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骗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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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公司“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骗税案
一、企业基本情况
××公司是一家以服装生产销售为主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主要产品为衬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业人员500余人,具有出口经营权资格,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采用免、抵、退办法,公司负责人丁某。××公司是当地主要的外贸出口和创汇大户,曾被评为十佳诚信纳税企业,在历次税务检查中均未发现大的税务违法行为,企业负责人同时为当地一政府官员,声誉和社会关系良好。该企业2004年度增值税申报资料如下:应税货物销售额1,578万元,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1,674万元,销项税额268万元,进项税额495万元,进项税额转出70万元,已纳税额32万元,已收出口退税款148万元,其余正在审批中。
二、基本案情及办案经过
税收管理员在纳税评估时,发现该企业异常,税务机关派员进行实地核查。管理人员在翻阅凭证时,一张汇款单引起了他的警觉,这是一笔由××公司汇往广东省增城市A公司的款项,金额为30万元,汇款用途注明为:出口退税款。该企业生产经营方式为国内销售和自营出口,为何将出口退税款汇出呢?询问财务负责人周某,其解释是上述帐务处理为波兰单(即出口客户为波兰一公司)业务,所有波兰单产品---灯芯绒棉裤均为委托加工,受托加工单位为A公司。波兰单之所以委托A公司加工,是由于××公司受设备限制不具备加工灯芯绒棉裤的能力。要求其提供委托加工合同,周某说双方都是老客户,
未曾签订合同,并说帐务处理是公司负责人丁某授意,其余情况概不清楚。找到公司负责人丁某,其说法与周某基本相同。检查人员分析,根据国税函[2002]1170号文件规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必须是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显然,即使是作为委托加工产品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公司也存在违规行为。
出口退税无小事,管理人员迅速将情况向领导作了汇报。出口退税、税政部门人员一起对案件进行了分析,会议认同,根据现有证据,虽然××公司存在违规行为,但还不足以构成骗取出口退税,要通过出口退税部门向其施加压力,要求提供波兰单业务相关合同、协议等,进一步讲清事实,否则,就上报上级局批准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案件调查过程中,要外松内紧,做好保密工作。
退税部门工作人员再次来到××公司,找到公司负责人丁某,通过耐心的说服、解释,丁某最终从保险柜里拿出一份《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书》,合同约定:××公司代理A公司出口灯芯绒棉裤,并由A 公司提供购买面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依据,客户与面料购进由A公司负责,××公司只按出口销售收入的1%收取手续费,其余报关、商检、邮寄等费用由A公司承担。照此模式,××公司在2002年至2004年的三年时间内,共代理A公司出口灯芯绒棉裤2,800万元,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额117万元,办理退税款308万元,××公司向A公司收取手续费28万元。根据财税[1995]92号规定:只对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
货物和对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才可享受免、抵、退税优惠,××公司作为生产企业,无受托代理出口资格。
案情重大。在向公安部门通报案情后,取得支持,随即开始两联合调查。公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赴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对A公司进行外调。A公司地处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广深公路东华段,小规模纳税人,无进出口经营权,经营范围及方式:生产、销售服装、布匹。未建账,相关纳税及业务交易资料很不齐全。在当地税务、公安部门配合下,经过对A公司法人代表关玉良的询问及调查查明:2002年8月左右,一广东商人王晓光找到××公司,要求与××公司合作生产灯芯绒棉裤出口波兰,××公司由于受设备限制不能生产,王晓光就又推荐了A公司与××公司合作,并在王晓光撮合下,××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书》,王晓光代表A公司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原材料采购、货物生产等事宜由A公司负责,A公司购买原辅料时要求供货商直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公司。××公司提供帐号给王晓光,王晓光通知波兰客户先将货款汇至××公司帐户。××公司在收到货款和出口退税款后,根据王晓光的指令,将款项汇至A公司或A公司指令的面辅料厂家,××公司则按外销收入收取1%的手续费。A公司货物走货报关时,××公司负责向A公司提供一套完整的报关单、核销单、装箱单、商检单、产地证等资料。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供货厂家直接开给××公司,货款由波兰客商打入××公司帐户,再由××公司付给供货厂家,出现收货单位---A公司与供货厂家的货票分离、付款单位与供货厂家的货
款分离的情形。××公司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时,则以自产产品自营出口予以申报,在账务上处理为委托加工业务,并将A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从而形成一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链条。案发后,作为中间人的王晓光一切联系方式中断,神秘消失。由于王晓光的消失,该案的一些细节尚待查清,公安部门已落实对王晓光的布控工作。
三、处理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财税[1995]92号、国税函[2002]1170号之规定,对××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对××公司波兰单业务中已申报的免、抵税额116万元予以追征,对骗取的出口退税308万元予以追缴入库,并处所骗取出口税款一倍的罚款;
2、对××公司收取的手续费28万元依法没收;
3、报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在一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4、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四、案件启示
1、生产企业涉及出口退税案,隐蔽性和检查难度加大。由于涉案企业为生产企业,一般具有一定的生产能力和规模,有部分真实业务做掩护,具有一定隐蔽性:一是易于忽视,疏于防范;二是检查中如何区分真假业务有一定难度;三是波及人员就业问题,存在社会稳定隐患,政府压力较大。
2、借权出口,合谋骗税,“四自三不见”是此案一大特征。××公司在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中,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客商资信等情况不了解,对交易、运输、报关等具体出口贸易环节不予监管,提供空白报关单、核销单、外销发票等便利,“假自营、真代理”骗取出口退税,给国家造成了极大损失。
3、确定重点,注重细节,取得突破。在检查过程中要重点对生产成本核算、往来账、购货情况进行检查,并实地查看、了解企业的生产过程、工艺等有关情况。注重细节,不放过一个可疑数字、一份可疑单据、一张可疑报表。
4、检查企业委托加工情况,检查企业委托加工业务是否同时符合4个条件,重点检查委托加工合同、支付加工费的有关凭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从外围切断企业存在产量大于生产能力的借口。
5、对进项税发票进行检查。要对进项税发票进行统计分析,然后结合产品的构成,与购货情况进行对比,看发票流、货物流、资金流是否一致,尤其是货物流要帐实核对,本案中,就是××公司发票、资金流向一致,而货物则流向了A公司。
6、强化管理,严格把好出口货物的查验关。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企业了解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特别是对销售额增长超过正常峰值的企业,要实地检查设备生产能力(包括厂房、机器设备、生产工人等)、生产经营过程等,重点是深