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会议费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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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以我给的标题写文档,最低1200字,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会议资源的合理利用程度,加强财务监管和风险控制,特制定本办法。

二、费用标准1. 会议费用包括会议场地费、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

具体费用标准由安徽省财政厅和省直机关负责人共同确定,并在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平台上进行公示。

2. 每个会议的费用预算需在会议召开前提交财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不得使用公共财政资金支付会议费用。

会议费用的支付必须按照财务部门的审批金额进行,超出审批金额的费用由组织单位自行承担。

3. 对于重要会议,可以根据需要提高费用标准,但需提前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

三、费用报销1. 参会人员应在会议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费用报销申请提交组织单位的财务部门,并提供相关费用票据和报销明细。

2. 财务部门在收到费用报销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费用报销款项划拨到参会人员的个人账户。

3. 参会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填写《出差报销申请表》,并在报销过程中认真履行相关流程和要求。

对于违反报销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按规定追究责任。

四、会议费用的监督和检查1. 财政部门应定期对各省直机关的会议费用进行抽查和检查,确保会议费用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2. 各省直机关应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工作,建立健全会议费用的内部监管机制,确保会议费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3. 涉及会议费用的重大事项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确保会议费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五、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如有需要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和补充的,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并报请财政厅批准。

以上为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望各单位严格执行,确保会议费用的合规使用和管理。

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doc

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doc

8月8日全国“全民健身日”活动总结-学校工作总结盘州市双凤镇迎春书院全民健身第三季度总结2018年8月8日是我国第八个“全民健身日”,也是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即将开幕的日子,为增强全民健身意识,带动我校全体师生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盘州市双凤镇迎春书院开展了“全民健身日”活动,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全民健身日”系列活动取得实效为开展好本次“全民健身日”活动,我校成立了“全民健身日”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谭华任组长,由郭付全老师任总指挥,毛泽红、刘跃武、陈合朴负责活动的组织安排,制定了《2018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活动日程》,并以“全民健身、你我同行”为主题,制定了口号:天天健身、天天快乐,全民健身、你我同行,团结友谊、健康向上。

二、统筹安排,内容突出1、以宣传全民健身,健康和谐为核心。

人员由全校学生及参加健身长跑活动的老师组成,计100余人。

全体活动人员排列整齐,两侧高举“天天健身、天天快乐,全民健身、你我同行,团结友谊、健康向上”横幅,其他人员挥舞小旗,迈着矫健的步伐,伴着运动员进行曲,高喊“天天健身、天天快乐,全民健身、你我同行,团结友谊、健康向上”,从他们那灿烂的笑脸上显示着振奋与激情。

2、团结友谊,拼搏向上。

活动的第二项内容是8×200男女混合接力赛。

参赛人员由全体师生组成四组,每组8人(男6人、女2人)共计32人。

发令声一响,场上队员你追我赶,咬牙坚持,场下互相鼓劲,一时间,呐喊声、加油声,叫喊声响成一片,仿佛大运会已经开始,3、健身联系你我,共享快乐生活。

活动的第三项内容是全体人员根据自己的爱好特点,自由选择活动的内容。

有做单杠的、有双杠的、有打篮球的、有踢毽的,有压腿的,有炼腰的,他们叁个一帮、两个一伙,一会儿杠上杠下,一会儿围杠旋转,毽子你来我往,身前背后左右飞扬。

年长的精神矍铄,年少的朝气蓬发。

闲暇间,闲聊几语,谈谈感受,唠唠家长,相互沟通,同享快乐。

行政单位会议费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会议费管理制度
2.各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会议室使用费用,逾期未缴纳的,将按单位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会议室管理违规处理
1.对违反会议室管理规定的个人或部门,将按照单位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2.情节严重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单位行政管理部门所有。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2.会前通知: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向参会人员发送会议通知,明确会议主题、时间、地点、议程等内容。
3.准备会议材料:会议材料应提前准备,并在会议开始前至少1个工作日发送给参会人员。
第十条会议召开
1.会议主持人负责维护会议秩序,确保会议按照议程进行。
2.与会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需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2.会议纪要需经会议主持人审核后,发送给参会人员。
第十三条会议落实
1.各部门应根据会议决策和会议纪要,及时开展工作,确保会议决策的落实。
2.会议决策的落实情况应作为下次会议的汇报内容。
第十四条会议总结
1.会议结束后,会议主持人应对会议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2.会议总结报告应在下次会议前提交给单位领导。
2.改进措施和建议应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给单位领导审查。
第四章会议室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会议室预订
1.各部门需提前预订会议室,并填写会议室预订申请表,明确会议时间、参会人数、所需设备等。
2.会议室预订应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对于冲突情况,由行政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三条会议室配置
1.会议室应配备必要的会议设施,如投影仪、音响系统、白板、会议桌椅等。
2.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检查会议室设施,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合财行〔2020〕495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治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公务治理制度,规范会议费治理,节减会议费开支,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治理方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主题词:行政会议费△方法通知合肥市财政局2008年11月11日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治理方法〔试行〕一、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禁止奢侈白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市直机关会议费治理,进一步操纵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治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三条会议费采取〝分类治理、会前审批、核定总额、会后结算、超支不补〞的治理方法。

第四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切实操纵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充分利用电视、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

第五条会议费开支包括:食宿费、场租费、公杂费〔含文件印刷费、办公用品费、交通费等〕。

二、会议的分类第六条会议分类一类会议:市党代表大会、市人代会、市政协会议。

二类会议:经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召开的全市性大会〔含市级劳模、表彰会、先代会〕;市委全委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全会、市政协常委会、纪委全委会,党员代表会议;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青妇群团机关代表大会、全委会。

三类会议:市直各部门〔含以市委、市政府名义〕经批准召开的研究布置某一方面工作的全市性会议及专业性会议。

各种联谊会、年会、协作会,各研究会、联合会、协会召开的会议,要从严操纵,经批准的上述会议比照三类会议执行。

第七条一类会议会务人员操纵在代表人数15%以内;二类会议会务人员操纵在代表人数10%以内;三类会议会务人员操纵在代表人数8%以内。

安徽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安徽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安徽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篇:安徽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省委30项规定,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节约费用开支,降低行政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垂直管理的省级机关(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以及驻合肥市城区以外的省直单位(以下统称省直机关)。

第三条会议、培训、活动实行计划管理。

省直机关年初应编制会议、培训、活动计划,并按程序报批。

第四条会议、培训、活动实行预算管理。

省直机关事前应当编制预算,并按程序报批。

第五条会议、培训、活动遵循务实、高效、节俭原则。

从严控制会议、培训、活动数量、时间、规模。

第六条会议、培训、活动应当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

全省性会议、培训应当优先采用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等形式举办。

第二章会议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会议是指省直机关召开的、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各类会议(含表彰会、报告会、研讨会、论坛等)。

第八条会议分类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体会议、省委全委会、省纪检委全委会、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劳模表彰会。

二类会议: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常委会;省委、省政府召开的,要求市、县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青妇群团代表大会、全委会;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主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表彰会等(省委省政府名义主办的劳模表彰会除外)。

三类会议:省直机关召开的工作会议以及省直机关主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表彰会等。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九条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制度。

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须相应报省委常委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省直机关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应经厅长(局长、主任)办公会议审批。

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范文精简版

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范文精简版

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的使用和管理,科学合理地运用财政资金,提高会议效率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费用预算与审批1. 费用预算会议费用应当在年度预算中进行合理安排,并由主管部门通过预算管理系统进行审批。

2. 费用审批(1)会议费用预算审批权限:- 全国性会议由负责会务的国家部委负责审批;- 省级会议由省政府或省直机关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市级、县级会议由地方政府或县级机关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2)会议费用审批流程:- 申请人填写《会议费用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审核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通知申请单位。

三、费用核销与报销1. 费用核销会议费用核销应当符合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并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会议结束后,申请单位开具会议费用核销单,并提供相关支出凭证;- 主管部门进行核销审核,并将核销结果记录在相关台账中。

2. 费用报销会议费用报销应当符合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并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申请人填写《会议费用报销申请表》,并提交报销相关的费用凭证;- 申请单位进行初审,并将申请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批;- 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将报销款项支付给申请人。

四、费用管理与监督1. 费用管理(1)会议费用管理责任:- 主管部门负责会议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申请单位负责会议费用的合理使用和保管。

(2)会议费用使用原则:- 会议费用应当合理、合规使用;- 会议费用应当严格控制,避免浪费。

2. 费用监督(1)会议费用监督主体:- 监察机关负责对会议费用的监督;- 公众及媒体可对会议费用进行监督。

(2)监督方式:- 随机抽查、监察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 对违规使用会议费用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五、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须重新评估。

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 培训 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 培训 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1607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为贯彻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省委30项规定,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节约费用开支,降低行政成本,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13年10月14日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省委30项规定,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节约费用开支,降低行政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垂直管理的省级机关(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以及驻合肥市城区以外的省直单位(以下统称省直机关)。

第三条会议、培训、活动实行计划管理。

省直机关年初应编制会议、培训、活动计划,并按程序报批。

第四条会议、培训、活动实行预算管理。

省直机关事前应当编制预算,并按程序报批。

第五条会议、培训、活动遵循务实、高效、节俭原则。

从严控制会议、培训、活动数量、时间、规模。

第六条会议、培训、活动应当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

全省性会议、培训应当优先采用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等形式举办。

第二章会议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会议是指省直机关召开的、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各类会议(含表彰会、报告会、研讨会、论坛等)。

第八条会议分类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体会议、省委全委会、省纪检委全委会、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劳模表彰会。

二类会议: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常委会;省委、省政府召开的,要求市、县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青妇群团代表大会、全委会;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主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表彰会等(省委省政府名义主办的劳模表彰会除外)。

安徽省会议费管理制度

安徽省会议费管理制度
(二)对会议纪要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会议决策顺利实施。
(三)对未按会议纪要执行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反馈与总结
(一)各责任单位在完成会议纪要中涉及的各项工作后,应及时向会议组织者反馈执行情况。
(二)会议组织者应定期对会议纪要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对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推广,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与本制度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条本制度的修改和废止,由安徽省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会议纪要的跟踪落实
第十七条会议纪要的编制与发布
(一)会议结束后,由专人负责整理会议记录,编制会议纪要。
(二)会议纪要应包括会议基本情况、主要讨论内容、形成的决策和措施、责任分工及完成时限等内容。
(三)会议纪要经审批后,及时发布给参会人员及相关单位,确保相关人员了解会议内容。
第十八条会议纪要的执行与落实
第十一条会议议程
(一)会议主持人按照议程安排,组织参会人员进行议题讨论。
(二)议题讨论应充分发扬民主,尊重不同意见,形成共识。
(三)会议主持人应控制会议时间,确保每个议题得到充分讨论。
第十二条会议记录
(一)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记录会议讨论的主要内容、结论和待解决问题。
(二)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便于会议纪要的整理和发布。
(一)各级单位应设立专门的会议室预订渠道,明确预订流程和负责部门。
(二)需使用会议室的单位或个人应提前向负责部门提交会议室预订申请,包括会议时间、参会人数、所需设备等信息。
(三)负责部门根据预订申请情况,合理安排会议室,确保会议需求得到满足。
第二十三条会议室配置与维护

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的管理,提高会议费使用效益和财务资金的合理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省直机关及其下属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的会议费管理。

三、费用来源1. 会议费用来源于本单位的财政拨款,必须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使用;2.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费用审批1. 会议费用的审批权限按照本单位的管理权限进行划分;2. 会议费用超过本单位管理权限的,需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3. 在审批会议费用时,需提供详细的会议预算和费用计划。

五、费用报销1. 会议费用报销必须按照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进行,报销单据必须齐全、清晰、真实;2. 会议费用报销需要提供会议报告和参会人员签到表等相关材料;3. 会议费用报销由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报销。

六、费用记录1. 会议费用记录由本单位的财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2. 每笔会议费用需详细记录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费用等信息;3. 会议费用记录需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七、费用监督1. 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对本单位的会议费用进行监督检查;2. 如发现会议费用使用不当、浪费等问题,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要求本单位进行整改;3. 对于会议费用使用不当、浪费等严重问题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可以追究相应责任。

八、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 本办法解释权归安徽省省直机关财务部门所有。

以上是关于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内容。

本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会议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财务资金的合理利用。

各单位应加强会议费用的审批、报销、记录和监督,以提高会议费的使用效益和透明度。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确保会议费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1.10•【字号】财行[2010]176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0〕1760号)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通知精神,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做好2009-2010年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行〔2008〕603号)的要求,我省修订了《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会议和出差定点管理,是我省省直机关召开会议和公务人员出差进行的一次重大改革,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要求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从2011年1月1日起,省级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实行定点管理。

省财政厅已通过招标采购,在各市确定了2011-2012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

定点饭店信息已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上公布,网址为。

三、省直机关必须到定点饭店开会,并主动缴纳会议费。

出差住宿必须到定点饭店,并开具正式发票,回本单位报销。

省直单位会议费和出差住宿费不得向任何单位转嫁。

二O一O年十一月十日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的省级机关(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驻合肥市城区以外的省直机关(以下统称省直机关)。

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

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

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一、背景和目的会议是各级政府部门和机构之间进行交流、协调、决策的重要方式。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会议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会议经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被制定出台。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政府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会议费管理。

包括省级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研讨会、座谈会等会务活动的费用管理。

三、费用管理原则1. 合理性原则:会议费用应合理、经济、有效地使用,遵循节约用人、物力、财力的原则;2. 公开透明原则:会议费用的管理应公开透明,依法公开会议财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3. 省本级财政出资原则:会议费用主要由省级财政拨款承担,原则上不得以企业和个人自筹方式支付会议费用;4. 严格控制预算原则:会议费用必须按照预算标准支出,严格控制会议经费的使用;5. 及时报销原则:会议费用的相关报销材料必须及时办理,确保费用迅速到账;四、会议费用的预算和审批1. 会议费用的预算编制:会议费用的预算由会议组织单位按照会议规模、要求等因素进行合理编制;2. 会议费用的审批程序:会议费用预算的审批程序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经过初审、复核、终审等程序;3. 重大会议费用的审核:对于会议费用较高、规模较大、影响范围广的会议活动,必须经过上级审批机关批准。

五、会议费用的管理和使用1. 会议经费专用账户:会议费用必须设立专用账户,用于专项管理会议经费;2. 费用支付管理:会议费用支付必须按照财政制度进行,结合发票报销,确保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3. 审计检查:会议费用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费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六、会议费用的节约和控制1. 会议规模的控制:会议规模必须按需合理控制,禁止铺张浪费;2. 妥善安排会议时间和地点:避免会议时间重叠,合理选择会议地点,确保会议成本的最小化;3. 控制会议费用的范围:除了必要的会议费用外,其他费用必须严格控制;4. 加强会议费用的监督和审计:对于会议费用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和审计,预防和整治违规行为;5. 倡导节约用品:鼓励使用环保、低碳、节约型的会议用品,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会议费管理办法

会议费管理办法

会议费管理办法
会议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会议费的管理,合理利用经费资源,制定本办法。

二、费用申请
1. 会议费用需提前进行预算,并在预算表上列明主要费用项目。

2. 会议费用申请需在会议召开前至少提交 X 天(根据具体情况
确定)给相关部门审核,未经审核不得进行报销。

三、费用报销
1. 参会人员请假参加辅导会、学术研讨,根据《请假参加辅导会、学术研讨大学生请假管理办法》,可按规定请假并享受相应待遇。

2. 出差参加学术研讨,报销需提交报销凭证、机票、火车票、
发票等相关费用明细。

四、费用核销
1. 会议费用发生后应及时报销,不得逾期。

2. 报销材料不完整或未按规定提供的,不予核销。

五、监督与检查
1. 相关部门需对会议费用进行全程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

2. 定期对部门会议费用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六、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须经主管部门审核。

2.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即为关于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希望各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合理管理会议费用,提高经费利用效率。

安徽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安徽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省委30项规定,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节约费用开支,降低行政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垂直管理的省级机关(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以及驻合肥市城区以外的省直单位(以下统称省直机关)。

第三条会议、培训、活动实行计划管理。

省直机关年初应编制会议、培训、活动计划,并按程序报批。

第四条会议、培训、活动实行预算管理。

省直机关事前应当编制预算,并按程序报批。

第五条会议、培训、活动遵循务实、高效、节俭原则。

从严控制会议、培训、活动数量、时间、规模。

第六条会议、培训、活动应当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

全省性会议、培训应当优先采用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等形式举办。

第二章会议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会议是指省直机关召开的、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各类会议(含表彰会、报告会、研讨会、论坛等)。

第八条会议分类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体会议、省委全委会、省纪检委全委会、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劳模表彰会。

二类会议: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常委会;省委、省政府召开的,要求市、县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青妇群团代表大会、全委会;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主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表彰会等(省委省政府名义主办的劳模表彰会除外)。

三类会议:省直机关召开的工作会议以及省直机关主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表彰会等。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九条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制度。

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须相应报省委常委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省直机关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应经厅长(局长、主任)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条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

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精简版范文

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精简版范文

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会议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各级省直机关及其下属单位的会议费管理工作。

第三条
会议费包括会议场地租金、餐费、礼品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直接与会议活动相关的费用。

第四条
会议费管理应依据节约、合理、公开、公平、规范的原则,确保会议费的合理使用和公共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

第五条
会议费的使用应当符合会议活动的实际需要,遵循审慎用费、节约用费的原则,不得发生超标准、奢侈浪费的情况。

第六条
会议费的申请、审批和报销应按照相关流程进行,确保会议费的合理控制和监督。

第七条
会议费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会议活动的性质和规模,提出详细的费用预算,并附加必要的材料。

第八条
会议费的审批应当由具有相关权限的机关负责人审核,并对费用预算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评估。

第九条
会议费的报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交费用明细和相关凭证,并经过财务部门复核后进行退款。

第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超标准、奢侈浪费的行为,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法追缴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在省直机关范围内执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会议管理,规范会议费用支出,提高会议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事业单位内部各类会议,包括例行会议、专题会议、培训会议等。

第三条事业单位会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精简会议,提高效率;(二)厉行节约,杜绝浪费;(三)规范程序,确保透明;(四)强化监督,严肃纪律。

第二章会议计划与审批第四条事业单位各部门需召开会议的,应提前制定会议计划,包括会议主题、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议程、预算等。

第五条会议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审批通过后,由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六条事业单位举办的重要会议,需报请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第三章会议组织与实施第七条事业单位会议的组织与实施应严格按照会议计划执行,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会议主持人负责会议的组织、协调和记录,确保会议内容充实、高效。

第九条会议记录应由专人负责,真实、完整地记录会议内容和参会人员发言。

第十条会议期间,应严格控制会务接待标准,合理使用会议场地和设备。

第四章会议费用管理第十一条事业单位会议费用包括: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资料费、礼品费等。

第十二条会议费用预算应根据会议性质、参会人数、会议规模等因素合理制定。

第十三条会议费用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四条会议费用报销需提供以下材料:(一)会议通知或会议纪要;(二)会议费用支出明细;(三)相关发票、收据;(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会议费用报销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单位分管领导审批、财务部门审核、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会议费用的监督与检查,确保会议费用管理的规范性。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审计部门负责对会议费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浪费或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事业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doc

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doc

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省直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降低行政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的省级机关(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以及驻合肥市城区以外的省直单位(以下统称省直机关)。

第三条各省直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应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

不得到超标准的饭店召开会议,不得到中央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

第四条会议分类一类会议:指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体会议、省委全委会、省纪检委全委会、省政府全体会和劳模表彰会。

二类会议: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常委会;省委、省政府召开的,要求市、县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市、县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青妇群团机关代表大会、全委会。

三类会议:省直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

第五条会议天数。

二类会议一般不得超过3天,三类会议一般不得超过2天。

第六条会议工作人员。

一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15%以内;二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10 %以内;三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8%以内。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参会人员和工作人员,超员经费一律自理。

第七条会议开支范围。

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管理,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

综合定额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以及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等。

(具体定额标准见下表)第八条会议开支标准。

实行分类会议开支标准,各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如下:位:元/人天会议所在地的代表(一类会议除外)一律不安排住宿。

第九条会议地点。

各单位会议应到定点饭店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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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

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

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直属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

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

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一类会议。

应当由主办单位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

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

二类会议。

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

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

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

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对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等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条全国人大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

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

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

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

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第十四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第十六条一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七条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当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四章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或提供查询,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财政部。

党中央各部门同时抄送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门同时抄送国管局。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管理职责第二十二条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一)会同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部门制定或修订中央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按规定对各单位报送的二类会议计划进行审核会签;(三)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四)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国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二)负责国务院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三)配合财政部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中直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二)负责党中央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三)配合财政部对中央各部门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二)负责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三类、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三)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财政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会议场所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会议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会议费管理由各部门依据从严从紧原则参照本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xx〕2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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