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管理办法规定样本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工管理办法规定
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乌东德施工局
民工管理办法
为规范施工局民工管理,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减少职业危害,增强民工安全意识,充分调动民工的积极性,为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根据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三峡集团乌东德建设部等有关民工管理、民工工资发放的文件精神,结合施工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民工管理应遵循“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用人单位对所属民工负全部责任,施工局成立农民工管理机构,设立农民工办公室并指派专人负责协助、监督各用人单位进行民工管理;各用人单位的民工管理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职责
第二条综合部是民工管理第一部门;财务部、安全部、经营部、工点根据自身业务特点配合管理,是民工管理的重要部门;各用人单位是民工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三条施工局实行“谁用工,谁负责”方式进行民工管理,即各部门、工点、直属队、协作队等的负责人为民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与民工签订《劳务合同》(附件3),全面负责民工生产、生活、安全等事务的管理。
第四条各协作队伍按施工局要求指定专职人员专项负责所属
民工的管理,在工作上与施工局民工办对接。各部门、工点、直属队等单位可以不设专人,但必须做到“凡事有人管”。
三、进场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负责组织民工填写《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件1)并收集民工的个人身份证原件,在民工进场后两天内将上述材料上交施工局民工办备案,施工局民工办在收到各单位提供的材料之后三天内到现场核实民工个人信息。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民工,坚决拒绝招用。
对拒绝或者未填报《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的民工拒绝招用。
第六条新进民工必须经过相关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经考核通过后方可上岗工作。
新进场民工要认真阅读《乌东德施工局民工进场须知》(附件2),并签字确认。
第七条新进民工必须服从施工局统一安排进行体检,对于拒绝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四、日常管理
第八条若现场核查出未登记民工或没有身份证的民工,施工局不认可该民工在工地施工,并按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如有负案在逃人员,由执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民工进场后半个月内与各单位签订《劳务合同》(附件2)。《劳务合同》一式三份,民工及用人单位各执一份,施工局民工办备案一份。民工的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安排,民工根据施
工安排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按照工程进度、施工需要,施工班组与民工自行制定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与民工根据工作内容、岗位、时间等共同协商确定薪资标准。各部门、工点、直属队等单位的用工、薪资等需由施工局统一审批。
第十条各用人单位在施工局指导、协助下,为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等。
第十一条民工应积极主动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岗位技术培训和事故预案演练活动,学习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按有关规范要求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精心维护和使用机械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安全生产及文明生产。
第十二条除了乌东德施工区统一办理的雇主责任险外,施工局要求各协作队伍为民工办理保险,费用由各协作队伍自行承担,施工局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十三条民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施工局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民工应自觉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制度,用人单位监督所属民工遵守劳动规章制度,对于民工违规作业行为,用人单位要及时进行制止纠正;民工对用人单位的违章、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
第十五条民工之间应和睦相处,民工之间因工作或生活关系发生冲突,应该立即上报用人单位负责人或现场工作人员进行调解。因民工的个人行为,产生对工程的破坏、施工设备破坏、他人伤害等行
为,一切后果由民工本人负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民工驻地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同时个人应管理好自己的财产,对个人物品的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损失民工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民工在施工现场必须服从施工局及用人单位相关管理人员的合理安排,严禁穿拖鞋、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等违反施工局劳动纪律的民工出入施工现场区域。
第十八条施工局鼓励各协作队伍实行班组承包制,与班组民工签订班组承包合同(附件6)。
协作队伍对承包班组要实施正常管理,不得以包代管,要准确掌握承包班组民工的考勤、工资发放、劳保发放等正常应该了解的情况。
第十九条在民工合法权益存在争议时,可向施工局民工办投诉,施工局民工办将进行协调解决,民工办协调未果时按照《劳务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五、工伤处理
第二十条现场民工受伤后,现场人员应快速反应,并视伤情及现场情况进行相关处理。
受伤较重且不确定该如何救援的,应首先通知现场管理员及坝区医院,由专业人员指挥救治。
综合部是医院对口联系部门。用人单位在紧急情况下也可直接联系医院。
用人单位在伤员救治有保证的前提下,照些现场及伤员照片,并提供给综合部。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在12小时内将民工受伤经过、身份证复印件交至综合部、安全部。综合部负责保险索赔工作。
第二十二条坝区医院是受伤民工接受治疗的第一医院,是否转出治疗,应根据医生的建议决定。
转入医院原则上为施工局指定的医院。用人单位如有特别要求,也可转至别的医院,但应给予说明,并承担相应后果。
第二十三条救治过程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有争议的,待施工局确定责任后再协调分摊。
第二十四条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安排,综合部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五条工伤赔偿协商应本着依法、依理、互谅互利的原则进行。
用人单位是工伤赔偿协商的第一责任人。综合部给予经验、专业等方面的指导。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解决纠纷造成影响的,施工局将介入协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工资管理
第二十六条《劳务合同》内必须标注民工工作内容及劳动报酬等事项。民工的工资标准应依法合规,符合本行业市场基本行情;
第二十七条施工局支持和鼓励各用人单位用工资卡统一发放工资。用人单位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与民工签订民工工资发放协议,以双方认可的方式结算工资。民工工资发放协议需由施工局审批。
用人单位每月民工工资未支付部分由施工局根据情况按比例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