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疃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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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许疃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简称;按其违章的性质和风险程度分为:轻微“三违”、一般“三违”、严重“三违”和安全管理“红线”四个等级。我矿为规范职工行为、操作标准,并且在吸取往年中的一些事故教训,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年度“三违”界定标准。
一、轻微“三违”(不良行为)
(一)通用部分
1.“手指口述”安全确认、风险预控不规范、不熟练;
2.把工作服披在肩上,袒胸露背的;
3.进入井口安全确认区又返场;
4.下井人员劳保用品穿戴不符合标准;
5.矿灯不用灯带扎在腰间,随意斜挎、拖拉矿灯的或手提灯线甩灯头;
6.井下随意关灭矿灯;
7.井下乱扔饮料瓶、食品袋等杂物的人员;
8.升井人员未走刷鞋机道;
9.乘座乘人车不关闭车门或不挂上销子的;
10.乘坐乘人器,双脚不放在脚蹬处;
11.有证未带入井证下井;
12.井下随意摘、坐安全帽;
13.井下奔跑、乱喊(紧急情况除外);
14.、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
15.风水软管连接使用异物代替U型卡;
16.风动工具连接处未用铁丝扎牢且未栓留绳;
17.井下坐着、斜靠巷帮等行为有睡觉嫌疑;
18.支设液压支柱未拴点柱防倒绳的;
19.气动道岔使用后,未恢复原位的;
20.大巷和风门前后随地大小便的;
21.锋利工具、配件等入井不装入包内的;
22.乘人器上看报纸、双脚落地、荡秋千的;
(二)采煤部分
1.采煤机司机开机前未按程序空载启动采煤机的;
2.交接班,综采刮板运输机正常停机时,未溜空溜槽内余煤就停机的;
3.卸载单体液压支柱时,未使用专用卸载手把的;
4.操作单体支柱注液时,未用注液枪冲洗三用阀内煤粉等杂物的;
5.放煤过程中发现大块煤矸石未及时停机处理的;
6.运输机从两头向中间推移的操作人员。
(三)掘进部分
1.使用风动工具不规范的;
2.锚杆机钻孔前,未撤离锚杆机机身附近人员的;
3.放炮前,未对耙矸机操作按钮、照明、电缆等采取保护措施的;
4.大块矸石未破开强行耙装进矿车;
6.耙矸机作业时,未使用照明的;
7.锚杆(索)穿皮的。
(四)机运部分
1.重要车间上岗检查综合记录填写不规范;
2.设备运转检修记录填写不清楚、不规范;
3.机电工上岗工具不齐全;
4.电工上岗时没有携带停电牌;
5.掩车时,使用异物代替专用掩车器的;
6.绞车盘绳乱、松未处理的绞车司机;
7.绞车大绳钩头不使用时没有吊挂的把钩工;
8.井下巷道推车人员站在矿车侧面推车的;
9.机车通过道岔时,人员站在道岔5米范围内;
10.井下机电硐室、皮带机头、油脂存放处等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
(五)通防部分
1.瓦斯泵站司机、监控机房、通风调度交接班没有确认签字或记录不清楚的;
2.监控机房操作台放置水杯、水瓶、饮料瓶等可能损坏设备的;
3.“一通三防”各类记录、管理牌板填写不清晰、错误、不及时的,局扇已切换没有填写记录;
4.风筒缺吊挂、拐死弯、接头跑风;
5.风筒破口未及时粘补或粘补不合格;
6.传感器、便携仪悬挂位置不规范;
7.封闭、钻场未及时设置栅栏的;
8.开钻前未检查排水和出渣设施的;
9.钻机施工时,未按时观察钻孔反水情况的;
10.起重钻机设备时未检查承载点的;
11.卸钻具时人员没有站在两侧,站位不当;
12.钻孔施工时资料记录不清楚、不及时的;
13.瓦斯抽采系统放水器未及时放水的;
14.瓦斯泵站未按规定观察、测定规定数据的;
15.放炮前提前敷设母线的;
16.监测接线盒没有注胶封堵的;
17.迎头传感器线路没有用反光贴进行警示的;
18.监测余线没有使用8字型线框的;
19.雷管盒锁鼻损坏的;
20.过车风门未设置语音报警及防撞装置的;
21.注氮、灌浆、洒水、注水记录填写不规范;
22.抽放、注氮管路漏气的;
23.放炮母线接头超过2个的。
二、一般“三违”
(一)通用部分
1.未进行入井前安全确认的入井人员;
2.上、下井人员不听从把勾人员指挥;
3.入井前不服从检身;
4.乘罐时拥挤打闹、抢上抢下的。或升、入井人员在罐
笼内打闹的,罐笼未停稳打开罐门的;
5.乘罐笼私自提前拉开罐笼门;
6.一般岗位职工井下睡觉;
7.未组织集体升入井或不进行现场交接班的管理人员;
8.两人及两人以上单项作业未安排安全负责人的分工者;
9.跟班干部和班队长开工前、收工前没有进行安全确认,层级安全确认本无记录;
10.开工前、收工前、重要工序转换前、起重吊拉前、开启闭锁前,未进行手指口述、有声安全确认;
11.岗位职工带隐患作业;或存在威胁人身安全隐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12.集团公司和矿所查的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处理的责任人;
13.无证入井人员、特殊工种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
14.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
15.井下班队长、管技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瓦斯便携仪及仪器、仪表或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现场作业时未在作业地点正确使用瓦斯便携仪;
16.班队长以上管理人员、“四大员”、井下流动电工、电瓶车司机等不携带瓦斯便携仪;
17.锋利工具、配件等入井不装入包内的;
18.无极绳、绞车运行期间,在巷道中行走的人员;
19.在封闭式运输大巷、采区轨道行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