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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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建设,规范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总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本部规章制度编制办法》和《国家电网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等上级部门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根据公司实际,以公司文件形式发布的规范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改革等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本办法不适用于下列文件:

(一)技术规程规范;

(二)转发性质文件;

(三)部门内部规则;

(四)指导意见等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文件。

接受立法机关或人民政府委托,承担立法项目要严格执

行《立法法》等规定。

第四条公司规章制度的编制工作要按照立项、起草、审查会签、签发、备案、清理、汇编程序办理。

第五条规章制度的编制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保持一致,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符合实际的原则;

(三)坚持有利于公司改革发展稳定的原则;

(四)坚持公司规章制度衔接一致、互不冲突的原则;

(五)坚持严肃效力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公司党组会和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规章制度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公司成立规章制度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组织实施规章制度建设管理的专门机构,对公司党组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负责。

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委员会由常务委员和相关委员组成。常务委员由总经理工作部、人事董事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物资部、审计部、监察部、工会负责人担任。相关委员由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审批公司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计划,必要时,提

请公司党组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2、讨论通过公司规章制度草案。

3、负责协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总经理工作部法律事务处负责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委员会和规章制度建设的日常归口管理;负责制定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框架;指导和协调各部门规章制度建设;审查会签公司规章制度。

第三章编制年度计划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制定、修改、废止规章制度应形成年度计划。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应在每年12月5日前向总经理工作部法律事务处报送下一年度规章制度制定计划。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新制定规章制度名称、制定目的、主要内容、承办部门、参与部门、拟发布的时间、联系人;

(二)拟修订规章制度名称(含原文号)、拟修订内容、修订原因、承办部门、参加部门、拟发布的时间、联系人;

(三)拟废止规章制度名称(含原文号)、废止原因、联系人。

第十条总经理工作部法律事务处于每年年底前编制公司下一年度规章制度制定计划,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组织召

开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委员会议,审批后实施。必要时提请党组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批准的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计划,完成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

第四章起草与修改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规章制度制定计划,组织规章制度的起草。

规章制度的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应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起草。

第十三条除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外,规章制度格式按章、节、条、款、项、目结构表述,内容单一的也可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述。禁止采用其它格式。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中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汉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以段落形式表述;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加实心点依次表述。

第十五条规章制度应当体例规范、条理清楚、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简明、标点符号正确。

第十六条规章制度的名称应统一、规范,称为“办法”、“规定”、“规则”、“制度”、“细则”、“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原则上不得采用其它名称,若规章制度因必须沿用对口国家机关的文件名称等原因须另行命名时,须商规章制

度归口管理部门同意,但不得称“条例”。

重要规章制度一般命名为“办法”、“规定”。一般规章制度可以命名为“制度”、“细则”。

重要规章制度是指涉及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安全等全局性工作、涉及公司重要业务领域关键工作,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或社会影响较大的规章制度。

对上级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实施、细化的文件称“实施办法”、“实施意见”、“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规章制度应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内容、执行监督部门、奖惩条款、授权解释、生效日期等规范性条款。

第十八条起草规章制度,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公司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公司应当将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采取有效方式告知职工。

第二十条规章制度涉及其它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它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意见并协商一致。

第二十一条新起草的规章制度必须注意与公司现行的有关规章制度相协调,避免出现与现行规章制度相冲突、重复的情况。

对同一事项,如果新起草的规章制度作出与其它有关规章制度不一致的规定,必须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新的规章制度代替原有规章制度,应在草案中写明自本规章制度生效后废止的原规章制度名称及文号。

第五章会签与审核

第二十三条公司规章制度草案由承办部门起草、修改完成后,附《规章制度审查流转单》,经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按顺序由相关部门、总经理工作部法律事务处和总经理工作部会签。

第二十四条重要的规章制度须经党组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对规章制度草案是否应由党组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承办部门会签前应在《规章制度审查流转单》上提出建议,由公司分管领导决定。

第二十五条规章制度各会签部门,在各自业务职责范围内负责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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