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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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现金与转账结算凭证的关系

在经济往来中,转账结算凭证具有与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现金而拒收汇票、本票、支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

(二)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

银行对实行现金管理的单位要核定其现金库存的最高限额。这个限额既要满足该单位日常零星支付的需要,又要防止各单位的现金库存太多,影响现金安全,导致银行存款下降。这个限额一般以各单位维持3—5天的零星现金支付为准。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限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三)关于现金交存银行的规定

凡有现金收入的单位,如商业零售部门、交通运输和旅游服务部门、事业单位,其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及时交存开户银行。现金收入较多的单位必须于当日分几次交存银行,较少的单位也不得超过第二天中午交存,现金收入不多的单位可同银行具体商定交存期限,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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