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养老保险2012年增资文件豫人社养老[201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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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12 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豫人社养老 [2012]16 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统筹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 2012 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

通知》(人社部发〔 2012〕5 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 2012 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人员范围

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为 2011 年 12 月 31 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 〕 3 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

二、调整原则

人社部发〔 2012 〕5 号文件规定:“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

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要体现公平并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等因素挂钩。在普

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高龄人员等群体再适当提高调整水

平。”“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

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 〕82 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

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03〕 29 号)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

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三、调整标准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按以下两部分增加基本养老金:

1、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 元。

2、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

年增加 3 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对截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年满 65 周岁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

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 65 周岁不满70 周岁 50 元;年满 70 周岁不满75 周岁 65 元;年满

75 周岁不满80 周岁 80 元;年满80 周岁不满85 周岁 95 元;年满85 周岁不满元;年满 90 周岁 125 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90 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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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退休前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被

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正高级、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200 元、 180 元。

退休前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并被聘任在企业技能岗位上工作的

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再增加 180 元。

退休前没有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但在 1986 年 1 月 24 日职称制度改革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80 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

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四、审批事项

(一)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由省和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已经认定的人员,此次不再重新认定;未经认定的,由所在单位

初审并填写

《2012 年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审批表》(见附件),按参保范围分别报审,

在省本级参保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在市县参保的,报省辖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审批。

(二)符合本通知其他条款的,不再审批,直接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数据库中

增加,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基本养

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六、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

人员的深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

退休人员手中。各地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

4 施,提高基金支付能力,

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各地落实情况请于2012 年

月15 日前书面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 2012 年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审批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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