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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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市人民医院劳动保护工作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员工在职业活动中的身体健康,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地方相关法规和制度,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划分

(一)人事科是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采购计划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审核、质量监督和建立发放台帐工作;负责组织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从业前的体检、在岗期间、离岗后的体检,按规定组织员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和建立员工职业健康体检档案工作。

(二)设备科负责组织制定改善劳动条件、治理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对防护措施的落实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进行工作场所有害、有毒物质的日常监测和数据上报工作,监督检查集体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情况;负责劳保用品入库、保管和发放工作。

(三)采购办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入库和质量保证工作。

(四)党办负责监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和使用情况,保护员工使用防护用品的权利。

(五)各科室负责本科室劳动防护用品的领用、登记、维护、管理和使用宣传和监督。

二、管理内容与方法

(一)保健待遇规定和要求

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保健待遇。从事职业危害人员均按实际接触天数计发保健费。保健费以现金形式在每月工资中发放,不得以其他实物形式替代。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在职业健康体检、住院检查或患职业病治疗期间,照常享受保健津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保健休假,应根据照射剂量的大小与工龄长短,每年享受健康休假(具体参照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二)健康体检规定和要求

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应按国家相关制度,结合医院实际,按规定的期限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对于从事放射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职业性健康体检;对于医院普通非特殊岗位职工(包括生产、后勤服务、管理人员等)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经体检确定患有职业病的员工,应安排治疗,对确认不宜从事原工作的,经院委会讨论同意,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三)职业病患者的治疗

由人事科依据职业病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治疗,职业病患者应主动配合进行积极的治疗,并遵守人事科和医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非治疗期间的工作安排由人事科视具体情况报请主管领导后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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