者树立了一个廉洁自律的标准、一个执业行为的规范和划出了不可逾越的“红线”,是在企业内部建立了一种监督机制,是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爱护和保护措施。

可以说,《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是近年来国家为国企领导人量身定做的,旨在针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搞好个人廉洁自律、搞好企业反腐倡廉、搞好企业经营管理、努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不可多得的一部廉政宣言。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满足了企业的发展需要,满足了职工的意愿。

只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才能实现企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只有企业得到发展了,职工才真正能得到实惠,企业也才能真正满足职工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所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出台从主观上、客观上达到了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目的和作用,也就是说,《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出台,对于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如何模范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营造“廉洁从业”氛围《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提供了国企领导人员行为的规范,具体的工作中我们又应该如何做才能确保不违反这些规定呢。

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起:1、要加强理论学习和主观世界改造。

最新《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1.doc

最新《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1.doc

最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1最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一、适用范围1、适用于领导班子人员2、适用于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负有经营管理责任人员3、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人员和负有经营管理责任人员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六条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国企领导人行为规范1、不得损害国有资产2、不得以权谋私3、不得为关系人谋利4、依法进行职务消费5、加强作风建设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二十一)

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二十一)

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二十一)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公布日期】2015.02.0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二十一)如何理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中,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的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制度。

即第(六)项提出:不得“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国有企业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确保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能够客观、公正、合法地履行职责。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的主要利害关系人是参照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来确定的。

主要应当回避的亲属关系有: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回避制度主要是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任职回避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担任某个特定的职务涉及上述亲属关系时,必须回避。

如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等情况。

新任用或新调入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或调入企业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

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任职回避的,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应在一定时间内予以调整。

公务回避,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履行职责,管理经营企业过程中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如果与其配偶、子女投资、经营的企业直接发生经济关系等情况,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回避。

因特殊原因无法回避时,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2001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法定情形是:(1)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2)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3)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下同)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4)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心得体会根据集团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学习活动的安排和要求,我认真进行了学习,通过学习,我有所思、有所感、有所想,对廉洁自律和爱岗敬业精神也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和认识.廉政建设对每个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即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不贪污受贿,不以权谋私。

廉洁从业,是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是党的“执政为民、立党为公”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也是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

一、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

要自觉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不断夯实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巩固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要清醒地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而不是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必须紧紧围绕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这个根本问题,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

二、管得住小节,时刻警醒自己。

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是最基本的要求.各方面的案例表明,贪婪的欲望是走上犯罪的罪魁祸首,因此梳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极为必要。

翻开那些走上犯罪道路的腐败分子的履历,他们走向犯罪的每一个阶段,党中央都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告诫。

但他们以侥幸的心理撬动了放纵的行为,用膨胀的欲望摧毁了是非的界限,正是由于少了一点自律,多了一点放纵,最后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不难看出,那些以身试法的人问题就出在世界观、权力观上,出在缺乏自律意识上,是他们自己毁了自己.因此,作为综合管理部的干部,首先应该将警钟敲给自己,长鸣不绝于耳,才能有如履薄冰般的谨慎、如临深渊般的警醒. 其次,在实际工作上做到遵纪守法,按规章办事,防微杜渐.在对外窗口岗位工作重要的是面对服务对象时,工作作风如何,服务态度如何,办事效率如何,直接关系到展示馆的形象.因此,要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不断健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3

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3

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有企业是我们国家社会的经济支柱,是经济建设取得不断胜利的根本保障。

国有企业能否发展的好,企业领导人的作用至关重要。

作为国有企业领导人,要全心全力用到企业的发展上,要转思路、想办法、找路子,动用各方面有利资源,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把企业的经济效益搞上去,让职工群众得到实惠,承担好国有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创新思维抓企业市场竞争力提升与经济效益提升的过程中,面对工作任务的责任压力,以及完成任务的紧迫性,在工作思路和方法具体实施上,国有企业领导人特别要拉紧自律弦,明白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万万不能因为完成工作而丢了工作。

这就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依法经营是基本要求。

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企业领导者就应当严格遵守并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这里的“法”,外延比较广泛,既包括公司法、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也包括企业章程、内部管理规定等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等。

企业领导人带头实施依法经营是实现企业长远发展的根本要求。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要求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还要严格遵守其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法规制度。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
4、关于经济赔偿问题 5、关于职务禁入问题
六、学习、贯彻、落实《若干规定》的要求
国务院国资委对学习、贯彻、落实《若干规定》的要求
一是,以各种有效的教育方式,推进《若干规定》的贯彻落实。 二是,结合企业实际,尽快制定贯彻落实《若干规定》的实施细 则。 三是,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廉洁从业的氛围和环境。
第一层次,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是执行本规定的主体。 第二层次,企业的中层领导人员和分支机构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对国有资产 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 第三层次,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 第四层次,具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身份并在企业中从事经营管 理活动的其他人员。
一、制定《若干规定》的立法背景和现实意义
1、《若干规定》的立法背景 2、制定《若干规定》的必要性 3、制定《若干规定》的现实意义
第四,是国有企业重要地位的要求。国有企业是国有经济的载体,公有制的 主体地位主要就体现在国有企业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上。
第五,是反腐倡廉新鲜经验的科学总结。从2004年颁布《试行》文件到2009 年《规定》重新修订发布,相隔五年。这五年来我们党一直高度重视国有企 业反腐倡廉工作,但腐败案件多发、高发的基本态势还没有从根本上转变, 还包括出一些新的特点和动向。
三、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的几 个主要问题(八个)
1、决策原则和决策程序问题
*不得违反决策原则。 *不得违反决策程序。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的几 个主要问题(八个)
2、国(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管问题
一是,当前对外投资越来越大,必须加强监管。 二是,国(境)外投资要经过批准,批准后要办理保全手续准 后要办理保全手续。

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十八)

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十八)

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十八)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公布日期】2015.01.23•【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十八)怎样理解不得“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这里规定了两种禁止性行为。

第一,不得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该条明确划清了商业贿赂行为与合法商业行为的界线,经营者在正规账目之外暗中给予、接受财物或其他便利,即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这种行为的特征一是“账外”,不入正规的账目;二是“暗中”,不在发票或合同中注明。

与商业贿赂行为相反,在经济活动中可以给予、接受折扣和佣金,只是折扣和佣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入账”,要依法纳税;二是“明示”,要在合同、发票中注明。

企业经济往来中正常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等,应当归企业所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如果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则是贪污行为,必须严格禁止。

第二,不得将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对此禁止性行为,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对于因企业投资、经营、纳税、吸纳劳动力等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应当归企业所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将这些财物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否则就属于贪污行为。

二是,一些地方政府为加速当地经济发展,出台了为当地引进资金、项目的奖励政策,对于按照这种政策应当获取的按引进资金总额一定比例或一定标准提取的奖金或其他物质性奖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否可以领取呢?《党政干部因引进资金、项目按当地政府政策获取奖金等物质性奖励问题如何处理的答复》(中纪办〔2001〕220号)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党和国家对党政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并根据这些要求界定适用奖励政策的范围。

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六)

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六)

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六)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公布日期】2015.01.0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六)怎样认识不得“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关于违反规定是指哪些规定的问题。

随着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进一步深化,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这些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的关键环节对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加经济效益,保障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害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国有经济不断规范经营和发展壮大,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以及产权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充实完善。

本项所称“违反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法律法规和规定:《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等。

关于违反规定的具体表现形式。

国有企业办理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易发多发的违反规定行为具体表现为:第一类主要包括,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内外勾结、隐匿转移、侵占私吞国有资产;在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与中介机构或其他相关单位相互串通,故意抬高资源和资产价值,或者高价回购低价出卖、侵吞国有资产;在破产前违法隐匿、转移破产财产、压价处分、不法剥离企业财产,造成资产流失;在资产评估上大做文章,压低企业资产价值,截留各种现金收入,隐藏固定资产;在产权处置过程中暗箱操作,不进场公开交易,营私舞弊,存在着私人交易、人情交易和低价交易,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产权,隐匿、侵占、侵吞、转移国有资产。

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十二)

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十二)

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十二)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公布日期】2015.01.1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十二)如何理解不得“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这里规定了两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禁止性行为。

一是不得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

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既包括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也包括以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销售方和购买方、服务人和服务对象等合作双方沟通信息、介绍业务而收取钱财的行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无论是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还是进行有偿中介活动,必然挤占工作时间,分散工作精力,难免占用企业资源,可能会直接或间接损害企业利益,所以是不允许的。

二是不得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同类经营企业是指与本企业从事的营业项目相同或类似,在市场上有竞争关系的企业。

关联企业是指一切与本企业之间具有控制关系、投资关系、业务关系、人事关系、财务关系等利益关系的企业,特别是与本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

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是指所有与本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其外延要比关联企业更为宽泛。

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主要是为了防止利益冲突。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主要是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的薪酬,如果在其他企业投资入股,获得的投资收益很可能远高于这些薪酬。

因此,如果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为了获得高额投资收益,有可能会利用本企业的客户资源、商业秘密甚至故意放弃本企业的商业机会促使其投资入股企业获利。

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二)

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二)

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二)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公布日期】2014.12.2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共5章30条,约4200字。

其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分别从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维护国有企业利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和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规范职务消费行为、加强作风建设等五个方面,规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收受不正当利益、利用企业资源谋利、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从业、离职和退休后从业等重要问题的政策界限作了界定。

二是“实施与监督”,规定了有关机构的监督责任和述职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与公开、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检查与评估、函询以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审计、报告备案事项抄报监事会等监督保障制度。

三是“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了对违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依据,以及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四种处理措施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办法。

总的来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近年来对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要求,体现了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新进展,反映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的实际需要,是一部比较全面、系统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专门法规。

此外,为加强和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明确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分依据,中央纪委监察部还颁布实施了三项专门处分规定:一是中央纪委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三是中央纪委印发的《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析_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析_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析_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析从古至今,任何一个政权如果不重视领导人员的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的话,是走不远的。

我们党从建党至今,历代党和国家领导人都十分重视党的作风建设、廉政建设。

思想是行为的先导,认识是作为的前提。

只有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才能深入推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政建设、作风建设。

可以试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如果学习作风不能理论联系实际,思想作风不能坚定党的理想信念,领导作风奉行官僚主义,工作作风搞形式主义,生活作风消极腐败等等,党的精神、政策就不可能在企业全面贯彻落实、开花结果,只会把企业搞垮。

深入推进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政建设、作风建设,是维护党在群众心目中形象、是密切企业党群关系的需要。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基本上都是共产党员、都是党所管的人才,在群众心目中,他们就是代表共产党、代表共产党名下的干部,便直观地通过他们的言行举止、作风优劣来看待我们党、我们党的干部形象。

“一颗老鼠屎坏一锅汤”,一个企业领导人员作风不正、生活腐化、高高在上,群众会说:“你看看,这就是现在共产党的官”。

时下有些企业高层领导人员坐办公室多、下基层少,靠现代信息化手段通讯工具指挥多、靠前指挥少,过问下一级多、过问一线状况少,凭部门提供方案和资料决策多、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少,开展理论学习教育和推行民主管理形式主义多、实际效果少,要求工作创新多、提供创新条件少。

一句话,工作作风不深入、不细致、不扎实。

对此,群众颇有微词:“如今的领导,把老的传统作风丢了,新的好作风见不到。

中央领导日理万机,却每年都抽出时间下基层调研,春节还陪普通群众一起过大年,我们的领导咋就不学、不做呢?”由此可见,必须深入推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政建设、作风建设。

否则,党及党的干部形象就会受损,就会降低群众的信赖度和亲信力。

在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存在以下突出的问题:一是对构建惩防腐败体系的思想认识还不够细致和深入。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

同志们好,今天报告的题目是:实现国有企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助推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

近日,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这个文件是对2004年中央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同名的试行文件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发布的。

为了下面叙述方便,在讲解时,前一个简称《试行》,后一个文件简称《规定》。

大家都可能注意到了,十七大以来,这方面的工作可以说紧锣密鼓、动作频频。

08年1月,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把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作为重点工作专门部署,提出了影响很大的《国企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

3月,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部署,深化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整体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7月,中央纪委又发布了违反七项要求的试用党内处分条例的解释。

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界定了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法律责任,以国家大法的形式,规范企业领导人的从业行为,并将于09年5月1日起实行。

7月,这项修订后的《规定》就正式颁布了。

在一年半的时间里,每几个月就有一项重大的措施出台,中央对国有企业反腐倡廉的关注程度之高,措施的份量之重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

而《规定》的字数虽然不多,却吸收了几年来企业反腐倡廉的所有新鲜经验,可以说是集大成者。

因此认真学习,深刻理解《规定》是每个国企领导干部和有关的组织管理纪检监察干部的重要任务,我想就此谈几点体会,供同志们参考,我的体会共分四个部分。

要深刻理解《规定》的精神实质,首先要掌握它出台的现实和时代大背景。

中央高度重视国企领导人廉洁从业问题,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国有企业是国有经济的载体。

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就体现在国有企业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上。

现在,中央企业82.8%的资产集中在石油、石化、电力、国防、通信、运输、矿业、冶金、机械行业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上。

而从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来看,1998到2006年,资产总额从7.49万亿元增加到13.52万亿元;主营业务收入从3.36万亿元增加到10.14万亿元;利润总额从525.14亿元增加到了8485.46亿元。

最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

最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

最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最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一、适用范围1、适用于领导班子人员2、适用于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负有经营管理责任人员3、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人员和负有经营管理责任人员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六条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国企领导人行为规范1、不得损害国有资产2、不得以权谋私3、不得为关系人谋利4、依法进行职务消费5、加强作风建设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二十)

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二十)

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二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公布日期】2015.02.0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二十)如何理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中,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利益行为的限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六条有五项内容从不同角度对约束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利益问题作出规定。

分别是:第(一)项“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第(二)项“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第(三)项“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第(四)项“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第(五)项“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拥有职权和行使职权的目的是为了管理和经营国有企业,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国家利益、出资人利益和企业利益。

权力只能用来履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承担的职责,而不能为自己、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不正当利益。

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个人谋取利益问题,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得比较明确,要求也非常严格。

但一些人往往通过各种渠道将权力转化为经济利益,其中一个典型的手段就是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从多个角度对可能出现的情况作出规范。

这些要求,主要来自中央纪委历次全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提出的要求。

同时,比较以往的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增加了特定关系人的概念、扩大了禁止投资入股的主体范围,要求更为严格,也更为全面。

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三)

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三)

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三)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公布日期】2014.12.2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适用对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将适用范围界定为“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考虑是:一是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力主要集中在领导班子成员手中,领导班子成员对于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及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发挥主要作用;二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不断深入,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很多都是通过市场手段招聘的,对于这部分人员的从业行为,应以国家法律和合同约定方式予以规范,主要靠国有企业自己进行监督和管理。

因此,《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把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列为适用对象。

在明确适用范围的同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这是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基础上,根据企业人员组成结构和所设立的下属机构的实际情况,明确了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同样要参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执行。

这些人员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

主要包括国有企业中除董事会、党委(党组)会、经理层以外,其他在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岗位上,对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义务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等方面,负有一定责任的中层管理人员、基层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如财会人员、项目负责人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心得体会
根据集团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学习活动的安排和要求,我认真进行了学习,通过学习,我有所思、有所感、有所想,对廉洁自律和爱岗敬业精神也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和认识。

廉政建设对每个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即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不贪污受贿,不以权谋私。

廉洁从业,是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是党的“执政为民、立党为公”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也是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

一、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

要自觉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不断夯实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巩固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要清醒地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而不是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

必须紧紧围绕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这个根本问题,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

二、管得住小节,时刻警醒自己。

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是最基本的要求。

各方面的案例表明,贪婪的欲望是走上犯罪的罪魁祸首,因此梳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极为必要。

翻开那些走上犯罪道路的腐败分子的履历,他们走向犯罪的每一个阶段,党中央都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告诫。

但他们以侥幸的心理撬动了放纵的行为,用膨胀的欲望摧毁了是非的界限,正是由于少了一点自律,多了一点放纵,最后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不难看出,那些以身试法的人问
题就出在世界观、权力观上,出在缺乏自律意识上,是他们自己毁了自己。

因此,作为综合管理部的干部,首先应该将警钟敲给自己,长鸣不绝于耳,才能有如履薄冰般的谨慎、如临深渊般的警醒。

其次,在实际工作上做到遵纪守法,按规章办事,防微杜渐。

在对外窗口岗位工作重要的是面对服务对象时,工作作风如何,服务态度如何,办事效率如何,直接关系到展示馆的形象。

因此,要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不断健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三、静下心来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修养。

学习是每一名干部的必修课,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不学习就无法进步,能力就无法提高,方法就无法改进,执行政策也就不可能正确。

不学习,思想就得不到改造,心就不静,欲望就容易膨胀,就拒绝不了诱惑。

因此,必须经常学习,从书本上学,从实践中学,学到真本领,努力做一个廉洁优秀的干部。

四、正人要先正己、做反腐倡廉表率。

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如果自己都不正,就没有办法去要求别人、去管别人、去监督别人?所以要把本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抓好,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党和国家关于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自己的言行去带动全体员工共同把企业的防腐倡廉建设好。

五、自觉接受监督,保持艰苦奋斗本色。

廉洁从政,必须始终保持艰苦奋斗本色。

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是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天然屏障,是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的有力抓手。

对领导干部来说,自觉接受监督,是加强个人修养的主要途径,是提升反腐倡廉能力的有效手段。

要正确对待监督,把
来自方方面面的批评和监督,看做是对自己的一种警戒、一面镜子。

通过本次学习活动,我对规章制度有了更深入的学习,对廉洁从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在今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我一定会严格要求自己,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扎扎实实工作,踏踏实实做人,做一名组织信任、员工满意的领导干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