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族与村治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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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与村治权力

---------长安村调查

摘要:面对强大的国家权力对基层社会的渗透,宗族并没有消极地退出舞台,而是在主动地调整自身,以新的机制和方式影响着村治权力的分配与运行,并与国家权力发生着互动。这反映了传统宗族的生命力。

关键词:宗族村治乡政权力分配与运行

宗族按照父子相承的继嗣原则上溯下延,这是宗族的主线。族内有家,因此族又是家庭的联合体。家之父受制于族之宗子,即所谓“父,至尊也”,“大宗,尊之统也”。宗族是一单系结构,其世系是按男姓而非由男女两姓共同排列的。宗族中的所有女姓都是男性的附庸,所谓“妇女有三从之义,无专门之道”。文明社会伊始,面对严酷的自然及社会的生存斗争,家族只能以较小的规模存在,有独立生存能力的子、孙逐渐脱离父族另立宗族。

长安村先民除了少数属古闽越,闽越族外,绝大多数均来自中原汉民族。根据《长安村志》中记载,村中主要姓氏:林、郑、程、唐、肖、陈、江、王、施氏的源流。在乡村治理中他们有其什么作用呢?

乡村治理的核心问题是权力问题,即什么人、以什么方式取得治理权,并以何种方式行使治理权。研究宗族在乡村治理中的实际角色,就不能不重点分析它与治理精英的关系。在传统中国,宗族在乡村治理中担负着重要的角色,享有对族民的全面管理权,并与乡村治理精英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那么,在21世纪的乡村治理中,历史上宗族与村治精英之间的传统关系是否已再现?在长安村我们发现,在选任村支书、村主任时已出现“看家族和个人势力大小,看能不能镇住地盘”的倾向。也就是说,宗族背景已成为能否出任村干部的重要条件之一。近年来,一些学者的相关研究也反映了这种现象的存在。不过,值得进一步研究的是,当前,宗族与乡村治理精英传统的互动关系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恢复,或是否有所变化?两者之间的关系呈现何种新形式?这对乡村治理带来了什么样的影响?

一、农民与乡干部如何看宗族与村治权力分配的关系

从长安村村民与乡干部那里得知:对“让大家族的人当村干部、特别是当村主要干部”这一问题,持认同意见的乡干部和村干部的比例明显高于村民。在对“宗族势力是否会干预和操纵村政”的判断上,乡干部的评估最为严重,村干部次之,村民群众则看得很轻。

二、村干部的宗族背景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调查表明,宗族是村干部出任的重要背景之一,其主要论据即看村干部的姓氏归属。历届村干部中以大姓居多,尤其是村支书中大姓所占的比例最高。其中宗族背景影响村干部出任的机制往往有以下四种:

1、实力原则。村干部特别是主要干部,成了大族大房或大村庄之间平衡的产物,形成“权力分配格局的惯性”。如村支书与村主任中的大多数来自大族大房或大村庄,村干部中的其他职位则在另外的房族或村庄中平衡地分配。在长安村,自1949年以来,林、郑、程氏宗族都有人任过村干部,近年来形成了由三个氏族共享村政大权的局面。在历届村级班子中,村干部中虽有来自小房者,但来自大族大房者所占比例特别是所占主要干部的比例明显更高,时间越往近移就越是如此。在乡村安排村干部时已形成这样的惯例,即以族际和村庄之间的实力对比为主,同时兼顾均衡原则。

与村干部的分配状况一样,村民小组干部的分配也体现出明显的“实力原则”。在由多姓组成的村民小组,情况更是如此。在长安村各村民小组中,虽然新的宗族组织并没有普遍重建,但潜在的宗族因素却对各村庄的事务管理仍有着影响。在村民小组干部的产生上,过去一般采用召开全村庄会议公推候选人投票选举的方法。杂姓村民小组(指两姓或三姓势力

相当)则一般各姓平均分配村民小组权力,各姓分到之部分也大致由该姓大房担任。

2、“裙带现象”。在发展党员或推荐、培养村干部时,在位者往往推荐或培养本族、本房乃至自家的人,出现父子传承、房支传承、兄弟传承等三种权力继替方式,即所谓的“裙带现象”。

3、亲缘因素的影响。村内婚姻的增加使得村内不同家族形成复杂的婚姻关系,形成“网络家族”与“家族网络”,由此改变了不同家族之间在村庄权力分配中的力量对比关系。由于与大姓有网络家族关系,小姓也有可能担任重要职务,虽然权力会受到限制。但有意思的是,他们的上任都与其积极地“溶入”大族有关,如本人成为大族的女婿,而且还让弟妹及儿女与大族人士联姻。家族势力特别是“小亲族”势力的大小,对村干部的工作“魄力”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力,由此影响到乡里对村干部的选任。

4、宗族头人与村干部有着一定的“耦合性”。这种“耦合性”,是宗族在传统中国农村发挥治理者角色的重要机制。如今这种情况已十分罕见。不过,在宗族活动及其他社区集体活动中,村干部们也扮演着组织者、策划者等角色,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宗族对村干部治村行为的影响

宗族对村干部的影响,除了表现在村干部的产生背景外,还往往表现为对村干部治村行为的影响。在长安村,对于全村性的公共事务尤其是政务,包括宗族在内的各类非正式组织一般不会插手干预。换言之,村党支部委员会、村委会全面负责村内公共事务,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宗族不会介入其中。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宗族对村干部的治村行为仍有着影响力,这集中地表现在对村干部工作方式与态度的影响上。

在有关村内公共事务的决策上,宗族背景强弱的因素影响到村干部的发言权与决策权:来自大族大房的村干部尽管不一定在主要干部的位置上,但有着更大的发言权;来自小族小房的村干部即使是在主要职位上,也总会自觉地规避或忍让。

在村务的管理与执行上情况也是如此,来自大族大房的干部工作时往往雷厉风行,胆子大,气更粗,态度硬,敢于也不怕得罪人;而来自小族或小房的干部在工作时则谨小慎微,不敢轻易得罪人,工作缩手缩脚。

村干部们会积极地利用宗族为自己服务,将它作为推动工作的手段和资源之一。长安村在建公园集资过程中,有些人家不愿交集资款,无可奈何之际,村干部便琢磨其家族背景,如有在外工作的同房堂兄弟,或有担任小组干部的叔侄,就请他们去做“自家人”的工作。没几日,这些人主动地将集资款送交到村委会办公室。应该说,借用家族因素,使之为村务管理服务,让村干部避免了许多困难和尴尬。

从长安村这个侧面看,面对强大的国家权力对基层社会的渗透,宗族并没有消极地退出舞台,而是在主动地调整自身,以新的机制和方式影响着村治权力的分配与运行,并与国家权力发生着互动。这反映了传统宗族的生命力。另一方面,与50-70年代对宗族的压制与打击方式不一样,80年代后期特别是90年代中期以来,一些地方的乡政转而借助并利用宗族因素来治理乡村。村干部也自觉地借助宗族因素来推动工作。就此而言,乡政(以及来自上级的宏观的压力)在某种程度上推动、强化了宗族势力的成长。宗族与国家权力(及村治权力)的这种“合作”,只能强化对弱势村民的盘剥,恶化乡村治理的环境。依从这样的视角,我们便能理解村民对“乡政府任用大宗族的人为村干部特别是村主要干部”的不满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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